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帮助、关心和支持那些面临困难的职工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促进困难职工的发展,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幸福感。
下面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探讨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
首先,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帮扶困难职工符合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劳动法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帮助困难职工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确保其工作稳定和生活素质。
其次,减少困难职工的就业风险,避免社会问题的产生。
再次,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积极性,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最后,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然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是建立困难职工信息系统,实现全员信息化管理。
二是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包括经济补贴、医疗救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三是设立专门的困难职工帮扶岗位,由专门的帮扶人员进行协助和指导。
四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帮助困难职工调整心态、解决内心问题。
五是建立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价和奖励,激发工作动力。
最后,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与问题。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幸福感。
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社会声誉,增强了团队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制度执行不到位、帮扶资源分配不均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完善帮扶机制和资源配置,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总结来说,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升企业形象、改善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解决一些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困难职工帮扶实施办法根据“成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一、困难职工帮扶的目标和最低生活标准(一)目标:“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是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扶措施,使全公司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不低于成都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标准: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本公司内困难职工家庭月人均最低生活费不低于480元,并根据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二、困难职工的分类和界定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因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常年生病吃药,子女上学所需费用并造成家庭长期处于最低生活水平480元以下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二)重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重困职工。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480元的。
2.由于职工本人,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等原因,半年内用于治疗的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家庭成员同期总收入的。
3.由于遭受严重灾害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职工。
一般困难职工分为A、B、C三类。
1.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A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0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48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0元,供一个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的。
2.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B类困难职工:(1)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480元,低于550元的;(2)在职职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略高于500元,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要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3)职工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同时供两个及以上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其中必须有一个上大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4)单亲职工法定抚养子女上正规大、中专院校,造成生活困难的。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及工作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及工作制度一、引言二、中心的职责和目标1.中心的职责是协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及工作中的困难,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2.中心的目标是提供全方位的援助,帮助困难职工改善生活质量,增强自身能力,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中心的服务范围1.中心的服务对象是经认定的困难职工,包括因残疾、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的职工。
2.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补贴、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等。
四、中心的组织结构1.中心设立领导班子,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中心设立多个部门,包括财务部、就业服务部、生活服务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
3.中心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中心全体职工参加,就中心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讨论。
五、中心的工作机制1.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按照计划和预算进行工作。
2.中心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向中心主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职工会议,中心主任向全体职工通报工作进展和重要事项。
2.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对中心的经费进行管理和账务核对。
3.中心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使用和报销。
七、中心的工作要求和评估1.中心要求员工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效果。
2.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整改和培训。
3.中心每年开展工作总结和规划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八、中心员工的权益和义务1.中心员工有权享受国家和中心规定的薪酬、福利和假期。
2.中心员工有权参与中心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享受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
3.中心员工必须遵守中心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服从领导的管理,并尊重他人的权益。
九、中心的监督和检查1.中心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
2.中心定期接受行政部门对中心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平朔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平朔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产部、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社保中心及各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帮扶中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具体业务设在工会劳动保护部。
办公室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兼)副主任:公司工会副主席(兼)成员:由公司工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三章帮扶中心的职责第四条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工会关于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文件精神,全心全意地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指导方针,依法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五条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要经常深入困难职工家中对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致困原因等进行调查摸底,详细记录。
第六条为困难职工提供服务,做好对困难职工的来访接待、政策咨询、解疑释惑工作,把困难职工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帮扶中心领导组,以便得以处理和解决。
第七条对公司各单位的困难帮扶工作实行宏观指导。
第八条做好对困难职工大病补助金、特殊救济金和子女金秋助学金的救助工作。
第九条加强帮扶资金的管理,正确、合理地使用帮扶资金。
第四章帮扶的范围第十条公司在册的合同制员工(系工会会员)且在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成立时已捐款,但现已退休的职工除外。
对新参加工作的平朔集团公司在册在岗的合同制员工(系工会会员),每年在年初由各单位工会组织一次捐款,标准与往年一样。
凡参加捐款的员工,若家庭遇到困难,与公司其他员工享受同等帮扶待遇。
第五章帮扶原则第十一条帮扶工作原则1.遵章办事,分类帮扶原则;2.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3.区别对待,特困特助的原则;4.资金救助与精神关怀相统一的原则;5.有难人帮我,无难我助人的原则。
第六章帮扶中心的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十二条帮扶资金来源。
公司现有的帮扶资金、利息及其他收入;新参加工作员工的捐款。
-5-以后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当采取公司行政拨款或组织职工捐款的方式对帮扶基金进行补充。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管理。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制度
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帮扶困难职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会帮扶中心是工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帮扶服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关心职工生活,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第三条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第四条工会帮扶中心工作应注重实效,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困难职工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会帮扶中心设在各级工会组织内,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同级工会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同级工会指定。
第六条工会帮扶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协调联络。
办公室设在本级工会组织内,办公地点、办公设施由本级工会提供。
第七条工会帮扶中心设立专家顾问组,由具有一定经验的工会干部、职工代表、专业人士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组成。
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帮扶中心的重大工作进行咨询、评估和指导。
三、工作内容第八条工会帮扶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开展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调查,了解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二)针对困难职工的不同需求,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等服务。
(三)开展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帮助困难职工提高就业能力和生活质量。
(五)开展职工文化活动,丰富困难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开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为困难职工提供多元化、多样化的服务。
四、工作流程第九条工会帮扶中心工作流程分为:申报、审核、公示、实施、反馈、总结六个环节。
(一)申报:困难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帮扶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所在单位工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送给上级工会帮扶中心。
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制度资料汇编
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制度资料汇编一、基本概述二、制度建设1.中心组织结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置主任、处长、科员等职位,由市总工会下属单位根据需求设立,并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和帮扶事务的执行。
2.帮扶对象认定中心设立困难认定小组,根据政策规定和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审核并确定困难职工的帮扶对象。
认定标准要公开透明,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3.经济援助制度中心建立困难职工经济援助制度,根据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政府相关政策,提供一次性经济援助、困难补贴、住房救助等不同形式的帮助。
4.心理支持制度5.职业培训制度中心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职业培训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6.就业创业支持制度中心与劳动资源市场和创业服务机构合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通过开展就业和创业推介会、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困难职工实现自主创业。
7.困难职工帮扶基金制度中心设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通过工会会费、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三、运行机制1.中心的日常运行由中心主任负责,处长负责具体的帮扶事务协调与管理,科员负责协助处理帮扶相关的事务。
2.中心与工会、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困难职工帮扶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3.中心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每位困难职工的跟踪和帮扶情况记录,确保帮扶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帮扶效果评估1.中心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帮扶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改善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2.对于帮扶效果显著的困难职工,中心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宣传,鼓舞其他困难职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中心与相关第三方机构合作,委托专业机构对帮扶工作进行评估,提供独立的评估报告,为帮扶工作的改进提供建议。
五、宣传推广1.中心利用媒体、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设立和帮扶政策,增加公众对困难职工问题的关注度。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长效机制,推动建家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公司工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协同配合。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病、残疾或遭受重大灾害,家庭生活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其他工会委员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档案建立、信访接待、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等。
第四章帮扶标准第五条困难补助标准1.建档困难职工,一般安排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进行慰问,一次性发给300—500元困难补助。
2.特殊困难职工,经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研究,一次性补助1000—3000元。
第六条其他援助1.接待困难职工来信来访,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对口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公司领导和工会干部(工会委员、女工委员、经审委员)与困难职工建立对口联系,在节假日等时期,上门对困难职工进行慰问。
第五章帮扶资金第七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主要来源以下方面:1.公司行政专项拨款2.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慰问金3.爱心互助会援助资金4.职工爱心捐款5.其他来源第六章帮扶程序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统一制作的困难职工申请表,交到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
2.困难职工帮扶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其基本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和要求。
3.困难职工帮扶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对困难职工申请表进行审定、确认。
4.对符合要求的,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列入帮扶对象,给予相应帮扶。
2024年学校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2024年学校困难职工帮扶办法
1.建立专门的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学校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或小组,负责关注职工的生活困难,及时予以帮助和支持。
2.提供经济援助: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为困难职工提供经济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3.开展心理支持和关怀工作:学校可以组织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为困难职工提供心理支持和关怀,帮助他们缓解压力,调整心态。
4.提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支持:学校可以组织职业培训课程,提升困难职工的就业竞争力,并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再就业机会。
5.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和教职工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和支持,包括购物、清扫、照料等。
这些只是一些基本的帮扶办法,具体的实施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职工的需求来确定。
希望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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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施行日期2006.09.07文号财建[2006]468号主题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地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
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没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章制度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落实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关心和支持,促进企业和职工良好关系的形成,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困难职工是指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生活困难,暂时或长期无法获得正常工资待遇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得到帮助的职工。
第三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助、诚信的原则,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职工的实际需求制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通过制定帮扶政策、建立帮扶基金等措施,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帮扶政策第五条企业制定的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为困难职工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二)为困难职工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三)为困难职工提供义务协助和咨询服务;(四)为困难职工提供医疗保健和安全保障;(五)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六)为困难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的情况、需求和帮扶措施进行记录,并定期更新和评估。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绩效考核机制,对认真履行帮扶职责,积极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帮扶措施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措施应当区别情况,因人施策,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和原因,采取不同的帮扶方式。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基金,用于帮助困难职工缓解生活困难,改善就业条件和环境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稳定的工作机制,鼓励困难职工参与生产劳动,提高收入水平,增加自身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临时援助措施,对突发事件或特殊困难的职工给予及时帮助。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成立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帮扶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困难职工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小组应当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8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规定
困难员工帮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为工会春节慰问困难员工和集体送温暖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减轻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经济困难的员工的生活压力,发扬公司员工团结一心、互帮互助的友爱精神,增强团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体现和谐的企业文化氛围.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适用三、权责本制度由工会委员会制定,各单位照案执行.四、组织机构组长:成员:五、帮扶程序1、准确摸底,精准帮扶.公司各单位要认真、全面摸清和掌握本单位困难员工基本情况,杜绝“人情帮扶”“关系帮扶”,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退尽退”含内退员工,退休人员、工亡家属及伤残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2、困难员工帮扶标准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行政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员工家庭;②、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家庭;③、家庭成员遭遇意外灾害,损失巨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④、单亲丧偶家庭;单身一人且患有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同时患重病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重病且有子女在大学就读的;⑤、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家庭,不建立档案: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⑥、公示上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员工,公司工会将进行集体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会.六、困难员工档案管理1、困难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发现随时上报,随时救助,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2、困难员工档案以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七、困难员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1、困难员工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困难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困难证明;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4、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及各种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及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精神残疾人”证明复印件也可和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5、家庭遭受灾害的有效证明一年内;6、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上学证明材料、学费、宿费票据一年内.八、困难员工申报认定程序:1、申报.由困难员工本人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员工申请书1员工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困难员工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困难证明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2员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大病及各种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及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精神残疾人”证明复印件也可和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3家庭遭受灾害的有效证明一年内;或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上学证明材料、学费、宿费票据.2、入户调查.基层工会收到困难员工申请的资料,应依据困难员工认定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派2名或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困难员工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代理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3、公示.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员工,经基层单位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单位按照困难员工公示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单位工会应出具困难员工公示无异议证明,填写纸质困难员工登记表,并提出审查意见,签章齐全后上报公司工会困难员工帮扶站.4、审核.工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困难员工认定条件,对上报的困难员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将合格的困难员工材料汇总上报报公司工会研究批准.5、审批.工会负责对工会拟建档的困难员工进行审批,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本系统及下属单位工会拟建档的困难员工进行审批.6、建档.工会应及时将本级工会已审批的困难员工档案上报公司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7、救助.经审批确定为困难员工的,公司工会困难员工帮扶站可根据其困难情况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救助帮扶.。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提高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包括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成立要坚持“党建引领、高效运行、服务职工、解决问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解决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急需之处,不能用于其他市场化运作或个人盈利活动。
第五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管理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加强对困难职工的需求调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切实解决职工的困难问题。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困难职工可以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帮扶,工会组织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给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设立申请受理窗口,接受困难职工的申请,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十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困难职工,应当将批准的专项资金及时发放给申请人,确保其尽快解决困难。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当做好资金使用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并定期向职工、工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困难职工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1.解决重病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药费、医疗器械费等。
2.支付职工的生活临时救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因特殊情况导致的临时生活费用。
3.支付职工的子女教育补助费: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子女的学费、书本费等。
4.支付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因住房问题产生的困难。
5.支付职工的就业创业培训费:主要用于提供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困难职工提供解困绿色通道;(二)坚持“救急济难”的原则,确保不使一名困难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三)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的原则,公司党政工团合力推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和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帮扶的公司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成员:总经办主任、人资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工会副主席、发展计划部部长、职工医院院长、团委副书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主任:组织部部长成员:工会副主席、人资部部长、发展计划部部长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对困难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待职工来访要满腔热情,对待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和解答;(二)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困难;(三)负责根据求助职工的请求,建立帮扶职工的档案,分类处理求助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请求,及时了解求助职工的状况;(四)负责对职工超越规定范围或不符有关规定的请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章第七条公司成立就业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
组长:总会计师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成员: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离退处处长、实业公司经理第八条帮助程序(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的职工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本人可填写生活困难家庭就业申请表,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对要求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三)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困难职工家属发布就业信息,对困难职工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帮助。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帮扶制度1.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困难职工帮扶的具体要求和目标。
2.建立困难职工信息登记与管理机制,确保对困难职工的情况进行准确、全面的了解。
3.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责任分工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体系1.成立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加强沟通与协调,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帮扶服务。
2.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
三、加强就业帮扶力度1.加强与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优先提供就业机会给困难职工。
2.开展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提升困难职工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岗位机会,为困难职工提供第二职业机会。
四、加强住房帮扶工作1.加大政府投入,提供适应不同困难程度的住房帮扶政策和措施。
2.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项目,为困难职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3.加强住房信息公开与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五、健全医疗保障体系1.完善困难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
2.加强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合作,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困难职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六、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工作1.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关注度,激发社会各界对困难职工帮扶的关心和支持。
3.加强对帮扶工作的宣传和倡导,树立正面榜样,鼓励更多人参与其中。
在实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创新方法、加强监督评估,不断提高工作效果和质量。
同时,要注重保护困难职工的隐私和尊严,确保帮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更好地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幸福。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模版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集团公司实施“两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以来,解决了困难职工的实际困难,得到了职工的认可。
结合《集团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运行情况,为促进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管理办法,完善困难职工档案,明确扶贫帮困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使困难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主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工会副主席、财务管理部部长组成,主要负责集团公司级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成员为所属各单位工会主席、集团公司工会工作人员和集团公司工会财务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制定困难职工救助实施方案、帮扶救助资金发放、困难职工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资金发放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建立两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第六条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领导小组是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领导组织。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一)审核建立集团公司级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困难职工救助实施方案,提出集团公司救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工会常委会研究、工会财务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二)对所属各单位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进行核实、确认、报批和资金发放工作;(三)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困难职工救助工作;(四)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监督工作小组负责救助费下拨和使用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工会是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领导小组的组织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一)负责对申请救助的集团公司级困难职工进行核查、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二)负责定期走访、调查、了解集团公司级困难职工情况,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本单位集团公司级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要随时反馈;(三)在集团公司救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办法,形成本级帮扶救助机制,积极开展自助救助工作,确保困难职工救助工作不留死角。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方案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方案困难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非本人原因而处于特殊困境,需要帮助和支持的员工。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这部分员工,建立一个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下面是一个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方案的概述。
一、中心的目标和宗旨2.宗旨:关心职工,倾听他们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中心的职责和功能2.经济援助:建立经济援助基金,对困难职工进行资金援助,并定期审查援助对象和金额。
4.培训指导:组织培训课程,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协助困难职工提高就业竞争力。
三、中心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四、中心的运行机制和筹资方式1.运行机制:中心可以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另外,可以成立义工团队,由企业内职工自愿参与帮扶工作。
2.筹资方式:中心的运营资金可以通过企业内部捐赠、社会捐款以及政府支持等方式筹集。
五、中心的宣传推广和评估机制1.宣传推广:通过企业内部通讯、宣传栏、官方网站以及社交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中心的设立和服务内容。
2.评估机制:定期对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以及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措施。
六、中心的合作与联动1.企业合作:中心可以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关注和帮扶困难职工,通过企业内部的资源和渠道提供更多的支持。
2.社会机构合作:中心可以与妇女联合会、工会、慈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互相提供支持和资源。
3.政府支持:中心可以向政府申请项目扶持资金,寻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七、中心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1.评估指标:通过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困难职工的就业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生活质量等指标。
2.反馈机制:向困难职工征集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座谈会,接受他们的反馈,并根据反馈进行改进。
以上是一个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方案的大致概述,具体实施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这个帮扶中心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关心职工,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效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收入与管理1.从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经费中拨款;2.社会各界的捐款或赞助;3.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收入。
第二条中央财政拨款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依据预算、审计和相关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三条地方财政拨款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会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需按照中央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履行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形成的资金,除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使用外,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项目应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帮扶工作。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使用资金,不得超出批准的金额和用途。
第九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建立专项资金的台账,记录资金的收支情况,并保存相关票据、凭证等财务资料。
经费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核算和汇总,形成经费使用报告,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地方总工会。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总工会应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审计,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适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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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困难职工提供解困绿色通道;
(二)坚持“救急济难”的原则,确保不使一名困难职工因生活困难而发生意外;
(三)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的原则,公司党政工团合力推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或离退休困难职工和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帮扶的公司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援助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委员会
主任:党委书记
副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总经办主任、人资部部长、组织部部长、工会副
主席、发展计划部部长、职工医院院长、团委副书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主任:组织部部长
成员:工会副主席、人资部部长、发展计划部部长
第六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困难职工的信访接待工作,接待职工来访要满腔热情,对待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听取和解答;
(二)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就业帮助、生活救济、法律帮扶等日常援助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困难;
(三)负责根据求助职工的请求,建立帮扶职工的档案,分类处理求助职工提出的不同意见和请求,及时了解求助职工的状况;
(四)负责对职工超越规定范围或不符有关规定的请求,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章就业帮助
第七条公司成立就业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帮助。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离退处处长、实业公司经理
第八条帮助程序
(一)家庭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的职工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本人可填写生活困难家庭就业申请表,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对要求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承办;
(三)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为困难职工家属发布就业信息,对困难职工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九条企业的临时用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张贴招聘启示,进行公开考试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困难职工的直系亲属。
第十条同社会有关部门联系,组织劳务输出,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优先选派困难职工家庭人员外出务工。
第四章困难帮扶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困难职工帮扶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困难帮扶。
组长:工会主席
副组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
成员:工会副主席、组织部部长、财审部部长、实业公司经理、职工医院院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困难职工可向帮扶中心申请帮助:
(一)因家庭遭遇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家庭无固定收入而生活极其困难的;
(三)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的;
(四)生活极度困难造成子女辍学的。
第十三条帮扶程序
(一)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载明困难原因、困难状况、家庭人口,转送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提请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确定;
(二)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建立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司特困职工由公司领导和其结对子进行帮扶;贫困职工由所在单位中级经营管理者结对子帮扶;
(四)定期对贫特困职工帮扶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困难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帮扶资金。
第十五条对符合“低保”条件而未保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
第五章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法律援助领导组,负责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组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发展计划部部长、人资部部长、总经办主任、工会副主席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领导组职责
(一)接受职工的法律咨询,宣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
(二)协调劳动关系,依照《劳动争议条例》化解职工矛盾;
(三)参与对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调查和处理,并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四)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援助程序
(一)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和理由;
(二)十五日内法律援助领导组讨论,提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意见;
(三)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根据受援助人员具体情况,由办公室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信访接待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信访接待领导组,负责接待困难职工的来信来访
组长:党委书记
成员:组织部部长、人资部部长、纪监处处长、工会副主席、离退处处长
第二十条信访程序
根据公司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接待工作要把热情服务与坚持原则相结合,把倾听意见要求与宣传政策法规相结合,把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疏导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访联系、通报、督办制度,对报送、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协调督促、跟踪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三条对信访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归档管理,对职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定期综合分析,上报党委。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职工的检举、控告保守秘密。
第七章帮扶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帮扶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职工救济的行政专项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三)职工的各种捐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为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
转贷和挪作它用;
(二)帮扶资金由工会财务代管,要建立专项账目,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三)费用支出的审批
500元以下由相关组长签字;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相关领导组集体研究,组长签字;
1000元以上由帮扶中心领导委员会研究,组长签字。
第八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联系外出劳务输出、代写诉状、代理劳动争议、印制法律法规宣传材料、购置相关法律法规书籍、职工救济和其它必要的支出;
(二)用于印制财务报表、各种申请书、代理业务或其它有报销凭证,可按规定额度由相关领导签字报销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后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经帮扶中心办公室审查、汇总,报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
(三)根据困难状况确定困难帮扶额度。
第二十九条遭受天灾人祸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受灾人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后报帮扶中心办公室;
(二)家庭损失在万元以下的,最高帮扶不得超过1000元;家庭损失在万元以上的,最高帮扶不得超过3000元;
(三)经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报帮扶中心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因患大病职工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困难申请并填写困难救济申请表;
(二)个人支付除医保报销外低于5000元,不给予困难帮扶;个人支付除医保报销外在5000元以上帮扶10%,但最高帮扶不超过3000元;
(三)由困难帮扶领导组研究,报帮扶中心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