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14〕20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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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国有的土地、矿产、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五)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九)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十)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一)财政性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二)其他依法设定的政府非税收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昆政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昆发〔2010〕5号)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融资任务的政府投融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项目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主体,是指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提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经市政府指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市级投融资公司,主要指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所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中作为融资主体,负责按照融资计划完成融资任务、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持有建成后项目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机构,是指昆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心)及呈贡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委托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体,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

第三条项目责任主体、市级投融资公司与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建设管理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委托建设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市级投融资公司负责融资及向建设管理机构拨付建设资金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昆政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3日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六条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昆办通[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09〕19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4月10日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

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其中外聘法律顾问人数不得少于3人。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

在未批准前,暂时按照单一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对应的标准征收;多种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的主要类型对应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免收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执行,免收程序按《办法》的第八条办理。

属于“四退三还”村民安置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范畴。

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各类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均按《办法》执行。

第六条新标准执行前后,几类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一)2009年7月1日以前,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手续时,已缴纳过配套费,2009年7月1日以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现行标准计算配套费,抵扣已缴过的金额后缴纳;土地权属发生转让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方同意放弃对已缴配套费申请退还权利的声明后,方可抵扣,否则,应由受让方足额缴纳,转让方按程序申请对其已缴配套费的退还。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正文:----------------------------------------------------------------------------------------------------------------------------------------------------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税务、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武装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继续完成学业以及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第六条退役士兵由所在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市、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七条市、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年度移交计划和有关规定移交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提升城乡环境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提升城乡环境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提升城乡环境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昆政办[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提升城乡环境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提升城乡环境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5日昆明市提升城乡环境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昆明城乡环境、美化市容市貌,以文明、和谐、整洁、有序、平安的新面貌迎接“中国-南亚博览会”的召开,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以下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专项整治,使我市流浪乞讨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文明、有序,主次道路交通通畅,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长效管理,为“南博会”的召开创造优美环境和优良秩序。

二、工作原则(一)部门联动与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交运、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工协作,积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合行动。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抓好辖区范围内的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原则。

市、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强势发动、强力推进,有针对性地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逐一集中开展整治。

同时,各单位对整治成果要切实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值守,巩固整治成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原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0日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昆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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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专业律师,他专注于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管理领域的实践及研究;在合同管理部份,善于处理”多个工程界面的合同设计”、以及”分 包合同及总包合同的联动设计”;在索赔管理部份,他个人更发展出到独到的”工程索赔五步法”,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提出一个体系完整的索
V(3)2014.11.3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37个条文 V(4)2014.12.30《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含附件:《PPP 项目合同指南(试行)》→4 章29节 V(5)2014.12.3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V(6)2014.12.3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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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264个项目、253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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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四川省《关于支持推进政府及社会资本合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金[2014]85 号】 2014.12.22 四川省《“政府及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财金[2014] 86 号】→22条

昆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

昆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

《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规〔2016〕24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山实际,对《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昆政规〔2015〕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昆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昆政办发〔2018〕42号)规定,“修订昆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列入2018年度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三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2016年12月,省物价局、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

2017年12月,苏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服字〔2017〕128号)。

国家、省、苏州相继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做好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上级最新政策的有效衔接,需要对原《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三)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连年攀升,停车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按照统计年鉴反映,截止2017年12月底,全市机动车数量达59.52万辆,较2014年底36.95万辆增长61.1%。

在公共停车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可以引导市民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从而减少中心区域机动车流量,提高道路通行速度,适当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状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颁发连云港市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连政发[2014]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颁发连云港市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连政发[2014]20号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颁发连云港市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的决定正文:----------------------------------------------------------------------------------------------------------------------------------------------------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颁发连云港市2013年度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连政发〔201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3年度,全市科技工作者高扬创新大旗,积极推进科技自主创新,在科学研究、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涌现出一批创新性的科技成果。

根据《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连政发〔2009〕23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2〕25号)要求,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严格评审,市政府决定授予徐大勇等2人连云港市科学技术突出“广适性超级稻新品种连粳7号选育与推广应用”等70个项目连云港市2013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贡献奖,其中:一等奖7项,二等奖21项,三等奖42项。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努力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3年度连云港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人员名单2.2013年度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名单连云港人民政府2014年3月3日附件12013年度连云港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人员名单徐大勇连云港市农业科学院研究员阎斌伦淮海工学院教授附件22013年度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名单一等奖(7项)1、广适性超级稻新品种连粳7号选育与推广应用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农业科学院主要完成人员:方兆伟卢百关秦德荣樊继伟 XXX 周振玲杨波王宝祥刘艳2、基于传统中药复方-大川芎方的系列产品研发及临床应用完成单位: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萧伟吴云孙永成秦建平曹亮赵宾江陈坚徐忠坤张艳3、半滑舌鳎弧菌病及其检测与免疫技术研究完成单位:淮海工学院主要完成人员:张晓君毕可然徐加涛阎斌伦陈丽秦蕾徐静陈建华秦国民4、反应堆壳内电缆通道绝缘技术开发及新型1E级电缆连接装置研制完成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黄潜李伟袁屹昆徐霞军涂彩清苑伟宇宋雨张飞王琪5、盐酸氨溴索及其制剂的研制与产业化完成单位: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岑均达吕爱锋宋阳马冬云刘晓艳冯征张鸣王瑞军李孝壁6、前胡丙素对自发性高血压大鼠心肌受磷蛋白表达及磷酸化水平的影响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孙黎明朱映红陈开祥周哲王怡练王正忠7、面神经颅内段热灼损伤动物模型的建立及损伤机理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李爱民殷善开颜士卫刘希光李宁张洪伟罗强陈震二等奖(21项)1、肺炎克雷伯菌耐药的异质性检测及耐药基因的系统性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周彦左勇李家靖姜建东腾士阶温江涛杨林2、 Survivin、RAGE和HMGB1在乳腺癌中表达及其临床意义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鲁凯姚壮凯刘燕文叶红玲吕三云3、β痕迹蛋白对糖尿病肾病的早期诊断价值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郑萍赵绍林杨晋李广梅马宁吴惠毅宋发达4、两环两沟法经尿道等离子体切除术治疗重度前列腺增生的临床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中医院主要完成人员:黄永斌沈凤燕张海涛刘兆飞聂锐志卓冬砚刘希珍5、中药泡洗结合针灸推拿和康复训练治疗脑梗死后肩手综合征的临床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中医院主要完成人员:李乐军陈丽萍刘晓丽肖辉黄蓉常辉李玉梅6、选矿废渣煤矸石烧结保温砖技术开发完成单位:东海县马陵新型墙体材料厂淮海工学院连云港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完成人员:舒阳田安国王学明季友说罗海兵李世歌陆静7、从钕铁硼废料中深度化、清晰化、清洁化回收稀土的集成技术和装置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兆昱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梁浩张春新梁健魏世国刘汉晴张磊光张斌8、稀土萃取生产工艺技术创新完成单位: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冯立超黄树威于雪梅李普沛穆丽芸张优庞忠良9、集成法醋酸酯类产业化开发及系统优化完成单位: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完成人员:薛宏光张超张教育李善芹吴传国黄滨陈浩10、基于脱氮除酚的环保复合微生物菌剂生产与应用完成单位: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员:张彬彬董自斌王开春田凤蓉杨志林胡聪王克云11、3,5-二硝基对二丙胺基苯磺酸钾清洁工艺产业化完成单位:连云港乐斯化学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雷进海张捷龙熊邦付张万昌李纯聪潘成国陈呈新12、新型抗生素比阿培南的产业化研发完成单位: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张爱明高勇陈智林许易王训强江竹莲尚战强13、LZ56.4-3.6MW大型海上风电机组风轮叶片研发和产业化完成单位: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乔光辉刘卫生黄辉秀梁颖吕生武莉萍徐阳14、快速公交(BRT)系统中的交通智能化系统完成单位: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项俊平曾晓强丁海龙高渊高超刘博王中华15、提高主泵径向止推轴承运行可靠性自主化创新与应用完成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顾颖宾张毅武杰张福海徐霞军高顺龙屈凡玉16、光动能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完成单位: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焦青太张洋潘大潮李筛侯佩波张小松徐国英17、多功能煤层气钻机完成单位: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柳生林马松岭陈赤武文治国马增福刘文杰18、变压吸附式油气回收装置完成单位: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韩会林孙兰萍黄卫东王利民张兵王为周张圣康19、秸秆还田播种复式作业装备技术开发及应用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农机试验推广站连云港市元帝科技有限公司淮海工学院主要完成人员:李宗岭陈书法崔小冬王琪玲滕媛媛孙星钊徐莉20、连云港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抗体消长规律及其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主要完成人员:单玉平王益军李锋张明敬董燕萍周庆雨王林21、抗虫杂交棉地膜精播轻简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完成单位:灌云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主要完成人员:卞曙光张步枝李海生朱礼科葛永刚杨广芹张弘三等奖(42项)1、Treg细胞表观遗传调控及功能维持的实验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卢思广于艳辉刘健胜刘华何敏2、不育症患者精浆中不同细胞因子之间关系的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主要完成人员:钱立孙刚周明连宋继成王刚3、紫杉类药物腹腔灌注化疗治疗晚期胃癌的随机对照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蒋华姜维美张利刘燕文刘明环4、细胞色素C及相关细胞凋亡蛋白在肝细胞癌分子靶向治疗中的作用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陈昊陈乃玲张春芳王红霞张昶5、Survivin、prohibitin在食管癌、胃癌中的表达及意义完成单位: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王波秦继宝邵晴安仲武吴惠毅6、脑卒中患者颅内微栓子发生率及相关因素的临床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姜建东艾秀玲庄爱霞姜玉龙冯寿琴7、血清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在急性脑血管病中的应用完成单位:赣榆县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张化民刘庆林时步卿王召忠蒋志勇8、连云港市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普遍筛查的模式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姜海涛陈晶刘恒陶玥李珊9、经额颞顶枕改良(超)大骨瓣减压治疗特重型颅脑损伤完成单位:灌南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袁从华吴良发惠小波王经发孙宇10、改良UPPP术(悬雍垂腭咽成形术)加选择性鼻腔扩容术治疗鼾症、OSAHS(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完成单位:灌南县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主要完成人员:怀德张亚龙徐敏周晓健王建武11、基于渔业本体构建的渔业信息智能检索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单位: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员:胡云施珺李慧仲兆满王霞12、软土地区码头堤岸预应力桩锚支护体系特性及设计研究与工程应用完成单位: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处同济大学主要完成人员:马冬梅叶观宝毛宁刘延涛王抒隽13、基于WebGIS技术的连云港近海风能资源综合服务系统完成单位:连云港市气象局主要完成人员:冯还岭班欣王桂臣祁欣陈飞14、梁式桥梁结构快速检测与安全性评估方法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公路管理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要完成人员:王东罗韧艾军韦全余程杰15、连云港市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共杭州市委党校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员:葛雄灿葛彩虹尹小舟王媛媛陈怡静16、连云港市新农村建设中的抗震减灾技术应用研究及工程示范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李世歌陈柏林李兵王岚 XXX17、大颗粒结晶型十二水磷酸三钠技术成果应用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德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主要完成人员:赵祥海陈苏刘贞陈莉胡若勇18、噻二嗪类昆虫生长调节剂-噻嗪酮清洁生产工艺完成单位: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石卫兵王耀良王磊刘春风孙毅19、食品添加剂系列产品的生产新工艺及产业化完成单位:江苏科伦多食品配料有限公司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员:万洪善封宽裕崔翔凌朱小建徐昊20、食品添加剂系列产品生产节能技术完成单位:连云港树人科创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员:张浩祝桂林李明达杨旭光潘学成21、氨基葡萄糖烃基化衍生物及其合成方法完成单位:淮海工学院主要完成人员:刘玮炜陶传洲曹志凌史大华赵跃强22、氟达拉滨中试关键技术完成单位:连云港盛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员:张久彦程青芳王启发傅咏梅肖福亮23、地产烟台百里香挥发油的化学成分分析及生药学研究完成单位:连云港中医药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主要完成人员:杨成俊周伟庆谢捌骏袁巧云董淑炎24、无卤膨胀型阻燃地铁蓄电池外壳专用料完成单位:连云港海水化工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章庚柱李备战吉玲李春丽徐国平25、高温传感器用直径1.4石英玻璃管生产工艺研究开发完成单位:连云港市盛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李玉生王铁军李玉宝陈大志孙国方26、连熔法生产芯片制造关键配套材料大口径高品质石英玻璃管集成技术完成单位:东海县宝盛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石英与特种玻璃研究所主要完成人员:徐胜利徐强胜王玉芬王友军石聪27、连云港口岸集装箱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完成单位:连云港电子口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刘磊司志荣金郴彬戴永丽李秀鹏28、港口智能设备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完成单位:连云港步升机械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刘虎李盈陈贵通董自真29、智能化平衡评定训练系统完成单位: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秦宏平龚本流杨新华张庆军吴传秀30、高精密高稳定GPS导航系统用22.1184MHZ新型SMD晶体元件研究与开发完成单位:连云港济源晶体元件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朱爱发 XXX 李芬袁春莲石聪31、WCJ10E煤矿用无轨胶轮运输车完成单位:连云港天明装备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卢明立蔡爱国刘航于得水朱志民32、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完成单位:连云港佑源医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张建斌张玲王儒涛孟群陈长才33、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完成单位:江苏正融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周作建白桦徐德斌韩新年吴松庭34、企业管理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完成单位:连云港杰瑞深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杨光年吴茂传胡昌平刘烨许永正35、FAY20型紫菜原生饼加工机组完成单位:连云港富安紫菜机械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王行安王岱绪樊继环祁恒阳张红玲36、一龄刺参苗种浅海域网箱规模化培育技术完成单位:连云港市海洋与水产科学研究所连云港市渔业技术指导站赣榆县众益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完成人员:陈百尧薛学坤唐兴本王丽杰陆波37、特色商品猪生态健康养殖技术集成与应用完成单位: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主要完成人员:任同苏霍永久姜建兵王韶山杨慈新38、特种水禽生态标准化养殖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完成单位:东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东海县鸿羽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完成人员:唐式校孟宪武王言仁杨利红李玉晏39、抗植物病原真菌海洋微生物的抗菌防病作用及其机理完成单位: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主要完成人员:马桂珍暴增海王淑芳吴少杰夏振强40、双孢菇新品种引选及高效栽培技术示范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农业科学院主要完成人员:李冠喜华国栋刘光玲戴虹王多明41、水稻无纺布覆盖育秧机械插秧精确定量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完成单位:连云港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要完成人员:徐德利胡曙鋆徐恒柱尚庆伟周玲42、豆丹设施养殖及保鲜加工技术开发完成单位:连云港玉柏旅游食品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员:殷玉柏吴胜军夏振强殷杭殷苏州——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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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陈建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 昆山物价局局长徐惠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陈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审计 任中 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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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交通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013年度资产负债审计 南京大学昆山创新研究院等产学研平台财务收支审计 第 1 页,共 2 页
附件
昆山市审计局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苏州市以上项目 1 2 3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审计 对口支援新疆发展资金和项目审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 昆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 二、财政审计 1 2 3 4 5 昆山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税收征管情况审计 昆山市2013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周市镇2013年度财政决算审计 千灯镇2013年度财政决算审计 锦溪镇2013年度财政决算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昆山市住建局局长沈立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昆山市规划局局长许振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昆山市水利局局长陈辰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昆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许祥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锦溪镇镇长肖建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周市镇镇长景惠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昆山法院院长许小澜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 离任 离任 离任 离任 离任 离任 结合经责审计 结合经责审计 署项目 署项目 署项目 苏州市项目 备注
结合经责审计
序号
项目名称 五、专项资金和审计调查
备注
1 2 3 4 5 6
昆山市公共交通运营情况绩效审计调查 黑臭河道综合整治情况审计调查 昆山市医疗保险支出情况审计调查 昆山市动迁安置情况审计调查 七项社会保险基金联网审计 “八项规定”政策执行情况审计 六、政府公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2014年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2014年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2014年周市镇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2014年巴城镇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2014年千灯镇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康居新江南夏苑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虹桥路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审计 万和苑保障房建设项目审计 昆山市福利院分院建设项目审计 2014年教育惠民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西部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审计 机动车考试中心建设项目审计 合兴路南延建设项目审计 祖冲之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东城大道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阳澄湖中小学建设项目审计 昆山市实验小学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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