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级别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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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市

副省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城市的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均为副部级,副职为正厅级。

副省级市与一般城市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方面,国务院等主管部门将副省级市视为省一级计划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副省级市政府已经拥有了省级政府的权限。

副省级市与其他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截至2011年7月31日,中国设有15个副省级

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其中,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是计划单列市。

计划单列市就是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非省级行政中心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全称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是省级单位对所辖大城市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但是,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继续接受省级行政机构的领导。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商品购销和分配调拨,能源及主要物资分配

省会

(政府驻地)。中国的省会为国家一级行政区—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正式文件中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中心并不称作省会。自治区的行政驻地通常称首府,在要求不严格的情况下有时也被称为省会;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不称省会,直接称为政府所在地、驻地或制所。

地级市

在中国行政地位相当于地区或自治州一级的建制市。1983年正式将市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地级市一般都设区。地级市属于市级

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级区划数共332个,其中284个地级市(包括15个副省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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