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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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业务流程图: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房产、土地登记业务流程图:
三、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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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的单位不需提供);
√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ຫໍສະໝຸດ Baidu件、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提供);
(1)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目前只登记,暂不发证。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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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二、房产、土地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的房产(或土地)
个人的房产(或土地)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交易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购房或购地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5、房产(或土地)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6、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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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自有、自建的房产,需提供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评估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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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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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
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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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
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
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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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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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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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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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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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
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
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
13、《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人生不能留遗憾
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缴交方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8元(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皮为3元/本),纳税人可以携银行卡(须有“银联“标志)在税务登记前台刷卡缴交,也可以到银行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存入指定的账户缴交。
房产、土地登记业务流程图:
三、变更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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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的单位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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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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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ຫໍສະໝຸດ Baidu件、税务登记的单位需提供);
(1)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核发证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根据证件和资料将相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税务登记模块,打印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表》签章后,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并告知纳税人相关的后续涉税事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目前只登记,暂不发证。
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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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二、房产、土地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房产、土地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的房产(或土地)
个人的房产(或土地)
1、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产交易合同、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购房或购地发票、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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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产(或土地)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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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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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自有、自建的房产,需提供该房产固定资产原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评估书、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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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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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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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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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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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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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登记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
临时税务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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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如需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且已在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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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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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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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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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人必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纳税义务发生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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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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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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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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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人生不能留遗憾
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
(一)纳税人申请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