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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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十不准》
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5、不准酒后上课
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
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
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
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违反《十不准》处理办法:违反《十不准》处理办法:
违反十不准之一,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处以行政警告处分;给与行政警告处分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与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降低职务一级;给与行政记大过处分仍不改正或违反规定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与撤销教师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