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竹山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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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竹山转让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自愿将从谢啟林,谢炳生、兰祖明、杨长生、谢正生,谢金才、谢启亲、谢凤英处承包的毛竹山转让给乙方经营,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转让总价68(陆拾捌万)万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二、原来甲方与谢啟林,谢炳生、兰祖明、杨长生、谢正生,谢金才、谢启亲、谢凤英所订立的合同(协议)的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及原权利人均不得主张,甲方对此负有保证责任。原合同作为协议的附件,移交乙方保管,若有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三、承包山地(林木)已经全部办理《林权证》【将正林证字(2006)第09539号,涉及三宗山地共计386亩,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林木合用权利人均登记在郑国明名下】,现该林权证转让给乙方,其中登记的权利由乙方享有。

四、被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以转让总价的三倍赔偿对方损失。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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