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3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宣传培训、预防巡查、队伍建设、扑救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物业管理用房、供业主使用的非营业性社区活动中心等小型居住社区配套用房位于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时,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分隔单元的划分和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1条的规定。
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6条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外墙上开口除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条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2.2条表格中防火间距的要求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 (二)平面布置 (三)安全疏散 (四)建筑构造 (五)消防设施 (六)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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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平面布局
□布局原则
➢ 建筑防火设计中的总平面布局应服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 规划要求,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体量或规模等因素, 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特别是对 于高层建筑、生产厂房与仓库等建筑高度高、人员密集或火灾危 险性大的建筑物,更应经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综合分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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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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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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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条文统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共有条文387 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2005年版)共有条文214条,两者有相同、相近要 求的条文170条,约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条文的8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年版共有条文424条,其 中强制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2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 改128条、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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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修改讨论稿)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讨论稿)二0一六年八月说明1、根据当前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中对规范内容不够理解,对规范的实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讨论稿对规范的部分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的释义,并根据贵州工程建设的特点对一些疑难问题提出了技术解决的意见,对我省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消防设计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对国家规范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
2、为达到方便使用、保障安全、服务功能的目的,讨论稿内容包括:(1)、将设计中一些常用到的用语列出,以方便设计者引用和对规范内容所指范围的理解;(2)、对规范有规定但具有争议需进一步明确做法的内容;(3)、不同规范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需要协调的内容;(4)、对规范修订需补充的内容。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讨论稿)2015年5月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我省原有《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2-062-2013),及下发的《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06年第1号)》、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黔公消[2014]33号)等文件中相应的条款急需调整,对消防设计及审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需要得到明确的释义,和统一的认识及技术处理方法。
为做好当前的设计、审查工作,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达到方便使用、保障安全、服务功能的目的,经与省住建厅协商同意,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再次征求意见形成此讨论稿,并于2016年8月日,召开由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代表、审查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导意见》。
一用语1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具体包括:1.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1.2 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1.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4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1.5 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1.6 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贵州省民宿防火规范
贵州省民宿防火规范
民宿防火规范如下
1、民宿建筑应设2个安全出口,但3层及3层以下的,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1部疏散楼梯;
2、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装修材料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并配备智能火灾报警装置;
3、电气线路应当埋墙暗敷,在明敷的电气线路必须套用阻燃或金属管进行保护;
4、民宿建筑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配备4公斤干粉灭火器每层不应少于2只,每层应配置消防应急水龙头1个。
5、民宿内不应使用燃气热水器,当必须使用时,应采用集中供气方式,在主体建筑外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外部分隔,穿越隔墙处孔洞应封堵严密。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之探讨
斯 特 地 貌 ” 构 造 。由 于其 特 殊 的 地 理 环 境 ,坡 地 建 筑 更 是
常 见 。笔者 对重 庆市 的涪 陵辖 区做 了一个 统计 , 1 9 — 0 2 7 2 0 9 年 审 核的 3 4幢 高层 民用 建 筑, 其中 ,坡 地 建筑 为 1 2 6幢 , 1 占了 总 数 的 3 6 。随 着近 几 年 西 部大 开 发 和 三峡 大 移 民建 % 设 步 伐 的 加快 , 坡 地 建 筑 的 功 能 也 逐 渐 向 着 多 样 化 、 综 合
室 , 上 面 八 层为 住 宅 楼 。 该 建 筑 为 南 北 朝 向 , 其 南 北两 个
台 面 的 高 差 为 9 米 , 且 两 个 平 台均 分 别 与 市 政 公路 和 J 区 J \ 公路 相连 。若 建 筑高度 从 底层计 起 ,该 建筑 楼层 为 1 0层 ( 高
维普资讯
坡地 建筑多,与 《 建规 》 和 《 规 》 的 消 防要 求 矛 盾 十 分 高
突出,难 以解决 。
由 重庆市涪 陵区基础 建设有限 公司拟建 的 “ 怡苑 ” 静
小 区 A 幢 移 民工 程 就 是 一 栋 典 型 的 坡 地 建 筑 。 该 综 合 楼 共
十 层 , 平 顶 层 位 于 第 三 层 , 吊层 一 层 为 车 库 , 二 层 为办 公
目 前 ,涪 陵 区 的 移 民 工 程 和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建 设 正 在 如 火 如荼 的 进 行 ,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 资 金 缺 口大 , 由 于 消 防 车 道
3 3米)的 综合 楼, 适用 于 《 高规》 第 6 2 1条和 6 3 14条规 火 极 限 不 / - 50 小 时的 防 火挑 檐 , 将 吊层 和 上 层 完 全分 .. .. . JT 1. \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修订主要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修订主要内容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2)明确了防火间距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3)避难层(间)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⑥地下商店的疏散人数⑦民用建筑的百人疏散宽度指标2)疏散距离§补充了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距离§完善了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疏散距离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借用宽度不应大于所在防火分区总净宽度的30%§每层总疏散宽度仍需满足规范要求§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4)剪刀楼梯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8、部分建筑或场所的防火分区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V 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的作业型物流建筑V 以仓储为主的仓储型物流建筑V 难以区分主要功能的综合型物流建筑9、住宅建筑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5)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6)住宅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独立的小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②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③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④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及其其他防火设计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设置条件: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设置要求:V应采用防烟楼梯间V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V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V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短边不应小于2.4mV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避难层☞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100m☞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避难间☞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54m☞设置要求:V每户设置1间V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V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V门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h,门应具有防烟性能5)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当采用阳台或凹廊时,面积可适当减小6)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7)住宅建筑中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时,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年5月1日
通风排烟、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可行条件,探索合理的对
策,以使建筑防火在实现规范要求、建筑功能和消防安全 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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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术语
□基本要求
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消 防工作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制止建筑火灾事故,减 少火灾危害的根本措施。 科学合理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消防设施应当有利于扑救火 灾,并保证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且将火灾影响限制在 一定的范围内,体现“主动灭火”和“被动防火”相结合 的理念。
4、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
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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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 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 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 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
□ 重点研究问题
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要求专题研究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家具、建材等商店设计人员密度的研究 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 民用建筑中敞开楼梯间相关防火设计要求的研究 窗槛墙及防火挑檐对火灾竖向蔓延影响的研究 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火灾蔓延特性与防火技术的研究 可燃气体储罐最大存储规模及防火间距的研究
性标准条文165条,约占全部条文的39%。
2014版规范相对于原两本规范,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 删除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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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术语
□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筑结构具有足够耐火性能。 当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保证建筑内的人员能安全疏散、避
难的各种技术措施。 总体上,建筑的防火设计可包括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被动
防火系统、主动防火系统和安全疏散系统。返回目录二、总则 Nhomakorabea□基本要求
局部修订:95年、97年、01年,共10章5个附录 6、1995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 50045-1995
局部修订:97年、99年、2001年、2005年,共9章2个附录 7、2006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共12章1个附录 8、2014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共12章3个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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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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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则
□适用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 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 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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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说明
□ 重点研究问题
高层建筑防火技术要求专题研究 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物流配送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有顶步行商业街建筑防火要求专题研究 家具、建材等商店设计人员密度的研究 木结构建筑防火技术的研究 民用建筑中敞开楼梯间相关防火设计要求的研究 窗槛墙及防火挑檐对火灾竖向蔓延影响的研究 双层呼吸式玻璃幕墙火灾蔓延特性与防火技术的研究 可燃气体储罐最大存储规模及防火间距的研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黔建设通〔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设通〔2015〕16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督站:2014年8月住房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为国家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等共165条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版规范与原规范的实施衔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5年7月31日之后送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送审的,按以下办法执行:(一)2015年5月1日之前,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图、单体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进行审查,鼓励设计单位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设计。
(二)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图、单体设计方案尚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单位应按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修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4月29日。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讲解
CHAPTER 03
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实例
案例一
01
某山区度假村的防火设计
案例二
02
某城市郊区坡地住宅区的防火设计
案例三
03
某山区学校建筑的防火设计
成功防火的坡地建筑案例
1 2
案例一
某山区度假村在火灾中未受影响的原因分析
案例二
某城市郊区坡地住宅区火灾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原因分析
由于坡地建筑的交通不便,火灾发生时救援力量难以快速到达现场 ,增加了救援难度。
居民防火意识不强
部分坡地建筑居民防火意识较为薄弱,火灾防范措施不到位,增加 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CHAPTER 02
防火设计规范解读
建筑材料的选用
耐火等级
选用耐火等级高的建筑材 料,以延缓火势蔓延速度 。
不燃材料
优先选择不燃或难燃材料 ,如混凝土、砖石等。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规 范讲解
目录
• 坡地建筑防火概述 • 防火设计规范解读 • 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 • 设计规范与现行标准的对比 •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CHAPTER 01
坡地建筑防火概述
坡地建筑的特点
01
02
03
地形复杂
坡地建筑通常位于山地、 丘陵等地形复杂区域,地 形起伏较大,建筑布局受 限。
合理布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和灭火器材,确 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 响应。
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
施工前准备
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防火 规定。
防火材料存储
合理规划材料存储区域,确保易燃材料远离火源。
施工过程监管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 隐患。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
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解决指导意见一、以金属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1项;采用瓶装等方式存放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供销售的白酒、白兰地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
二、三、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如影院、会议厅等因功能需要局部层高加高突出屋顶的部分,与高层塔楼间距不限,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该部分防火分区划分、人员疏散均应在裙房或高层建筑底部的附属建筑内,且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要求;2、突出屋顶部分靠近塔楼一侧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5h(裙房耐火等级二级时不低于1.0h)且屋顶不应开设天窗、洞口。
图示 3-1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要求;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时允许单元间贴邻建设。
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元组合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单元间外墙上不宜正对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2、相邻单元间相对外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任一侧开设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两侧单元间相对外墙最近间距不应小于6m;注:设置凸窗的算至凸窗外沿3、相邻单元相对外墙上任一侧开设2个以上除卫生间窗外的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时,相对外墙距离应按的要求控制。
图示5-1六、公共建筑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一般不应小于6m,以防止火灾在不同分区间蔓延;多层公共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允许减小其间距:1、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间距不小于4.5m。
2、任一侧外墙上设置乙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收起条文说明7.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的基本要求。
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要认真考虑合理布置,确保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登高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
由于建筑场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设计要在本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特别是在建筑物的长边方向。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 和10m;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收起条文说明7.2.2 本条第1、2、3 款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总结和吸取了相关实战的经验、教训,根据实战需要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本要求。
实践中,有的建筑没有设计供消防车停靠、消防员登高操作和灭火救援的场地,从而延误战机。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需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的需求。
如对于举升高度112m、车长19m、展开支腿跨度8m、车重75t的消防车,一般情况下,灭火救援场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场地的承载力不小于10kg/cm2,转弯半径不小于1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