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2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来源:发布时间:2010-12-06 浏览次数:8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依据 (2)
土地征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0]8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01.13【实施日期】2010.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地正着手进行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大多数地方在规划修编和成果审查中,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和空间布局要求,做到图数一致,确保成果质量。
但是,也有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把握有关规定,有的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以劣顶优;有的以村庄缩并为名,变相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有的规划图数不一致,甚至弄虚作假,造成控制指标不落实。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性规划,规划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能否落到实处。
为了进一步从严要求,扎实做好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核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核查职责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和监督,从严掌握成果质量要求,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要严格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加强对规划编制人员的培训。
规划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对规划基数转换是否符合要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是否落实、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和质量有提高、补充耕地任务是否落实、规划图数是否一致等进行评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评估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科研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部将于2013年9-12月组织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评估,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范围(一)工作依据。
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等。
(二)范围。
对2011、2012年立项的在研项目进行中评估,共73项。
二、目的和主要内容(一)目的。
1.了解项目研究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2.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调整人员、研究内容和预算的,进行评估确认。
3.加强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沟通,协调研究进度,督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二)主要内容。
1.检查评估项目进展和阶段成果。
检查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进度推进并实现阶段性目标;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检查评估资金使用和成效。
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要求填报预算执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成效。
3.检查评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要求,落实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管考核机制。
三、方式和时间安排(一)组织管理。
科技合作司会同财务司统筹组织部署中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项目依托单位组织管理优势。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 (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土资源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公告
2012年第7 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法治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86号),现将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国土资源部单独发布或者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3月1日起,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新的规定报批。
为加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用地的实质性审查把关,做好改进后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用地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审查呈报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报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
我厅(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该项目属于***(如十一五规划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行业规划建设项目等表述),**年**月,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文号)。
**年**月,***(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发改部门等)批复(或核准、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号);**年**月,***(行业主管部门或设计审核单位)批复(或审核通过)工程初步设计(文号)。
工程按***(建设标准或规模)建设,总投资**亿元。
〔有关审核许可手续〕工程建设单位已于**年**月取得***(国家林业局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已于**年**月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矿的(矿种)采矿许可证(证号)。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项目负责:王海涛魏明伦编制人员:周金生范虎旦谢忠新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陕西全安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前言秀房沟煤矿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的东北部,距耀州区约50km,行政区划隶属耀州区照金镇管辖。
矿区交通条件较为便利。
秀房沟煤矿于1996年6月开工建设,2001年8月投产,该矿井井田范围由7个拐点圈定,面积8.4739km2。
原设计生产能力为0.45Mt/a,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和开采技术条件的不断变化,为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煤炭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推行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和《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小型煤矿实施机械化改造工作的通知》(陕煤局发[2011]102)文件精神,为此,秀房沟煤矿委托陕西高新煤炭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机械化改造设计》,机械化改造设计生产能力为0.90Mt/a,于2012年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复[2012]66号文件《关于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机械化改造设计》进行了批复。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
据此,秀房沟煤矿和陕西全安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根据井田资源储量核实情况、机械化设计及生产建设实际等,确定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期望本报告能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指导。
目录1 概况 (1)1.1目的任务 (1)1.2交通位置 (2)1.3矿权设置 (2)1.4自然地理 (5)1.5以往地质工作 (7)1.6矿井设计主要技术特征 (9)1.7矿井实际建设现状 (12)2 矿井地质概况 (19)2.1矿区地层 (19)2.2井田地层 (20)2.3构造 (23)2.4煤层与煤质 (24)2.5其它开采技术条件 (29)3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31)3.1地表水系 (31)3.2含(隔)水层水文地质特征 (31)3.3地下水补给、迳流、排泄条件 (33)3.4水文地质勘探类型 (34)3.5矿井充水因素 (34)3.6充水通道分析 (36)3.7矿井涌水量 (37)4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38)4.1划分依据、原则与方法 (38)4.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析 (40)4.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 (43)4.4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评价 (43)4.5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45)4.6建议 (46)1 概况1.1 目的任务秀房沟煤矿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的东北部,距耀州区约50km,行政区划隶属耀州区照金镇管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土资厅函[2010]117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建议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172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要求,做好《2011年度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的编制工作,请按照《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抓紧提出拟列入计划的后评估项目建议。
为进一步增强计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现提出以下原则和要求:一、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有关讲话、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中心工作,着眼于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提出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后评估建议项目。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的,从其实施情况及效果看,认为存在较大问题需要进行评估并加以完善的,应当提出后评估项目建议。
三、与完善国土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要求相衔接,拟将现行的国土资源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应当提出后评估项目建议。
四、每个后评估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议开展后评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2)后评估的必要性,认为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领导批示意见、群众反映等。
(3)对该项目后评估内容和方式的具体建议。
请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后评估项目建议送我部(政策法规司),并同时提供电子版。
电子邮件:*************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26•【文号】国土资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0]190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 2010年12月3日)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1999年6月4日国土资函[1999]219号)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先暂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请示》(国石化规发〔1998〕422号)收悉。
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经研究,并分别征求了有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函如下: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我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汇总各生产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按时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建设,包括用途、用地面积、涉及区域等。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3〕135号),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每年初,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钻井及配套设施等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其特点,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
每季度末,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2009-01-08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 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三亚市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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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 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鹤山区湖北:赤壁市大冶市洪湖市老河口市麻城市石首市松滋市武穴市咸宁市咸安区宜城市应城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钟祥市武汉市(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 鄂州市梁子湖区天门市湖南:耒阳市醴陵市临湘市汨罗市湘乡市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宁乡县广东: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钦南区)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海南:澄迈县东方市万宁市文昌市重庆:涪陵区万州区江津区四川:达州市通川区都江堰市南充市(高坪区顺庆区) 彭州市遂宁市船山区内江市东兴区贵州:安顺市西秀区云南:安宁市陕西:安康市汉滨区韩城市延安市宝塔区甘肃:天水市麦积区金昌市金川区白银市白银区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米东区)库尔勒市十二等:河北:安国市泊头市沧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抚宁县高邑县河间市冀州市定兴县晋州市井陉县乐亭县蠡县卢龙县栾城县滦南县滦县迁西县青县清河县沙河市深州市唐海县香河县徐水县永年县玉田县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山西:长治县汾阳市高平市古交市河津市怀仁县霍州市灵石县潞城市平定县永济市朔州市平鲁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乌兰浩特市辽宁:北镇市朝阳县抚顺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盘山县绥中县长海县吉林:安图县白山市江源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大安市德惠市东丰县东辽县抚松县辉南县梨树县柳河县农安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辽市洮南市通化县汪清县永吉县黑龙江:宁安市大庆市大同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鸡西市(城子河区恒山区梨树区麻山区) 伊春市(南岔区汤旺河区西林区) 海伦市密山市庆安县江苏:东海县赣榆县洪泽县建湖县金湖县沛县射阳县铜山县盐城市盐都区淮安市淮阴区浙江:德清县奉化市海盐县建德市平湖市嵊州市桐庐县新昌县兰溪市平阳县象山县安徽:池州市贵池区当涂县绩溪县泾县舒城县桐城市铜陵县淮南市(八公山区潘集区谢家集区)福建:福安市福鼎市建瓯市罗源县闽清县南靖县沙县邵武市武夷山市云霄县漳平市漳浦县诏安县江西:安福县德兴市高安市进贤县芦溪县南昌县南康市瑞昌市泰和县樟树市山东:长岛县高密市海阳市临清市栖霞市枣庄市(山亭区台儿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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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国土资电发[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
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
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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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219号
发布时间:2011-02-10 访问次数:55 字体:【大中小】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海洋厅(局),沿海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沈阳、上海、南京、济南、广州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部、局机关各司局:
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是,个别地方未能统筹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管理不严,盲目和过度的围填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资源环境,也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沿海地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极为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
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以符合岸线演变规律、保护资源环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国防安全为前提,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
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未明确规模和范围的,可暂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时,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
应当按法定程序修改并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二、强化围填海造地计划管理
围填海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围填海计划。
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围填海计划要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衔接。
国家海洋局负责提出全国围填海年度总量建议和分省方案,经商国土资源部与土地利用计划衔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从2011年开始,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同时下达。
国家海洋局下达建设用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
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把握好调控的力度和节奏。
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科学引导开发活动。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坚持海洋环境保护和节约集约用海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会同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严控制围填海造地的规模,确保年度围填海规模控制在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合理安排围填海的用途,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建设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指标,与建设使用围填海造地计划指标,不交叉使用,分别进行统计和考核。
三、严格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查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的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
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就进行围填海的行为。
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
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用海定额指标。
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用海政策。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四、规范围填海造地的供地方式
围填海造地用于建设的,分为按区域成片开发建设和单个项目建设两种方式。
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由同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围填海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形成的土地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
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按划拨土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属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的差价后,申请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另行制订规定。
要规范围填海形成土地出让的前期开发。
围填海形成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具备开发建设条件
防止土地出让后不能按期开发,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五、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
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实地认定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地类,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规定,确定围填海形成土地的权属。
对具体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海域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注销海域使用权。
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六、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监督检查
沿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
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纳入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利用。
相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将围填海形成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队伍,要加强围填海造地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围填海行为,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等非法围填海行为,要强制收回非法占用的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
要加强对已处罚围填海的后续监管,有效防止项目单位继续违法行为。
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战略决策和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围填海造地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