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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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

欧盟法规概况欧盟法规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制定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推动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和协作。

以下是欧盟法规的一些概况:1.一体化原则:欧盟法规以一体化为基础,旨在打破国界,促使欧洲内部形成统一的市场。

这包括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2.法律制定机构:欧盟法规的制定涉及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等机构。

欧洲议会代表欧盟公民,欧洲委员会负责提出法案,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

3.内部市场和竞争法规:欧盟致力于建立内部市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竞争法规旨在防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4.货物和服务贸易法规:欧盟通过标准化和认证等手段,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自由流通,使市场更加高效。

5.环境法规: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缓气候变化。

这包括废物管理、水质保护、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6.消费者权益法规: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涉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信息和维权机制等方面。

7.数字市场法规:针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涉及数据保护、电子商务、数字版权等领域。

8.移民和边境控制法规:欧盟通过一体化的移民和边境控制政策,努力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移民和庇护事务。

9.货币和财政政策:欧元是欧盟的官方货币,欧洲央行负责欧元的货币政策。

欧盟还通过财政政策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10.外交和安全政策:尽管欧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主要由成员国负责,但欧盟也在一些领域展开合作,以促进共同安全和国际合作。

这些法规构成了欧盟的法律框架,对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权威性可能因法规性质而异。

4-(EU)12172010号条例(研发)

4-(EU)12172010号条例(研发)

(4) 本条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确保有效地保护竞争和为经营者提供充分的法 律保障。 追求这些目标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监管和立法架构的 需要。对于《条约》第 101 条第 3 款的适用标准而言,当市场力量处于一定水平 以下时,通常就可以推定,研发协议的正面效果将超过对竞争的负面影响。 (5) 以条例形式适用 《条约》 第 101 条第 3 款时, 没有必要界定那些可能属于 《条 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内的协议。在根据《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对协议进行 具体评估时,必须考虑到若干因素,特别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 (6) 关于联合开展研究工作或者联合开发接近但未进入工业化应用阶段的研究 成果的协议通常不属于《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 如缔约方约定不在同一领域开展其他研发, 从而放弃取得相对于对方的竞争优势 的机会,这类协议就可能属于《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因而应当纳入本条 例范围。 (7) 本条例建立的豁免规则受益对象仅限于那些可以被充分肯定地认为满足《条 约》第 101 条第 3 款规定的条件的协议。 (8) 如果缔约方会向合作课题投入互补的技能、资产或者活动,研发及研发成果 开发合作最有可能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 这也包括一方仅为另一方的研发活动提 供资金的情形。 (9) 对成果的联合开发可以被视为联合研发的自然结果。它可以采取不同形式, 如制造产品,开发大大促进了技术或经济进步的知识产权,或者营销新产品。 (10) 消费者通常有望通过新型或者改进型产品或服务的推出、这些产品或服务 问世速度的加快或者新型或者改进型技术或生产方法带来的价格降低从研发数 量或收效的提高中获益。 (11) 要证明豁免是合理的,联合开发应当涉及研发成果的使用起到了决定性作 用的产品、技术或者生产方法。另外,所有缔约方均应在研发协议中承诺,一俟 最终成果可供使用, 各方都拥有为了进一步研发和开发的目的而使用联合研发的 最终成果的充分权利,包括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成果的开发权通常不应 仅限于为进一步研发目的而使用该成果。但是,根据本条例,如果缔约方限制开 发权, 特别是在它们专门从事成果开发的情况下,为了开发目的而使用研发成果 的权利就可能因此受到限制。另外,当以商业服务的形式开展研发但通常并不从 事成果开发的学术团体、 研究机构或经营者从事研发时,它们可能约定仅为进一 步研究作的 贡献可能是不均等的。所以,为了反映和补偿缔约方的贡献价值或者性质差别, 享受本条例权利的研发协议可以规定, 取得为进一步开发之目的而使用成果之权 利的缔约方其他各方做出补偿。 但是,补偿标准不得达到实际上阻碍这种使用的 程度。 (12) 同样,当研发协议没有规定对成果进行联合开发时,缔约方应当在该协议

461-2010法规

461-2010法规

委员会第461/2010号法规2010年5月27日关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3)条对机动车行业中的各种纵向协议和一致行动的适用(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考虑到欧盟运作条约;考虑到1965年3月2日关于适用条约第85(3)条对某种协议和一致行动适用的第19/65/EEC号理事会法规,被第1215/1999号法规最新修订(1),特别是其中的第一条;已公布了本法规的草案;已咨询了限制行为和支配地位的顾问委员会,鉴于:(1)第19/65/EEC号法规授权委员会通过针对属于欧盟运作条约第101(1)条(∗)特定的各种纵向协议和对应的一致行动的法规来适用条约第101(3)条。

集体豁免法规适用包含特定条款和满足特定的条件的纵向协议。

它们可以是一般的或针对特定行业。

(2)委员会已经定义了通常认为满足第101(3)条规定的条件的某种纵向协议,并为此于2010年4月20日通过了关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3)条适用各种纵向协议和一致行动的委员会第1OJ 36, 6.3.1965, p. 533/65.∗从2009年12月1日生效之日起,欧盟条约第81条成为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

这两个条款实质上是一样的。

为本法规之目的,参考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应当理解为参考欧盟条约第81条。

330/2010号法规(2),该法规是替代1999年12月22日委员会第2790/1999号法规(3)。

(3)机动车行业,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自从1985年起,受专门的集体豁免法规管辖,最近的法规是2002年7月31日关于条约第81(3)条对机动车行业中的各种纵向协议和一致行动适用的第1400/2002号委员会法规(4)。

第2790/1999号法规明确表示不适用属于其他集体豁免法规范围内的对象的纵向协议。

因而,机动车行业属于上述法规范围之外。

(4)第1400/2002号法规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

然而,为了简化行政管理并且减少相关经营者的守法成本,同时保证根据条约第103(2)(b)条有效地监督市场,机动车行业应当继续享受集体豁免。

欧盟制裁伊朗新措施常见问题

欧盟制裁伊朗新措施常见问题

欧盟制裁伊朗新措施常见问题史婧力(编译)【摘要】2012年1月23日,欧盟通过2012/35/CFSP号决议,进一步扩大对伊朗的制裁,增加了被冻结资产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伊朗中央银行、伊朗商业银行和中东潮汐公司(运营伊朗7个港口,管理伊朗90%的集装箱运营),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进口、购买、运输伊朗石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有关的融资援助或财政资助,以及保险和再保险。

针对上述制裁措施,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于2012年2月8日向业界发布常见问题解读。

3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用于实施2012/35/CFSP号决议的267/2012号条例后,IG对解读进行了更新。

以下是针对267/2012号条例所产生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解读。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3页(P24-26)【关键词】欧盟理事会;伊朗;石油产品;石化产品;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再保险;集装箱【作者】史婧力(编译)【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E6262012年1月23日,欧盟通过2012/35/CFSP号决议,进一步扩大对伊朗的制裁,增加了被冻结资产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伊朗中央银行、伊朗商业银行和中东潮汐公司(运营伊朗7个港口,管理伊朗90%的集装箱运营),禁止进口、购买、或者运输伊朗原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禁止直接或者间接提供与进口、购买、运输伊朗石油、石油产品及石化产品有关的融资援助或财政资助,以及保险和再保险。

针对上述制裁措施,国际保赔协会集团(IG)于2012年2月8日向业界发布常见问题解读。

3月23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用于实施2012/35/CFSP号决议的267/2012号条例后,IG对解读进行了更新。

以下是针对267/2012号条例所产生影响的几个常见问题解读。

◎“宽限期”的影响条例再次明确了对于2012年1月23日之前签订的合同的继续履行有两个“宽限期”:对于石化产品到2012年5月1日;对于原油和石油产品到2012年7月1日。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文章来源:中国欧盟协会一、欧盟反倾销的组织机构1、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也是欧盟的决策中心。

在反倾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

它负责对反倾销的提案进行调查,初步裁决反倾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它直接确定对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由欧盟委员会中的贸易委员会下属的反倾销司来完成。

2、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各国政策;同时也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是,当诉讼结束时决定是否实行委员会所建议的最终措施(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除外)。

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做出决议,即目前在15票中至少应取得8票。

3、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一名政府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一名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就欧盟反倾销事务进行内部磋商。

对反倾销事务,它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但不能做出对欧盟委员会有约束力的决议。

4、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的法律作用日益扩大并经常参与部长理事会的决策。

它虽不直接参与反倾销,但可以提问题。

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情况的报告。

二、反倾销程序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低价(便宜的)销售或低于成本价的出口。

实际上确认倾销是件十分复杂的事。

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依据是1995年12月22日制定,1996年3月6日生效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

根据这一法规和以往的实际裁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确立倾销。

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卖价低于标准价值就视为倾销。

这个标准价值可以是这种商品在生产国的市场价也可以是所谓的测算标准价(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欧盟的经济部门有明显的损害。

进口这种商品对欧盟经济部门的主要部分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形式可为市场份额的损失,生产者的价格受到影响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能力造成压力。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欧洲共同体(简称“欧盟”)的运行条约第101条规定,欧洲共同体企业(ECE)只能通过与欧洲经济区内的其他企业形成同等条件的合作协议来调整市场秩序。

就像经济一样,这些协议应该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产生,而不是通过双边和三边协议来控制市场。

第101条提到,任何滋生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而如果欧洲共同体企业需要在欧洲经济区内调整市场秩序,他们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规则,并且必须避免任何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以确保欧洲内部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101条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任何可能影响欧洲经济的不公正的市场行为,以确保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101条是欧洲共同体企业确保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平竞争环境的基础。

因此,它一直被认为是欧洲市场秩序的核心法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首先,欧洲共同体企业必须遵守当地法律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或使用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市场秩序。

其次,企业必须遵守所有欧洲经济区内的贸易安排,以保护当地市场。

此外,欧洲共同体企业的任何调整市场管理的行为,包括对当地政策、条例、法规和决定的实施,都必须同时考虑欧洲经济区内的企业的利益。

此外,欧洲经济区内企业必须遵守所有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欧洲政策与法规,同时也要确保其行为符合欧洲政策与法规的要求,以免影响市场秩序的平衡。

此外,对于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如果他们有可能影响欧洲经济区内的报价格或价格平衡,欧洲经济区的竞争机构有权干预,阻止这种行为。

最后,任何欧洲共同体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内调整市场秩序时,必须尊重欧洲政策与法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欧洲经济区内其他企业的利益,并且考虑到当地经济、生态及社会环境的多样性,以确保欧洲经济区内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欧洲共同体的运行条约第101条充分规定了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内调整市场秩序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并且它也对欧洲经济区内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有许多积极的影响。

它不仅促进了欧洲经济区内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为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提供了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市场环境,以支持其发展和创新进步。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刘湘【摘要】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在经济法相关立法中加入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文章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出发,尝试总结出环境协议进行反垄断豁免的判断条件与适用流程.首先判断环境协议是否属于受《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1)款规制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进而通过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款针对限制竞争四个豁免构成要件的解读,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具有真正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计算其保护环境所产出的效益是否可以抵消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能使得消费者从中获益,从而认定欧盟反垄断法自由市场竞争中对环境协议做出减让的判断条件,为我国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提供参考借鉴.【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7)004【总页数】11页(P55-65)【关键词】环境协议;反垄断;《欧盟运行条约》;竞争豁免【作者】刘湘【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一、我国《竞争法》对环境政策的豁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当今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为了防止环境恶化、推动绿色发展,必须将保护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中。

随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转。

为了实现经济繁荣和经济自由,必须发展支持竞争的经济制度。

但是竞争并非毫无限制,竞争在历史上曾经促使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同时加剧社会经济矛盾,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带来巨大资源浪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基本原则中阐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竞争的基石。

一个竞争性市场,需要从社会中分配资源,从而防止公共和私人权力过度集中。

欧盟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

欧盟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

欧盟再次启动反垄断调查
2014-01-03 16:49:34 来源:中国水运报
随着新的一年到来,跨国班轮公司将迎来欧盟委员会(EC)新的一轮反垄断调查。

近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开始对经营跨国航线的班轮公司进行协同行为的调查,这是自2011年以来又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行动。

据悉,欧盟委员会日前已将书面通知发至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及涉及的班轮公司。

“2009年以来,班轮公司通过其网站定期公开宣布特定航线的涨价意图”,对新一轮反垄断调查的动因,欧盟委员会表示:“上述通知一年有多次,包括涨价幅度和日期信息,所有宣布涨价公司的涨价幅度和日期信息都大体相同”。

对这一状况,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让班轮公司可以相互间释放未来价格意图的信号,从而有损竞争和客户利益。

据了解,类似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曾在2011年5月部署开展,马士基航运、地中海航运、法国达飞、长荣、中远、赫伯罗特、东方海皇、韩进海运、商船三井、东方海外、汉堡南美和日本邮船共12大班轮公司在欧洲的办公室遭到搜查。

欧盟委员会透露,反垄断调查将重点调查班轮公司涨价行为是否存在协同,从而违反《欧盟运作方式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第101条,以及《欧洲经济区协定》(European Economic Area Agreement)第53条。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被发现存在反竞争行为,将对班轮公司处以营业额10%的罚款。

同时,货主和客户还可通过集体诉讼寻求赔偿,而班轮公司也可委派律师进行自身辩护。

根据规定,被授权开展的反垄断调查在法律上没有截止日期,欧盟委员会将视情延续,直至完成调查结果。

3-(EU)462010号条例(汽车)

3-(EU)462010号条例(汽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1
2003 年 1 月 4 日官方公报 L 1 号,第 1 页。
1.在本条例中,适用下列定义: (a) “纵向协议”指两个或更多在生产或分销链条中不同环节经营的经营者达成 的关于缔约方购买、销售或转售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的协议或协同行为; (b) “纵向限制”指《条约》第 101 条第 1 款范围内的纵向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条 款; (c) “授权维修商”指在汽车供应商建立的分销系统内部经营的汽车维修和保养 服务提供商; (d) “授权分销商”指在汽车供应商建立的分销系统内部经营的汽车零配件分销 商; (e) “独立维修商”指: (i) 不在其为之服务的汽车的供应商建立的分销系统内部经营的汽车维修和保 养服务提供商; (ii) 某个供应商的分销系统内部的授权维修商,但不能是其为之提供维修或保 养服务的汽车供应商的分销系统成员; (f) “独立分销商”指: (i) 不在其为之分销零配件的汽车供应商建立的分销系统内部经营的汽车零配 件分销商; (ii) 某个供应商的分销系统内部的授权分销商,但路上行驶的具有三个以上车轮的机动车辆; (h) “零配件”指用来安装到汽车内部或外部以替代该车组件的商品,包括为使 用汽车所必须的润滑油等商品,燃油除外; (i) “选择性分销系统”指供应方承诺仅直接或间接向根据特定标准选定的分销 商销售合同商品或服务, 且这些分销商承诺不向经营该系统的供应方保留的区域 内未经授权的分销商销售该等商品或服务的分销系统; 2. 在本条例中, “经营者” 、 “供应方”和“买方”包括其各自的关联经营者。 “关联经营者”指: (a)协议缔约方可以对其直接或间接行使下列权利的经营者:
1

1965 年 3 月 6 日官方公报 36 号,第 533 页。 从 2009 年 12 月 1 日开始, 《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成为《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 101 条。 这两个条款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在适当情况下,本条例中提到《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 101 条之处应当理解为《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 2 2010 年 4 月 23 日官方公报 L 102 号,第 1 页。 3 1999 年 12 月 29 日官方公报 L 336 号,第 21 页。 4 2002 年 8 月 1 日官方公报 L 203 号,第 30 页。

欧盟确定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时间表-美国跟进

欧盟确定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时间表-美国跟进

欧盟确定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时间表美国跟进经过多年的审议,欧盟最近宣布,决定从2008年10月18日起撤销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

这标志着世界上唯一的垄断行业将成为历史。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ne Commission-FMC)主席Steven R.Blust于2006年10月19日也同“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Antitrust Modernization Commission -AMC)讨论了现行的航运法是否有必要给与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问题。

FMC委员长Joseph E.Brennan在其提供给AMC的一份建议中提到,FMC并不站在坚持给与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立场上,而且认为反垄断豁免权再也没有必要存在了。

集体定价只能使航运价格高昂,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来承担。

欧盟竞争事务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of Competition for the EU)司长Fabrizia Benini在给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提交的一份建议书中说道:欧盟结束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将使欧盟的航运价格变得更加便宜,更重要的是使欧盟的航运业也同其他行业一样处在平等竞争的地位。

美国反垄断现代委员会作出回应说美国在这方面已落后于欧盟,我们对美国FMC对协调所有班轮协议和禁止班轮公会滥用集体定价权的能力也存在疑虑。

班轮特权的由来长期以来,班轮公会与货主组织的地位并不平等。

班轮公会一直享受着多年沿留下来的特权,而这种特权在其它众多行业中是极为罕见的。

这是由于国际班轮行业在上世纪开始蓬勃发展时,大多数的班轮公司是由欧洲一些很富裕及有势力的家族所建立。

在班轮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影响了政府政策、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使它们向班轮公司的利益倾斜。

班轮公会的特权体现在班轮公会可以操控市场价格,可以订立集体运价协议及运营协议,豁免在反垄断法制裁之外。

班轮公会享有的反垄断豁免权(Anti-trustImmunity)是世界上唯一的。

协调标准-详解

协调标准-详解

协调标准-详解目录• 1 什么是协调标准• 2 协调标准的产生程序• 3 协调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区别• 4 协调标准的相关内容什么是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欧委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讯标准化组织(ETGSI)达成的指导原则而起草,并被欧委会所采用的欧盟标准。

根据欧共体第98/34/EC号指令所给定义,欧盟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为重复或继续适用而采纳的、非强制性适用的技术规范。

协调标准的产生程序协调标准的产生程序主要有如下步骤:(1)欧委会与成员国磋商后,形成一个起草欧洲标准的授权;(2)将此授权转到欧洲标准化组织;(3)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这一授权;(4)欧洲标准化组织提出一个计划,起草工作开始;(5)由该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提出拟定的标准草案;(6)欧洲标准化组织和成员国标准化机构组织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活动;(7)技术委员会考虑收到的对标准草案的评论;(8)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代表大会批准标准草案;(9)欧洲标准化组织将标准的索引转交欧委会;(10)欧委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这些索引;(11)成员国标准化组织将欧盟标准转换为成员国标准;(12)成员国主管部门公布转换后的成员国标准的索引。

协调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区别协调标准与欧盟标准的区别在于:(1)与法规的关系。

欧盟标准与欧盟法规没有任何关联,只是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一个标准而已;而协调标准却与具体的法规有密切关系,即一个协调标准必须与相关的基本要求相匹配;(2)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欧盟标准不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而协调标准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由成员国转换为成员国标准;(3)按协调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假定符合了指令的基本要求,而按照欧盟标准生产的产品没有这一假定符合。

此外,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协调文件也可以被欧委会接受作为协调标准。

欧盟标准和协调文件的区别主要是成员国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不同。

2010版纵向限制指南(苏华译-韩伟校)

2010版纵向限制指南(苏华译-韩伟校)

19.5.2010 欧盟官方公报 C 130/1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纵向限制的指南*(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2010/C 130/01)目录I. 导言1. 本指南的宗旨2. 对纵向协议适用第101条II. 通常不适用第101条(1)款的纵向协议1. 影响较小的协议和中小企业间的协议2. 代理协议2.1 代理协议的定义2.2 对代理协议适用第101条(1)款3. 分包III. 《集体豁免条例》的适用段落1-7 1-4 5-78-22 8-11 12-21 12-17 18-21 2223-73* 翻译:苏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与咨询中心研究人员;审校:韩伟,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后,中国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与咨询中心研究人员。

译者注:本中文译本依据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Vertical Restraints [2010] OJ C 130, pp. 1-46。

在本中文译本中:(1)注释采用连续编号;(2)正文所援引欧盟法规名称均已译成中文,注释提供了法规的英文全称,以便查询相关法规的官方英文文本。

1. 《集体豁免条例》创设的安全港2. 《集体豁免条例》的适用范围2.1 纵向协议的定义2.2 竞争者之间的纵向协议2.3 零售商协会2.4 含有知识产权条款的纵向协议2.5 与其他集体豁免条例的关系3. 《集体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核心限制4. 可能不违反第101条(1)款或可能满足第101条(3)款条件的核心限制个案5. 《集体豁免条例》所排除的限制6. 可分割性7. 通过同一分销体系销售的产品组合IV. 集体豁免的撤销和《集体豁免条例》的不适用1. 撤销程序2. 《集体豁免条例》的不适用V. 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计算1.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委员会通告》2. 依据《集体豁免条例》计算30%市场份额上限时的相关市场3. 依据《集体豁免条例》计算市场份额VI. 个案的执行政策1. 分析框架1.1 纵向限制的消极效果2324-46 24-26 27-28 29-30 31-45 4647-5960-64 65-69 70-71 72-7374-85 74-78 79-8586-95 8687-92 93-9596-229 96-127 100-10521.2 纵向限制的积极效果1.3 分析方法1.3.1 依据第101条(1)款进行评估的相关因素1.3.2 依据第101条(3)款进行评估的相关因素2. 对特定纵向限制的分析2.1 单一品牌2.2 排他分销2.3 排他客户划分2.4 选择性分销2.5 特许专营2.6 排他供应2.7 进场费2.8 品类管理协议2.9 搭售2.10 转售价格限制106-109 110-127 111-121 122-127 128-229 129-150 151-167 168-173 174-188 189-191 192-202 203-208 209-213 214-222 223-2293I. 导言1. 本指南的宗旨(1) 本指南阐述了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下文简称“第101条”)评估纵向协议所遵循的原则。

国际案例法律分析(3篇)

国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垄断行为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

以亚马逊为例,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一,其垄断地位引发了欧盟的反垄断调查。

本文将以“亚马逊与欧盟反垄断调查案”为例,对国际案例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情概述1. 案件起因亚马逊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市场份额。

然而,其垄断地位引发了欧盟的反垄断调查。

2018年,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进行了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2. 案件进展在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发现亚马逊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在亚马逊平台上,自营商品与第三方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自营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第三方商品,从而损害了第三方商家的利益。

(2)亚马逊通过数据共享、算法推荐等方式,对第三方商家进行不公平竞争。

(3)亚马逊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压,如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上架、降低竞争对手的搜索排名等。

3. 案件结果2021年,欧盟委员会对亚马逊作出反垄断处罚,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处以74.1亿欧元罚款。

此外,欧盟委员会要求亚马逊在特定领域进行结构性改革,以消除其市场支配地位。

三、法律分析1. 欧盟反垄断法欧盟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欧盟委员会有权对涉嫌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罚。

2. 罚款依据欧盟委员会根据亚马逊的垄断行为,对其进行了罚款。

罚款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亚马逊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严重损害。

(2)亚马逊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3)亚马逊的垄断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结构性改革欧盟委员会要求亚马逊在特定领域进行结构性改革,以消除其市场支配地位。

这体现了欧盟反垄断法的预防性原则,即通过结构性改革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欧盟反倾销条例

欧盟反倾销条例

欧盟反倾销条例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抗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欧洲联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那么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那么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抗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那么;(2)鉴于这些规那么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那么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那么,鉴于关于抵抗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那么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那么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那么;(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那么,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那么,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那么;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根底;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本钱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本钱的适当配置也是符合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本钱和管理本钱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那么,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根底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那么;(8)鉴于确定出口价格和在有必要从第一次公开市场价格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价格的情形以下举某些调整工程是有益的;(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应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明确规那么,包括应防止任何重复调整的规那么;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照,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那么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表达有市场条件的作用;(11)鉴于应限定"共同体产业"这一术语,应规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产业"中排除以及应限定"关联"一词的含义;鉴于有必要规定以共同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必要对该地区的定义制订指南;(12)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申请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应规定有关驳回申请或者开始调查的程序;(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时机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方法;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那么和程序,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调查机关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那么;鉴于应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14)鉴于有必要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应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管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定义;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方法;(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说明这些措施应继续实施;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说明情况已变化的场合,应规定临时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以下的规定也是适宜的,在重新计算倾销致使有必要重新计算出口价格时,如该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那么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本钱;(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没有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成认躲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躲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内或者在第三国内进行的以躲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货物组装在内的做法;(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适宜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适用反倾销措施;(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被调查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那么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24)鉴于有必要规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调查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25)鉴于应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调查问卷的适宜答复为条件;(26)鉴于应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规定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29)鉴于应规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适当披露根本领实和审议;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30)鉴于应当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应规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抗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那么,废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那么,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那么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33)此外,鉴于该规那么已经两次修改;(34)鉴于为了法律的清楚、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那么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那么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那么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欧盟运行条约全文

欧盟运行条约全文

欧盟运行条约全文第一编原则。

第1条(目标)第2条(联盟权能的范围)1. 联盟权能的范围由授权原则确定。

2. 联盟仅在成员国通过条约授予的权能范围内行事。

第3条(联盟权能的类别)联盟权能分为专属权能、共享权能、经济政策的协调权能、补充性权能等。

(一)专属权能。

在某些领域,只有联盟可立法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令,成员国仅在联盟授权或为实施联盟法令的必要情况下方可在这些领域立法。

例如关税同盟;确立内部市场运作所必需的竞争规则等领域。

(二)共享权能。

在共享权能领域,联盟和成员国均可立法并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令。

成员国在联盟未行使或决定停止行使其权能的情况下可行使权能;在联盟已行使权能的情况下,成员国仅在联盟法令授权的范围内行事。

如内部市场、社会政策的某些方面等领域。

(三)经济政策的协调权能。

联盟应采取措施协调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以实现条约确定的目标,特别是促进稳定的经济增长等。

(四)补充性权能。

在补充性权能领域,联盟应在不超出必要范围的情况下,仅在成员国无法充分实现拟议行动目标的情况下,或因拟议行动的规模或影响而由联盟层面更好实现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第4条(忠诚合作原则)1. 成员国应积极和无保留地支持联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并遵循联盟在这一政策框架内作出的决定。

2. 成员国应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无论是一般性措施还是具体措施,以确保履行本条约规定的义务。

第二编非歧视与公民身份。

第18条(不歧视原则)在条约适用范围内,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

第20条(欧盟公民身份)1. 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每一个人都是欧盟公民。

欧盟公民身份是对成员国国籍的补充,并不取代成员国国籍。

2. 欧盟公民享有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编联盟的内部政策与行动。

(一)内部市场。

第26条(内部市场的定义)内部市场应包括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得到保证。

第28条(货物自由流动)1. 禁止在成员国之间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收费。

tfeu第102条和dma 适用顺序

tfeu第102条和dma 适用顺序

第一部分:介绍TFEU第102条和DMA的概念及作用1. TFEU第102条是欧洲联合体的法律规定,用于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该条款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用户权益,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2. DMA(Digital Markets Act)是欧盟最新制定的数字市场法规,旨在监管数字市场的行为,特别是针对数字评台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3. TFEU第102条和DMA都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用户权益,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对欧盟内部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TFEU第102条和DMA的适用顺序及影响1. 在适用顺序上,TFEU第102条和DMA都是欧盟法律框架下的重要规定,按照欧洲联合体的法律优先级规定,TFEU第102条是欧盟的基本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2. DMA相对于TFEU第102条是在数字化经济和市场环境下的专门法规,在数字市场中对数字评台的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是TFEU第102条的补充和延伸。

3. 在实际适用中,欧盟成员国在处理市场行为和数字市场行为时,需根据TFEU第102条和DMA的规定进行共同适用和衔接,尊重并坚持唯一法律框架下的规定。

第三部分:TFEU第102条和DMA的实际执行和监管1. 在行为监管方面,TFEU第102条和DMA都是监管市场行为和数字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工具,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用户利益等各种违规行为都需要根据这些法规进行处理和裁决。

2. 在欧盟的法律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中,根据TFEU第102条和DMA的规定,对市场行为和数字市场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市场行为的合规性和公平性,保障市场竞争和用户权益。

3. 为了加强市场行为和数字市场行为的监管和规范,欧盟将TFEU第102条和DMA作为重点领域,通过立法、裁决、调查等多种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维护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欧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欧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成立于1993年,是一个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法律体系复杂,涉及众多领域,包括贸易、环境、劳工、竞争等。

本报告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欧盟法律案例,旨在探讨欧盟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成员国的影响。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德国与欧盟委员会关于国家补贴的争议案案例背景:德国政府在2014年对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提供了一项总额为50亿欧元的补贴,用于其在德国的生产设施投资。

这一补贴引发了欧盟委员会的担忧,认为德国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规。

三、案例分析1. 欧盟竞争法规欧盟竞争法规的核心是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根据欧盟竞争法规,成员国不得给予企业任何形式的补贴,如果这种补贴扭曲了市场竞争。

2. 国家补贴的审查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成员国提供的国家补贴,确保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规。

在本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德国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因为它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3. 德国的辩解德国政府辩称,其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就业,符合国家利益。

此外,德国还强调,补贴是按照欧盟的规定程序进行的,没有违反欧盟法规。

4. 欧盟委员会的裁决经过调查和审理,欧盟委员会最终裁定德国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要求德国撤销补贴。

德国不服裁决,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5. 欧洲法院的判决欧洲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欧盟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德国对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确实违反了欧盟竞争法规。

法院指出,即使补贴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也不能损害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案例影响1. 加强欧盟法律体系本案体现了欧盟法律在实践中的严格执行,增强了欧盟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促进公平竞争本案的裁决有助于维护欧盟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等手段扭曲市场竞争。

3. 提高成员国遵守欧盟法规的意识本案的审理过程提醒成员国,在实施国家政策时,必须遵守欧盟法规,避免违反欧盟竞争法规。

欧盟2019年《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

欧盟2019年《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

欧盟2019年《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韩伟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高雅洁 / 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 译一、背景Vestager竞争专员委托我们研究竞争政策在数字化时代应该如何发展,以确保能持续地促进有利于消费者的创新。

本报告结构如下:首先,我们梳理了数字化时代市场的主要运行方式(第二章)。

接下来我们分析了数字化时代欧盟竞争法的目标以及应该适用的方法(第三章)。

此外,报告讨论了竞争规则对平台(第四章)与数据(第五章)的适用,并分析了欧盟并购控制规则是否需要革新(第六章)。

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尽管我们通过本报告提出了一般性建议,由于数字服务非常多元,不同竞争方式的竞争法适用仍需个案分析。

二、数字化与竞争我们主要关注数字经济的三个关键特征:(一)极度规模报酬相对于获得服务的庞大客户数量而言,数字服务的生产成本低得不成比例。

虽然这一点并不新颖(大型工厂或零售商通常比小型工厂或零售商更有效),但数字世界将这一特性推向极致,从而给市场上的在位企业带来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网络外部性使用某项技术或服务的便利性随着用户数量的提升而增加。

因此,新的市场进入者提供比既有在位企业更好的质量和/或更低的价格是不够的; 它还必须说服在位企业的用户转移到它们的自身服务。

因此,网络效应可能会阻止新的优秀平台取代市场上的既有在位企业。

这种“在位优势”(incumbency advantage)的大小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多归属、数据可迁移以及数据互操作的可能性。

(三)数据的角色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收集、存储和使用大量数据。

数据不仅是人工智能的关键要素之一,也是许多在线服务、生产流程和后勤保障的重要投入品。

因此,使用数据开发创新服务与产品的能力,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竞争参数。

上述几方面特征导致的结果是,数字经济存在强大的“范围经济”,这有利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发展,并为现有在位企业提供强大的竞争优势。

译者注:2019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时代竞争政策报告》(Competition Policy for the digital era:Final report)。

欧盟横向合作协议指南“标准化协议”条款介评

欧盟横向合作协议指南“标准化协议”条款介评

Review on the Standardization Agreement Terms of the EU New Guidelines to Horizo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
作者: 于连超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标准科学
页码: 78-8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3期
主题词: 标准化协议 反垄断法 欧盟 横向合作协议指南
摘要:与“2001年指南”相比,“新指南”以更宽视野将“标准条款”纳入所讨论的范
围,使得反垄断法对标准化协议的规制更趋周全。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1)框架下标准化协议的评估包括“主要的竞争关注”、“限制竞争的目的”,以及“对竞争的限制性影
响”等三方面。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框架下标准化协议的评估包括“效率的获得”、“必不可少性”、“竞争不会被排除”,以及“传递给消费者”等四方面。

“新指
南”细化了反垄断规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同时,也坚持了合理原则,对标准化活动持谨慎干
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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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于杨,波士顿大学经济学硕士;纪正旭,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审校:韩伟,中国科学院大 学博士后。
译者注:本中文译文依据 DG Competiti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Submission of Economic Evidence and Date Collection in Cas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101 and 102 TFEU and in Merger Cases (Staff Working Paper) 翻译。在本中文译本中注释采用连续编号。
2 如果其他类型的可获取证据很少,可以利用经济模型或计量分析本身证明结论的正确性。委员会可以随 时考虑使用不同形式的证据。欧盟普通法院已判决:“委员会的职责是对那些用以评估竞争情况的指示性要 素所表示的内容做一个全面的评价。对此,有些证据可能会被优先考虑,其他证据则可能被认为是次要证 据。对检验和相关推理,根据法院对委员会有关并购案件决定的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参见 Case T-342/07,Ryanair v Commission, [2010] 136 段。 3 在《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和 102 条之前,欧盟委员会根据 2002 年 12 月 16 日理事会发布的《欧共体条 约》第 81 条、82 条实施条例(1/2003 号)执法。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1、经济分析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经济学为每个 特定市场的运作方式和企业的相互竞争关系提供了分析的框架。 通过该框架可以判断竞争执法中涉及的并购、企业之间达成协议 或者单一企业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经济分析框架适当,并 且与案件紧密相关,分析框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提供分析工具, 从实证角度确定涉案行为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很多案件中,经济 分析不仅包括对大量定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评估,同时也包括 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计量经济模型的拓展1。
4 2004 年 1 月 20 日理事会《并购控制条例》(139/2004 号)。 5 一般来说,定量数据是指用数字表示的观测值或测量值。考虑到最佳操作指引的目的,本文件中此概念 主要指,为实施一项经济(经常是计量经济性质)评估而收集和提交的大量的定量数据。
二、经济材料与计量经济材料的内容及陈述的最佳操作指引
案件4中涉及的经济证据或实证证据的收集与提交的最佳操作方 法进行了阐述。这些最佳操作指引主要由以下两方面构成: (1)首先,本指引提供了经济分析或计量经济分析的内容以及 说明方式的建议。这有利于委员会和其他主体去评估和复制任何 实证分析结果。 (2)其次,本指引对于如何应对委员会的定量数据资料5提供要 求给予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提供审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6、为保证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明确各方职责,本最佳操作指引 适用于实施《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 和 102 条以及并购相关案件 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也即是说,本指引除适用于委员会外,也同 样适用于案件各方以及第三方利益人(包括投诉者)。 7、本操作指引不会规定任何新的权利或义务,也不会改变《欧 盟运行条约》、欧盟二级法和欧盟法院判例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本操作指引也不会改变委员会的解释性声明和决定。 8、基于未来发展的需要,委员会可能会结合具体案例,进一步 完善本指引文件所包含的各项原则。为适应具体案件或特定环境 的要求,可能需要对本操作指引的内容进行调整甚至偏离本指 引。对本指引文件所建议内容的解释,应考虑程序以及资源方面 的约束。
1 通过“效应”去评估并购及其潜在危害,委员会经常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评估,适用统计或计量经济分 析。
2、经济分析应以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可以了解和评估其相关性和 重要性的方式去开展。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须在适当或法定时限 内做出决定。因此,委员会有必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经济 分析开始时就已符合某些最低限度的技术标准;(2)促进事实和 证据的高效收集和交换,尤其是对基础性定量数据的收集和交 换;(3)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有效的方式获得可靠的相关定量证据 或定性证据。 3、在特定案件中,为确定经济分析的相关性和重要性,首先有 必要从技术角度评估经济分析方法的自身质量。也即是说,分析 的构建和提出是否已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尤其是,这涉及 去评价设定的待检验假设是否清晰,是否与事实有明显的联系, 模型假设是否与行业特征或行业的其他实际情况一致,相关经济 文献是否已存有完善的经济模型,实证方法与数据是否相匹配, 分析结果是否被适当地说明,结果是否具有稳健性,以及是否已 充分考虑了与分析结果相冲突的因素。 4、其次,必须评估经济分析与定量证据以及定性证据(比如消 费者反馈、书面证据)的协调性与一致性2。 5、本文件对实施《欧盟运行条约》3第 101 和 102 条或并购相关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 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 101、102 条以及
并购相关案件经济证据提交与数据收集 最佳操作指引
目录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二、经济材料与计量经济材料的内容及陈述的最佳操作指引
2.1 阐述相关问题 2.2 数据相关性与可靠性 2.3 实证方法的选择 2.4 分析结果的报告和说明 2.5 稳健性(非实施建议:在报告前阐述稳健性) 2.6 进一步建议 三、回应定量数据要求的最佳操作指引 3.1 数据要求的一般目的 3.2 数据要求文书的共同要素 3.3 应对数据要求时的主要考量标准
9、反垄断案件中使用经济分析经常是为了确保所采用方法的一 致性,或者是对那些特定案件中使用的具有不一致性的经济证据 及主张予以驳斥。 10、即使经济模型或明或暗地支持某种理论主张,模型仍需要依 赖于与所涉行业实际情形相符的假设条件。模型建立者设定这些 假设时应慎重,同时也应明确说明预测结果对假设变动的敏感 性。虽然提交的经济报告中的文字表达内容并非一定需要用数理 模型的方式给正式化,但这样做有时会使论据的假设被更为清楚 地阐明,以便检查其逻辑一致性,评估其高度复杂性带来的影响, 或将模型作为实证估计的理论基础。6 11、经济分析可以为评估并购交易导致的反竞争效果或促进竞争 效果提供支持。这种分析通常会模拟不存在拟议交易时相关市场 的情况,并将该情况与实际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对比。 12、就其本质而言,经济模型及其论点是对现实情形的简化。因 此,指出特定的论点或模型“基于看似不切实际的假设”,通常 还不足以去反驳相关论点或模型。同时,我们有必要明确实际情 形的哪些方面需要更为清晰地反映在模型或论点中,也有必要指 出它们为什么会准确性 3.3.3 及时性 3.4 其他建议 3.4.1 真诚合作 3.4.2 尽早就可获得的数据类型与委员会进行商谈 3.4.3 数据要求文书草案与数据样本的商谈 3.4.4 数据采集、格式及提交的透明度 3.4.5 数据的直接获取 附件:一份理想的实证分析报告的结构及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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