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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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公告格式(第1~40

号)(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2010年10月22日制定、2011年3月16日修订)

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本所根据最新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最新监管形势,在本所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的基础上整合编制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见附件),现予以颁布,请参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股改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传闻及澄清》、《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重大合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新增股份上市》、《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

施》等文件所指向的相关“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40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修订)

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

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修订)

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

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

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第32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第33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第34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第36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

第38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第39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

第40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

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

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作出详细说明。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的姓名或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主营业务、主要股东,相关交易需获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主要财务数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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