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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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 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 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 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 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 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 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 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已十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此案已经五年。在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坚持继续参加诉讼的情 况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尽快对此案审判。最高人 民法院对此案的批复并无不当,该案应当依法尽快作出判决。
该案的一、二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情况:
199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审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 案。
来源:http://news.163.com/08/0830/10/4KJ9SMIP000120GU.html
艰难的起诉
1987年6月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 一书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 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 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挽回影响、 赔偿损失。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纠纷已经国家 版权局处理为由,不予受理。 李淑贤遂于1987年1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 申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5日受理了此 案。 1990年2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最高法院批复中的意见
199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再次审查此案的法官们经 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前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文达是有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 改出书,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
(二)对该案处理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效果。如果现在认定该 书另有作者,将会带来不好的政治影响。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 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 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 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 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 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 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的权利;
溥仁:溥仪惟一尚在世的亲弟。
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07-10-13/021512717932s.shtml
群众出版社申请财产无主的可能原因:
溥仁先生此次特意将《我的前半生》(定稿本)版权独 家授权给同心出版社,一方面是其家族为了纪念溥仪 先生逝世四十周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上一些单 位和个人为经济利益,侵犯溥仪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胡乱解密,严重伤害溥仪家属的感情。 国家版权局战略研究部研究员赵华中认为,群众出版 社向法院申请《我的前半生》为无主财产后,同心出 版社也不是不能出版《我的前半生》,但有个前提是, 出版社必须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版权保护中心去备案,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出版方可。
此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历时近10年,惊动了从地方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等三级 法院,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两届首席大法官的关注。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天字第一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 告:李淑贤,女,时年63岁,爱新觉罗· 溥仪的遗孀,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 被 告:李文达,男,时年72岁,公安部离休干部,1993 年11月5日去世。 被 告(李文达之妻):王莹,女,离休干部。 被 告(李文达之子) :李金酉,男,深圳市某机关干部。 被 告(李文达之子) :李金河,男,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博 士后。 被 告(李文达之子) :李海,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机械 工程系博士生。
李淑贤:1997年去世。
2007年8月22日,群众出版社到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 认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 群众出版社称: 1967年,溥仪去世,此书的著作权由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女士继 承。1997年,李淑贤去世,她没有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 西城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2007年9月25日, 依照特别程序规定,对上述财产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财产认 领公告”。公告写明,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法院 将依法判决。
申请《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
2008年8月22日,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来到西城 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金女士称,李 淑贤晚年的日常生活由她和丈夫照料,看到法院发布 的公告后,她想起李淑贤女士临终前曾交给她一份 《委托书》,内容是希望将该书版权拍卖,所得款项 用于处理李淑贤和溥仪的身后事务。因有人对该书提 出申请认领版权,西城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
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
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其妻王莹,其 子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不服一审 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莹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 结果镇确,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 应予维持。1996年6月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
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 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李文达根据组织的指派, 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文达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 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 作该书的合作关系。因此应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 一书的作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我的前半生》相关法律纠纷 ——小厅整理
作者:爱新觉罗· 溥仪 (1906年2月7日~1967 年10月17日),是清朝最 后一位皇帝。其为清朝皇帝 在位时年号“宣统”,通称 宣统皇帝(1909年-1912 年,1917年7月1日—12 日)。其在伪满洲国皇帝位 时年号“康德”,又称康德 皇帝(1934年—1945年)。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 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 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 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 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 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 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 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 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 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 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 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 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三)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已十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此案已经五年。在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坚持继续参加诉讼的情 况下,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尽快对此案审判。最高人 民法院对此案的批复并无不当,该案应当依法尽快作出判决。
该案的一、二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情况:
199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尽快依法审判《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 案。
来源:http://news.163.com/08/0830/10/4KJ9SMIP000120GU.html
艰难的起诉
1987年6月李淑贤以李文达侵害溥仪《我的前半生》 一书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 认溥仪是该书唯一作者,李淑贤是该书著作权的合法 继承人;并要求李文达停止侵害,公开声明挽回影响、 赔偿损失。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纠纷已经国家 版权局处理为由,不予受理。 李淑贤遂于1987年1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郑天翔院长 申诉。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5日受理了此 案。 1990年2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 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最高法院批复中的意见
199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再次审查此案的法官们经 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前述事实可以认定,李文达是有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 改出书,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
(二)对该案处理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效果。如果现在认定该 书另有作者,将会带来不好的政治影响。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 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 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 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 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 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 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 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的权利;
溥仁:溥仪惟一尚在世的亲弟。
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07-10-13/021512717932s.shtml
群众出版社申请财产无主的可能原因:
溥仁先生此次特意将《我的前半生》(定稿本)版权独 家授权给同心出版社,一方面是其家族为了纪念溥仪 先生逝世四十周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社会上一些单 位和个人为经济利益,侵犯溥仪的著作权和隐私权, 胡乱解密,严重伤害溥仪家属的感情。 国家版权局战略研究部研究员赵华中认为,群众出版 社向法院申请《我的前半生》为无主财产后,同心出 版社也不是不能出版《我的前半生》,但有个前提是, 出版社必须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版权保护中心去备案,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出版方可。
此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历时近10年,惊动了从地方法院到最高审判机关等三级 法院,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两届首席大法官的关注。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天字第一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 告:李淑贤,女,时年63岁,爱新觉罗· 溥仪的遗孀, 时任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委员。 被 告:李文达,男,时年72岁,公安部离休干部,1993 年11月5日去世。 被 告(李文达之妻):王莹,女,离休干部。 被 告(李文达之子) :李金酉,男,深圳市某机关干部。 被 告(李文达之子) :李金河,男,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博 士后。 被 告(李文达之子) :李海,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机械 工程系博士生。
李淑贤:1997年去世。
2007年8月22日,群众出版社到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 认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 群众出版社称: 1967年,溥仪去世,此书的著作权由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女士继 承。1997年,李淑贤去世,她没有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 西城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2007年9月25日, 依照特别程序规定,对上述财产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财产认 领公告”。公告写明,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法院 将依法判决。
申请《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
2008年8月22日,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来到西城 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金女士称,李 淑贤晚年的日常生活由她和丈夫照料,看到法院发布 的公告后,她想起李淑贤女士临终前曾交给她一份 《委托书》,内容是希望将该书版权拍卖,所得款项 用于处理李淑贤和溥仪的身后事务。因有人对该书提 出申请认领版权,西城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
该案的一、二审判决情况:
李文达的合法继承人其妻王莹,其 子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不服一审 判决,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莹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 结果镇确,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 应予维持。1996年6月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我的前半生》无主财产案
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 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李文达根据组织的指派, 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文达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 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 作该书的合作关系。因此应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 一书的作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我的前半生》相关法律纠纷 ——小厅整理
作者:爱新觉罗· 溥仪 (1906年2月7日~1967 年10月17日),是清朝最 后一位皇帝。其为清朝皇帝 在位时年号“宣统”,通称 宣统皇帝(1909年-1912 年,1917年7月1日—12 日)。其在伪满洲国皇帝位 时年号“康德”,又称康德 皇帝(1934年—1945年)。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 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 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 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 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