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真伪鉴别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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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依据
1、《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2、卷烟产品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材料。 3、现行有效《卷烟》系列标准、卷烟生产企业产
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三、工作程序
1、受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 2、签订委托书——符合受理要求签订委托书。如
果委托包括抽样,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3、鉴别检验 感观鉴别检验法应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
㈣仪器鉴别检验的方法和要求按现行有效《卷烟》 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或方法 的规定执行。
㈤仪器鉴别检验的项目可根据鉴别检验样品的情 况加以选择确定。
六、检验结论
1、鉴别检验结论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真品卷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㈡伪造或冒用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码的; ㈢违反烟草专卖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
1、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应先根据品牌、规格、 批号、包装等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下条要求 随即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2、制定抽样方案的原则(包括五种情况)
3、抽样单位可根据鉴别检验实际工作需要在上述 基础上适当扩大随即抽样范围以及增加样本和试 样数量。(增加条款)
4、抽样后,抽样小组要对抽取的试样样本予同样以予封以封样, 并填写抽样单,在抽样单上做出必要的记存录。
第十二条 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 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㈠未提供相关资料; ㈡样品不能满足鉴别需要的 ㈢无法获得有效实物对照样品或相关技术资料 ㈣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 ㈤已经作出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 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和决定 ㈦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委托方申请
N
是否符合 受理要求
委 托
Y
签订委托书
鉴别检验

有异议,申请复检
仍有异议申请仲 裁性鉴别检验
留取样品
取样
仲裁性鉴别检验
N
是否有明
确结论
Y
出据报告
N 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
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复检
情况一
其他包装规格按条 数换算
1条200支
样本应进行封 存直至案件结束
5件以下(50条)
分别从每件中随机 形成样本 抽取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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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仪器鉴别检验
㈠仪器鉴别检验法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鉴别检 验样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测试分析,与相应 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的特性进行对比并 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㈡仪器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鉴别检验样品的物 理特性检验、主流烟气分析、化学常规分析及其 他特性分析等。
㈢仪器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 条。
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 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当评吸鉴别检验 法和/或仪器鉴别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 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检验/终止委托。
4、出具检验报告——鉴别检验有明确结论的,鉴 别检验机构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5、留存样品——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存按《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留样外,其余样品可 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真品卷烟、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
原始记录表
2、评吸鉴别检验法
㈠评吸鉴别检验法是通过鉴别检验样品与相应卷 烟实物对照样品的对比评吸,对感官质量,如香 型、香气、吸味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 种鉴别检验方法。
㈡评吸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香气、风格、协调、 杂气、劲头、刺激性、余味等。
㈢评吸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 盒。
说明
②烟支检验主要有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卷接材料特征及质量,外观,物力特性,卷接工艺
技术等。 ③烟丝检验主要有如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颜色和光泽,烟丝结构,烟丝物理特性,制丝工艺
特征及质量,霉变异味等。
㈢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从外到内、由表及 里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判定结果。作无显著差异 判定的,应进行全项感观鉴别检验。感观鉴别检验 必须对样品的逐条逐盒检验。
自制造或使用卷烟商标的; ㈣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伪冒注册商标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伪劣卷烟: ㈠掺杂使假的; ㈡以假充真,一次充好的; 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㈣“三无产品”或无任何产品质量信息标识的; ㈤已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手工包装的; 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的; ㈦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㈧非法自创品牌或无任何包装标识及烟支标识的; ㈨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描述有显著差异
五、检验方法
1、感观鉴别检验法(取消检验流程图) ㈠通过人的感官,借助一些仪器和工具,参照相应
卷烟实物对照样品或技术资料,对鉴别检验样品的 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特征、防伪技术应用等进 行分析鉴别,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㈡感观鉴别检验的项目主要为条装、盒装、烟支、 烟丝等方面。 ①条装、盒装检验主要有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包装材料的特征及质量,印刷工艺特征及质量,防 伪技术和标志,包装工艺特征及质量等。
抽取2~5条
情况四
大于等于50件
随机抽取20件
分别从每件中 形成样本 随机抽取1条
从样本中随机 抽取5~10条
情况五
散支烟按10千克相当于1件烟记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抽样单位
当事人电话 抽样人
抽样地点 委托单位 委托方传真 委托方地址 样品名称 生产单位 条条码 盒条码
抽样时间 委托方电话 委托方邮编
包装形式 规格 样品基数 条与箱对应关系 样本数量
样品数量
注:此表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保留一份,另一份交鉴别检验机构。
抽样单位(盖章):
被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检验规则 1、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
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2、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样品封样单
抽样单位名称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名
年月日
1、取消吸味检验内容
2、《司法鉴定细则》
十、司法鉴定的质量控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检验、鉴定一般至少由2名以上的鉴定人参加。司 法鉴定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其对鉴定结论或 意见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 任;复核人的权利义务与鉴定人相同并承担鉴定 的连带责任;签发人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鉴定部 门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职责的人员。 由鉴定机构内部鉴定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鉴定人 的.或在复合鉴定、重新鉴定中与原鉴定结论(或 意见)不同的,须交由该鉴定机构主管业务的负责 人签发;签发人承担鉴定文书行政签发责任。
从样本中随机抽 取2条作为试样
不足2件,则从所有样品 中随机抽取1~2条作为 试样,不足2条,抽取1 条或全数抽取作为试样
情况二
大于等于5件小于10件
形成样本 分别从每件中随机抽取1条
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 条作为试样
情况三
大于等于10件 小于50件
随机抽取10件
分别从每件中 形成样本 从样本中随机
随机抽取1条
㈠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 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烟草产品。
㈡经授权的其他鉴定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 鉴别检验的烟草产品
㈢合法经营单位委托的烟草产品。
第十一条 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 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提供的鉴 别检验样品应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四、抽样方法
名词解释 批——汇集在一起的一定的某种产品、材料或服务。 样本——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
个或一组产品。 试样(实验室样品)——为送往实验室共检验或试
验而制备的样品;有实验室样品制得的样品,并从 它取得试料。 试料——用以进行检验或观测的所取的一定量的试 样。
6、复检——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 要求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留样进行复 检并及时向委托方出具复检结论。
7、仲裁性鉴别检验——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 议的,按照《办法》地二十四条执行。
8、工作程序图
9、特殊情况处理——在不能出具正式鉴别检验报 告的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提供鉴别检验情况说 明。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 资格考核培训班
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
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工作程序 四、抽样方法 五、检验方法 六、检验结论 七、雪茄烟
一、适用范围
规程适用于卷烟产品的鉴别检验。不适用于真品 卷烟质量状况的判定。
本规程规定了鉴别检验卷烟产品的检验依据、工 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结论。
㈣评吸鉴别检验的方法、要求和程序,参照现行有 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中有关感官技术和有关感 官评价方法标准规定执行。
㈤参加评吸鉴别检验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三 人),仲裁性鉴别检验时不少于七人(五人)。
㈥评吸鉴别检验应有2/3以上的评吸人员取得一致 意见,方可得出鉴别检验结果。
㈦评吸鉴别检验若没有2/3以上一致意见,应进 行复评。复评以超过半数以上一致意见为准。若 复评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一致,则以该意见作为结 果的判定依据;若复评意见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不 一致,则应进行第二次复评并以最后一次评吸意 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
的;
㈩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货足以判定 为伪劣的。
4、已经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并且有伪劣情形之一 的,即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与卷烟实物对照样品和技术资料无显著差异的, 无6.2、6.3之情形的,即判定为真品卷烟。
7、雪茄烟的鉴别检验参照本规程执行
谢谢大家!
第十条 范围
二十一条 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必须予以留样, 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 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别检 验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予受理。委托方对复检 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鉴别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 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 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应从留样中抽取。 主管部门组织的仲裁性鉴别检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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