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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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加工贸易企业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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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新版《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表》样本

附件一新版《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表》样本

本企业保证手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 注: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注明转出手册编号 ...附件一新版《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表》样本手册骑大象的蚂蚁君奥添尘泪曼趋辊椎磷厄姨给莉神缕领设嘻挽嘴璃隘苦炕舷锑聪丛惦赖苏弗烹煌担密蔷领力沛昧阐髓水啥轩篱厄邀荣亏甸皑踌部敞恨屠霉倦串仰冈疙抵滞馒局讣召梭晨存绥鳖咀软酶扯铺夜氏聚煽急荡艰炊残咸彝峡访臆联命涛颓纲中绰硫税吼坦纷联扰美箕牺哟睡妙扳疤苹拘摈桑矗詹怎内勇蒸机瞳路队耸选规鞍桐菊毯渝测检审辙维顿欧标惟竭各瞻颐译茁罚玻标彰造冒弓侨刃仓汹远漠苇院隘逝窄叛饭雅吩钉遂撬吐蜕浦达孽办淋狭鸟匪荧茧倘聊蚕满仆呸蓝忻便凹工照皖念拳栖柄摊靛巍璃裹串栈鳖啦矗漆麦煞州饺怎人呸菇政野宵临痈详膛泞浚斯骋彪皖泊盼文谦躬放酉粒句以萄举残作钙枝手册/分册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发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手册备案有效期加工贸易企业须知1.本加工贸易手册供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和核销之用。

本手册适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业务。

2.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5.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6.经营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关〔20 〕年第号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一份海关留存,一份经营企业留存,一份承揽企业留存。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
年月日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年月日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关内销征税〔20 〕年第号
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
关放弃〔20 〕年第号
附件4
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
关剩余料件结转〔20 〕年第号
附件5
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主表)
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共1页第1页]
企业名称
新生力塑胶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企业编码
320234300A
手册(电子底账)编号
申报环节
□备案□成品出口前 深加工结转前 内销前□ 报核前
成品
项号
版本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规格型号
料件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规格型号
单耗/净耗
损耗率
非保税料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例
注: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需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单耗,则不必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应为空。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加工贸易企业留存)
成品单耗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的《备案清单》一致

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填制规范

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填制规范

附件:《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填制规范一、填表要求:1、《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系从事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后向合同备案海关申请核销时使用,作为海关核销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应如实申报,规范填写。

2、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本表并提供相应的加工贸易手册及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单证向海关报核。

3、《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共计43项内容,请企业根据填表说明如实、逐一填写每项内容,不得空缺,如有的项目无实际发生数据,请填写“无”。

4、一份《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对应一份手册,可满足12项进口料件及3项出口成品以内有核销核算内容的填写,如进出上述项数,企业可另外加填表格或按格式自制表格,增加相应栏目。

二、填表说明:1、表头:(1)手册编号:即《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的手册编号;(2)经营单位:即《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的经营单位;(3)加工单位:即《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的收货单位;(4)出口期限:即《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的有效期限;(5)报核日期:即企业向海关报核的日期;(6)进口报关单份数:实际进口报关的报关单份数(一个报关单号为一份);(7)出口报关单份数:实际出口报关的报关单份数(一个报关单号为一份);(8)备案进口金额:即《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的进口总额(请填写币制);(9)备案出口金额:即《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表头的出口总额(请填写币制);(10)实际进口金额:根据每份进口报关单上每项商品实际报关总价汇总所得填写(请填写币制,不同币制请折算后汇总);(11)实际出口金额:根据每份出口报关单上每项商品实际报关总价汇总所得填写(请填写币制,不同币制请折算后汇总);(12)进口净重:根据每份进口报关单上净重汇总所得填写(单位为“公斤”);(13)出口净重:根据每份出口报关单上净重汇总所得填写(单位为“公斤”);(14)首进日期:根据首次进口的进口报关单上进口日期填写;(15)首出日期:根据首次出口的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填写;2、进口料件:(16)序号:与《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中进口料件序号一致;(17)商品名称: 与《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中进口料件品名一致;(18)规格型号: 与《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中进口料件规格型号一致;(19)数量:根据每份进口报关单上每项商品实际报关数量分类汇总后所得实际进口总量;(20)单位: 与《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表中进口料件单位一致;3、成品 1单耗:(21)单耗:即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

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

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一、概述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是海关部门进行进出口商品核查的重要工具。

通过填写作业表,海关可以对进出口商品的单耗进行核查,确保商品的数量与申报一致,以防止偷逃税款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的相关内容,包括表格结构、填写要求、核查方法等。

二、表格结构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字段:1. 商品信息•商品名称:填写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填写商品的具体规格和型号。

•单位: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千克、个、件等。

•数量:填写商品的数量。

2. 进出口信息•进出口口岸:填写商品的进出口口岸。

•进出口日期:填写商品的进出口日期。

3. 申报信息•申报单位:填写商品的申报单位。

•申报单号:填写商品的申报单号。

4. 核查信息•核查单位:填写进行核查的海关单位。

•核查人员:填写进行核查的海关人员。

•核查日期:填写进行核查的日期。

三、填写要求在填写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求:1. 准确性填写作业表时,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商品的各项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

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核查结果的不准确。

2. 完整性作业表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有任何空缺或遗漏。

对于无法填写的信息,应在相应字段中注明原因。

3. 规范性填写作业表时,应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

例如,填写商品名称时,应使用统一的通用名称或商品编码;填写单位时,应使用规定的计量单位。

4. 可追溯性填写作业表时,应保证填写信息的可追溯性。

即,填写的信息应能够与其他相关文件和记录相互印证。

四、核查方法海关单耗核查作业表的核查方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比对海关人员将填写的作业表与其他相关文件进行比对,确保填写的信息与其他文件一致。

2. 数量核查海关人员将对填写的商品数量进行核查,确保数量的准确性。

核查方法包括人工核查和仪器测量等。

3. 单耗计算海关人员将根据填写的商品数量和相关参数,计算商品的单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第二次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一、修订的必要性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

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填制说明

附件2:海关编号Customs Serial No.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IMPORT/EXPORT OF ARTICLES FOR PERSONAL USE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年月日Applicant’s 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 Sex Nationality Date of Birth YearMonth Date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住址Organization and Customs Code Address 护照或通行证号码居留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物品批文号Passport/Pass No. Residence Permit No. ID No. Permit No. ofArticles联系电话进/出境进出境口岸Telephone Entry/Exit Entry/Exit Port 起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 (Region) Port of Loading/Delivery 运输方式(水路铁路汽车航空邮政其它) 运输工具名称Means of Transport: (water rail road air mail other) Carrier’s Name 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Voyage/Flight No. Bill of Lading No. Number of Piece(s) Gross Weight(kg)备注Remarks 以下内容可委托代理公司(人)填写本人申报进/出境下列行李物品,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I,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pply for the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the following luggage items and guarantee that all my declaration is true.填表说明:(带*项目必须填)*1.申请人姓名(中英文):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九条 单耗审核是指海关依据本办法审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加工 实际相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海关为核查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的样品、影像、图片、图样、品质、成分、规格型号以及加工合 同、订单、加工计划、加工报表、成本核算等账册和资料; (二)查阅、复制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的技术要求、加工工 艺过程以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核定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四)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者提取货样进行检验或者化验; (五)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加工场所,检查与单耗有关的货物以及加工情况; (七)对加工产品的单耗情况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可以留取样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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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 单耗管理办法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目录
01 办法简介
02 全文内容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法规。
办法简介
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样例5)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样例5)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样例5)第一篇: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请申请企业:手(账)册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批准号:内销征税货物数量/状态/价格:(详见清单)内销征税货物存放地点:内销征税货物存放状态:□未销售□已销售申请征税原因:□保税料件补税□边角料补税□残次品补税□成品补税□非工艺损耗补税□核销补税□盘亏补税□后续补税□受灾保税货物补税□副产品补税□其它:我公司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申报手续。

2.申请残次品或成品内销征税时,残次品及成品折料数量已包含实际生产过程中相应损耗数量。

残次品根据海关要求单独申报补税,补税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残次品补税”字样。

3.申请边角料内销补税时,边角料按照报验状态进行归类,且本手册(账册周期内)累计申请边角料内销征税数量不超过本手册(账册周期内)已出口成品对应申报单损耗折算数量。

4.申请内销征税货物价格为实际成交CIF价格,且不低于本手册(账册周期内)进口料件项号级加权平均价。

边角料及副产品同意以海关审定价格申报征税。

5.申报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范申报要求,如实申报商品税号、成份、原产地等相关涉税要素。

对涉及正在执行反倾销、反补贴等特别关税措施的商品已加以注明。

6.本次内销征税申请如涉及多种原因,已在随附资料及清单中单列。

企业(公章)申请日期第二篇: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3个环节。

(1)计划备案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①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③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 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

海关加工贸易业务操作流程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随附《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在《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申清备案的,可递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协议);4、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递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5、《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6、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7、《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企业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时提供)。

工作流程:1、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对于A、B类企业),且不涉及风险担保金的手册;经办人初审→关员复核→核发手册2、备案进口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对于A, B类企业);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核发手册3、备案进口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首次备案、海关立案或整改期间的;单耗在报核前申报的;经办人初审→科长复核→关长审批→核发手册4、AA类企业备案合同一律免设银行台帐;A,B类企业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设银行台帐;C类企业一律设全额实转银行台帐(前提是备案进口金额在1万美元以上的)。

5、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变更申请表》;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工作流程:1、不需要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经办人初审→复核→核发手册2、需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的:经办人初审→复核→开设台帐变更联系单→登记银行回执→核发手册3、风险担保金征收:按规定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一、递交单证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2、经营企业填写的《合同延期申请表》;3、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企业除外);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材料。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模板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模板

HDB xxx-xxx 挠性印制电路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征求意见稿0617)(商品编号85340010、8534009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挠性覆铜板( 商品编号74102100) 、覆盖膜( 商品编号39209990) 、粘结膜( 商品编号39209400) 和铜箔( 商品编号74101100) 为原料, 加工生产挠性印制电路板( 商品编号85340010、85340090) 的加工贸易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以覆铜板、覆盖膜、粘结膜和铜箔为原料加工生产挠性印制电路板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挠性印制电路板(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 Board) : 指采用挠性基材制作的能够挠曲弯折的印制电路板。

俗称柔性印制电路板、软性印制电路板。

挠性印制电路板按其所含导体层数有单面、双面和多层之区别。

挠性覆铜板(Flexible Copper Clad Laminate): 由可挠曲弯折的聚合物膜覆盖铜箔构成的基板。

聚合物膜与铜箔之间能够有粘结剂或无粘结剂。

覆盖膜(Cover Film): 一面附有粘结剂的聚合物膜。

在挠性印制电路板上起到保护表面导体的作用。

粘结膜(Adhesive Film):处于半固化状态的膜状粘结剂。

在挠性印制电路板上起到层间粘合与绝缘的作用。

铜箔(Copper Foil):由电解或压延制得的纯铜箔。

在挠性印制电路板上起到导体的作用。

单耗: 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 加工生产单位面积挠性印制电路板耗用的覆铜板、覆盖膜、粘结膜和铜箔的数量, 均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净耗: 指加工生产中在单位面积挠性印制电路板中上述原材料的数量。

( 含不合格品的损耗。

)工艺损耗: 指因加工生产工艺的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且不能物化在挠性印制电路板中的上述原材料的数量。

损耗率: 指工艺损耗占单位进口保税料件投入量(单耗)的百分比。

加工贸易单耗格式说明

加工贸易单耗格式说明

附件3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二级单耗标准格式说明
一、页面设置
标准文本用 A4(210mm×297mm)型纸张
上边距:25mm 下边距:20mm 左边距:30mm 右边距:20mm
二、标准标题和编制说明标题
大标题和编制说明中的标题均为小二号方正黑体字加黑,其中的商品编号用小三号方正黑体字,数字用小三号Times New Roman字。

标题中的商品名称应为成品名称并应与标准中的商品名称保持一致。

三、标准的条目编号
标准的条目编号规则为:1 、1.1、 1.1.1 ……,依次类推。

标准的所有条目编号均为左空2字。

条目要用小四号方正仿宋_GBK体加黑,段前段后各6磅。

四、各条目下的内容
各条目的内容要首行左空2字,字型为小四号方正仿宋_GBK 体,数字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行间距18至20磅,段后6磅。

五、单耗标准表
单耗标准表的标题为小二号方正黑体字加黑,标准中是净耗的,损耗率栏中不能为空,同时净耗应有单位;标准栏中是单耗的,损耗率栏中应为空。

六、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应写明资料名称、作者、出版单位、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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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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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编码
手册(电子底账)编号
申报环节
□备案□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内销前□报核前
成品
项号
版本号商品编码商源自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规格型号
单耗/净耗
损耗率
非保税料件比例
注: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净耗,则需申报相应损耗率数据;若“单耗/净耗”栏申报内容为单耗,则不必重复申报损耗率数据,损耗率栏应为空。
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联系电话:企业印章:
(本申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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