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9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住宅区内综合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三、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五、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人退出后,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临时代管,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为止。
代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八、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字〔2015〕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政字〔2015〕13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环节暂作适当调整,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协议,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3日
——结束——。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2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使用规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物业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实际的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具体内容,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东营物业费收费标准
东营物业费收费标准物业费是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按月交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保障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费用。
东营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物业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物业费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业主更加了解东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特制定本文档,详细介绍东营市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让业主们对物业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东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按照小区的不同类型和面积来划分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类型可以分为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和混合型小区。
而面积则是根据每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住宅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一般在1.5元/平方米至2.5元/平方米之间,商业小区和混合型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则会稍高一些,一般在2元/平方米至3元/平方米之间。
这是因为商业小区和混合型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管理成本相对较高。
其次,东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还包括了一些额外的费用。
比如,一些小区会针对停车位、电梯等特殊设施收取额外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是按照固定金额来收取的。
另外,一些小区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来收取一些临时性的维修基金或者清洁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应对小区内突发情况或者额外的维护工作而设立的。
最后,东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也规定了物业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缴纳是按照月度来进行的,业主需要在每个月的指定时间内将物业费交纳给物业管理方。
而缴纳方式一般有线下缴纳和线上缴纳两种,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
总的来说,东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的,可以满足小区日常管理和维护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缴纳物业费的过程中,业主也应该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费的使用合理、透明,为小区的良好管理和维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希望通过本文档的介绍,业主们能够对东营市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更好地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东政办发〔2016〕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意见东政办发〔2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扎实开展中心城拆违治乱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设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中心城东至东八路、西至西六路、南至广蒲河、北至东营区行政区划界范围内住宅小区以外区域(以下统称其他区域),2015年9月28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拆违治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40号)印发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二、处置原则对其他区域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坚持依法定性、尊重历史、分类施治的原则,根据违法建筑的成因、建设时间及危害程度,依法依规,宽严适度,以拆为主,分类处置。
三、性质认定(一)本意见所称违法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7.其他违法建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2]53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7【实施日期】2012.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字〔2012〕53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理顺中心城区物业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等20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移交范围市直安居工程居住区12个小区和府前小区、清风小区、辽河小区、海河南区、海河北区、金融小区、惠州小区、惠园小区,共20个住宅小区。
二、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政策的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店外(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毁绿种菜和私建停车位等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城市社区“一卡通”推行工作,委托东营区统一代收相关费用。
东营区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业绩考评及信用考评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收取及管理使用。
负责中心城规划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房屋租赁备案、租赁证办理等业务管理工作。
市综治、公安、工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移交内容(一)档案移交。
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提供物业服。
物业公司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胜建大厦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制定以下标准:
1、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本物业的保洁(含会议室)、保安、绿化、化粪池清理、外墙清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养护维修及物业日常管理服务。
2、自乙方实际进入管理之日计算(即:年月日起计算)。
每月10日之前,由大厦进驻客户按月支付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付费),装修保证金每平方3元,垃圾清运费每平方2.5元。
办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按2.62元/平方米计算。
空置面积的物业管理费按1.31元/平方米计算,由甲方负责支付。
1-4层面积,若空置时物业管理费按1.31元/平方米计算,若租赁或出售时物业管理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补充条款。
地下一层为公用停车场,不计物业管理服务费,但乙方必须承担物业管理等服务义务。
3、甲方及入驻客户不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若逾期不交者,按应交物业管理费的3‰作为滞纳金支付乙方。
4、甲方不定期对乙方管理服务质量检查,每发现一项不达服务标准的扣除乙方100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
(其标准执行乙方管理目标内容)
5、乙方管理设备运行,须做到节能降耗,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浪费资源现象,属乙方管理不当,甲方有权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乙方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
东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东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重要。
物业管理服务是确保小区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居住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可行的东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以满足居民对舒适、安全、环保的需求,并提高小区的品质和吸引力。
2. 服务范围2.1 日常维护服务•保洁:定期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除尘、擦洗等工作,保持整洁环境;•绿化:负责小区绿化美化工作,包括花坛种植、草坪修剪、病虫害防治等;•照明:确保小区的公共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及时修复照明设备故障;•摆放垃圾桶:负责合理摆放垃圾桶并及时清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安全管理服务•安保巡逻:定期对小区安全进行巡查,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门禁管理:负责小区门禁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负责小区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复故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负责小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保障居民的安全;2.3 设施维护服务•电梯维保: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电梯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水电设备检修:定期检查小区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故障;•公共设施维护:负责小区公共设施(如楼梯、走廊等)的维修和保养;•物业设备管理:负责小区物业设备的采购、更新和维护。
2.4 居民服务•报事报修:建立报事报修服务,让居民可以及时反馈问题和需求;•服务热线:建立物业服务热线,提供居民咨询、投诉和建议的渠道;•社区活动:组织丰富多样的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居民意见收集: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征求居民意见和建议。
3. 服务水平和考核机制3.1 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服务方案需按以下要求提供服务: - 服务态度友善、专业; - 服务响应及时、高效; - 服务质量可靠、优秀;- 个人形象整洁、文明礼貌。
3.2 考核机制为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可采取以下考核机制: - 居民满意度调查:定期对居民进行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意见; - 考核目标制定:制定物业服务绩效目标,对物业团队进行考核;- 监督检查:委派监督人员对物业服务进行监察和检查; -奖惩机制:对物业团队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东价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东价发〔2014〕57号各县区物价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物价局各科室、直属机构:现将《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东营市物价局2014年11月24日东营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东营市中心城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东营市中心城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05]64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0【实施日期】200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东营市中心城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5〕64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拟定的《东营市中心城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十日东营市中心城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市房产管理局市工商局二00五年八月四日)为加强中心城集贸市场物业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积极推行集贸市场规范化物业管理,切实解决集贸市场脏、乱、差问题,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二、实施范围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集贸市场(包括大棚及摊位设施、周边经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三、实施内容按照《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集贸市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原则上一个集贸市场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明晰市场产权。
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其他投资方式建设且产权不清的大棚及摊位设施,由政府明确其产权人。
大棚及摊位设施产权人、周边经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所有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三)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大棚及摊位设施产权人持50%的表决权;其余业主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增计一票。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大棚及摊位设施产权人同意且其他相关业主所持表决权一半以上通过。
答业主100问..
《答业主问》问1、物业服务主要负责什么工作?一般包括哪些内容?答:物业服务通常包括两大内容: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日常管理: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和交通等协管事项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特约服务:是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提供各类特别服务(户内设施设备的维修,像更换阀门之类的),通常是有偿服务。
问2.、空置房为什么收取全额物业费?答:说词一:因为《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缴纳总额的百分之几,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按照全额收取。
说词二:首先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的服务,所以做为物业服务企业我们并不能因为您的房屋空置而少配备秩序维护员或保洁人员,同时也没有您不入住而少清扫楼梯或少做绿化维护,公共设施也不会因您的不入住而少保养或不保养,所以管理成本不会因您是否入住而产生变化。
综合以上原因不能因您拒绝享受了服务而少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谢谢您的理解、配合….问3、物业服务企业为什么要对业主室内设施设备维修进行收费?答:首先室内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服务内容和管辖范围,在质保期之内是由开发商协调处理,但在质保期之外,业主让物业维修属于特约服务并且是有偿服务。
问4、为什么不能在树上拴绳晾衣服?答:小区绿化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占为己有或破坏小区美观。
严格的规范管理也主要是为了使我们的物业能长久的保值、增值。
问5、车辆停在小区内被划伤物业有没有赔偿责任?答:《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只是维护公共秩序保证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
只有在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车辆管理费或停车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东营《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政府6—6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近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
今后,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东营区物价局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其它县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执行。
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序号内容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一级二级三级1 综合管理 0.10 0.08 0.06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0.09 0.07 0.053 秩序维护 0.22 0.18 0.134 卫生保洁 0.15 0.12 0.105 绿化养护 0.14 0.10 0.06合计0.70 0.55 0.40注:1、上述标准最高上下浮动幅度10%;2、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按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2%与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3、非独立使用的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的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设施按150%收费;4、业主可在上述五项服务项目中根据具体情况及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服务标准;5、本办法未涵盖或未有的服务内容所增减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达不到服务标准等级要求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6、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实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确定,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新形势下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物业服务的发展,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已成为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积极开展物业收费检查,加强物业收费监管,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去年我省颁布了《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年我市也公布了《东营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为物业收费管理工作开启了新篇章,面对新形势,我们认真调查研究,分析物业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办法。
一、我县物业服务发展和收费现状目前,我县城区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5家,包括胜洁物业、津城物业、津泽物业、天呈物业、杭州兰水仙物业。
这5家物业公司共管理住宅小区十余个,主要为小区提供保洁、保安、绿化服务。
由于各物业公司服务资质、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不同,因此提供的服务质量也不同。
胜洁物业公司为二级资质,其他4家都是三级资质。
胜洁物业管理的鸿洲铭仕花园、津城物业管理的津苑小区、杭州兰水仙物业管理的西湖春天实施的是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34-0.35元,高于其他小区;而其他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均达不到我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三级标准,收费为每户每月13-15元,标准明显偏低,这也是导致物业公司亏损和影响服务质量的主要原因。
城区各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及现行收费标准详见下表:注:部分收费未在物价部门备案的小区暂未列入二、住宅物业服务及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1、收费标准偏低物业管理与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千家万户,所以各地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均采取谨慎态度。
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自2003年陆续制定标准以来,一直未作调整。
这期间受电价、水价、职工工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物业服务成本大幅提高,已影响到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是导致近年来居民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一个客观原因。
东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东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东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东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物价、畜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据传输,下同)、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东营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政府6—6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近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
今后,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东营区物价局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其它县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执行。
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序号内容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一级二级三级1 综合管理 0.10 0.08 0.06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0.09 0.07 0.053 秩序维护 0.22 0.18 0.134 卫生保洁 0.15 0.12 0.105 绿化养护 0.14 0.10 0.06合计0.70 0.55 0.40注:1、上述标准最高上下浮动幅度10%;2、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按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2%与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3、非独立使用的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的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设施按150%收费;4、业主可在上述五项服务项目中根据具体情况及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服务标准;5、本办法未涵盖或未有的服务内容所增减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达不到服务标准等级要求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6、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实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确定,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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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公布《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政府6—6次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近日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和《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
今后,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东营区物价局会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其它县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可参照执行。
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序号内容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一级二级三级1 综合管理 0.10 0.08 0.062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0.09 0.07 0.053 秩序维护 0.22 0.18 0.134 卫生保洁 0.15 0.12 0.105 绿化养护 0.14 0.10 0.06合计0.70 0.55 0.40注:1、上述标准最高上下浮动幅度10%;2、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按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2%与物业服务费一并收取;3、非独立使用的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的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设施按150%收费;4、业主可在上述五项服务项目中根据具体情况及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服务标准;5、本办法未涵盖或未有的服务内容所增减的物业服务费用以及达不到服务标准等级要求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6、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对实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确定,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相应核减收费标准。
附件2:东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市住宅及非住宅房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及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菜单式管理。
按照完全达到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实行可自由组合的三级收费指导标准。
其中的服务项目共5类,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业主可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水平和质量选择相应的等级,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双方协商后,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力争达到“质价相符”。
例如,服务达到三级的按三级的标准收费,达到一级的按一级的收费。
也可具体选择各服务收费项目,比如可选择一级的秩序维护、二级的保洁、三级的绿化等,由广大业主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除外)。
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其余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其他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公共性服务基本项目和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三级收费指导标准,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的实际服务水平对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新建的商品房在销售时,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合同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其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4、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收费协议;5、东营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第十三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管理中办理的各种证件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方式。
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计算。
房产证上作为附属物,单独登记面积,业主自用的车库、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八条物业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自用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表计量,其费用由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二十条安装并使用电梯的物业项目,其设备运行电费和维护检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和维护检测费用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采用中央空调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非独立使用的阁楼部分减半收取;住宅小区内的非盈利性公益公用设施按50%收费;住宅小区内的经营设施按150%收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按月计收,实行先服务后收费,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管理。
装修保证金由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修装饰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应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收费地点,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