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韶府[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韶府〔2006〕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促进工作落实(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农村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进行具体部署,层层签订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负其责。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广新、卫生、安监、工商、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4篇)
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动用明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燃放、烧烤、点火、焚烧等活动。
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和控制动用明火的行为。
下面是针对动用明火的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一般原则1.安全第一:任何动用明火的活动都必须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为首要原则。
2.环境保护:动用明火的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3.遵守法律法规:动用明火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二、动用明火的场所1.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如公园、广场等,严禁私自动用明火。
如需使用明火进行活动,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
2.居民区:居民区内一般禁止动用明火。
特殊情况下如需要进行焚烧垃圾等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专用场所:专用场所如野营地、露营地等,可以允许事先获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用明火的活动,但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规定。
三、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1.设备选择: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并能够保证安全的。
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
2.明火控制:动用明火的设备和用具必须能够有效控制明火的大小,避免火势失控。
同时,应切勿进行过大的明火活动,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燃料选择:动用明火的燃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的物质。
选择燃料时也要考虑环保因素,尽量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燃料。
四、动用明火的安全措施1.设立警戒线:动用明火的活动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以防止未参与活动的人员进入。
警戒线应明显可见,并设有安全警示标志。
2.人员监管:动用明火活动现场必须有足够的人员进行监管,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体验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消防设备:动用明火的活动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
并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4.天气条件:动用明火的活动需关注天气状况,确保在风力较小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因风力过大导致火势失控。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6〕18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日韶关市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事故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贻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火灾事故分为一般森林火灾事故、较大森林火灾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
一般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者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较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是指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事故。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个人整理优选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牢固造林绿化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本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除城市市里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推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查本行政地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装备专职干部,负责平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行小市价班,严实监测火情动向,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质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宣告戒严通知,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所有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别情况确需用火的,必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赞同,并采用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依照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创建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凑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断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用防火措施,防范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补偿责任。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7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22【实施日期】1995.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修改【失效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韶府[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韶府〔200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韶关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二)督促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社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配备、维护和保养楼栋内的消防器材;(六)组织、督促和指导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七)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八)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九)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村委会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村委会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防范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村委会制定了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管理野外火源的使用,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目的1.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的使用,减少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2.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减少野外火灾造成的损失;3.为了规范野外火源的管理,提高预防火灾的效率。
二、管理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我村委会辖区内的所有野外活动和生产活动中的火源使用。
2.野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野外烧烤、露营、炊烟、篝火、烟花爆竹等火源活动。
三、禁止和限制1.禁止在林区、草原等易燃区域使用明火进行烧烤、露营、炊烟等活动;2.禁止在禁烧区、禁烧带、禁烧点使用明火进行活动;3.禁止在林区、草原等易燃区域施放烟花爆竹;4.限制野外篝火大小和数量,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管理责任1.村委会负责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并设立专门负责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人员;2.村委会负责定期检查野外火源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3.村委会设立野外火源管理台账,对每次活动的火源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
五、预防措施1.在野外活动中,使用可以控制的燃料和燃烧设备,确保火源的安全性;2.使用简易炊具时,选用合格的专用炊具,不得将明火直接放在干燥易燃的地面上;3.使用篝火时,要选择在非易燃区域、开阔地带,搭建篝火设施,并备有灭火器材;4.严禁使用不明火源或违规使用火源,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六、应急处理1.发生野外火灾时,立即联系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扑救和疏散险情;2.在野外火灾得到控制后,要对火源进行严格清理和监控,以避免火灾再次发生;3.对野外火灾造成的损失,要及时评估和赔偿,确保受灾群众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七、奖惩措施1.对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野外火源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为强化我省野外火源的管理,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省森林防火期规定每年的九月至翌年的三月。
在防火期内,县(区)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报请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二、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野外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山边林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①烧田基草;②烧灰积肥③烧山赶野兽、烧黄蜂、火局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④烧火取暖、烧烤食物;⑤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⑥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⑦使用火铳枪械狩猎;⑧乱丢烟头火种;⑨神坛祖庙烧香烛、纸钱;⑩其他非生产性火。
⑪三、森林防火期内,山边林内下列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批准,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⑫①炼山造林;②烧垦开荒;③烧木炭;④烤冬菇、木耳;⑤从事其他生产性用火和在山上作业人员的生活用火。
四、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及进入林区作业人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一)炼山造林、烧垦开荒由下列单位审批:①50亩以下一律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批;②50亩以上—500亩由乡(镇)政府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③500亩以上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④国营林、农、垦殖场、部队、厂矿炼山50亩以下的,事先要报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50亩以上的,报请当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经批准,在50亩以上的,由所在县级以上森林防火办公室将用火场地的经纬度、地名及用火时间事先报省、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
用火时间规定在早晨六点钟前力能点火炼山,否则作违反规定处理;⑤烧木炭、烤冬菇、木耳、在林区内界木等从事林副业生产场地,由所在乡(镇)、场(局)批准。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经乡(镇)、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进入林区作业证”。
(三)进入国营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征得主管单位同意,经县(区、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进入林区作业证”。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林区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林区用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林区内的活动,包括野外旅游、生产经营、科研科学、清理林区等一切活动。
二、烧荒与防火1.烧荒管理:烧荒是指在适当的时机,通过有序的燃烧方法,清理和改良农田或者林地的行为。
烧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林业法》和《林地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需提前进行物资储备、火线建设和预案编制。
同时要注意风向变化和天气情况,避免火灾的发生。
2.防火管制:在林区内严禁随意野外用火,一切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要受到严格控制。
如有特殊需要使用火源的,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
三、火源管理1.禁火期:根据气象情况和林区内部的情况,规定禁火期。
在禁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烤野餐等任何形式的火源行为。
2.火源登记:林区内进入野外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林区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告火源使用计划。
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用火计划进行审批,并指定特定的地点供其使用。
3.火源管理人员:林区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火源管理人员,负责对火源的管理、监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火源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防火设施1.防火设备:林区内要配备足够的防火工具,包括水桶、灭火器、水泵等设备。
要定期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2.防火设施:林区内要设置防火排污带、防火隔离带、防火检测器等设施,以及规定用火地点、用火禁止区、警示标示等。
五、火灾预防1.宣传教育:林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火灾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要给予游客、村民等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预防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监测能力。
2.举报机制:建立有效的火灾举报机制,对发现火险隐患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火灾预防工作。
六、火灾应对1.火灾报警: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林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警,并全力配合扑救工作。
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韶关市非公有制林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制林场发展,保护非公有制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林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步伐,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林场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一定面积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从事以培育森林资源为主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林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非公有制林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非公有制林场的监管、服务和指导。
发改、工商、公安、农业、水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非公有制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非公有制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定代表人;(二)有1000亩以上的林业用地经营面积,且经营年限必须是20年以上,70年以下;(三)有林场章程和林场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符合需要的办公场所;(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过资格认证的林业技术人员;(六)林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林地用途符合规划。
第五条非公有制林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设定非公有制林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登记备案后方可设立。
林业用地面积1000亩以上20000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林业用地面积20000亩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野外违规用火罚款标准
野外违规用火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野外违规用火罚款标准如下:
一、轻微违法行为,罚款100元~500元。
1. 设立篝火点未经批准,罚款100元~200元。
2. 在野外吸烟,未按规定熄灭烟蒂,罚款100元~200元。
3. 在野外用明火烧烤、烧火,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引起火灾,罚款300元~500元。
二、一般违法行为,罚款500元~2,000元。
1. 违反禁火规定,未经批准在森林、林地、草原、荒漠、水库周围等地点用火,罚款500元~2,000元。
2. 用火不当,造成轻微火情,罚款1,000元~2,000元。
三、较重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10,000元。
1. 违反禁火规定,未经批准在森林、林地、草原、荒漠、水库周围等地点用火,造成火灾扩大,罚款2,000元~10,000元。
2. 未及时报告火情、死灰复燃等情况,罚款2,000元~10,000元。
四、严重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以上,可以吊销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等相关许可证件。
1. 违反禁火规定,未经批准在山林、荒漠等野外用火,引发野火,造成重大损失,罚款10,000元以上。
2. 在野外焚烧或抛弃危险物品,引发大面积火灾或特别重大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罚款20,000元以上,可以吊销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等相关许可证件。
以上罚款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罚款数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同时,违法行为还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
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都要时刻注意防火,切不可因一时的疏忽而引发火灾。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韶府〔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韶府〔2015〕47号为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业锅炉污染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原《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韶府〔2014〕23号)基础上,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执行时间与范围(详见附图)(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1.武江区:西河片区、惠民北片区、惠民南片区、新华北片区、新华南片区、芙蓉北片区、芙蓉东片区、工业路沿线两侧区域、沙洲尾片区、建设路沿线两侧区域、百旺片区等区域。
2.浈江区:小岛片区、帽子峰片区、五里亭-良村片区、腊石坝片区、十里亭-靖村片区、黄岗片区、陵西路沿线两侧区域、启明北片区、韩家山附近区域、鹅坑桥附近区域、大学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关大学、火车东站-安全小区附近区域、站南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南大道沿线两侧区域、光彩工业园、南郊片区等区域。
3.曲江区:马坝镇建成区、马坝大道沿线两侧区域、万牛场片区、环城公路沿线两侧区域、阳岗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东华围片区等区域。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在覆盖2016年执行的基础上,扩大至市区周边各工业园区,具体包括:1.武江区:芙蓉新城、沐溪工业园、武江科技工业园、甘棠片区等区域。
2.浈江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黄金村片区、韶关冶炼厂等区域。
3.曲江区:白土工业园、韶钢西区生活区等区域。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全市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全市森林防火目标责任
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1]159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全市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
(韶府办〔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0年度,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层层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不断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
根据《韶关市2011-2015年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全市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翁源县、浈江区、乳源瑶族自治县、乐昌市、南雄市认真执行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
措施得力,效果明显,各奖励锦旗一面、现金5000元。
其余县(区)也能严格控制野外火源,积极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给予通报表扬。
二、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
市气象局、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三合一”专职消防应急大队、仁化县。
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野外用火管理,防范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包括农田烧荒、山林烧荒、田间、林地等野外用火活动,以及与野外用火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农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和谐促进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统一,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宣传教育,培养全民野外用火安全意识。
第五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严格禁止乱烧乱放行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依法行政,执行领导责任制,建立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查检查,坚决杜绝失职渎职现象。
第七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第八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由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具体的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九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指导辖区内的天然林、人工林和其他林地以及山区农田等的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十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野外用火安全意识,减少因人为原因引发的野外火灾。
第十一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加强对野外用火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及时有效处置野外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野外用火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力、有效。
第三章野外用火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村级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定期组织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野外用火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认真排查和处理可能引发野外火灾的隐患,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野外用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野外用火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五)遇有异常天气情况时,及时停止野外用火活动,并做好有关应急预案和措施的准备。
查处违规用火的法律法规参考
查处违规用火的法律法规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内容。
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使用火种的区域使用火种,不得在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山区等易燃区域使用明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律规定了对于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违反消防规定使用火种,将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重大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违反消防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律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该法律规定了森林的保护和利用,对于违反森林法规定,使用明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禁止使用火种的区域使用火种,如森林、草原、山区等易燃区域。
2.在火险期内在易燃区域使用明火。
3.违反消防规定,使用火源进行作业,如焊接、切割等。
4.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使用火源进行作业,如在油气管道附近使用明火。
1.违规用火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
2.部分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不强,对违规用火的危害认识不足。
3.火险期界定困难,难以准确判断。
4.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2.加强火险期管理,提前发布火险期预警,严格控制火源使用。
3.加强执法力度,对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4.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规用火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查处违规用火行为,我们应重点关注法律法规的遵守,难点在于提高单位和个人安全意识,以及加强火险期管理。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和完善法律法规,有望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2023-2024学年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部编版六年级下册期中考试语文试卷(解析版)
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期中教(学)情调研题本六年级语文注意事项:1.填涂时用2B铅笔将选项涂满涂黑。
修改时用橡皮擦干净。
2.请注意题号顺序。
请保持答题卡整洁,不要折叠、乱作标记。
【积累与运用】1. 请把下面这句话抄写在横线上,要求做到整齐、美观。
经典是那些你经常听人家说“我正在重读……”而不是“我正在读……”的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经典是那些你经常听人家说“我正在重读……”而不是“我正在读……”的书。
【解析】【详解】本题考查汉字书写。
汉字临摹要做到书写正确、整洁、行款整齐,字迹清楚,结构匀称。
书写时要注意“经”“重”“读”等易错字,注意这些字的笔画、结构,字要写在格子的中间,做到规范、正确和美观。
2. 根据拼音和语境,在括号里写上正确的字词。
zhǎyǎn()之间,yuán xiāo()节就到了。
妈妈一大早就起床了,她点rán()煤气炉,áo()了一锅浓chóu()的zhōu(),zhēng()好一大笼jiǎo zi (),倒了一碟chén cù(),拿出汤chí(),摆好kuài zi(),才走进房间叫我们起床吃早餐。
【答案】①. 眨眼②. 元宵③. 燃④. 熬⑤. 稠⑥. 粥⑦. 蒸⑧. 饺子⑨. 陈醋⑩. 匙⑪. 筷子【解析】【详解】本题考查看拼音写汉字。
要认真拼读给出的拼音,明确要写的汉字,写完后再次检查拼写是否有误。
书写时注意字的笔画和笔顺,做到工整、规范、正确。
本题“眨”“宵”“燃”“熬”“蒸”“醋”“筷”的笔画较复杂,易写错,需注意。
三、把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
3. 下面加点字读音全部正确的是()A. 僧(zēng)人流水潺潺(chán)B. 黄焖(mèn)鸡翡(fěi)翠C. 揉(yóu)搓惊(jīng)惶D. 依偎(wēi)念叨(diāo)【答案】B【解析】【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对字音的识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30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6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2018年8月15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居住区是指城市和乡镇的建成区居民生活区域。
农业生产生活区是指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区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护林人员,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