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建议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建议作者:鲍玮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4期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自诉自判审判权旁落值班律师改革建议作者简介:鲍玮琦,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28認罪认罚从宽制度,通俗地讲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制度。
我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确立了该重大司法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诉法时将其放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第十五条中单独罗列,从立法层面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位。
在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部署和各级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制度在四年来的试点运行和一年半时间以来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良好、成效显著,以2020年1月至3月为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236183人,占同期审查起诉案件审结人数的76.1%。
通过我国司法经验的总结基础,并且结合了多年的试点工作成果,经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研究才正式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设立的初衷主要体现三个目的:(一)精简办案流程,提升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我国现有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如何提高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一直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由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的案件在法院判处之前已被告人事先同意,因而一般情况下被告人都会接受判决,翻供率、上诉率显著减少,符合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初衷。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The Journai of Yuunan Police Colleye2021年第2期NO.0202总第75期Sum75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根源与出路薛铁成1刘峰4(2南京大学,江苏•南京411104; 2.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744405)内容摘要: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它既关涉到有效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攀升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
审思和解剖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例,审判权实体性权力制约缺失、检察权启动缺少监督、解释视角差异化、事实认定有异是阻碍认罪认罚制度实现预设目标的问题所在。
溯源问题,二元属性检察权与一元属性审判权的张力、量刑建议建议权涵摄范围向决定权延伸和事实认定与法律认定难解难分是阻碍量刑建议发挥功能的本质。
梳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权力分配规范,建立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阶层运行规则,法检合力,共筑事实认定与量刑标准和法律审与事实审重新分配是应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实践困境的出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事实审;法律审;阶层构造中图分类号:DF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2)02-115-08@、引言近年来,为了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合理分配司法效率,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展开了一场渐进式的司法程序改革。
221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北京等2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①随后于221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上述2个试点城市中进一步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并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探索。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罪认罚从宽中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够减轻被告人的刑罚,在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推动案件的快速侦办和判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不断完善这一法律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1. 审查认罪认罚请求存在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认罪,主动揭发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追求高立案率和高判决效率,并非全部为被告人提供充分和详细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导致被告人没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得刑罚的量刑并不完全准确。
2. 法律制度赔偿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得减轻刑罚的条件。
但是,对于那些错误认定的案件,认罪认罚后再受到改正,但却错失了获得赔偿的机会。
因此,应该完善法律制度,为被错误定罪而无过错的被告人提供赔偿机会。
3. 实践中的不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但此制度的执行不一定能够确保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平等对待。
公安和司法机关经常被指责以区别对待的方式审查认罪认罚申请,对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甚至有所偏袒,指出了制度操作的不公平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操作细则,以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执行。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对策略1. 加强宣传教育,确保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目前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宣传力度并不足够,许多被告人根本不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理解其对减轻刑罚的影响。
应该加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政策法规的相关宣传和教育,让被告人了解相关细节和具体流程,从而提高被告人正确认罪认罚制度的意识和积极性。
2. 审核认罪认罚申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了减少认罪认罚制度的恶意利用,必须向被告人明确解释、完整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让其在安全和保护的前提下思考是否要求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存在以下问题:
1.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有些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认罪认罚,即使他们实际上并没有犯罪。
这可能导致冤假错案,迫使无辜的人承认了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
2.缺乏对案件的审查机会:认罪认罚意味着放弃了对案件的争辩和辩护的机会。
被告人可能因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或弱势地位而选择认罪认罚,而丧失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辩论的机会。
3.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认罪认罚可能引发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质疑。
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被告人主动承认罪行是因为他们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或担心审判结果不公正。
4.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包括与律师进行合理的咨询和辩护。
被告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选择。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存在着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对案件的审查机会不足、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以及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等问题。
因此,在使用认罪认罚作为司法手段时,需要确保被告人拥有知情权、辩护权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量刑建议权的相关问题和建议The system of plea leniency in exchange for confession is an important tool for facilitating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为了追求犯罪案件的高效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
This system allows for defendants to admit guilt early on in the legal process, saving time and resources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spent on lengthy trials. 这一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律程序初期承认罪行,节省了本应花在冗长审判上的时间和资源。
In return for their cooperation, defendants may receive reduced sentences or other benefits in their legal proceedings. 作为回报,被告可能会在其法律程序中获得减轻刑罚或其他利益。
The ability of defendants to make a guilty plea in exchange for leniency raises questions about the fairnes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被告能够以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理引发了对刑事司法系统公平性和有效性的质疑。
Some critics argue that this system could incentivize false confessions and undermine the integrity of the judicial process. 一些批评者认为,这一制度可能会激励虚假认罪,破坏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司法领域中的一个独特机制。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主动认罪认罚的机会,从而缓解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情况,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基于此,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简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始于改革开放后。
1984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5条首次出现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确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情形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披露其他犯罪事实,或者起先揭发并协助侦破其他的严重犯罪案件,那么不仅有可能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处罚。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效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高度评价。
过去十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步深化,其本质是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审判进程。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对社会保持稳定,折服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提供关键证据对嫌疑犯的惩罚的高压,为司法机关提供更多的刑事过错信息。
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滚动执行的过程中,保护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机关在舆论上的公信力,有利于社会进步。
3.认罪认罚从中存在的问题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刑事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法律空子,拖延认罪认罚的过程,使司法程序进展缓慢,也给道德侵权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加快审判进程,也需要司法机关积极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公信度和公正性;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过去十年中得到的广泛认可,也需要一定的社会评估,以便做出调整和完善。
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嫌疑人法律意识在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律教育的层面上进行宣传,让嫌疑人更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研究与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进一步贯彻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重大举措,其与宽严相济的政策密不可分,是我国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伴随实际情况发展的结果,对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对从宽幅度的规定不明确、认罪认罚案件的刑事辩护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不足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办法。
标签:认罪认罚;量刑;幅度;完善引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随后两高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
2018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确定了关于认罪认罚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则,并且完善发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在相应程序上的规定。
至此,认罪认罚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出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直贯彻落实的政策“宽严相济、坦白从宽”的制度化,是刑事法律制度随我国实际状况发展完善的结果。
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变复杂,我国刑事案件在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的走向,然而暴力性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轻刑事案件占比越来越高,案件数量的增多和有限的司法资源势必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制度的应用,对于高效合理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非指单一的实体制度方面也不是指单一的程序制度方面,而是存在于刑法适用的定罪量刑阶段和刑事诉讼阶段。
对“认罪认罚”的准确定义,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取得应有的保障。
(一)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表示异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对于是否认罪的判断,应以主客观一致为准,不但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还必须保证认罪态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
2021年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Mar.,2021 第34卷 第1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4 No.1【本期关注】收稿日期:2020-12-15作者简介:刘 鲲(1988-),男,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民警,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效力的合理归宿刘 鲲(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河南新乡453000)〔摘 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这一形式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被追诉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自由裁量权的让渡,应仅限于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形。
在量刑建议“一般偏重”和“轻微偏重”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较轻的判决,以此作为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解释之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有利于弥补控辩协商的不足,也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应有之义。
实务中控辩协商部分沦为“控审协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关键词〕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刚性效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1)01-0030-04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立法采用了“一般应当采纳+例外”的规定形式。
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量刑建议效力的规定,用“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代替了刑诉法中“一般应当采纳”的描述。
对于这一表述变化,最高检中有意见认为,这是对“应当采纳”和“不采纳情形”两个层次的进一步细化。
《指导意见》中的“量刑建议适当”,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进行理解,在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程度的,仍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读后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对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犯罪打击效率、保障人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
在此制度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无疑是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并为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通过被告人的供述,法官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真相,从而作出更公正的判决。
同时,这也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无辜者提供了更多的辩护机会,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提高犯罪打击效率。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收集证据、审理案件。
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赔赃款赃物,可以大大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可以更加专注于打击其他犯罪活动,提高犯罪打击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重要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是一个关注的焦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为被告人提供了一种主动选择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他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主动减轻自己的刑罚。
这种自愿选择的权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犯罪打击效率,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万能之策,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只有不断优化制度,确保其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相关问题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 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在 法定刑的范围内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
量刑建议的程序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 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等不同阶段提出量刑建议的程 序和方式。
量刑建议权的保障措施
01 02
量刑建议的透明度问题
量刑建议的透明度是保证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重要认知途径,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公开 的量刑建议标准和案例参考,公众往往难以了解和判断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量刑建议的救济机制问题
对于不当的量刑建议,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也使得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难以保障。
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争议
制定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标准和规范,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 和程序。
保障量刑建议权的行使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保障,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建立量刑建议的复议和异议机制
设立量刑建议复议机制
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 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 复。
量刑建议与辩护制度的关系
量刑建议与辩护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是争议之一,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应当作为辩护制度的一部分,也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 应当独立于辩护制度。
量刑建议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
建立公开的量刑建议标准和案例参考
01
通过建立公开的量刑建议标准和案例参考,可以提高量刑建议
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认知。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政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宪性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司法体系在不断完善,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其合宪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合宪性的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提高司法效率,并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三、合宪性思考(一)宪法原则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尊重和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还体现了宪法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精神。
(二)合法性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主要体现在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这一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制度完善与监督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仍需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加强完善和监督。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权力。
其次,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确保其在自愿基础上认罪认罚。
最后,应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可度。
四、结论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思考》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该制度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以换取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从而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与矛盾的有效化解。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就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角色与职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实施主体。
在适用该制度时,检察机关需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并对其供述的罪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检察机关还需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面临的问题(一)自愿性审查问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确保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
(二)证据审查问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时,如何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因证据不足或虚假证据导致的不当定罪。
(三)量刑建议的合理性问题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如何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机关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避免因量刑建议不当而引发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问题。
四、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加强自愿性审查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善的自愿性审查机制,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确保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罪行。
同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2022年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2022年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一、基本原则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某某,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2、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4、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实践中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述二、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1. 诉讼权利受损2. 法律适用不统一3. 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4. 对于无辜被告的不公正待遇5. 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6. 认罪认罚制度滥用问题三、解决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的建议1. 加强对于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机制2. 完善法律适用规定和程序标准化操作流程3. 加强对于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力度4. 设立专门机构对于无辜被告进行维权保障5. 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6. 严格限制和打击滥用认罪认罚制度行为四、结论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述“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种政策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主动认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和审判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二、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问题1. 诉讼权利受损在实践中,由于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滥用和误解,很多被告人在面临刑事诉讼时选择了主动认罪。
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告人放弃了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
例如,被告人可能放弃了辩护权、听证权、申诉权等等。
这些都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2.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地区法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理解的不同以及对于具体案件情况的评估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这种现象会导致同样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
3. 羁押期间限制人身自由在实践中,由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存在,很多被告人在被逮捕后会选择主动认罪。
但是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到更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
这是因为在认罪之前,被告人需要接受一系列的审讯和调查,这些过程可能会导致羁押期间变得更加漫长。
4. 对于无辜被告的不公正待遇在实践中,由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滥用和误解,很多无辜被告人因为害怕受到更严厉的惩处而选择了主动认罪。
这种行为会导致无辜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并且可能会使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惩处。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工作心得:推进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之间所作的一个价值平衡,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都有积极意义。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植根于我国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特色的司法土壤中,兼具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仍有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之中。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责任重大,亟需在思想上消除模糊认识、概念上厘清内涵外延、适用中健全制度机制,方能使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取得预期成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为落实好党中央的这一部署,201X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在XX、XX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随之,“两高三部”制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拉开为期两年的试点大幕。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考量究竟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迄今为止的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并没有给予权威性的表述。
根据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司法机关从实体上依法从宽处理、从程序上依法从简、从快处理的一种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界定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弄清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能够更清楚而准确地理解其职责定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意义,认罪即承认自己有罪,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和罪名;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同意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以及部分法定诉讼权利的克减。
认罪认罚反思总结范文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法律的神圣与庄严。
在此,我对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认罪认罚问题进行反思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二、问题与反思1. 对案件认识不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有时对案件认识不足,导致在处理认罪认罚问题上存在偏差。
具体表现在:(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严谨,导致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产生误判。
(2)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出现偏差。
2. 工作作风不严谨在办理案件时,我有时存在工作作风不严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资料查阅不够细致,导致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不够全面。
(2)与当事人沟通不足,未能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意愿。
3. 缺乏责任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有时缺乏责任心,具体表现为:(1)对案件进度关注不够,导致案件办理出现延误。
(2)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不足,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整改措施1. 提高自身素质(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程度。
(2)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
2. 严谨工作作风(1)对案件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2)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意愿。
3. 强化责任心(1)关注案件进度,确保案件按时办理。
(2)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通过本次反思总结,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将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谨、负责地办理案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然而目前对于重罪案件的适用仍采取保守态度。
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为切入点,对重罪案件适用该制度持肯定态度。
从制度障碍和现实障碍的角度具体分析我国重罪案件面临的适用问题。
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第一章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认识1.1重罪案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案件,依法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和程序上从简处理,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组合而成。
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新与灵魂在于协商。
正如学者所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通过控辩协商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构建认罪协商机制。
认罪的内涵是指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
包括实体上的认罪和程序上的认罪。
实体上的认罪是指被追诉人从事实层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程序上的认罪是指认可追诉机关对行为事实的指控和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认罚的内涵是指被追诉人对于可能刑罚的概括的意思表示。
由于司法机关的主观认识会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不断深化,对于是否不起诉和判处何种刑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只要被追诉人同意可能的刑罚结果就应该认为其已经认罚。
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认可。
第二,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第三,主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从宽的内涵兼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
实体从宽是指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出撤案、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在裁判量刑中从轻处理。
程序从宽是指被追诉人适用相对普通程序更有利的程序,例如宽缓的刑事强制措施等。
1.2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针对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其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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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建议应关注三个问题(最新)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能够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精准、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必须加以回应的问题。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生成应当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生成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二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三是生成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关于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问题。
应该说,量刑建议的参照标准是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笔者主张,积极探索量刑建议规范指引,具体可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及时出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
结合量刑实践经验,法检应共同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范化量刑指引;二是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
对于具有参考价值、典型性的量刑案例,通过发布量刑指导性案例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指引;三是借助大数据量刑平台,在有效提取影响量刑结果因子的基础上,基于个案的特殊性进行量刑建议的调整修正,从而实现量刑建议的数据化、精准化和透明化。
关于量刑建议的信息来源问题。
笔者认为,单方面收集证据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完整性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是其所侦查案件全部事实的调查责任主体,要切实转变“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问题;第二,检察机关应强化对量刑信息的调查取证。
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力、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不可一味退回补充侦查,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的自行补充侦查;第三,认真听取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可考虑设立被追诉人量刑意见自白制度,并强化辩护律师的量刑信息调查取证权;第四,在合理的范围内吸收被害人的量刑意见,对于获取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适当增加量刑建议的幅度,对被害人不予谅解的,应综合考虑,不可一概不从宽;第五,探索建立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的是被追诉人的量刑材料,其具备进入量刑领域的证据要件。
相较于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调查的中立超然性。
关于量刑建议的从宽幅度问题。
从传统的公诉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大多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采取的语言表达方式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
性,比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等。
为了更为有效地激励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尽可能具体。
但是,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跨越幅度较大,一味主张适用确定型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也不具有合理性。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以及法院在类似案件量刑裁判差异性的大小等,选择适用确定型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效果更佳。
并且,在提出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时所跨幅度应尽量缩小。
同时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阶段不同,设置激励幅度有别的量刑建议,鼓励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
具体而言,根据现有量刑信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在以往类似案件中裁判结果差异在一年之内的,倾向于提起确定型量刑建议;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提起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应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对于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提起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应超过两年。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极其严重,或者法定刑只有一个刑种的,依法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在充分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的纯粹量刑情节、混合量刑情节及以往类似案件的量刑裁判,能够判处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