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随着公司企业制的迅速发展,股东的出资能够加快公司企业的资金运转、改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为公司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那么,我国公司法法律对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何规定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分析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
分析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责任是指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责任主要包括实缴出资责任和补缴出资责任。
实缴出资责任是指股东应当按照承诺的出资额和期限,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实际缴纳出资金额的责任;补缴出资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当公司资本金不足以支付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缴义务,补充出资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司的稳定运作,并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通过明确股东在公司设立和增资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法旨在建立一个稳定的股东出资制度,防止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承诺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股东出资责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对于公司的资本结构起到了调节作用。
公司的稳定运作需要足够的资本金作为支撑,股东出资责任的执行保证了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声誉。
其次,股东出资责任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倚仗着公司承诺的股东出资责任,可以更加安心地进行业务合作,因为他们知道,即使公司遇到困难,股东也有法律义务来补充资金,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股东出资责任对于公司治理起到了约束作用。
在股东出资责任的规范下,股东将更加慎重地考虑公司发展的战略和决策,以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股东出资责任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股东可能存在恶意逃避出资责任的情况,为了规避付出资金的义务,他们可能采取虚构交易、误导债权人等手段。
其次,一些股东可能不清楚或不完全理解自己的出资责任,导致出资款项的计划和期限出现问题。
此外,一些公司可能会存在出资金额虚报、出资周期拖延等违法行为,给法律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保障股东出资责任的有效执行,公司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规定。
首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出资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
所有的公司在当初成立的时候都会有股东投资的,因此这些投资的股东也可以被称为出资人。
正是这些投入的资金维持着公司的正常运转与经营。
当然,股东出资也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是要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的。
那么,公司法对出资人的规定有哪些呢?▲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一、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新公司法 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演进,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深入探讨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新公司法首先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和相关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中,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二、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在新公司法下,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承担出资责任。
具体来说,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以下出资责任:1. 对公司实际出资情况的保证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卖方股东需要保证自己在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的出资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股权转让中,买方股东有权要求卖方股东向公司确认出资情况,并可在一定期限内要求出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公开披露公司实际出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出资情况。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卖方股东应当向买方股东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出资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这有助于保障买方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出资情况不明导致的纠纷和风险。
3. 接受股权转让的买方股东的审慎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股东有责任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责任和权利。
买方股东应当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仔细核查卖方股东提供的出资证明和资料,确保公司的实际出资情况符合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新公司法对出资责任的加强与完善相比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做出了一系列加强与完善。
其中包括:1. 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新公司法对股东在公司设立、运营和股权转让中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这有助于增强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情况的监管和约束,减少出资虚假、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承担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承担注册资本是所有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第一个大坑。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
但是认缴等于不缴吗?注册资本可以动不动就填几个亿吗?其实法院判决债务纠纷时认缴资本是需要缴足的。
今天,阳光所明律师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创业中注册资本金的问题。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朱昌明11案情简介被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实缴金额为400万。
发起人A占公司资本额的70%,发起人B占公司资本额的30%。
在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发起人B将自己30%的股权转让给东东,并完成工商变更。
同时被告公司通过了公司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的股东会决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在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之时,被告公司的发起人A决定将自己70%的股权转让给建建,同时为了转让股权不按10个亿的注册资本交税,被告公司做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决议中的签字人为建建和东东。
后被告公司通过将发起人A的股权转让给建建、建建成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股东决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原告公司称,发起人A、发起人B、东东、建建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建建、被告东东在减资时未通知作为已知债权人的原告。
请求判令:1.被告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2000万元。
2.被告建建、被告东东在各自未出资本息和减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A、发起人B、东东、建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判决1.原被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
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
2.被告发起人A、东东对于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在原告、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发起人B已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东东,已经不是被告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该减资行为无效,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因此建建不应认定为被告公司股东,而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我们都知道,股东在整个公司中是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一个大股东的撤资甚至可能使一个公司破产,同样,优秀的股东则是一个公司运作良好的基础。
那么,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又要履行什么义务,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新公司法股东责任指的是什么?
新公司法股东责任指的是什么?新公司法股东责任指的是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
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
新公司法股东责任指的是什么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
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
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
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
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即应以股东和公司人格的彼此独立和相互分离为前提。
具体言之:首先,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
公司要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必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
这种分离首先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其次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我们认为,后一种适用条件更重要,因为它是前一种适用条件的基础和具体体现。
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债权人确信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而不是公司中的股东,以此来保证交易的安全。
简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简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具有出资账户的权利,股东的出资不错过股
份的总值。
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
首先,股东们需要告知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自己想要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详
细提出理由,此外还要提供转让方的有效信息。
在宣布转让的时候,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都需要参与,他们会根据本公司的宪法及公司法来审查股东的转让
申请。
其次,本公司的宪法和公司法规定,如果一名股东想要转让其出资,需要先根据转让
方的名称、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将公司章程中对转让方的有关条款修改完善。
此外,在股东将出资转让给他人的时候,转让方需要提出一定的保证,确保将要出资。
转让方还需要提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文件,以及股东转让和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出资
转让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再次,出资转让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之后,转让方应当收到受让方在规定期
限内以符合财务监督要求的货币或者满足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出资。
在受让方及转
让方的行为充分履行的情况下,出资转让方案就正式完成了,受让方也就获得了该股东原
有的出资权利,转让方则会失去该股份的所有权和出资权利。
总而言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诸多规定,包括了申请转
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确定转让方的名称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完善以及由转让方向受让
方支付出资等,严格依据这些规定来操作出资转让,可以使双方都能够履行其在出资转让
中应有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股东出资转让而出现的法律纠纷。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责任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责任是什么公司法当中对于股东责任的规定是要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相关权益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各位股东在享有相关权利的同时,也千万不要把这些法定责任抛之于脑后。
一、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责任是什么?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权利有哪些?1、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权。
当公司招募说明书中出现不真实或隐瞒事实时,投资者拥有的退出投资的权利。
购买互惠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在收到成交确认(confirmation)后48小时内按认购额或低于认购额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资,基金销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费、佣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5、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与法律责任
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3种形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民事责任方面:足额补缴出资责任。
即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补缴。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规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
违约赔偿责任。
即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赔偿损失。
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出资责任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二是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资格丧失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应当在解除该股东资格后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股权受限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股东的出资义务2005年10月修改的《公司法》已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作了松绑,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一次认购分期缴足,并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体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和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全体股东缴足全部出资的最长期限限制。
论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 。认为股东在全额缴纳 出资之后 , 财产所有权 既已转移归 公司所有, 其后又将其抽回, 便是 不当转移 公司财产 的侵权行 为。但 不管其是否侵权 , 其应履行完全 出资义务 的出资行为确实存在瑕疵 , 出资义务的适当履行不是仅仅 以公 司或设立 中的公司收 到股 东缴纳 出资入账的那~刻而告结束 的有固定的分水岭 的界限行为, 而是贯穿 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 自始至终都应 该真实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行为。 抽逃 出资 明显是违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一般是在公司或设
各股 东所认购的份额完全的实际的履行 出资义务。根据我国新 公司
法 的规 定 , 东 的出 资 形式 可 以用货 币或 实物 、 识 产权 、 地 使用 权 股 知 土
等可 以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 币财产。
二 、 东 出资 瑕 疵 的 形 式 股
股东 出资瑕疵是股 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 为方式的特定
以上违反 出资义务的行为形式虽多种 多样 , 但归纳起来 , 无外乎 出资义务 的不履行和出资义务的瑕 疵履行 。前者乃指股东 自认购股 份份额之后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 务。后者是股东认购股份之后履行
了 出资 义 务 , 是 履行 行 为 有 瑕 疵 , 完 全 或不 适 当 , 种 情 况下 可 以 只 不 这
、
股东的完全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是由公司股 东出资构成的 , 记载于公司章程 中。 遍观各 国公司立法例, 主要有三种公司资本制度, 即法定资本制 ( 又称确定资 本制) 授权资本制和折 中资本制 , 、 其中法定资本制 的规定最为严格。 而我国的公司资本 制度在 旧公司法中实行的是一种 比法定资本制更 为严格的公司资本 制度0 。而在新公司法中, 部分实行 了折中授权资
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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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有: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
一、公司法股东出资责任有哪些?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有哪些(一)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主要归责原则。
“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
”虽然“在普通法国家,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
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国家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司法认定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司法认定一、本文概述立法沿革与制度变迁:阐述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由严格实缴转向宽松认缴的演变历程,剖析其背后的政策考量与市场诉求,尤其是对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不变原则的重新定位。
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义务:解析股东在认缴资本制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以及股东间关于出资义务的特别约定。
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工商登记信息认定股东是否适当地履行了出资义务。
司法审查标准与证据规则:归纳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股东出资争议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与标准,如“资本章定”原则的适用、股东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出资证明文件的效力认定等。
同时,分析司法解释三及相关案例对股东出资义务司法认定的具体指引。
特殊情形下的司法应对:探讨诸如股东出资后抽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减资或修改章程免除出资义务等复杂情况下的司法处理原则与责任承担机制。
特别关注司法实践中对知情受让人连带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公司债权人保护等方面的新规则与判例发展。
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视角: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诚信体系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角度,探讨股东出资义务司法认定对提升公司运营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与影响。
本文力求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判例的深度剖析,为实务界提供一套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股东出资义务司法认定框架,以期在保障股东投资自由的同时,强化对出资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内涵提升公司竞争力: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公司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为了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需要改革原有的资本制度,使公司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资本,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
促进投资和融资:改革公司资本制度可以降低投资和融资的门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支持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_法海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规定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及对外信誉的物质保障,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股东足额出资是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公司资本制度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始终并支撑着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
新《公司法》采用了折衷资本制,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加认缴资本制,《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为三万元,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500万元,并允许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投资公司更是放宽至5年。
这不仅充分彰显了《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投资创业的价值取向,而且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兼顾了法定资本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授权资本制的灵活优势。
有限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股东若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来看,表明了公司股东存在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为掩护,将投资风险转稼给公司债权人的企图,可以认为其存在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的债权人的广泛的恶意。
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基于相信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章程公示的资信状况,期待着实现其全部债权,若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则必然使每一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债权不能清偿或部分清偿的风险,若出现这种后果,则可以认为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与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纠纷案件的实务中,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投资义务引发的纠纷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
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虚假出资既可出现在公司设立时,也可出现在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1、以无实际资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规定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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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规定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规定,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1)第⼆⼗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民币三万元。
法律、⾏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七条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3)第⼆⼗⼋条股东应当按期⾜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账户;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第三⼗条股东的⾸次出资经依法设⽴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件,申请设⽴登记。
(5)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Those you hate work harder than you.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成功运营离不开管理者的领导,但公司越大职责越大,这就要求了高层管理要有很强的责任心,面对诱惑不为所动,但同时也有公司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呢?下面通过收集的资料为您解答。
一、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的公司法所称的公司都是"有限",这里说的就是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的含义。
区别于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都仅仅是向公司的出资,包括两层含义:①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
这是对出资人的保护。
(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其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也承担连带责任)②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责任,不足的要追缴到位,这又体现了诚信原则。
二、公司概念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特征(1)是独立的企业法人(2)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3)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是人资集合的企业法人组织设立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责任承担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796-380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540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责任承担沈 奇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收稿日期:2023年6月5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26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6日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97条、第64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规定董事会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做出发行股份的决议,同时为防止旧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允许章程或股东会对授权期限和授权比例予以一定限制,并在特定情形下将股份发行权赋予股东会。
但是股份发行权下放到股东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股东如何出资,出资后的监管,新股东认资后保护怎样出资以及出资的形式和出资义务的确定未作明确规定。
老股东的未缴纳出资义务以及新增出资义务如何确定也需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出资义务,股东Capital Contributions by Shareholders under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Qi Shen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Received: Jun. 5th , 2023; accepted: Jun. 26th , 2023; published: Sep. 6th , 2023AbstractOn December 24 of 2021, Articles 97 and 64 of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Company Law file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stipulating tha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y make a resolution to issue shares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after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ilution of the equity holding ratio of old shareholder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re allowed to impos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on the authorization period or au-沈奇thorization ratio, and stipulate that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has the right to issue share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However, the delegation of the right to issue shares to shareholders’ meet-ings has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most prominent of which is how shareholders con-tribute, the supervision after capital contribution, the form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and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The un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of old shareholders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new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also need to be further regulated.KeywordsAuthorized Capitalization,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Shareholder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授权资本制的研究背景2014年3月1日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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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责任
在公司法中,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责任是指股东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其出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对于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保护市场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的出资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评估的财产权益形式认购公司股份。
其中,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形式,即通过现金出资购买股份。
实物出资是指以实物形式投资公司,如土地、房屋、设备等。
此外,部分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一次性出资和分期出资,股东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
一次性出资是指股东将全部出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公司。
分期出资是指股东根据约定分期向公司支付出资款项。
二、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和限额
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要求履行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可分为实缴责任和未缴责任。
实缴责任是指股东应当按照出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出资款项,以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未缴责任则是指股东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或未缴纳足额的出资款项。
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款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的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定或约定的出资额度。
超出限额的出资将不享有
相应的权益和回报,并可能被追溯返还。
三、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保护
为了保护股东的出资权益和确保公司稳定运营,公司法对股东的出
资责任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首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使股东清楚知晓
应尽的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对于未缴纳出资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返还出资、限制股东权益、终止合同关系等措施,以强化对股东履行出资义
务的约束力。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包括知情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等,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对公司的监督能力。
结语
股东的出资责任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市
场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
规定和法律保护,以确保股东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
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制裁。
股东在公司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
出资责任,并充分发挥出资人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