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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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加强生产区域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
发生。
2、范围
2.1区域范围
适用于旭升公司所属生产区域。
2.2作业范围
2.2.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2.4生产区域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2.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
2.2.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
3、职责
3.1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对用火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2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固定用火点的审批和管理并参与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3.3公司各部门具体执行本制度。
4、定义
4.1用火作业
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过程。
4.2特级用火作业
4.2.1带有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用火作业;
4.2.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2.3在运行的丙烯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用火作业;
4.2.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用火作业。
4.3一级用火作业
4.3.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用火作业;
4.3.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作业;
4.3.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用火;
4.3.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内用
火;
4.3.5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4二级用火作业
4.4.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4.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系统管网;
4.4.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型油(气)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4.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4.5生产装置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
作室、变配电间、仪表间、装置办公室、生产区域外的电缆沟、槽架等);
4.5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
各类临时用火作业。
4.6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小,在采取了可靠安全措施的区域
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4.7用火单位(执行次序优先原则)
4.7.1用火作业的设备、管线等设备的产权单位;
4.7.2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单位;
4.7.3有协议的管理单位。
4.8用火点
用火作业的任务相同,需要落实相同的安全措施就能达到要
求的作业区域。
4.9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
用火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或主管领导。
4.10三不用火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
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工作程序
5.1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
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2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5.2.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
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2选择许可证内的用火安全措施,同时将补充的安全措施填
入“其他安全措施”栏。
5.3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5.3.1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特级用火作业要有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一评
三案”(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环境评价),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总经理召集安全、生产、设备、消防、
用火、施工等单位主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用火单位填写“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主管审查合格,公司总经理签发后,方可用火作业;
5.3.2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用火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会同施工单位(承包商)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用火
作业许可证”。公司安全主管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作业,应由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主管召集有关单位主管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用火。
5.3.3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防火措施落实后,签发“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5.3.4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申请,由管辖区域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签发“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5.3.5固定用火区的审批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报园区消防支队进行审查批准。
“ 5.4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5.4.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
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
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无法处理或采取措
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采取在管线、容器中充水、蒸汽、氮气等
惰性介质,经确认措施安全可靠后,方可用火。
5.4.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
制一级用火;
5.4.3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按权
限签发各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5.4.4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
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
“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4.5 “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不超过 8 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 3 天,三级用火作
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5 天;若中断作业超过 1 小时继续用
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年
检查认定一次。
5.4.6 用火分析
5.4.
6.1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气
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