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安全检查内容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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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安全检查内容与标准

锅炉要严格按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特别要防止因

锅炉结垢,锅炉严重腐蚀、锅炉脱水和锅炉超压所发生的灾害性事故。

锅炉上的安全附件是预防锅炉爆炸很重要的装置,必须保证其齐全完好和灵敏可靠。当然,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操作者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加强锅炉的维修和管理也是极为

重要的。

1设备检查

1.1工业锅炉房的布置、建筑结构及有关投措。

1.1. 1独立站房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烟囱不宜靠近主要道路。

1.1.2锅炉房如必须与厂房相连,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100;锅炉房如必须与住

宅相连时,其锅炉容量应符合(t—100)V≤5

式中 t——锅炉工作压力时的饱和温度,[t]为℃

V——锅炉水容量,[V]为m3

1.1.3锅炉房应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主导风向应采用多年平均非采暖季节的风向。

1.1.4锅炉前墙凸出处到锅炉房内墙净距应大于或等于3m,锅炉侧面和后端的通道净距应

大于或等于0.8m。

1.1.5锅炉如有侧面操作,检修通道时,其宽度应能保证操作,检修的需要;如不需要侧

面操作,锅炉与锅炉侧墙之间的净距亦不得小于0.8m。

1.1.6锅炉和省煤器上部,当不需操作时,其净空高度不小于0.7m。

1.1.7锅炉房应预留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孔洞。

1.1.8锅炉房每层出口应有两个。若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间的过道)不超过12m,

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设一个出口。

1.1.9锅炉房门应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门应向锅炉房内开。

1.1.10锅炉房应采用轻型屋顶。若屋顶自重大于1.2kN/m2,应开设天窗,或在锅炉房墙

上高出锅炉的位置开设天窗,开窗面积至少应为全部锅炉占地面积的10%。

1.1.11操作部位距地面2m,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

1.2锅炉

1.2.1锅炉应有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的计算;质量证明书;

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铭牌等技术资料和锅炉设备使用证。

1.2. 2锅筒

1.2.2.1受压元件不得有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1.2.2.2锅筒筒体向火面,焊缝、管板板边处应无裂纹,腐蚀、凹陷、鼓包和过热。

1.2.2.3胀口严密,无环形裂纹。

1.2.2.4锅炉的拉撑及其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应无脱焊、断裂和腐蚀。

1.2.3安全附件

1.2.3.1安全阀

1.2.3.1.1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蒸发量小于或

等于0.5t/h的锅

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1.2.3.1.2安全阀垂直装于筒体和集箱最高处,开启准确,有铅封。

1.2.3.1.3省煤器、蒸汽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入口和出口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1.2.3.1.4安全阀与锅筒之间或安全阀与集箱之间,禁装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1.2.3.1.5省煤器出口的安全阀,应装有通向安全地点的排水管,在排水管上禁止装阀门。

1.2.3.1.6锅炉工作压力小于130N/cm2时,锅筒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分别为工作压力加5N/cm2和2N/cm2。

1.2.3.1.7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炉直接的短管上,则短管的通路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截面积的1.25倍。

1.2.3.1.8省煤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装置地点工作压力的1.10倍。

1.2.3.1.9运行锅炉的安全阀应不漏气,每年检修一次,每周试放一次。

1.2.3.2压力表

1.2.3.2.1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蒸汽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省煤器出口处应装有压力表;

1.2.3.2.2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最大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

1.2.3.2.3压力表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

1.2.3.2.4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三通旋塞。

1.2.3.2.5压力表表面明亮、清晰。表盘有最大工作压力警界红线。

1.2.3.2.6压力表装甲后,每半年校验一次,并有铅封。

1.2.3.3水位表

1.2.3.3.1水位表彼此独立,玻璃管清晰,高低位标志明显。最高最低安全水

位离水位表的可见边缘为25mm

1.2.3.3.2水位计有罩,有放水旋塞和放水管。

1.2.3.3.3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冲洗的位置,并有良好照明。

1.2.3.3.4蒸发量大于2t/h时,应装有水位报警器具,且保持灵敏可靠。

1.2.3.4温度测量仪表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1.2.3.5自动控制讯号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1.2.4水处理.

1.2.4.1水处理要用单级纳离子交换系统作为炉外化学水处理措施,或采用炉内加药处理。

1.2.4.2必须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垢厚小于或等于0.5mm)

1.2.4.3给水必须进行水质化验,并符合GB1576—79的规定。

1.2.5给水系统

1.2.5.1锅炉须备有两套给水设备,水压保持正常,水泵总流量应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

且有压力表,自动给水高速装置应灵敏可靠。

1.2.5.2通向锅筒的给水管上应装给水止回阀和截止阀,且严密不漏。

1.2.5.3给水设备所有阀门应密封良好严密不漏。

1.2.6省煤器

1.2.6.1省煤器入口处应装给水止回阀,给水截止阀和温度计插座。

1.2.6.2省煤器出口处应装压力表、安全阀、空气阀和温度计。

1.2.6.3应有不经省煤器烟道的烟气侧通和直接通向锅筒的给水旁通,或在省煤器出口处

装设通往水箱的循环管。

1.2.6.4省煤器装在上、下烟室之间,应严密不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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