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股东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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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3、知识产权:为什么以知识产权代替了原 来的工业产权?
–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允许流转。但是不得 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 结论:法律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公 司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尚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障 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明确指出: 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其承 包经营的标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 向发包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结论:法律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
• 农地入股在广东,江浙等省市都有过探索,但多为合作经 • •
(三)规定了其他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 1.可以用货币估价—价值性 • 2.可以依法转让—可转让性(流通性)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 外—无法律排除性(合法性)
• 公司法新旧规定的差异:
– 原公司法:单纯列举方式,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 术的最高比例。 – 新公司法:列举,并以抽象的出资标准对其他非货币 出资财产进行概括。规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 – 新公司法增加了可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符合上述三 个条件的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数量多,使得更多的非货 币财产投入到公司组织体中。 – 给股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2008]16号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 – 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2008)
(二)债权出资 • 债权出资,即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入 公司,并由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 债权出资的本质:债权的转让。 • 能否以债权出资,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实践中: 私人协议 、(政策性的)债转股(适用 于国有企业) • 新公司法下: (1)债权具有价值性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合同法》上的依据。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只有向国家补交土地 出让金后才能对外投资。 – 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上不得设有权利负担,如抵押 等,否则影响出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结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成立 公司。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原公司法的规定(第24条、第80条) • 单纯列举5种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 • 排除了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作为出资方式。 • 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作了严格的 限制性规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作价出资的 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实行的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
•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原公司法的规定采用上限限制法(工业产权和 非专利技术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 新公司法采用下限限制法。通过货币出资最低 额的规定限制出资的构成。 • 新公司法第27条、83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30%,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同。
是国内A股市场上第一家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公司)。联通A 股公司在2002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收购中国联通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 股权。收购完成后,联通A股公司持有联通BVI 公司的股 权比例为73.83%。 联通A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了特别 限定机制:联通A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通过联通BVI 公司持有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不直接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其对应的运营实体是联通运营公司。联通A股公司对联通 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可以合并联通 红筹公司的财务报表。通过这种结构,使联通A股公司的 投资者相当于投资联通红筹公司,分享其高增长的经营业 绩。 问题:中国联通以其全资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51%的股 权作为出资是否为法律允许?
3、我国立法的变化 • 北京工商发(2004)12号《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 允许股权出资。 •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 )第7条规定:出资人或者发起人 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其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原)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二.新公司法的规定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采用立法列举式和抽象概括式,即以抽象的出资 标准对其他非货币出资财产进行概括。 • 列举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现物 出资)两类。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1.股权出资的特点: (1)性质:股权转让 (2)股权作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性、可转让性。 (3)股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 2.其他国家立法: (1)明文禁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公司股 份不得以可转让的证券来代表。 (2)部分允许,如美国《示范公司法》。 (3)不作具体规定,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台湾、香港《公司条例》。

济模式,为非法人组织。 2007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关于服务重庆城乡 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正式转化成了资本。 2007年7月25日,重庆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 入股,提出了八条实施细则,对新模式的准入门槛、风险 控制做了限定。包括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公司营 业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选择的产业项目前景良好、有龙 头企业参与、有能人带头领办、区县政府支持、用作出资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等。 国家部委在调研后指出,重庆暂不宜大规模推广土地入股 设立公司,但可在小范围试点,进行探索。 2008年8月, 重庆土地入股办公司的试验被有关部门紧急叫停。将过去 土地入股的公司全部改制成专业合作社。
• 背景知识
–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以自己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 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 《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的界定:包括著作权(版权)、 表演权、专利权、发现权、商业标记权及关于制止不 正当竞争的权利。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采取了更为 宽泛的界定: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 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和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上述界定属于广义的界定, 从狭义上讲,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版权)。 – 按照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知识产权的规定(第94-97 条),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 权、发明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利)。
• 案例: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为国有控股的大 型企业集团,将部分资产重组(包括在原国信寻呼有限责 任公司内的股权)后,设立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联通红筹公司,中国联通享有77.47%的股权)。 2000年4月,中国联通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联通运营公司)。随后,中国联通将联通运营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与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成为联 通红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为合法规避境外税收,中国联通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国联通 BVI有限公司(联通BVI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全 部的资产为中国联通持有的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 (77.47%),本身并不直接经营任何业务。 2001年12月,中国联通以其全资持有的联通BVI公司的 51%的股权作为出资,联和其他四家发起人,在境内发 起设立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A股公司,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 上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超过一定的 比例。如我国原《公司法》。
• 主要问题是:
• 公司如果进行土地股权转让或者公司破产,土地用
于偿还债务,农民将面临失地的风险,由此可能引 发社会不稳; • 土地入股成立公司后,用途改变的可能性很大; • 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产权,这样与现行 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冲突;土地入股的公司股东大 多超过50人,与公司法相冲突; • 农村土地30年的承包期限,给土地流转带来了不确 定因素,土地入股也只能在剩余的承包期内。
• 修改的意义: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理念的逐渐转
变。
三、 其他非货币出资形式问题
(一)股权出资 • 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另一公司享有的 股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为股东取得另一公司 的股权。 • 我国原公司法未将股权列举为出资形式,也未作 禁止性规定。 • 实践中:股权投资个案现象存在。 如中国联通公司、新疆啤酒花集团公司、内蒙古 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七章 股东的出资制度
第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 和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 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股东出资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 前提。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股东出资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 思考: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的取得之间的关系?
(二)规定了货币的出资最低额 • 出资的比例结构,即出资的构成,是指股 东出资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 • 大陆法国家普遍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结 构有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目的: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 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债的有 效清偿能力。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2004年修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间接允许。 – 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流 转。但受承包期限的限制(耕地30年,草地 30-50年,林地30-70年)并通过发包方同意, 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工 业产权和文学产权。工业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 个组成部分。而所谓的文学产权指的是关于文 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 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 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 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的领域。它 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等无 形财产的权利。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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