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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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车位合同的效力

人防工程车位合同的效力

人防工程车位合同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人防工程车位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人防工程是国家为了防备战争和减轻灾害损失而建设的防护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在此基础上,人防工程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同样属于国有资产。

这意味着,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未获得国家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占用、转让或出租人防工程车位。

我们来探讨人防工程车位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有效的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人防工程车位合同中,出租方通常是经过国家授权的单位,承租方则多为普通车主。

如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车位的使用、租金、使用期限等达成一致,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即为有效。

实际操作中,人防工程车位合同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有的开发商在未取得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将人防工程车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如无限期租赁等。

这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质疑。

一旦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车位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几点建议值得注意:1. 确认出租方的合法身份。

承租方应要求出租方出示国家授权的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有权对人防工程车位进行出租。

2. 审查合同条款。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特别是关于租金、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详细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3. 注意合同的备案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车位的租赁合同应当进行备案登记,以便于监督管理。

4. 遵守使用规定。

承租方在使用人防工程车位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损害人防工程的完整性。

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

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

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比如地下大商场.及小区的地下车库,都会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属于国家为防空而设,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车库,你可以租,但不能全卖。

全卖的话,如果拥有者给封闭了,到时关键时刻人进不去,就起不到作用。

我国一直在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我们生活中的一些设施就是人防工程,比如地下停车场就是一种。

人防工程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那么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若进行买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

▲一、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比如地下大商场.及小区的地下车库,都会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属于国家为防空而设,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车库,你可以租,但不能全卖。

全卖的话,如果拥有者给封闭了,到时关键时刻人进不去,就起不到作用.▲1、不符合基本法理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性质表现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一基本法律性质也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所明定。

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在现实条件下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这一基本法律性质,因为开发商虽然获准建设人防车位,但并没有就人防车位取得相应的产权。

人防工程与社会公众的安全息息相关,是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开发商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售人防车位,不但欠缺权利基础,不符合基本法理,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

▲2、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据此,《人民防空法》对于投资者能否出售人防工程这一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赋予了投资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可见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并不享有出售等处分的权利。

合同法关于人防工程车位

合同法关于人防工程车位

合同法关于人防工程车位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在我国,人防工程是指为了防御战争和减轻战争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护工程。

人防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室、人防地道、人防坑道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工程在城市中的建设和使用越来越普遍。

其中,人防工程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和权属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防工程车位的性质人防工程车位是指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用于停车的空间。

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2. 人防工程车位的权属(1)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2)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3)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二、人防工程车位的租赁和买卖根据《合同法》和《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车位的租赁和买卖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防工程车位的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另外,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人防车位必须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2. 人防工程车位的买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车位不能办理不动产证,只能在使用层面上确权和各种权利保护。

因此,人防工程车位不得买卖。

三、购买人防工程车位的法律风险由于人防工程车位的权属不明,购买人防工程车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加入时间:2008-3-12 来源:王全明 / 陈明【内容摘要】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性质应是租赁,而非买卖。

对该转让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从内容角度看,应是部分无效,从主体角度看,应是效力待定,在相关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整体无效。

【关键词】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引言赵某和李某系夫妻,2005年6月6日两人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98000元的转让价格受让了某经济适用房住宅区1号人防地下车库98号车位,合同约定车位使用权与住宅使用权同期。

后赵某夫妻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要求返还合同无效部分对应的转让费70000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对以上案例进行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必须从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着手。

一、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买卖抑或租赁一种法律行为,无论其名目为何,要想纳入现行法律体系中某一法律制度的调整,必须先确定其法律性质。

纵观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涉及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并单独让渡的制度只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物权法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制度;第二类是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制度、融资租赁合同制度、借用合同制度。

本案中的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制度无关,也明显区别于融资租赁合同,同时因为有偿的性质而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

从法律性质上讲,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只能是租赁合同。

//分页//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据此规定,租赁合同有二个特点: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将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另一方;2、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受让一方为使用该财产向对方支付一定费用。

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1号地下车库98 号车位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为使用该车位向被告支付98000元,使用期限与住宅使用期限同期。

人防车位买卖法律规定(3篇)

人防车位买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车位的简称,是指为满足城市人民防空需求,在地下或半地下建设的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设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防车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车位买卖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人防车位买卖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买卖过程中出现诸多纠纷。

本文将从人防车位买卖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人防车位买卖的法律性质1. 人防车位买卖属于物权法上的买卖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人防车位买卖,即指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2. 人防车位买卖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防车位买卖,即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人防车位所有权转移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人防车位买卖的法律规定1.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订立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出卖人应当真实地陈述车位的状况,买受人应当真实地陈述支付能力。

(2)平等自愿: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协商确定车位买卖合同的内容。

(3)公平: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分担权利义务。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3.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人防车位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4.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人防地下车库的问题

人防地下车库的问题

人防地下车库究竟属于谁前几日,看到电视台的一档节目中就人防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采访嘉宾,该嘉宾说“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笔者认为该观点非常值得商榷,特著此文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是属于国家,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在人防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行使权利。

对于这个结论,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又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对上述规定又作了细化,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既然法律规定人防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照法律修建的人防工程必然也属于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且其所有权不得转让。

与一般住宅项目中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中学)和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的性质一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是向国家确定的主管部门移交所有权,人防工程部分的建筑面积也不可能由小区业主进行公摊,所以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认为小区人防地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缺乏法律依据。

出售人防车位合同无效案例

出售人防车位合同无效案例

出售人防车位合同无效案例出售人防车位合同无效案例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达成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部队某单位军队干部职工,拥有该单位小区内一套防空洞地下车位,现有出售意愿;乙方有购买该车位的意愿,双方自愿在本合同项下达成协议,乙方购买甲方的该车位。

第二条车位信息甲方出售的车位信息如下:位置: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车位号:_____________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第三条车位价格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车位买卖价格为____元,乙方应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整笔购买款项,且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车位转移费及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1)做好该车位的防水设计和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2)按时将车位的产权证改到乙方名下。

2、甲方义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及时履行合同所述义务;(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保存本合同项下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记录。

3、乙方权利:(1)享有该车位的所有权利;(2)获得该车位的使用权并办理车位产权转移;(3)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将产权证改到乙方名下。

4、乙方义务:(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及时履行合同所述义务;(2)履行车位相关的管理协议及小区规定;(3)缴纳车位转移税费及相关费用;(4)按照约定支付车位购买款项。

第五条异议处理1、乙方在收到产权证之前对该车位的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或乙方对甲方未尽出售方责任的情况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反映情况,双方应当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协商处理;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车位存在所有权争议,甲方须及时承担解决责任以及相应责任。

人防工程允许买卖吗?

人防工程允许买卖吗?

人防工程允许买卖吗?比如地下大商场.及小区的地下车库,都会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属于国家为防空而设,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车库,你可以租,但不能全卖。

人防工程也就是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是特殊时期的一种安全工程,对于城市的安全扮演着很重要的地位。

那么作为这么重要的工程,人防工程可以进行买卖吗?接下来就带大家来讨论一下人防工程允许买卖吗。

人防工程可以买卖吗比如地下大商场.及小区的地下车库,都会有一部份是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属于国家为防空而设,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故人防工程是不能出售的,比如地下车库,你可以租,但不能全卖。

全卖的话,如果拥有者给封闭了,到时关键时刻人进不去,就起不到作用.1、不符合基本法理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性质表现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一基本法律性质也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所明定。

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在现实条件下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这一基本法律性质,因为开发商虽然获准建设人防车位,但并没有就人防车位取得相应的产权。

人防工程与社会公众的安全息息相关,是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开发商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售人防车位,不但欠缺权利基础,不符合基本法理,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

2、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据此,《人民防空法》对于投资者能否出售人防工程这一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仅赋予了投资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可见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并不享有出售等处分的权利。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条第三款重申了《人民防空法》的规定。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指导。

在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相关法律意义。

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个人签订了一份人防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甲公司名下的人防车位出售给乙个人。

合同约定首付款及分期付款时间、金额,并协商约定了过户手续、交付时间等事项。

二、分析无效事由1.合同无效原因一:违法行为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防车位是政府所有的,属于国有财产,不得买卖。

因此,双方所签订的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的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乙个人在购买人防车位时,应该负有明确的合法性责任。

2.合同无效原因二:合同瑕疵虽然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仍然有可能认定为有效合同。

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1)合同借壳行为借壳行为是指将人防车位买卖合同伪装成其他合同形式的行为。

例如,将人防车位买卖合同包装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本案中,由于合同双方没有采取借壳行为,故不存在这个无效事由。

(2)合同内容不清晰、不明确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无效主要原因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法律意义与建议1.重申禁止买卖人防车位的法律规定与政策《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人防车位属于国有财产,不得买卖。

这体现了国家对人防车位的管理政策,保证了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针对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保护了合法权益。

2.增加违约责任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违法买卖人防车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效力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效力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效力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效力甲方(出售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购买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系人防车位的合法所有人,拟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人防车位出售予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作、诚信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权利与义务1、甲方承诺其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均未受到任何产权争议或者不利的法律纠纷。

2、乙方在购买人防车位前,已经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按要求提供车位或者未能完成转让手续程序,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3、乙方购买人防车位所需支付的款项,包括车位价格、过户费等,应在双方签署本合同时一并支付给甲方。

4、甲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转让手续程序,同时协助乙方完成过户登记、车位卡办理等相关事宜。

5、各方应当保证本合同约定的交接时间及方式的安排合理和准确。

二、期限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的期限无法完成,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三、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交接手续,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各项条款均符合法律要求。

2、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方)签字:乙方(购买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人防车位 合同

人防车位 合同

人防车位合同摘要:1.人防车位的概念和作用2.人防车位合同的必要性和内容3.人防车位合同的注意事项4.我国对人防车位合同的管理规定正文: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是为了应对战争或突发事件而设置的地下停车场所。

这些车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具备一定的战时防空功能。

由于人防车位的特殊性,涉及人防车位的交易需签订相应的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

一、人防车位的概念和作用人防车位是依据国家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地方建设的地下防空设施。

战时,这些车位可供居民躲避空袭;平时,则作为停车场所使用。

人防车位对于提高城市防空能力、加强民众防空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防车位合同的必要性和内容购买或租赁人防车位时,双方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通常包括:车位位置、面积、价格或租金、付款方式、车位交付时间、双方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保障双方权益,避免纠纷。

三、人防车位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所涉及的人防车位的具体位置、面积等详细信息。

3.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或租金应当合理,遵循市场规律。

4.合同履行期限:明确租赁期限,确保双方权益。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双方责任。

6.合同的终止和续约:明确合同终止和续约的条件、程序及双方责任。

四、我国对人防车位合同的管理规定我国对人防车位合同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规定,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对于非法交易人防车位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签订人防车位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小区未售出的车位属于谁)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小区未售出的车位属于谁)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小区未售出的车位属于谁)作为一位房地产企业的经济和法律工作者,个人将车位按照法律性质的不同分为五个类型,分别是产权车库(车位)、地下普通车位、人防车位、地上车位、独立建筑物车位。

这五类车位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下面向大家仔细说一说,各类车位值不值得买大家更要睁大眼睛甄别啦。

一、产权车库(车位),开发商可租、可售、可赠产权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核心要义在于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产权车位,开发商可租、可售、可赠或者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约定。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小区未售出的车位属于谁)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小区未售出的车位属于谁)产权车位作为物权,其物权本身并没有期限的限制。

但是车位所在的土地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车位的土地使用年限应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将自动续期,产权车位到期后也毋庸担心,届时根据国家政策考量缴纳土地出让金。

产权车库(车位)大多是一楼建筑物上独立分隔的,少部分是地下车位。

这种车位是最有保障的车位,受《物权法》的保护,是本人最推荐购买的车位类型,当然其价格相对肯定是最高的。

二、地下普通车位,开发建设者享有受益权很多律师或其它专业人士,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认为地下车辆也属于业主共有,其实是不准确的。

因为根据住房和城乡规划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地下普通车辆是由开发商进行管理和收益的。

对于地下普通车位而言,使用人与开发商间是一般签订的《租赁协议》,而不是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产权车位买卖合同》(但通过对开发商项目公司收购可以获得产权,这不是普通消费者可以操作的方法)。

购买人防车位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买人防车位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买人防车位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买人防车位合同是指购买人防车位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购买人防车位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详细了解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的利益受到保障。

2. 核实产权证明:核实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

3. 查看规划和用途:确认车位符合当地规划、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车位的合法性。

4. 了解停车管理规定:了解停车管理规定,包括停车费用、使用权时间等,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

5. 注意合同解除条款:注重合同中的解除条款,包括双方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6. 确认交付方式和时间:明确车位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双方应承担的交付和接收责任。

7. 考虑辅助设施和权益:了解并考虑车位的周边辅助设施和附加权益,如停车场附近的商业设施等。

8. 寻求专业意见:如果对合同或相关事项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获取更多专业意见和建议。

请注意,以上建议供参考,购买人防车位合同具体事项以当地法律法规和合同内容为准。

产权车位合同显示人防工程

产权车位合同显示人防工程

产权车位合同显示人防工程合同应当明确指出车位的位置、面积、编号等基本信息,以及与周边环境的相对位置关系。

这些信息是确认车位具体位置和范围的基础,也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

考虑到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合同中应当详细描述车位与人防工程的关系,包括车位是否占用人防空间、是否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等。

如果车位是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设置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的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车位的使用不会妨碍到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功能。

合同应当明确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

如果是出售产权车位,应当注明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出租,则应当注明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同时,合同中还应当约定车位的使用规则和维护责任,以及违约时的处理办法。

由于人防工程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合同中应当强调遵守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应当包含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适用法律的条款。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同时,合同应当注明适用的法律,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产权车位合同与人防工程的结合,需要在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以上范本的参考,可以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理解产权车位合同的要点,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应当关注当地政府关于人防工程和产权车位的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免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防车位 合同

人防车位 合同

人防车位合同摘要:一、人防车位的概念与作用1.人防车位的定义2.人防车位的作用二、人防车位合同的签订与注意事项1.合同签订的主体2.合同的主要内容3.注意事项三、人防车位合同纠纷的解决1.纠纷类型2.解决途径正文:人防车位,是指在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区域,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停车位。

人防车位对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人防车位涉及到诸多权益问题,因此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一、人防车位的概念与作用1.人防车位的定义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设施建设的停车位。

人防工程是指为防备敌人空袭、核武器袭击等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人防车位作为城市停车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2.人防车位的作用(1)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家车数量迅速增长,导致城市停车位严重不足。

人防车位的开发利用,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2)提高土地利用率:人防车位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有利于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人防车位合同的签订与注意事项1.合同签订的主体人防车位合同的签订主体一般包括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车位使用人。

开发商作为车位的建设者,需与物业公司签订移交合同,将车位的使用权移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与车位使用人签订合同,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使用人。

2.合同的主要内容(1)车位的位置、数量、面积等详细信息。

(2)车位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人应遵守的规定、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等。

(4)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及程序。

3.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开发商需具备人防工程的建设资质,物业公司需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2)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标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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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周岩诉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9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岩。

被告(上诉人):张良。

被告(上诉人):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38}
2016年5月29日,周岩、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将“所有权”为张良的位于济南市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周岩,金额总计1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周岩给付张良20000元定金,给付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

经济南市市中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认定,案涉车位所在位置属于战时人防防护区域。

后周岩获悉该车位为人防车位,所有权不得买卖,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和佣金。

张良以签订合同时,已告知车位相关情况;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周岩出具过免除该方责任的免责声明为由,均不同意解除合同、返
还定金和佣金。

【案件焦点】
1、针对人防车位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2、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持免责声明,能否产生抗辩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因此周岩与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被告张良应当返还给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

关于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能否以“免责声明”主张抗辩的问题,本院认为,尽管该免责声明为张良、周岩所签,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双方自行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与21世纪不动产(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
关,同时自动放弃21世纪不动产(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社会所做的关于资金安全、过户迅速等承诺,特此声明。

”但该声明明显违背周岩接受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服务事宜的事实,且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方面获得了佣金收入,一方面又排除了自身义务,因此,本院对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岩与张良、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2016年5月29日共同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 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的车位)无效。

二、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周岩车位定金20000元。

三、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周岩支付的佣金5000元。

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张良、周岩、泽源公司签订的案涉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车位系人防设施,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张良对案涉车位仅享有使用权,无权对案涉车位出售所有权。

一审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向周
岩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综上,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济南市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第一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对规范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或业主与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所有权让渡具有指导意义。

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有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针对人防车位,因利益需求驱使,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之间签订的合同,大都不规范,不少合同直接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所涉资产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损害、侵占。

本案所涉车位,为人防车位;合同的主要的形式和内容,均直指人防车位买卖,因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该车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买卖双方的合同行为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

需说明的是,根据我国的《人民防空法》,国家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对人防工程的开发、投入的,也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人防车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有权对该车位使用、收益。

前后业主之间,也可以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进行租赁,但无论如何,均不得针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设置买卖、让渡等实质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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