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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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张家港高中学费标准

张家港高中学费标准

张家港高中学费标准
一、学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1. 公办高中:学费根据学校等级、班级类型和学生入学年份等因素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 重点高中:每学期学费约为人民币500元至800元; * 普通高中:每学期学费约为人民币300元至600元。

2. 民办高中:学费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费减免政策
1.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学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 减免金额通常不低于学生一年应缴学费的50%,最高不超过学生一年应缴学费的80%。

三、其他费用
1. 学杂费:包括教材费、校服费、住宿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制定。

2. 奖学金和助学金: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四、收费管理规定
1.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 学校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公示,确保收费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以上是张家港高中学费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家长和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学费收取情况,以便做出更好的决策。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中小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义务教育学费、杂费等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第七条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学校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第八条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九条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教育发展等情况,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2024年中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024年中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引言: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确保教育公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国决定在2024年推出中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本制度将详细规定中学教育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用途和公示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家长和社会公众了解中学教育收费情况,维护中学教育公平和透明。

一、收费项目:1. 学费:学费为中学教育的基本收费项目,用于学校的日常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学费标准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和教育质量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定。

2. 教材费:教材费用于购买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和辅助教材。

教材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在收费公示制度的框架下,经学校机构召集的家长代表会议讨论并确定。

3. 住宿费:对于需要提供住宿的学生,学校可以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的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收费公示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公示。

住宿费用主要用于宿舍设施维护和管理。

4. 实验、实习费:对于涉及实验和实习的课程,学校可以收取相关的实验、实习费用。

实验、实习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应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和教育经费保障计划中明确,并在收费公示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公示。

5. 其他杂费: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可以适度收取其他杂费。

其他杂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应在学校明确,并在收费公示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公示。

二、收费标准:1. 收费标准制定应坚持合理、公正、透明原则。

学校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教育质量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2. 学校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收费标准公示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公共场所,以方便家长和社会公众了解。

3. 学校应建立收费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任何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经过学校机构召集的家长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学校教职员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为完善普通高中教育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普通高中学费管理办法。

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由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制定或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时,要加强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严格审批程序。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标准。

高中阶段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

建立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省辖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新课改要求、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在现阶段,各地普通高中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5%。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三、加强高中收费管理1、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中学学校收费制度范本

中学学校收费制度范本

中学学校收费制度范本一、学费收费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教育部门规定,我校学费按年度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初一至初三学生学费为每年5000元,包括学杂费、综合素质教育费、教科书费等。

(2) 高一至高三学生学费为每年6000元,包括学杂费、综合素质教育费、教科书费等。

2. 学费收取方式:(1) 学费按月收取,每月500元/600元,学年共计10个月。

(2) 学生入学时需一次性缴纳首月学费。

(3) 学费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缴纳。

3. 学费退费规定:(1)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学费将根据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进行退费,退费比例如下:- 在校不满1个月的退费比例为80%。

- 在校不满2个月的退费比例为60%。

- 在校不满3个月的退费比例为40%。

- 在校不满4个月的退费比例为20%。

- 入学满4个月及以上的,学费不予退还。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可按情况退还部分学费。

二、宿舍费收费标准1. 我校提供优质宿舍,以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宿舍费收取标准如下:(1) 宿舍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1000元/1500元,分别适用于初中和高中学生。

(2) 学生每学年入住宿舍需一次性缴纳首学期宿舍费。

(3) 宿舍费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缴纳。

2. 宿舍费退费规定:(1)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宿舍,宿舍费将根据实际入住时间进行退费,退费比例如下:- 入住不满1个月的退费比例为80%。

- 入住不满2个月的退费比例为60%。

- 入住不满3个月的退费比例为40%。

- 入住不满4个月的退费比例为20%。

- 入住满4个月及以上的,宿舍费不予退还。

(2)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审核同意,可按情况退还部分宿舍费。

三、其他费用收费标准1. 餐费:(1) 各年级学生餐费标准一律统一,每月300元。

(2) 餐费按月收取,每月1号前缴纳上月餐费。

(3) 餐费可通过现金或食堂预付卡方式缴纳。

中学收费管理制度(5篇)

中学收费管理制度(5篇)

中学收费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重点普通高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权限的规定,不自立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

二、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在学校变更时相应变更许可证。

三、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据,做到购买票据数与收费人次数相一致,做好票据保管工作。

四、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收费合法,支出规范,不坐收坐支,不挪作他用。

五、及时向家长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高收费行为透明度;热情、耐心回法答收费对象的政策咨询。

六、不提前收取任何费用,合理收取代管费,并且做到严格控制代管费支出项目,按学期及时结算,向家长公布,多退少补。

七、不准年级、班级和个人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必究。

八、未经学校同意,不准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学习资料等物品。

中学收费管理制度(2)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的对中学学生收费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1. 收费标准和项目:明确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实验费、体育费、保险费等,具体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学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2. 收费公示:学校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于学校网站、教学楼、学生宿舍等显眼的地方,确保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收费情况。

3. 收费时间和方式:明确收费时间和方式,例如是否分期交纳、缴费的地点和方式(线上支付、现金支付等),方便学生和家长缴费。

4. 收费减免政策:学校应建立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接受教育。

5. 收费管理流程: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流程,包括缴费登记、财务核对、发放收据等环节,确保收费过程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6. 收费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收费监督岗位,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收费违规行为发生。

7. 不得乱收费:学校要严禁乱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与教育事务无关的费用,如强制购买物品或参加商业活动等。

2024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2024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2024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2024年中学收费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些相关政策和规定:
1. 学费:學費根据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费一般是按学年收取,可根据学校和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

学费的具体金额将在开学前公布,以便家长和学生提前了解。

2. 杂费:杂费包括教材费、实验费、活动费等。

这些费用是根据学生实际使用的教材、实验用品和参加的活动来收取的。

学校会提前公布具体的杂费项目和金额,并要求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3. 优惠政策:学校可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学费或杂费的措施。

这些优惠政策一般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学生,需要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学校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优惠。

4. 缴费方式:学校通常会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现金缴费等。

家长可以选择最便捷和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5. 收费透明:学校有责任向家长和学生提供收费说明和相关政策,确保收费的透明性。

学校需要及时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时间和方式,并保证收费过程的公正公平。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2024年中学收费管理制度,实际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收费政策以各所中学的规定和公告为准。

中学规范收费制度

中学规范收费制度

中学规范收费制度引言中学收费制度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收费制度能够保障学校财务的合理运营,并确保学生及家长对学费等费用的公平知情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学规范收费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等,旨在为中学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1. 收费项目中学规范收费制度包括多个收费项目,以下为其中几个重要的收费项目:1.1 学费学费是中学教育中最为常见的收费项目之一,它是学生接受教育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

学费应根据不同年级、不同课程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并经过定期审核和调整。

1.2 住宿费住宿费是针对需要寄宿的学生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学生的食宿、水电、设施维护等费用。

住宿费应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条件和服务水平相匹配,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和审批。

1.3 教材费教材费是学生购买教材所需支付的费用,用于购置教学所需的教材和辅助教材。

教材费应根据课程设置合理确定,并在教材选择和采购过程中保证价格的透明和合理性。

1.4 实践费实践费是指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实验室使用费、实地考察费等。

实践费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和需求合理确定,并确保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权益。

2. 收费标准中学规范收费制度对于每个收费项目都应设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确保收费的公平和合理。

以下是制定收费标准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2.1 成本核算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教育服务的成本,包括师资费用、教学设施费用、教材采购费用等。

通过对成本的合理核算,可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2 区域经济水平收费标准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进行制定,以适应当地家庭经济状况的差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学生家庭的承担能力。

2.3 合理利润中学作为一种教育机构,其经营收费应有一定的合理利润,用于学校的发展和改善教育条件。

然而,这一利润应适度控制,不能造成对学生和家长的过度负担。

3. 收费程序中学规范的收费制度应确保收费程序的透明、公正,以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办事指南市教育局社会办学管理处一、项目概述1、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地址受理: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具体承办:成都市教育局社管处,86123217,成都市文庙后街石室巷6号1号楼121、123室。

2、承诺时限⑴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材料应当补正内容;⑵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申请筹设受理后30天内;⑶作出是否批准正式设立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受理后三个月内;3、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20元;收费许可证正本号:川费AO047130。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2]75号)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三、办理流程(一)领取相关材料和表格:1、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领取办事指南和《成都市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成都市政务中心地址:成都市草市街2号,联系电话:86924849,经办人:曾晶;2、在网上下载办事指南和《成都市民办学校申报材料范本及表格》,网址:/index.jsp ;(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需要向市教育局提交的材料和办事流程如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不进行申请筹设而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组织机构代码;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将上述材料报送成都市政务大厅教育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形式审查:⑴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教育局受理;⑵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教育局受理;6、学校取得教育局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⑴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对受理的办学申请组织审查、考察,符合筹设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筹设的决定,市教育局将发给筹设批准书;⑵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05•【字号】[2000]湘价费字第170号•【施行日期】200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2000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第170号2000年6月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委员会):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0)2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在制定2000年秋季收费标准的同时,对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现一并通知如下:一、义务教育收费1、杂费:全省统一按农村和城区(指县城关镇以上的区域)分别制定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代收费:分为省定项目及标准和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两个部分。

省定项目及标准部分包括书籍课本费、科技活动费、预防保健费、校徽及档案费、帮困保学费共五项;省定项目、市(州)定标准部分包括作业本费、班费、寄宿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影票费、计算机课本书籍及维护费、英语课书籍资料费共八项。

作业本费、班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影票费由市(州)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成本、服务内容制定收费标准;寄宿费、计算机维护费由市(州)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

3、借读费:省定最高限额为每生每期:小学100元、初中150元。

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挂牌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名单见附件三)可按每生每期小学150元、初中200元执行。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从2000年秋季起,调整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实行省管收费项目、分级制定收费标准的政策。

中学收费管理办法

中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是学费、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代收学生教材费,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代收代付的收费工作。

第三章收费原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应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项目、标准为依据,自觉规范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自立项目。

第四条代收费项目应坚持“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不得按年或者其他时间段收取费用。

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章收费票据
第六条各项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使用从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的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不得无票据收费。

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报销及保管需由财会人员专人管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学生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变动后学籍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八条学费、住宿费应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无故欠费。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收费管理,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价费﹝2007﹞247号【发文日期】2007-08-14【实施时间】2007-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服务性收费。

其中代办费范围为教材(含磁带)、簿本、讲义、体检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活动实践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寄宿生住宿费、伙食费、毕业班补课费(从高二年级开始)、取暖费(仅限淮河以北地区冬季供暖的学校)。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权限。

(一)收费项目管理:高中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高中收费项目。

(二) 收费标准管理: 1、 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高中学费在省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辖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考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履行定调价相关程序后,三部门共同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39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00]88号)规定执行。

关于星级高中收费问题,凡已经评估确认的四星级、三星级高中按原规定的省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高中,按市重点中学标准收费;二星级以下高中按一般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中学学校收费制度

中学学校收费制度

1.1.1中学学校收费制度收费应按照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

收费前,须向财政局申请立项,到物价局办理核价手续。

1.收费要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3.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上海市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4.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代办费及服务性代办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6.学校对学生补缺补差决不收费。

7.捐资、捐物助学不得与入学挂钩。

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意向书并开具相关票据。

8.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账,不设账外账。

9.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依法纳税。

1.1.2中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范围。

1.校级领导因公务外出。

2.学校教科研等各类集体活动。

3. 接送重要文件、大额款项及考试试卷等。

4. 物资采购。

5. 对外接待。

6. 其他公务。

二、公务用车管理1. 公务派车管理(1)学校公务派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安排。

(2)学校设立《公务派车登记簿》、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

(3)用车遵循勤俭节约、合理调度、尽量拼车出行的原则。

2. 公车保险与维修管理公车保险与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需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到中标企业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3. 公车用油管理公车购油,学校办公室须详细登记燃油购买使用情况,燃油登记实行登记号办法,登记号由年度和序号共6位数组成且在购油发票上注明登记号,作为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会计凭证摘要)重要内容。

4. 公车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车必须按期参加检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审批权(不含一般高中住宿费)已于2023年春季由设区市政府变更为省级政府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一般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进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价格法》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一般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公办一般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一)公办一般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择校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二)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一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一般中学附设的职业高中班)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二、管理权限(一)收费项目管理一般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收费项目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县(市、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

(二)收费标准管理1.高中阶段教育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在省规定的标准之内(省规定的学费标准另行发布,在省定新标准发布之前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23]1号文件执行),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依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同学家庭承受力量、办学培育成本等状况确定,省级及以上政府和部门所属的公办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

财政条件较好的市、县(含县级市)可免收或减收学费。

2.目前一般高中择校生的比例和择校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由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详细方案,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5•【字号】云政发[1997]129号•【施行日期】199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5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学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义务教育等4个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向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关于颁布云南省义务教育等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教育乱收费现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已颁发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教育事业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将有关的主要问题请示如下:一、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教育收费的审批和调整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3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高中收费管理制度(5篇)

高中收费管理制度(5篇)

高中收费管理制度为规范教育收费的行为,提高教育收费的透明度,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标准和法规,坚决杜绝擅自立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切行为。

二、切实做好代办费核实结算,学期结束前结算代办费,结算清单学生人手一份,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

三、教研组、年级组不得擅自收费,不得向学生推销任何教辅资料。

四、学校因教育教学活动等需要,一定要向学生收费,必须经学校党、政、工办公会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教育收费公示场所至少设立两处,一处设在室外橱窗公示栏内,一处设在收费场所,并张贴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公示表。

七、收费公示栏应固定设立在学校醒目位置,以便广大学生和家长阅览。

八、收费公示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及时更换或制定新的有关内容。

九、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我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高中收费管理制度(2)是指对高中学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

收费管理制度一般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以确保收费公开、合理、透明,保障学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1. 收费标准:学校根据教育资源投入和服务成本等因素确定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确保合理性和公平性。

2. 收费项目:学校明确列出各项收费项目,并注明名称、用途、收费标准等信息,确保学生和家长清楚明了。

3. 收费程序:学校规定收费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并明确途径和方式,确保公开透明。

4. 优惠政策:学校为一些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费用优惠政策,确保公平和包容。

5. 收费通知和公示:学校在适当时间向学生和家长发出收费通知,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6. 费用使用和管理:学校对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并符合规定。

7. 监督和检查:学校和相关部门对收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收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项目名称:普通中学学籍管理
实施依据:《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及附件2《甘肃省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甘肃省公办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
地区项目
学费
住宿费
一般学校
市级示范性学校
省级示范性学校
每间7人及以上
每间6人及秋季
市直、凉州区、民勤
335
370
385
420
485
520
120
132
古浪、天祝
210
245
260
295
100
110
甘肃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最高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性学校
0.6万元∕生·(三年)
市级示范性学校
0.4万元∕生·(三年)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教财[1996]101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教财[1996]10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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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1996年12月16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
第三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宅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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