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业务计划流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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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依照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依照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目前只登记,暂不发证。
设立登记业务流程图:
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
账户缴交。
二、房产、土地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房产、土地登记业务流程图:
三、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
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图:
(三)变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重新发证的,其工本费为正本内芯3元/本、副本内芯2元/本、副本封皮3元/本,纳税人能够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能够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
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四、市内纳税人跨区地址变更
(一)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1、纳税人申请
(1)纳税人涉及市内跨镇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
(2)纳税人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前,应当向原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费、多退(免)税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如属代征单位或代售印花税税票单位,应终止有关协议,收回有关证书、完税凭证,结清代征税款),并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跨区地址变更(迁出)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