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书管理系统上线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厅水字[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08]146号)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规范经营资质有关情况动态报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在有关情况发生后的15日内向其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履行报备手续:(一)企业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见附件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内容未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增加新股东的,还应提供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章程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变动备案表》;2.变更后的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交办水函[2015]985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98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组织开发了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拟于2015年12月30日起开展系统中的国际航运行政许可业务上线试运行工作。
现将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办理范围适用于申请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以及报送《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航运公司基本情况。
国际航运其他业务、港澳航线业务行政许可上线试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网上办理程序(一)申请人(企业)通过8.0版本以上的IE浏览器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申报门户网站”),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凭用户名、密码进入后,方可开展业务申请和信息报送。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凭网上电子身份证书(以下称“电子密钥”)登陆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管理端门户网站”),在网上进行审核。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无船承运业务为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交通运输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船承运业务为15个工作日,但不含相关公示时间)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注意事项(一)使用前请参阅系统登陆页面文件下载区的《综合门户子模块用户使用操作手册》《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管理子模块用户操作手册》《电子密钥使用指南》等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8.25•【文号】厅水字[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水路运输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
2003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这批证件将于2008年10月31日到期(以下将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简称为旧证)。
为保障经营者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管理,部决定对即将到期的旧证统一换发新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时间及旧证有效期(一)换证对象。
本次换证对象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含企业、个体经营户)。
(二)换证时间。
结合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换证工作,换证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旧证有效期。
由于旧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与换发新证存在时间差,为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我部决定将旧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
二、换证要求(一)申请换证的经营者应通过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换发新证。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因行政区划建制变化需要相应变更企业名称的,凭已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在换发新证时作相应变更。
(四)换证应提供的资料:1.凭有效旧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样式不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交办水函〔2024〕1361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1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部规划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根据部标准化工作总体部署和水运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按照《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规〔2020〕1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5年度重点立项方向(一)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及其他推动交通运输重点工作需要的水运工程基础性、通用性行业标准。
(二)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可持续交通体系的水运工程标准。
(三)支撑重大工程建设,助力各交通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促进水运基础设施质量、智能化与绿色化水平提升的相关标准。
(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标准“走出去”相关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五)标准复审提出的有修订需求的现行标准(见附件)。
(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配套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二、工作要求(一)项目申报实施网上受理。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规程》(JTS/T 120—2022)相关要求,认真编制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告,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注册后进行申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09•【文号】交办运函〔2019〕130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
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水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狠抓法规标准制度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渡口运营人等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所有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最终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规定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5.06•【文号】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交办科技函〔2024〕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规〔2020〕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组织抽检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产品监督抽查产品为: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防眩板、玻璃钢管箱、公路隧道LED照明灯具、板式橡胶支座、路面标线涂料、沥青、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溢油分散剂、船用救生衣等11种。
监督抽查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1。
二、抽查程序(一)听取产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使用及质量控制情况的介绍;(二)检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三)按标准规范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按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三、抽查组织与实施(一)部科技司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在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抽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抽取27家抽检机构及抽查对象,并制定了《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2),明确各抽检机构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3)。
后续将对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5.25•【文号】交办水〔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试运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航运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内航运、港澳航线行政许可和备案网上办理功能投入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航运行政管理业务(一)网上办理范围。
适用于需报部办理的:沿海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沿海省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审批;颁发、换发、注销沿海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换发、注销沿海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沿海省际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等备案业务。
(二)网上办理程序。
1.申请人(国内航运企业)通过8.0版本以上的IE浏览器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系统申报端”),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凭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业务申报。
2.根据信息系统三级等级保护要求,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凭网上电子身份证书(以下简称“电子密钥”)登录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端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系统管理端”),在系统上进行材料审核、上报等。
(三)试运行时间。
2017年8月1日起,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内航运行政管理业务开始试运行,国内航运企业、地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网上业务申请、审核、上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3.12•【文号】交办海函〔2019〕349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海函〔2019〕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运输系统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为持续做好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确保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提出如下要求:一、持续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强化领导责任,保证执法改革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间断。
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继续履行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各级水上交通执法机构要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2018)》(海政法〔2018〕114号)、《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海政法〔2018〕123号)、《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海政法〔2013〕827号)、《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政(海政法〔2017〕691号)、《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政法〔2017〕187号)等要求,做到执法标准不变,执法程序不变,执法水平不降。
三、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各级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执法机构要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海政法〔2017〕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水上交通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保持申请条件不变、审查标准不变,并做好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
章(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4.13
•【文号】交办水〔2017〕51号
•【施行日期】2017.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
的通知
交办水〔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2017年5月1日起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原“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审批专用章”和“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专用章”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1)”用于部实施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审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国际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国
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等许可事项依法制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文书,原“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批件”同时取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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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书管理
系统上线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水字[2013]232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书管理系统上线应用有关工作的通
知
(厅水字[2013]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工作,部水运局组织研发的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水运证书管理系统”)已完成测试,近期将上线应用,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运证书管理系统是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船舶管理业务
许可证(以下简称“证书”)核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的信息平台。
今后,上述证书核发将由该系统统一授权编码和核发。
凡未通过该系统印制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今后一旦发现核发无效证书,将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罚并通报。
二、水运证书管理系统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开放使用。
各单位可通过此系统查询、统计本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船舶的基本信息,实现对全国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海务和机务管理人员的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