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钦州为例,各个委办局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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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发[2013]3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发[2013]3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发〔2013〕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31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7月31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173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4【实施日期】2011.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钦政办〔2011〕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

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

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及相关工作。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组织拟订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钦政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钦政发〔2017〕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6号)和《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精神,为推进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现就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单位)行政审批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海洋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地震局、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25个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防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领域的194项行政许可权划给市行政审批局履行(详见附件)。

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委托市级各部门(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商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向中央和自治区各部门对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后,一并交由市行政审批局承办。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将相关部门(单位)需集中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委托市行政审批局承担。

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局行使后,原承担的部门(单位)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交由市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仍由原划转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102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5〕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4日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精神,为做好推行我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责任,推行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市政府职能体系,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和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权力范围。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81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5〕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常务副市长杨丛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陆明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志新、朱庆标、邹满丽,市编办、审改办主任苏永浩,市法制办主任韦猛忠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级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级各部门相关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共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共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钦州市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组长由市编办、审改办主任苏永浩担任,副组长由市法制办副主任邱浩先、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副主任陆崇山担任。

负责牵头推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防止和纠正变相审批,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钦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确保全面完成市五届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将《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5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市五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做好今年政府工作,高质量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分工方案。

一、2021年主要工作(一)以通道建设为载体,打造更高标准国际门户港。

1. 提升港口基础设施。

以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为契机,争取自治区加快平陆运河、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二期项目预可研等前期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化与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公司的战略合作,加快盘活码头岸线和临港土地。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等负责;年内持续推进)竣工投运30万吨级油码头、金鼓江16#-17#码头,开工建设金鼓江19#液化烃码头。

加快建设大榄坪9#-10#集装箱码头、基本完成7#-8#集装箱码头改造,加快钦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完成20万吨级航道疏浚工程,持续提高港口通航水平。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北部湾办、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等负责;12月底前完成当年任务)2. 提升集疏运能力。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50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挂钦州市法制办公室、钦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划入的职责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市农业局挂牌调整为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牌。

(二)划出的职责不再管理设立党组的挂牌机构、设在机构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事宜。

(三)加强的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直和各县区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理顺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的职能关系,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效能机关,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的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或界定;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按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2. 主体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有权必须尽责,权力和责任必须对等。

3. 责任清晰,上下对应,确保政令畅通的原则。

凡是上一级政府部门已明确分工的,下级政府部门原则上进行对应分工,以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能。

4. 确保“三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能顺利实施和有效执行的原则。

5. 方便群众和投资者的原则。

6. 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钦市财〔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钦市财〔2020〕10号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局领导分工明确如下:叶莉梅(局长、党组书记)主持财政局全面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脱贫攻坚、机关党建、人事教育、预算编制执行管理。

主管人事教育科、预算科、预算编审中心。

戴联华(副局长、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协助局长负责机关党建、意识形态、人事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办公管理、财政宣传、精神文明建设、信访处置、财务、后勤服务管理、安全生产、综治工作、国库业务、债务管理、国防政法、党政群团方面的财政管理;负责系统党委和老干部工作。

协管人事教育科;分管办公室、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政府债务管理科、国防政法科、党政群团科、干部教育中心、财研所。

邓鸣(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主持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黄荣恒(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经济建设财政管理、财政综合业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工作。

分管经济建设科、综合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农光佐(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教科文财政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预算绩效工作。

协管预算科、预算编审中心;分管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教科文科,市非税收入结算中心、预算绩效考评中心。

协助戴联华副局长分管国防政法科、党政群团科。

韦德松(总会计师)负责农业、基层财政财务、财政法规和税政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分管农业科、基层财政财务管理科、分管法规税政科(监督评价科)、市财政稽查支队。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钦政办〔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0日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设立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等事项的批复》(桂编〔2017〕41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钦州市行政审批局等事项的通知》(钦政办〔2017〕19号)精神,设立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将市编办、市宗教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电局、市卫计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市市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侨办、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地震局等28个市直部门单位承担的206项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划入的市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

(二)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及行政权力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入市民服务中心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0]112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0
【实施日期】2010.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中国共产党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承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56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5〕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钦州市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节能项目评估,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产业投资的组织实施,指导投资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四)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煤、电、油、运等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0]108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20
【实施日期】2010.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钦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体育局,在钦州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挂牌。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的培育和管理。

2.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县区的体育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协调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对国家所公布的体育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二)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钦政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钦政发〔2015〕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5〕10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已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审定,明确市级保留权力事项737项,承接自治区委托下放权力事项18项,审核转报权力事项24项,下放权力事项418项,各部门共性权力事项10项;明确主要职责156项,具体工作事项724项,部门间职责边界事项62项,部门公共服务事项79项,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28项。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部门制定的权力运行流程图,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理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钦政办〔2015〕4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钦政办〔2015〕4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钦政办〔201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健全我市教育督导体制,切实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韩流副市长
副主任:朱庆标市政府副秘书长
莫怀荣市教育局局长
专职副主任:李日卫市教育局纪检组组长
委员:谢雍飞市发改委副主任
方农业市科技局副局长
苏能帅市公安局副局长
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富轩市人社局副局长
覃剑科市住建委副主任
郑康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建统市食安办专职副主任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督导的政策意见,审议教育督导有关规划和重大事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聘任督学,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原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随之撤销,其职责并入钦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结束——。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钦政发〔2019〕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钦政发〔2019〕3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钦政发〔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决定对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谭丕创同志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

主持钦州保税港区工委和管委会、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王雄昌同志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应急管理、统计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审计工作,协助钦州保税港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工委和管委会全面工作,协调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作。

分管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口岸办)、应急局、审计局、统计局、北部湾办、驻京联络处、政府新闻办、接待办、机关服务中心、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督查绩效工作,协调重大项目推进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

联系市贸促会及新闻出版工作。

联系和协调市税务局、广西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钦州调查队及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等有关工作。

韩流同志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在中共中央宣传部挂职。

徐立京同志负责投资促进、坭兴陶产业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投资促进局、政府台办、钦州物资工贸集团公司。

联系市侨办、侨联等有关工作。

刘仁山同志负责扶贫及经济研究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地方志办、发展研究中心、北部湾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及社会科学、妇女儿童、文史、政府参事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市扶贫办。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2006年10月3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张晓钦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市人民武装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黄洲副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工作,负责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钦州保税港区以及发改、人事等方面工作。

分管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港口管理局、法制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保密局、接待办公室、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驻外机构及提议案工作。

联系协调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税、地税等有关工作。

徐贵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计生、卫生、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新闻办公室。

联系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金大刚副市长负责农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水利局、农业局(水果局)、林业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协调广西区水文水资源钦州分局、广西农垦钦州分公司和气象等有关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钦政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钦政发〔2009〕53号)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要求:一、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

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的要求行使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善于在工作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坚持实行“谁主办、谁负责”。

对市人民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落实,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要想大事、抓大事,重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去解决问题。

凡是应由部门独立办理或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

三、部门间要加强协商配合。

在制定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事项时,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积极协商解决。

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和事项,不得报市人民政府。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工作中需相互协调的事宜,部门间要主动协调配合。

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59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5〕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4〕14号),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钦州市物价局、钦州市粮食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1.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2. 对由县区政府实施更为有利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审批事项,下放县区政府。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对下放的投资审批事项,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县区政府的监督检查。

3. 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政策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

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对确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明确范围、程序、标准和时限,做好与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部门的衔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限时办结,依法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核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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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道路停车各个委办局职责
以钦州市城市道路停车改造为例,涉及到的政府委办局,以及各委办局所承当的职责。

成立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英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钦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成员:戴联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裴宇昌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卢永昌市文新广电局副局长
黄兴越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斯来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李健市规划局局长
韦猛忠市法制办主任
秦达光市物价局副局长
覃光巧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刘松生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济华钦南区副区长
邓善锋钦北区副区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停车收费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刘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黄兴越、韦家杰(市城监支队支队长)同志担任。

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1. 组织有关媒体加大临时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的宣传工作力度,对管理新措施、新手段进行充分的宣传报道,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2. 协调城区有关媒体和网络、手机平台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3. 加强舆论监督,对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保管、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乱作为、乱收费等现象进行曝光。

(二)市市政管理局
1. 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

2. 每年根据主城区人行道建设及车流量变化情况,会同市公安局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提出相应调整方案。

3. 完善招标公示等法定程序。

4. 指导、监督、检查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工作。

5. 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市公安局、城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主城区未经许可占用车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专项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加强对人行道、
公共场所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市公安局
1. 配合市市政管理局研究制定《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

2. 指导、监督、检查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开展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配备标志标线,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3. 每年根据主城区道路交通建设及车流量变化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局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提出相应调整方案。

4. 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市市政管理局、城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主城区未经许可占用车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专项管理机制,有效遏制主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四)市财政局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建设、维护以及临时停车泊位服务管理所涉及资金的收支管理,并会同物价、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市住建委
配合公安、市政部门做好《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规划》编制,牵头推进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

(六)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公安、住建、市政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设置计划和使用评估,并根据城市公共客运需求提出停车泊位设置建议。

(七)市文新广电局
配合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宣传工作。

(八)市工商局
负责对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

(九)市法制办
负责对收费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实行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依法依规。

(十)市物价局
1. 根据公安、住建、市政等部门划分的停车区域,确定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区域收费时间点、时间段,负责听取收集各方面对临时停车收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临时停车收费价格听证会或者公示临时停车收费价格,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2. 加强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城区物价部门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查处乱收费停车点。

(十一)市地税局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定额收费发票管理工作。

(十二)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
1. 主动配合市公安、住建、市政、物价等部门的工作,督促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2. 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未经许可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等违反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专项管理机制,有效遏制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十三)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
1. 依法办理营业许可、收费许可、收费发票申请领用等相关手续。

2. 加强内部综合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3.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4. 完善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和设置,如配备标志标线、停车和收费公示牌、电子计时计费终端等。

5. 主动接受公安、市政、物价、城监等部门的监管指导。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30日)
对主城区2016年停车收费试点区域的停车位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充分挖掘停车泊位资源,重点统计试点收费道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数量,调查摸清每条试点停车收费道路停车需求量及道路状况,制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5月1日起,长期实施)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停车位管理的重要意义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和支持临时泊位停车收费管理的良好氛围。

实施收费前15天,市市政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文件政策及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文新广电局)(三)听证公示阶段(2016年5月1日-6月30日)
将试点停车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区域收费时间点、时间段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组织召开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
市市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工作。

1.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钦政办〔2015〕130号)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指导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2. 指导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在临时停车位服务收费试运行前7天完成内部培训,持证上岗。

3. 与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加大对主城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临时停车泊位服务
收费经营者的监督指导。

(五)设施完善阶段(2016年8月1日起,长期实施)
根据试点收费实施情况,不断完善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和设置(配备标志标线、停车和收费公示牌、电子计时计费终端等)。

(责任单位: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者,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
以郑州为例,涉及到的政府委办局
委办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经信委员会
城管局
审计局
国土资源局
交通局
规划管理局
环境保护局
科学技术局
园林管理局
旅游局
公安局
市政管理局
房产管理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设局
供电局
联动中心
行政审批办公室
物价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
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招商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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