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合伙人 华雷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京城各大律所点评ZZ
京城各大律所点评ZZ来源:亚偶kappa的日志银行与金融:我们推荐的最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主要投资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有着深远的历史联系,并与在北京、上海和香港的重要国家政府部委和财政主管部门有着良好的关系。
通商律师事务所(Commerce & FinanceLaw Office)的韩小京(转注:据说此人偏好养马,经营京城一家马术俱乐部,自称京城贵族,呵呵,一些细节不表)(Han Xiaojing)和邸晓峰(Di Xiaofeng)率领的业务团队与外国投资银行如高盛(Goldman Sachs)、荷兰银行(ABN Amro)和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有着牢固的业务关系。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J i n g t i a n &Gongcheng)的白维(Bai Wei)和张宏久(Zhang Hongjiu)率领的业务队伍为美国和欧洲大投资银行如高盛(G o l dma n S a c h s)、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提供法律咨询。
环球律师事务所(Global Law Office)2004年为国际银行业务客户在约150宗银行交易中提供法律咨询。
著名业务包括为一银行财团贷款3.6亿美元给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Huawei Tech Investment Co Limited)提供法律咨询。
客户包括摩根斯坦利。
林小龙(Lawrence Lin)领导事务所业务团队。
君合律师事务所(Jun He Law Offices)因其处理各种银行业务包括大宗财团贷款和收购不良贷款的能力而被推荐。
客户包括摩根斯坦利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
武晓骥(Xia oji Wu)和刘林菲(Linfei Liu)受到推荐。
君屹律师事务所(JunYi Law Office LawOffice)的郑淑君(Zheng Shujun)领导的银行业务团队在项目融资方面尤其活跃。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协会反馈问题及整改应对方案汇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李超整理,李春谊指导感谢中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对本文的贡献:詹敏、彭亚峰、王伟、刘文娟、蔡静、陈新庚、李国宏、冯鹏飞、杜景良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不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监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律师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的必要法律文件。
尽管该项法律业务开始时间不长,但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方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截止协会规定的8月1日期限内,中咨所已助力20多家私募机构成功实现了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备案。
中咨所已形成了统一规范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尽职调查方法、法律意见书范本、核查问题论述规范以及针对协会反馈问题的应对整改预案。
通过对本所经办案例以及公开资料的研究,本文汇总了协会针对法律意见书反馈的28项典型问题以及相应的律师整改方案,基本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
一、指引内容、协会反馈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在本文援引的协会反馈意见、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及整改应对方案来源于成功案例。
为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检索,本文将协会的具体反馈意见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律师逐项发表意见的十四项内容进行分类。
二、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原因分析对协会的上述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后,律师认为协会的反馈意见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另一类是针对法律意见书内容与协会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不匹配的反馈意见。
1、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核查不全面、发表意见不规范的反馈意见此种反馈意见指的是法律意见书未完全按照《指引》或协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虽然披露了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协会的要求或者在内容上不够深入和全面。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无讼阅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剖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文/陈巍李仲英通力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根据“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政策引领,结合“金融开放”、“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实践,互联网金融业务推陈出新,股权众筹作为新型金融创新产品,发展迅猛,但纠纷亦接踵而至。
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即平台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与融资方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时引发各界热议;2016年6月又有多家知名股权众筹平台因“涉嫌欺诈”、坏账等问题被投资者质疑并引起了媒体、市场的广泛关注,再次将股权众筹平台推向舆论风口。
近年来尽管随着部分涉及“股权众筹”的框架性规范性文件的颁布,界定、调整、规范“股权众筹”的依据已逐渐明朗,但鉴于其属于新兴金融产品,相关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颁布仍需时日,因此,目前“股权众筹”仍游走于市场摸索与法律规制之间。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将以近期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所涉纠纷为视角,结合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及剖析。
一、近期部分股权融资项目纠纷的案情概述(一)诺米多公司与“人人投”的餐厅项目纠纷融资方诺米多公司委托众筹平台方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用于诺米多公司的餐厅项目,双方就此签订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飞度公司如期完成了融资工作,后由于诺米多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双方合作破裂,并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诺米多公司存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因此应向飞度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作用与实务
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作用与实务发表日期:2010-8-19 17:29:47 浏览次数:194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离不开律师的工作,可以说,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整个运作过程中提出的专业策划、评估和建议,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创造相当的增值服务价值。
一、募集阶段的律师工作律师介入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设立,不仅可以帮助完善投资机构内部治理架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还可以通过提供专业意见和规范化文本,帮助私募股权基金顺利募集、规范设立。
在募集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律师的工作有:1、参与基金模式策划设计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三种组织形式,三种形式各有利弊。
如果采用公司制模式,律师需要事先审查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对于投资人门槛、注册资本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等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当地的法规、规章设置的投资门槛,以及对投资管理人的资格限制;如果采用信托制模式,需审查是否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的要求。
2、参与基金路演和投资谈判律师可以协助私募基金发起人进行基金路演,制作、修改路演材料以及基金初步组建方式和投资意向书等,参与投资人与基金发起人的协商谈判,同时可以帮助基金筛选和推荐专门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推广,草拟并修改代销协议。
3、起草基金的核心法律文本根据基金确定的不同设立组织形式,律师帮助基金起草并确定私募股权基金最终的法律文本。
比如《公司章程》、《内部治理规章制度》、《有限合伙协议》、《信托合同》和《委托投资顾问协议》等。
4、协助设立审批和注册登记外商投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时还需要科学技术部的审批,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尚未向外资开放,故只需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财富与金融律师团卢宇律师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后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三部规章对私募投资作出规定,且该三规章是目前除合伙企业法外,可兹用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中级别最高的法律文件。
以下笔者就该等规章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问题作简要解读:(一)投资范围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募集资金用于下列投资:(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根据该条规定,所募集资金除了可以投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债权。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发放贷款仅能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由此可见,募集资金投资对债权的投资应当不包括发放贷款,应当仅指购买已经形成的债权。
而其他财产权利,则当然包括物权,也就是说艺术品、贵金属等也可以作为投资对象。
(二)参与形式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由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
而根据暂行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也就是说,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
另外,根据该试点办法,设立子公司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
(三)人数限制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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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纠纷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报告-金杜律师事务所-2018.08-51页
雷继平合伙人邮件:leijiping@电话:+86 10 5878 5082传真:+86 10 5878 5522办公室:北京/南京雷继平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投融资及贸易诉讼。
雷继平律师曾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金融审判工作,并深度参与信托法、证券法、期货法的立法工作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结算等制度设计,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雷继平律师曾为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过法律服务,在泛资产管理类诉讼仲裁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业绩。
目录第一篇“结构化安排”的效力面临挑战 (1)一、结构化/分级安排是大资管产品常用的非典型担保类增信措施 (1)二、《新规》对大资管产品结构化安排的杠杆比例、变相保本保收益等问题进行了新的统一规定 (2)三、《新规》之后,“劣后级回购优先级份额”、“劣后级补足收益”的结构化安排存在因违反《新规》而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3)四、《新规》之后,单纯“优先级优先分配收益”类结构化安排的效力取决于个案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5)第二篇回购条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7)一、资管新规之前,回购条款的效力得到法院普遍认可 (7)二、资管新规之后,回购条款如果触及“刚兑”将面临监管制裁 (8)三、最高院并非认为回购就是担保 (9)四、建议 (10)第三篇名股实债的裁判规则 (11)一、投资协议是股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11)二、第三方回购条款的效力 (12)三、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 (12)四、目标公司直接回购条款的效力 (13)五、新监管形势下,对“名股实债”的限制 (14)第四篇已转让收益权的股权能否出质 (16)一、融资方既然已不享有股权收益权,还能否设立完整、合法的股权质权? (16)二、如果股权质权有效,该质权是否因与股权收益权混同而消灭? (17)三、目前司法实践认可此类交易中股权质权的效力,但未来裁判趋势仍有可能变化 (19)第五篇通道业务中管理人的责任风险和应对 (20)一、何谓通道业务? (20)二、监管态度的变化 (20)三、通道的义务和职责 (20)四、裁判规则 (21)五、建议 (22)第六篇明晰谨慎义务,避免刚性兑付 (24)一、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 (24)二、既是过错责任,也是违约责任 (25)三、谨慎义务的裁判标准 (25)四、“通道不免责”之下,如何约定受托人义务 (26)五、告别刚兑时代,受托人如何“尽责” (27)第七篇司法的监管化趋势对资管纠纷裁判的影响 (29)一、违反《资管新规》可能借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路径成为否定交易效力的理由 (29)二、裁判机关可能采取“穿透监管”思路通过交易最终目的认定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 (30)第八篇“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债务放大器”与“资管紧箍咒”(上篇) (33)一、法律规范对于“收益权”趋于认可,但是这并不能解决交易风险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分配问题 (33)二、资产收益权法律性质界定,也可以区分为具体和抽象两个层面 (34)第九篇“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债务放大器”与“资管紧箍咒”(下篇) (38)一、资管新规——“债务放大器”上施加的紧箍咒 (38)二、旧题新解:重新审视收益权争议中的法律问题 (39)第十篇 ABS判例刷屏!基础资产独立性认定有多重要? (42)一、案情简介 (42)二、评析 (44)第一篇“结构化安排”的效力面临挑战2017年11月,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并购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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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INGHUA FINANCIAL REVIEW October 2016
Wealth Management
蔡蕾
Introduction
财富管理
九鼎投资董事长
私募股权基金(PE)产生于二战后的美国, 是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相结合的产物。随着二十 世纪七十年代全球经济调整,资产效率偏低的 问题暴露出来,企业的并购重组需求出现井喷。 PE机构一方面能够撬动大量资金,同时又能主 动介入产业发展战略,展现了其强大的综合运作 能力,参与了对很多大型企业的并购。从那时起 PE机构被视为介入实体经济最深的金融资本。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皆可赚钱的“捡钱年代”。 2008年之前成长型投资在中国PE投资中一 直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清科数据显示,2008 年中国的PE投资中,成长型投资金额约为66.24 亿美元,约占投资总额的69%;并购投资金额约 为3.56亿美元,只占投资总额的3.7%。这一阶段 由于中国金融业的相对滞后,金融制度、融资环 境等均不成熟,本土PE竞争力较弱,活跃的PE 机构大多具有外资背景,如凯雷、高盛、摩根士 丹利是纯粹的外资机构,鼎晖、弘毅虽是中资机 构,但它们募集的前几期基金均为美元基金,投 资人都来自于境外。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中国经济出现 调整,增速放缓,直接导致中国PE1.0时代的终 结,不过中国PE行业却迅速找到了新的增长动 力,即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所带来的企业大规模 上市机会。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PE机构挖掘 Pre-IPO(上市前投资)的制度红利,使整个行 业出现新一轮快速增长。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让A股市场于 2006年末基本完成这项任务而实现“全流通”, 以及2009年创业板开启,改变了PE以境外上市 为主要退出方式,打通了PE机构投资企业境内 上市退出的渠道。因为上市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 上获得可观的流动性溢价,这个阶段成功的PE 机构对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均十分敏感,不仅懂 得寻找好的企业,还了解如何促成企业成功上 市。因此在PE2.0阶段PE形成了新的盈利模式, 即“2×2”模型:这一时期经济增长速度变慢, 企业的成长速度也相应放慢,但其中的优质企业 仍能实现年均15%~20%的增长,在3~5年的投 资周期内业绩翻番;同时,制度红利让在A股市 场上市企业的市盈率至少翻一番。比如创业板推 行后第二年,创业板发行企业的平均市盈率达到 了69.85倍,让相关投资机构获得了平均11.34倍 的账面回报。 PE2.0时代的双因素模型较之PE1.0时代的单 因素模型无疑更加复杂。在PE1.0时代, PE机 构重点关注经济和企业的基本面。而在PE2.0时 代,PE机构除了把握实体经济和实体企业,还
如何通过证券公司发行私募产品案例
齐鲁证券彭晨发行私募产品案例随着齐鲁证券彭晨案的发酵,有关机构与私募类产品的合作风险与合规隐患或正浮出水面齐鲁证券员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警方带走,而其所涉案件与齐鲁证券与两家私募机构——上海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财富)和上海银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善投资)的合作发售的理财产品兑付危机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在风险暴露的产品中,齐鲁证券未在交易结构中扮演中间环节,而只是承担了代销职能。
两家关联私募基金——首善财富和银善投资的股东方均为自然人,其实际兑付能力也较为有限。
工商资料显示,首善财富(上海)管理中心股东为“首善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首善财富营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其中前者注册地为北京,股东包括首善财富CEO吴正新和“上海首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首善投资)”;而后者的出资人则为王绪华与首善投资。
与此同时,首善投资的股东则包括上海甄航投资管理中心(下称甄航投资)和吴正新,而据工商资料显示,甄航投资的出资人则为五名自然人,分别为吴喜枝、冯俊花、史磊、武良军。
无独有偶,与齐鲁证券合作的另一家私募机构“银善投资”也是如此。
根据“上海银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询时发现并无此公司,仅有与之名称相近的“上海银善投资有限公司”。
四名出资的自然人股东为丁美兰、余连芳、傅雪梅、马歆颖,其中丁美兰为法人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报道中的“银善投资总裁王健”却不在其股东名录之中.显然,与齐鲁证券合作的两家私募机构均属自然人控股,而这也意味着,在相关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时,其兑付能力或较为有限。
业内对其所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也有所争议,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彭晨案的情况属于当下私募市场份额销售中的常见现象,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难于认同.一般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要确定为"针对非特定对象”,但私募基金的销售常常是门槛较高,并不会构成这一认定。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后一个版本的单笔认购金额规模比较小,这说明齐鲁证券可能在与私募的合作过程中存在瑕疵,出现了备案信息以外的私下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儿(二)PE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儿(二)PE实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儿(二)|PE实务作者|冯晓奕王志华作者微信|lasm0807作者单位|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前些天把我们最近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中积累的一些小小心得总结了下,发了篇小文,没想到会有这么多的朋友和同行阅读、转载,实属意料之外,为了感谢大家的厚爱再做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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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知识和经验从来不会因为分享而减少,只会因分享而增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言归正传,今天,想聊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专项变更法律意见书》(下称“《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事儿。
一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注意事项1.变更重大事项信息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及时性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基于前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告。
因前述事项的变更登记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变更之前,聘请律师介入、给予必要协助,也有利于受聘律师能够在变更情况发生后及时完成《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并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相关重大信息变更的更新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上传提交。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项目数(个)
66
同比增长:26.9%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681.71
同比增长:113.4%
平均金额(万元)
TOP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创 九慧数字科技有限 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宣传项目单 公司
55.0
一来源采购成交结果公示
TOP3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典当企业现场检查项目中标结果 的公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深 圳分所
32.7
TOP4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 2023 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2/24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 于货币金融服务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法律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4 个、10 个、9 个。其中 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 货币金融服务 法律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429.06 万元、367.01 万元、 285.2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2)其他专业咨询与调查(1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深圳市私 深圳私募基金业协 募基金行业风险排查项目中标结 会
90.0
果公示
TOP2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私募基金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 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相关核查工 事务所
(简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国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之欧阳化创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国发展路径与有限合伙制度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私募基金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相当的紧迫性。
受制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自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私募基金走上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曲折的发展路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制度供给与法律支持,其制度设计的优势明显,但配套制度措施的出台是这部法律真正得以实施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制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李建伟,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与企业制度。
从近年来的立法与实践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明显地呈现出两条发展道路:一条路径,因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而刚刚打开,有限合伙正是国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惯用的组织方式,这为期待市场化运作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了曙光。
另一条路径,由政府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层层管制框架所界定,明显的特征是政府主导、政策与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密集的行政规制与干预。
两条道路,孰优孰劣?如何选择?中国特色的定义与发展路径近年来,受纷至沓来投资中国并积极分享中国经济成长高额回报的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鼓舞与刺激,发展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呼声日益高涨。
但在中国,由于受累于1990年代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狼藉声名,“私募基金"一词总是与灰色、投机等消极形象相关联。
加之中国现阶段的特有国情,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方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从概念上正本清源。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类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发挥的作用很不一样,有必要在概念上加以区分。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的证券,它对于活跃证券二级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杜慧力:金杜管理体制的特点
一、金杜介绍
n 1380名员工 n 850位律师和法律专业人 n 200余位合伙人 n 13家国内分支机构(包括香港) / 3家境外办公机构
办公机构分布
办公室 北京 (总部)
上海 深圳 香港 广州
律师人数 370 170 90 60 50
事务所奖项
2010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10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10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08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09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09 年度最佳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9 年度最佳地区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 2009 年度中国法律最佳雇主
2010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09 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以及更多各业务领域奖项以及更多各业务领域奖项主要跨国客户主要跨国客户主要国内客户主要国内客户六大业务领域六大业务领域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公司公司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和证券证券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争议解决融资融资公司组公司组?公司治理及合规咨询?环境保护法及新能源?外商直接投资?劳动法275?并购?境外投资?房地产?税务资本市场和证券组资本市场和证券组?证券发行和上市?非上市公司融资?基金?上市公司兼并与收购175?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工具?私人投资财富管理国际贸易组国际贸易组?海关法及其他进出口事宜?贸易救济?美国337条款调查?wto争端解决?并购业务审查?并购业务审查25?竞争战略分析?反垄断争端解决?反垄断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组知识产权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知识产权诉讼?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信息技术及互联网140争议解决组争议解决组?国内及跨境争议解决?咨询及风险管理?破产重组和清算135融资组融资组?收购融资?飞机和资产融资租赁?银行业务及银行业务合规性审查?走出去项目融资?进出口信贷业务?国际债务股权重组?设立和入资中国金融机构?项目融资?房地产融资?银团贷款?保险80二管理组织架构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allpartnersmeeting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committeemanagementcommittee战略发展董事会战略发展董事会strategicdevelopmentboard理事会理事会partnershipcouncil合伙人发展合伙人发展委员会委员会国际事务国际事务委员会委员会internationalaffairscoordinationcommittee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会humanresourcecommittee公益公益委员会委员会风险控制和风险控制和防止利益冲防止利益冲突委员会突委员会riskmanagementconflictcheckcommittee公共关系公共关系委员会委员会publicrelationcommittee业务工作业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财务财务委员会委员会合伙人考评合伙人考评委员会委员会partnersperformanceevaluationcommitteefinancebudgetcommitteepracticeguidancestandardizationcommitteepartnerssel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致格律師事務所Z INGER L AW O FFICES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邮编200120)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电子信箱:**********************网址: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此作出如下声明: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私募股权投资、FOF母基金与境外红筹上市实务操作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中律教培 [2013]第48号关于举办私募股权投资、FOF母基金与境外红筹上市实务操作暨对赌协议、TERMSHEET、VIE争议解决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基金(私募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基金法》的修订完善,夯实了基金业制度基础,优化了发展环境,拓展了改革创新的空间,基金行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法律风险,其典型的交易结构和法律核心条款设计,对于融资企业、PE基金和律师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后,股权投资母基金(FOF)细则指引也将出台。
为帮助有关部门和人员深入了解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掌握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典型交易结构和核心条款设计,学习基金法律实务前沿专业知识,提高基金投资与融资实务操作技巧,有效规避操作风险,经研究,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决定举办“私募股权投资、FOF母基金与境外红筹上市实务操作暨对赌协议、TERMSHEET、VIE争议解决专题讲座”。
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二、参加对象各地发改委、中小企业局、金融办的领导及相关人员;上市公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保险、期货、投资咨询等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投融资项目及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法务主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基金、并购、金融证券律师;各产权交易所、战略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高校教研专业人士。
三、时间、地点报到日期:2013年12月13日会议时间:2013年12月14日—17日(四天全天学习)会议地点:上海市报名截止日期:2013年12月6日四、参加办法参加的代表须交纳会议费28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茶歇、资料等)。
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深圳市高新投蕾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