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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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委托方:上海鹏晨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上海立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房地产交易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销售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座落:上海市市闵行区区(县)联航路路1188号“浦江智谷”商务园。

2、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抵押:,其他:________

3、权属:甲方作为上述房地产的开发商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承诺有权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上述房地产,且签订本合同前已取得相关授权。甲方承诺上述房地产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及相关部门的司法查封。

第二条委托事项

1、在代理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上述房地产,乙方表示接受委托。

2、乙方为甲方出售上述房地产寻找客户洽谈,促成交易,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事宜。

第三条代理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3月15日2012年3月14日止。在代理期限届满前的10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则代理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

第四条销售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确认上述房地产销售基价为元/平方米,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基价销售。

2、甲方同意购买方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不含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其他。

第五条代理佣金及结算方式

1、乙方的代理佣金为上述房地产销售价的1%(本合同所指销售价包括销售合同价及购买方另行支付给甲方的装修补偿、设备补偿、汇率补偿等款项)。

2、自甲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且甲方获得购买方支付的首期房款之日,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佣金。

3、甲方在收到购买方支付的首期房款(不包括押金、且大于应付佣金2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发票。若甲方逾期支付代理佣金的,每延

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佣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委托销售的房地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可以上市交易转让的条件。

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均需加盖甲方公章或签字确认),并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

3、若购买方购买的上述房地产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

5、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买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或销售合同,甲方拒绝出示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代理佣金、溢价部分、定金、违约金、赔偿金。

7、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等有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责任

1、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市场推广计划,制定销售计划,安排时间表;

(2)按照甲乙双方议定的条件,在代理期内,进行广告宣传、策划;

(3)派送宣传资料、售楼书;

(4)在甲方的协助下,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上述房地产环境及情况;

(5)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活动;

(6)协助甲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事宜;

(7)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买方作出任何承诺。

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代理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2、代理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完成委托代理事项,本合同终止,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结清相关费用。

3、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约定,在代理期限内及代理期限届满后90日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与乙方介绍的购买客户成交,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且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追

究甲方违约责任。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上海鹏晨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立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联系地址: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703室联系电话:邮编:200001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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