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章-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李格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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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统一思想认识。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

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

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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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
播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0]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1.04
【实施日期】2000.02.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
(2000年1月4日广发社字〔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电视台:
近来,一些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超量播放引进剧(含电视台播放的电影片,下同),尤其是在黄金时间超量集中播放引进剧的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带有明显引进剧色彩的假国产剧、假合拍剧也在屏幕上经常出现,观众意见较大。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规
范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国产电视剧繁荣,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合拍电视剧的宏观调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引进剧的管理。

严格遵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
【失效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
(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
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9•【文号】新广电发〔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视听新媒体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贴近性强、生动活泼的特点,服务百姓,培育风尚,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但也有一些报道出现了正能量不足、价值观不正、审美情趣不高等问题,引起社会舆论批评。

部分商业视听节目网站违规发布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内容导向不正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流价值方向、高尚道德取向和健康审美风范,发挥好成风化人、凝心聚力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要位置。

要深入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八个导向”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时政新闻要讲导向,社会类、娱乐类新闻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始终把导向放在最根本、最重要的位置,以主旋律、正能量主导社会类、娱乐类新闻。

要牢牢坚持“四个有利于”标准,确保社会类、娱乐类新闻始终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团结、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

要牢牢坚持正面引导,积极传达正确的立场、观点、态度,引导人们分清对错、好坏、善恶、美丑,激发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要牢牢坚持导向管理全流程、全覆盖,把正确舆论导向贯穿到社会类、娱乐类新闻采编制播各个环节,覆盖到广播、电视、新媒体各类传播平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近期一些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

有的节目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有的节目擅自截取拼接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和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的片段,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断章取义、恶搞等方式吸引眼球,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还有一些节目以非法网络视听平台及相关非法视听产品作为冠名,为非法视听内容在网上流传提供了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所有视听节目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歪曲、恶搞、丑化经典文艺作品的节目;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不得传播编辑后篡改原意产生歧义的作品节目片段。

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对节目版权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影视制作机构投诉的此类节目,要立即做下线处理。

二、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

各视听节目网站播出的片花、预告片所对应的节目必须是合法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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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13年第12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的具体要求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抓起,强化企业资质审查。

通知强调,各卫视频道要严格规范购物短片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

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相关具体规定,要坚决做到:(一)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二)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三)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四)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五)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六)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还要求严格电视购物短片播出的备案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摘自2013年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

广电总局正式下发“限娱令”卫视须办道德建设栏目2011年10月26日 08:16来源:人民网作者:赵光霞人民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赵光霞)吵得沸沸扬扬的“限娱令”昨日终于揭开神秘面纱,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限制婚恋交友等七类节目播出时长,并明确提出“三不”方针。

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以新闻宣传为主须开办思想道德建设栏目意见重申,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是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综合频道,从2012年1月1日起,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日6:00至24:00新闻类节目不得少于2小时;18:00-23:30必须有两档以上自办新闻类节目,每档新闻节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还要开办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栏目。

控制七大节目播出总量《意见》提出,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

每晚19:30-22:00,全国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周播出上述类型节目总数不超过2档。

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天19:30-22:00播出的上述类型节目时长不超过90分钟。

明确提出“三不”方针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意见》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三不”,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

以下是原文:广电总局将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近日,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明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日期 2009-03-12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近一段时期来,一些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又出现反弹,引起社会各界不满,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演职人员冒充专家、学者作疗效证明甚至是虚假疗效证明,误导消费者;三是少数广播电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审查不严,违规播放广告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广播电视媒体要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和药品广告。

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和播放工作。

要严格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法律规章,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坚决做到: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二、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审查医疗、健康类节目中嘉宾的资质,避免误导受众。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行制作播放宣传普及疾病防控等科学知识的医疗、健康类节目时,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

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31•【文号】广电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1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创优,不断推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节目,文艺创作呈现出良好态势。

但是,一些文艺节目出现了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不仅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而且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

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强化价值引领。

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政治家办台办网办节目,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着力营造清朗的文化环境和健康的精神空间,承担启迪思想、滋养心灵、涵育审美、成风化人的重要使命。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要坚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

各节目制作和传播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当二者发生冲突时,经济效益要无条件服从社会效益,绝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绝不能做市场的奴隶,使作品充满铜臭气。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
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法律规章-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李格伟整理

法律规章-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李格伟整理

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发影字[2004]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的电影广告有了较快的发展,为扩大产品宣传,树立企业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电影广告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影片贴片广告时间过长,电影放映中间随意插播广告,影响了观众能够正常观看电影;有的影片广告内容庸俗,格调不高;一些单位不经电影版权方同意随意搭载、删减广告。

以上经营秩序。

为促进电影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电影版权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影片贴片广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片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取得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片贴片广告。

三、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四、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五、电影院线公司、发行公司要规范操作贴片广告业务,电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

六、切实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

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电影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供片并责令停映整顿。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影片贴片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电影广告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电影广告经营秩序。

特此通知。

2004年6月25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7月30日广发〔200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近年来,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社会反响良好。

但一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仍存在违规播放广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有的电台、电视台大量播放内容虚假、格调低俗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二是播放影视剧时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有的电视台播出一部电影时,竟插播8次广告,时长达20多分钟);三是违规播放游动字幕广告、挂角广告及不良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四是有的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台节目时,违规遮盖、覆盖和替换他台的广告。

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公信力,群众意见较大。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现将有关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并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和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职责,要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内容格调健康向上,要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促进和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依法播放广告,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凡属虚假违法、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医疗、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0•【文号】广发编字[2004]1500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最近,一些电视台收到名为“北京世熙传媒”制作的《中国第一档深夜电视—〈面罩〉》等电视谈话类节目。

经调查,“北京世熙传媒”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没有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的资格。

据了解,该公司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向许多地方电视台推销此类节目。

为确保广播电视舆论导向正确,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充分认识确保每一分钟广播电视节目导向正确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要对所属播出机构购买各类节目的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凡违规者要立即纠正,不得播出。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购买和播出没有制作经营资格的机构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已经购买“北京世熙传媒”制作的电视谈话类节目《中国第一档深夜电视—〈面罩〉》的,一律暂缓播出。

三、要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访谈类节目管理。

要从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设计、嘉宾选择、主持人引导、审查把关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选题计划送审制度和播出审查制度,强调政治导向、强调社会责任、强调宣传纪律。

必须严格把握节目选题的政治标准、道德标准和内容标准。

所选题目必须符合宣传要求;必须符合广播电视作为国家主流媒体的身份和定位,必须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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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

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

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

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

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

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
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

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

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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