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政处罚案的讨论
浅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案
浅析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违规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案摘要: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疗美容项目的普及,医疗美容的需求与日俱增,巨大的医疗美容市场蕴含丰富的商机,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追逐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求美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医疗机构的监管面临更高的挑战。
本文介绍了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开展“皮秒”激光治疗项目案件的的查处过程,对违法事实认定、违法行为描述及电子证据采集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能为基层卫生监督员提供执法参考。
关键词: 医疗美容卫生监督分析A brief analysis of a medical beauty institution to carry outillegal "picosecond" laser treatment projectYumin Zhang(Shenzhen Futian District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Guangdong Shenzhen 518000)Abstract:Everyone has a love for beauty. With the popularity of medical cosmetology projects, the demand for medical cosmetology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The huge medical cosmetology market contains rich business opportunities. In order to pursue profits, some medical cosmetology institutions viol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will leadto the damage of pati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gulation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faces a higher challeng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process of a case of "picosecond" laser treatment project carried out separately by non-health technicians andassistant medical practitioners in a medical cosmetology clinic. analyzes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illegal facts determination,the illegal behavior description and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law enforcement reference for grassroots health supervisors.Key words: Medical cosmetology Health supervision Analysis医疗美容是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的一项特殊的医疗服务。
医疗美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医疗美容行业应运而生。
然而,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美容法律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医疗美容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原告张女士在某知名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隆胸手术。
术后,张女士发现胸部皮肤松弛,手感不自然,严重影响其生活和工作。
经过调查,张女士发现该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隆胸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张女士将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
三、案件分析(一)医疗美容机构的法律责任1.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技术规范进行手术。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导致手术失败,存在过错。
2.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疗美容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医疗美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使用的隆胸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相关规定。
3.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前应当向患者告知手术风险、手术效果等事项。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对手术风险和效果缺乏了解。
(二)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1.医疗费用赔偿。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因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导致原告张女士身体受损,应当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2.精神损失费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给原告张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费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用的医疗美容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引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我国美容业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美容需求。
但是,随着服务领域的扩大和服务机构数量的增加,美容业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超范围经营或不规范操作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小百货饰品店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设备设施尚未达到标准和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项目,引发了一些纠纷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现将我们监督执法中查处的一起案例加以分析,希望能够为医疗美容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医疗美容纠纷案例1 案情介绍2010年5月4日,平罗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李某投诉,李某称于2010年4月28日在县城某商场一饰品店进行打耳孔,术后造成穿耳孔部位红肿、发脓感染,要求卫生监督所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所经初步调查后于2010年5月5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案件调查人员经多方取证,调查结果如下:1、该饰品店只有由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为普通生活美容;2、该饰品店门口玻璃上贴有“去斑、去痣、打耳孔”等字样;3、打耳孔术使用的美美牌耳订枪仪1台、枪针40枚、碘酊一瓶约10毫升、棉签壹包、脱脂药棉50克、红霉素软膏1支等器械和药品;4、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李某的打耳孔手术是在该饰品店做的,至今饰品店已做此类手术有三年了,无手术人员情况及收取费用登记本和票据;5、给李某进行手术的张某未在当地执业注册。
经过合议,最终认定该饰品店负责人郭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活动,并造成李某人身伤害(伤殘证明),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1、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打耳孔)服务活动;2、没收药品和器械;3、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一起医疗美容纠纷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_李豪新
#案例分析#由一起医疗美容纠纷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引发的思考李豪新,刘 虹,曹树礼(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 100020)[收稿日期]20060508[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06)04-0288-031 案例介绍2005年2月18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某医疗美容专科医院0为举报人施行医疗美容手术即/颧骨磨削术、下颌角磨削术0,造成医疗事故。
经现场调查得知,该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是/某有限责任公司0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举报人原为该院聘任的护士长,2004年4月6日,该院与韩国KAM G -NAM 整形外科医院在北京举行颌面外科新技术的学术交流活动,由韩国医生主刀,中韩两国医生同台免费为举报人施行此医疗美容手术,并使用从韩国带来的设备/磨骨机0,术后造成右侧颧骨骨折脱位,遂在该公司的另一家连锁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施行修复术,术后右侧颧骨前侧有凹陷,功能未受影响。
医院建议其再施行修复术,举报人表示拒绝,认为手术对其造成了医疗事故,要求医院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因该院不同意,故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发现,为举报人施行医疗美容手术的主诊医师是一名韩国籍医生,该医生未取得我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5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6。
另外,协助手术的护士是一名未取得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6的韩国籍护士。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第四十八条,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5年2月25日,对该医院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手术中使用的韩国设备/磨骨机0,未在我国办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手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卫生行政部门当即移送药品监督部门,药品监督部门依据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05年5月31日,对该医院作出警告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举报中提出造成医疗事故的有关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举报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例查处美容场所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案的探讨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7-000-01摘要本文记录了一宗美容场所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涉嫌从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案件的经过,探讨了这类案件的查处过程、法律适用、注意事项等,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疗监督美容场所无证行医一、案件起因二、现场检查接报后,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可见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监督员在场所内一个抽屉里找到了三菱针,在一房间内发现了消毒器械用的高压锅,未见注射输液的针具、注射药品、医疗废物等,也未见处方笺。
在前台执法人员发现了其经营的客户记录本,记录本显示该美容场所第一次开门营业的时间为两个月前。
三、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情况,对该公共场所胡××进行了询问,胡××表示场所属于美容公共场所,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人即自己,目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尚在办理过程中。
现场发现的三菱针是用来给患者进行祛痘用的,高压锅等物品是用于给金属器械消毒用的,该场所有给顾客进行祛痘治疗,但是从来没有进行过注射输液,卖药等行为。
为了查明本案的实际情况,卫生监督员联系了举报的市民,市民表示愿意配合。
次日,市民来到了卫生监督所,陈述了在该美容公共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经过,表示是该美容店主动要求给其进行祛痘治疗,事后收取了她300元的治疗费用,举报市民出示了相关单据。
四、事实认定案件调查至此证据已经收集齐全,经过合议,认定该场所的可能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二是涉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二)(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予以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违法案例分享及思考培训
医疗美容违法案例分享及思考培训一、引言医疗美容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美丽与年轻。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医疗美容违法案例的出现,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分享一些医疗美容违法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思考和探讨。
二、医疗美容违法案例分享1. 案例一:非医疗机构进行整形手术在某城市,一家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非法进行整形手术,导致多名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甚至有人因手术失败而残疾。
这家机构没有合法的医疗执业资质,却擅自进行医疗美容服务,给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2. 案例二:使用假药进行美容治疗一家美容院在进行美容治疗时,使用了一种没有经过批准的假药。
假药没有经过严格的药物审批程序,成分和质量无法保证,使用后导致多名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和其他不良反应。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对患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3. 案例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一家医疗美容机构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宣称他们的治疗效果非常好,并且没有任何风险。
然而,在实际治疗过程中,患者发现效果不如宣传所说,并且出现了一些副作用。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让他们在追求美丽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三、医疗美容违法案例的危害医疗美容违法案例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具体来说,它们可能导致以下危害: 1. 健康风险:非法机构和假药的使用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2. 经济损失:一些不法机构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然而治疗效果却不如预期,甚至出现副作用。
这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金钱,还给他们带来了心理和生理上的痛苦。
3. 信任危机:医疗美容违法案例的频发让人们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质疑,失去了对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生的信任。
这对于合法的医疗美容机构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也给整个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如何避免医疗美容违法案例为了避免医疗美容违法案例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1.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
对一起美容会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案件查处的体会
2 . 1 调查 取证 时注 意 方 法 及 时 保存 证 据 涉 及
依 法进 行监 督检 查 。发 现 : 现 场 两 名顾 客 正 在 按 摩 床 上接 受服 务 , 其 中顾客蒋 某 背部 正在 放血 拔罐 , 操 作 人员 周某 未 能提供 《 医师 资格 证 书》; 现 场未 能 提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 2 0 1 4年 第 1期 ( 第 2 5卷
总第 1 3 7期
对 一起 美容会 所 非 法从 事诊 疗 活动案 件查 处 的体 会
叶蓓 蓉①
摘 要 通过对 1起美容会所非法从事诊疗 活动案件 的分析 , 探讨 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 中取证 的方法及证据 的保存 、
诊疗行为案件 的定性 、 违法所得 的认定 以及行政处罚适用条款等问题 , 并 由此 引发 了对 同类案件 的一些思考与体会。
事实 , 根 据 以上情 况 , 钟 楼 区卫 生 局 遂 予 以受 理 、 立 案 调查 。1 月1 4 日下午 , 卫 生监 督 员 对 会所 负责 人 刘 某做 了询 问笔录 , 笔 录 中承 认 了 给 顾 客蒋 某 进 行 放 血拔 罐 的事实 , 同 时确 认 了顾 客 凌某 提 供 的 收费 发票 , 共计 2 8 0 0元 整 。在案 件 调查 过 程 中 , 发 现顾 客 资料 5 8本 , 其 中记 录 了每次 顾客 到店 后所 做 的服 务, 未查 见 具体 收费 金额 , 店 内未 查见 其他 收费 票据 等物品。 案 情 调查清 楚 、 证据 确凿 后 , 认 定 上述行 为 违反
医疗美容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
医疗美容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析随着人们对美容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美容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
然而,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质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析。
一、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设立、经营、管理、执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规定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着一些非法行医行为,如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
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规定》,对于上述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以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三、医疗美容产品的监管规定为了防范医疗美容行业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美容产品必须符合药品质量标准,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一旦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四、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机构是医疗美容行业的核心组织单位,对其执业管理也是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
《医疗机构条例》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设备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监管部门将执法严厉,并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五、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美容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宣传、合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旦发生纠纷或损害,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结语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不断发展,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将日趋重要。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微信证据的采用与探讨
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微信证据的采用与探讨笔者以一起非法医疗美容行医案件为例,从案情本身出发,结合当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微信的使用现状入手,分析微信证据出现的时代性特点和电子证据在法律认证方面的进展,指出因实名制问题带来的微信证据的使用问题,就此提出司法实践的具体途径。
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微信证据能否作为该类民事案件中的定案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进一步指出,真实性和关联性在微信证据使用中的重要性和相关的司法实践途径,同时指出电子数据为当前司法实践带来的突破和挑战,并结合当前国情,为案件当事人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可行性建议。
标签:电子数据;微信;司法实践近年来,微信作为新兴的传媒工具,因其多功能性和便捷性,逐渐成为人们表达感情、交流工作的最大平台[1]。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交流在为社会带来便利、为司法证据带来突破的同时,也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相应的挑战和思考。
微信数据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其脆弱性是其作为电子证据效力遭到质疑的原因之一。
那么,微信数据究竟能否作为该类案件的有效证据,是否对定案有所帮助,成为当前此类相关案件的关注焦点。
笔者以一起非法医疗美容行医案件为例,对微信数据的法律认定和不足之处进行探讨,以期为该类案件的判决和相关法律的修缮提供新的思路[2]。
1 案件介绍2016年12月30日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大队接待群众张某举报王某开办的女子会所为其女儿打玻尿酸,举报人张某陈述了其女儿接受注射玻尿酸的整个过程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证据。
2017年1月3日,举报人孙某再次提供了4 500元微信交易转账记录和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
卫生监督员于2017年1月13日到王某开设的女子会所现场检查,发现该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王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相关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并产生4 500元违法所得。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威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给予王某没收违法所得4 500元,并处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
美容整形医疗事故案件分析
美容整形医疗事故案件分析【案例分析】美容整形医疗事故案件分析引言:美容整形医疗事故屡屡发生,对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医疗行业的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以某美容整形医疗事故案件为例,通过深入分析其原因和影响,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整形医疗行业规范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事故经过某美容整形医院在进行隆鼻手术时,由于医生操作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并造成患者面部畸形、功能障碍等长期后果。
经调查发现,医院未提供充分的术前咨询和告知,手术过程中缺乏对患者病史、特殊情况的适当评估与处理,以及手术后的跟踪随访等问题。
二、事故原因深入分析1. 医院管理问题:医院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术前咨询不充分,医生随意选择手术方法而未对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2. 医生技术问题: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未遵守相关的医疗操作规范,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3. 人员配备问题:医院未配备足够数量、合格水平的医护人员,导致手术时缺乏必要的协助与监护。
三、美容整形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1. 医疗損害賠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自然人或法人医疗机构对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等。
3. 刑事责任追究:如涉及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相关责任人还将承担刑事追责。
四、加强美容整形行业监管及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具约束力的美容整形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确保医院、医生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范和伦理准则。
例如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完善《医疗事故责任法》等。
2. 强化评估与咨询:加强对患者的术前评估和咨询工作,确保手术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患者的充分知情同意,将风险告知作为手术的重要环节。
一起非法医疗美容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一起非法医疗美容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与思考郑幼卿.一起非法医疗美容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与思考?39?一起非法医疗美容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与思考郑幼卿福建省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厦门361000摘要作者通过对一起医疗美容无证行医案例在查处,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加以讨论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有效的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关键词无证行医;案例;分析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遇到形形色色的无证行医现象,非法医疗美容就是其中的一种.目前许多美容机构的生活美容中存在着医疗美容服务的现象,他们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无《医生资格证书》,同时设备技术及消毒均不过关,存在着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的隐患.本案就是一起非法开展针灸减肥,美白针静滴.羊胎素肌注活动等医疗美容的行政复议案,其特点是涉及的违法所得金额大,违法所得认定困难,我们以有原始记录的顾客档案资料为依据,计算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复议中得以维持该处罚.在此将本案的办案体会与大家同享,并就违法所得的认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1案情简介2004年6月8日,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厦门市思明区石兴凯美容厅(自称石兴凯专业减肥中心中山路分店)非法开展针炙减肥.前往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厅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针灸减肥,美白针静脉滴注和羊胎素肌注服务等医疗美容活动;现场发现《顾客档案卡》87张,卡内记载着顾客基本信息收费情况,服务项目及美容师,护士,顾客的签名等情况;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因涉案金额较大而且案情较为复杂,思明区卫生局将此案移送给厦门市卫生局(由厦门市卫生监督所承办).市所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顾客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发现的档案卡和药品注射器等证据,认定石兴凯专业减肥中心厦门该店已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立案查处,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0850元的处罚.2行政复议过程该店于2004年l1月1日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消该处罚.认为该处罚所认定的违法所得证据不足.理由是:顾客档案记录等不能成为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一些顾客档案记录是商业经营促销的需要而建立的档案的项目价格不能等同于违法收入的数额.厦门市卫生局接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立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其违法所得的认定是有事实依据的.首先,证据充分:1.有原始记录的顾客档案资料.它记载着历史发生过的情况,包括收费情况,特别是有该店美容人员的签名和顾客签名,具有真实性;2.负责人自己承认这些顾客档案资料记载着收费情况,同时没有发票存根,无法提供顾客的收费帐目.既然当事人自己都认定这些档案有收费记录,那按这些档案来计算其违法所得就是合法的;3.现场负责人认定的收费标准与原始顾客档案资料相符.其次,该店所称的商业运作根本不存在;执法人员对这些档案资料中有记录电话的顾客都进行电话核实,结果是这些顾客均承认有接受这些服务及收费,根本不存在商业运作;况且该店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虽提及其商业运作却无法提供具体顾客名单,因此,办案人员认定的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机关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关于申请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因申请人经营美白针滴注,针炙减肥等医疗美容服务一般很少给顾客开具收款凭证,而从申请人处取得的《档案卡》和《石兴凯专业减肥顾客档案》记录了向顾客收费情况,且有顾客及相关美容工作人员的签名确认,故厦门市卫生局依此认定申请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主要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之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就此终结.3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违法所得认定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原始顾客档案是否具有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 顾客档案记录等能不能成为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问题.3.1首先,原始记录档案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所谓证据的三性.因为原始顾客档案是当事人为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这一事实发生以后保存下来的信息资料,它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包括其收费记录),且不易被人篡改,伪造,具有很强的客观性,这是它?40?中国卫生法制2006年3月第l4卷第2期(总第8l期)的真实性;原始档案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面现场收集到的,原始档案上面备注有"由思明区石兴凯美容厅提供的字样.这是它的合法性;原始顾客档案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因为本案认定的非法行医事实及其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体现在顾客档案卡的服务项目和收费记录上,这是它的关联性其次,这些顾客档案具有直接的证明力,它经过了对顾客,现场负责人的调查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再者,这些档案卡是经过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白认过程,在其询问笔录中承认顾客原始档案卡记载着"顾客的收费情况服务项日及美容师,护十,顾客的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释义"自认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无需埘方再举证加以证明,因此,当事人提不出证据足以推翻时,应当推定其是真实的,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不肯提供内部收费账目来反证《顾客档案卡》的收费记录时,其收费记录就是目前最真实的凭证3.2将《顾客档案卡》的收费记录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不单以《顾客档案卡》一个孤证为证据的,而是包括顾客,现场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该店工作人员的签名取样(包含着档案卡上所签名的部分美容师,护七的签名字迹),还有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关于"我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无法提供顾客的收费情况帐目的证明".这数个种类不同,内容都涉及"服务和收费的证据是可靠的资料佐证,更能有力说明事实情况,使得本案各种证据首尾呼应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证"所以认定其违法所得只能以目前收集的顾客原始记录为判断的依据,因为"以事实为依据"诉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释义"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可能根据当事人未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因此当事人在行政程序阶段故意隐瞒应该提供证明其主张合法或合理的证据,行政机关因缺少该证据而做出错误的裁决,导致行政机关败诉.这对行政机关不公平,也不利于司法公正.所以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以上证据,法院不予以采纳.就本案情况,当事人已证明白己无法提供"顾客的收费情况帐目",如果在行政诉讼时想通过提交自己的内部收费帐目作为反证的话,那司法机关是不会采信的.3,3本案认定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主要适用于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情况.从法理上讲,"不能允许任何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没收违法所得的法理基础不容置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违法所得的界定不是很清楚,使得这种处罚在实践应用上经常引起争议就医疗卫牛执法中无证行医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而育,卫生部于2000年4月13日在《关于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中已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是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查处的对象,故本案适用这个《答复》,其违法所得应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即《顾客档案卡》的收费记录总数额.至于当事人口供,自述中提到的商业运作查无实据,依法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证据3.4即使违法所得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卫生执法中非法所得的认定还是有很多困难.原因是: 1.违法所得的具体构成缺乏标准;如:为宣传给顾客打折,预交服务费而服务期限未到的收费等情况如何计算;2.卫生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缺少手段,包括对顾客,患者的凋查取证手段;3.不少违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拒不提供违法所得,使生执法机关束手无筇.本案正是这种情况,当事人聘用了多年经验的法律顾问为其出谋献策,加上以往我们办案中遇到有违法所得的案件一般都采用由当事人自己认多少就是多少的简单手段.本案的当事人正是抓住这一点,认为我不承认你就没办法,你就什么都没收不到,所以多次交涉拒不交出账目,也不承认其实际所得,还多次干扰我们执法人员对顾客进行调查询问.通过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面对狡猾的当事人我们应勇于打破陈规去尝试,去接受挑战,同时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使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立于不败之地4思考与建议本案虽在行政复泌中被复议机关维持,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值得思考和探索,在此提些建议供大家参考4.本案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违法行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多数是非法行医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事件,对于其他情节严承的非法行医罪很少移送公安机关.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对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具体界定不清,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识不强本案因涉及非法所得达17多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公民或单位以及非法行医的公民.医学美容是一种特别的医疗活动,笔者认为本案的违法主体与之相符,同时非法所得达17多万元,非法行医的涉及面广(有一千多人接受针灸减肥,几十个人接受美自针注射),其社会危害性强,已构成非法行医的睛节严重的"情形,应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行医的情节严重的界定,目前司法机关没有对"非法行医罪"认定做出详细解释,笔者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郑幼卿.一起非法医疗美容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与思考-4l? 部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对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经营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本案的违法所得是包括成本的,应适用《解释》中的经营数额.今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郑州召开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就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进行了研讨.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有关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出台.即将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等五种情形,将做出新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则列举了非法行医累计一个月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给就诊人造成直接损失累计在2OOO元以上的,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等8种情形.由此可见,司法界对于非法行医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比非法经营罪的更严历,为此该案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在此笔者希望司法部门尽快出台本《解释》,以便解决我们实际执法中的困难,通过立法做出明确界定,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奠定法律基础.目前行政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很普遍,这种避重就轻,削弱执法力度的行政不作为情况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不是的!"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教训:事件的结局不仅对奶粉经营者追究了刑事责任,而且对二名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以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以及"不将犯罪案件移送或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可以对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保持高度敏感,准确把握构成犯罪的尺度,既做到依法行政,又要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打击非法行医的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证据,同时注重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沟通,相互配合.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出台之后更要有责任意识.在严格执法守法的基础上,学会保护我们自己.4.2行政处罚对象要全面,即对行医个人应进行处罚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保障人民健康,笔者认为对这些人员不进行行政处罚,从某种角度上看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但在我们实际执法中经常只重视对机构的处罚,而忽视了对个人的处罚在非法行医中,机构和个人同样负有法律责任,因为他们都是直接的违法主体,只有机构没有行医人是构不成非法行医行为的,而行医人的个体情况如非医师,其危害性更大,一旦造成顾客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本案那些无证行医的人员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个人进行处罚,在此案主要是罚款,对于其他护士应根据《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而给予取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编辑杨健)法言法语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处罚.行政处分,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限,对违反内部行政的有关规定或有某种违纪行为的,与行政机关存在身份上行政隶属关系的内部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的行政惩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一)惩处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其作出处罚的机关,是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等.而行政处分,则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构或与被处分人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处分的决定机关可以是专门的纪检行政机关或机构,如监察机关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纪检部门等.(二)惩处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其性质涉及的主要是被处罚人的财产,人身等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以财产为主. 其主要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扣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处分则主要涉及被处分人的职务权利.其主要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开除等.(三)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为的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的处罚的法规一般是与社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而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违法失职的行政工作人员.其适用的法规则是与工作人员有关的内部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口。
利用酒店客房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例分析
2 0 1 2年 8月 S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接 到 市 长 公 开 电话受 理 中心 转来 的举 报投 诉 单 ,举 报 人称 有人 在 s市 某 五星 级酒 店 客房 内开 展 医疗 美 容 活 动 。卫 生 执 法人 员初 步 掌握 当事 人 在酒 店 内开展 医疗 美容 活 动 后 ,于 2 0 1 2年 9月 在 s市 公 安 局 的全 力 配 合 下
浙 江预 防 医学
2 0 1 4年 1 月第 2 6卷第 1 期
Z h e j i a n g P r e v Me d , J a n . 2 0 1 4 , V o l 2 6 , N o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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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监 测 与监 督 ・
利 用 酒 店 客 房 非 法 开展 医疗 美 容 活 动 案 例分 析
法事实供认不讳。卫生执法人员经合议 ,一致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 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二 十
四条 关 于任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取 得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许可证》不得 开展诊疗活动 的规定 ,依据 《 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 四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
浙 江预 防 医学 2 0 1 4年 1 月第 2 6 卷第 1 期
展医疗 美 容活 动 。其成 员共 有 4人 ,当事人 陈某 主 要 负 责重 睑成 形术 、眉 提升 术 、全颜 面及 颌颈 部除 皱术 等美 容 外 科 手 术 以及 硬 化 剂 注 射 、填 充 物 注
射 、吸脂与脂肪移植等美容皮肤科手术。赵某 、冯 某为手术助手 ,李某为接待人员 。卫生执法人员通
美容 手术 ,查 处 现 场 当时 正 准 备 为 B房 间 的女 性
对一起美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思考论文
对一起美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的思考【摘要】本文从一起顾客投诉某美容院点斑后脸部出现异常反应的案件着手,分析讨论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特殊用途化妆品与药品区别,建议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美容市场,促进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美容;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思考【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3-0613-012011年2月18日,江阴市卫生局接到顾客项某投诉“本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2010年12月28日在该单位点斑后脸部出现异常反应”。
接投诉后,卫生监督部门即派出卫生监督员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调查情况如下:1 案情介绍顾客项某于2010年12月28日到本市某美容院进行生活美容时发现脸部有少量黄褐斑,该店负责人向他推荐了“黑点黑斑净(院装)”的化妆品,在征得项某同意后,用棉签蘸取了少许黑点黑斑净,涂点在其脸部的黄褐斑上。
点后顾客反映有局部少许刺痛及灼热感。
约一周后,点斑处皮肤变痒,黄褐斑结加脱落,该处皮肤变成粉红色,美容院表示是正常反应。
但在一月后,原黄褐斑处发现黑色色素沉着,顾客即向本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协会答复此事属医疗美容,顾客转而向卫生部门举报。
我局立案后查明以下事实:1、投诉人项某反映的某美容院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美容店);2、该美容院使用化妆品“黑点黑斑净(院装)”为项仕菊祛斑的过程属生活美容,而不属于医疗美容;3、该美容院通过网上商店购入黑点黑斑净(院装),进货时未查验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检验合格证明。
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卫生许可证:gd.fda(1993)卫妆准字29-xk-0844号”,经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无此卫生许可证号。
我局当时尚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化妆品监管职能,遂以该美容院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对某美容会所祛痘的非法行医案件评析与讨论
对某美容会所祛痘的非法行医案件评析与讨论美容会所开展祛痘护理较为常见,但如果采用三棱针刺破皮肤、扩张皮肤毛孔和用手挤压的方式,为患者治疗粉刺、青春痘等面部皮肤疾病的,则涉嫌非法行医。
该文针对查处某美容会所祛痘的非法行医案件,该研究从调查取证、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评析,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从业人员的处罚和“友情提醒”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讨论,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调查和处置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标签:美容会所;祛痘;非法行医;案件;评析;讨论[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acne treatment in beauty clubs is common,but the treatment of facial skin diseases such as acne and whelk by puncturing the skin,expanding skin pores and squeezing by hand is involved in the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and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of acne treatment in some beauty club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investig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 and discuss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illegal behavior,calculation of illegal gains,punishment of employees and function of friendly reminder thus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and handling of similar cases.[Key words] Beauty club;Acne treatment;Illegal medical practices;Case;Analysis;Discussion美容会所是为人民提供美容护理、皮肤保养等内容的服务场所[1],人们为了美丽、漂亮,在美容场所做面部护理无可厚非,但如果使用三棱针刺破皮肤、扩张皮肤毛孔和用手挤压的方式,为患者治疗粉刺、青春痘等面部皮肤疾病,就是开展了医疗美容项目,如果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涉嫌非法行医,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实施与影响
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实施与影响近年来,随着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了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美容机构或个体经营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本文将就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实施与影响进行探讨。
一、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美容行业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容美发行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美容行业经营者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于不合规经营行为进行严肃处罚,以维护整个行业的秩序。
此外,美容行业行政处罚还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形式与内容美容行业的行政处罚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因违规行为而异,涉及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卫生安全问题:美容机构或个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清洗等操作,导致顾客感染疾病或出现其他健康问题。
2. 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美容机构或个体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服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侵犯了合法品牌的商标权。
3. 虚假宣传行为: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其产品或服务,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 违规销售行为:美容机构或个体经营者未经批准销售未上市的产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损害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1. 违规行为发现:美容行业的违规行为多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巡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被发现。
2.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对涉事机构或个体经营者立案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核实违规行为、收集证据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立案调查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4. 处罚执行:被处罚的美容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决定履行义务,如缴纳罚款、整改违规行为等。
四、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影响美容行业行政处罚对于违规机构或个体经营者来说,不仅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产生以下影响:1. 品牌形象受损:一旦涉及违规行为,美容机构的品牌形象将会受到严重损害,顾客对其的信任也会大打折扣。
医疗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医疗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医疗美容行业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行业之一,同时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随着人们对美的追求不断增加,医疗美容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问题。
为了维护医疗美容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美容行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并针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探讨医疗美容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对医疗美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进行美容服务的行为,可以依据该条例予以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是医疗美容行业宣传与推广的重要手段,但也是违规行为频发的领域。
《广告法》对广告活动的内容、发布、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医疗美容行业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卫生法是对卫生和健康管理进行综合规定的法律,其中也包含了对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规定。
例如,未经批准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隐瞒、谎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卫生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法律实践1. 处罚对象的范围医疗美容行业的行政处罚对象主要包括未取得资质或证书的医疗美容机构、未经审批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个人,以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医疗美容机构或个人等。
2. 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程序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障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决定等环节。
打击非法医美专项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医美专项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医美行业也越来越火爆。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非法医美机构和个人也开始在市场上兴风作浪,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医美行为已成为当前医美行业的重要任务。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是打击非法医美的关键。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医美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美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医美行为。
同时,建立医美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医美机构和个人进行严厉惩罚,以震慑非法行为。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是打击非法医美的另一重要手段。
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普及医美行业的相关知识和安全常识,让他们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辨别非法医美机构和个人的能力。
同时,加强对医美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也是打击非法医美的重要举措。
消费者在发现非法医美行为时,应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打击非法医美行为是医美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才能有效打击非法医美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医美行业健康发展。
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政处罚案的讨论
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政处罚案的讨论【案情简介】2011年3月9日,绵竹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在对仟坤国际步行街段进行日常综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商铺(仟坤国际步行街×××号)店招为“×××医学美容护肤院”,店招下方悬挂“射频、E量光量子根除雀斑真皮斑脱毛激光洗眉胎记取痣”宣传横幅,横幅下方的玻璃墙上张帖着巨幅医疗美容宣传图画,上面印有“本院与成都整形美容医院华西医科大学整形医院合作,切除眼袋、双眼皮成型、抽脂减肥、隆胸、隆鼻”等醒目字样;店内标识为“治疗室”的房间内发现用于纹刺、激光点痣、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仪器、医疗美容项目价目表、医疗美容顾客登记记录本以及大量盐酸利多卡因、甲硝唑、氯化钠、阿昔洛韦等注射液,同时在进门墙角的垃圾桶内发现有使用过的3瓶阿昔洛韦空药瓶、2支使用过的注射器,并通过仔细比对未使用的医疗美容针剂与使用过的医疗美容针剂外观完全一致。
【现场收集的主要证据】1、书证。
收集被处罚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学美容宣传资料等;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以上材料证明了该场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2、物证。
纹刺、激光点痣、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仪器、医疗美容项目价目表、医疗美容顾客登记记录本以及大量盐酸利多卡因、甲硝唑、氯化钠、阿昔洛韦等注射液均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现场进行了收集,以上证据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3、现场拍摄视频图片材料。
现场拍摄了视频、照片辅助证明该案件的事实性。
【处理结果】经过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消费者提供纹刺、激光点痣、祛斑切除眼袋、双眼皮成型、抽脂减肥、隆胸、隆鼻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案件,我所依法对张××(×××医学美容护肤院)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医疗用品,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
人民监督员听证会关于医疗美容无证经营的发言
人民监督员听证会关于医疗美容无证经营的发言
尊敬的听证会主持人、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
我是某地区一名人民监督员,今天我要就医疗美容无证经营的问题发表一些看法和意见。
首先,医疗美容行业是一门非常专业的行业,在进行医疗美容服务之前,需要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实践操作,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
可是,我们发现在某些地区,存在一些无证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他们没有经过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更没有取得合法的执业证书。
这种无证经营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其次,无证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往往把受害者推到了无法追责的境地。
因为受伤者可能无法证明医疗美容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更无从得知机构是否具备充足的赔付能力。
最后,我认为政府部门要对这种无证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取缔和处罚无证机构,同时加强和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的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整个行业的运营和管理,加强对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考核,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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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行政处罚案的讨论
作者:子树来源:网上搜集添加时间:2012-3-13 9:48:01 浏览数:2300
绵竹市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龚杰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9日,绵竹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监督员在对仟坤国际步行街段进行日常综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商铺(仟坤国际步行街×××号)店招为“×××医学美容护肤院”,店招下方悬挂“射频、E量光量子根除雀斑真皮斑脱毛激光洗眉胎记取痣”宣传横幅,横幅下方的玻璃墙上张帖着巨幅医疗美容宣传图画,上面印有“本院与成都整形美容医院华西医科大学整形医院合作,切除眼袋、双眼皮成型、抽脂减肥、隆胸、隆鼻”等醒目字样;店内标识为“治疗室”的房间内发现用于纹刺、激光点痣、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仪器、医疗美容项目价目表、医疗美容顾客登记记录本以及大量盐酸利多卡因、甲硝唑、氯化钠、阿昔洛韦等注射液,同时在进门墙角的垃圾桶内发现有使用过的3瓶阿昔洛韦空药瓶、2支使用过的注射器,并通过仔细比对未使用的医疗美容针剂与使用过的医疗美容针剂外观完全一致。
【现场收集的主要证据】
1、书证。
收集被处罚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学美容宣传资料等;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以上材料证明了该场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2、物证。
纹刺、激光点痣、祛斑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仪器、医疗美容项目价目表、医疗美容顾客登记记录本以及大量盐酸利多卡因、甲硝唑、氯化钠、阿昔洛韦等注射液均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现场进行了收集,以上证据证明了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3、现场拍摄视频图片材料。
现场拍摄了视频、照片辅助证明该案件的事实性。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消费者提供纹刺、激光点痣、祛斑切除眼袋、双眼皮成型、抽脂减肥、隆胸、隆鼻等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案件,我所依法对张××(×××医学美容护肤院)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医疗用品,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
2011年 6月15日绵竹市卫生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以当事人如期自觉履行处罚而结案。
【讨论】
一、迅速反应。
本案是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的,监督员现场及时搜集证据,
为最终做出处罚打下基础,同时有力的维护了我市医疗市场秩序,确保了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安全。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存在薄弱环节,部分老百姓对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和人员具备条件以及非法开展医疗美容可能带来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该店开张近一个月无任何群众投诉举报,给卫生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今后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本案应算是一起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特例,案情相对简单,执法部门在认定违法事实,收集证据等方面较为容易,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大多数生活美容场所在较为隐蔽的房间内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美容机构负责人可以房间内有客人在做全身护理等多种理由阻碍检查;加之医学美容涉及个人隐私,绝大部分为女性,更不愿意透露真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往往做了手术就走。
因此如没有投诉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很难深入调查取证,造成了部分生活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故意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混为一谈,大势宣传炒作,在生活美容机构内非法为美容顾客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同时,由于美容消费者无法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的区别,导致自己在美容消费时接受了非法的医疗美容服务也不能辨别。
上述行为是生活美容行业的一种新趋势,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