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及“十严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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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九不准

医疗行业九不准

医疗行业九不准医疗行业“九不准”规范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划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需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小我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正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采购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小我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供给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八不准、拒收红包、医德医风相关制度2012-08-21 18:31:00 作者:来源: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浏览量:30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88)卫医字第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了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

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

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

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2012-01-05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

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

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实行奖优罚劣。

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医院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制度

医院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制度

成都欣仁脱瘾康复医院医院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我们统一学习了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文件,首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对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约束力。

果断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严厉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对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严厉行业纪律,增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加强卫生计生行风建设、提出了“九不准”,出台了相干规定,体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治理行风突出题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九不准"和规定精神,既是工作部署,又是严格要求;既是从业守则,又是“防雷”红线。

“九不准”为医院管理层面提供了医院廉洁管理的制度保障,为行业内的医务职员执业提供了行为规范;“不良记录”制度的出台是杜绝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的一剂良药,在国家卫生管理层面上,有益于规范药品、医用装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代理机构及个人的贸易行为,从源头上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贸易贿赂行为.通过“九不准”束缚医务人员的行为,通过“不良记录”清算不法经营企业,左右开弓,能够切实有效地整治医药卫生行业存在的不良之风,努力营建廉洁行医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执业环境,重树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医疗机构是群众看病就诊的主要场所,医务人员承当着消除患者病痛的重担,我们的所作所为不但代表着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形象。

在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1。

加强廉洁行医教育。

我们要结合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九不准”,在全院展开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教育广大医疗卫生人员遵纪遵法、廉洁自律意识,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明是非、知荣辱,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2。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德医风九不准

医德医风九不准

医德医风九不准为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和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以下“九不准”:1.不得将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2.不得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3.不得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4.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

5.不得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6.不得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7.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8.不得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收受回扣,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回扣。

9.不得违规接受患者礼品。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违规接受患者礼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礼品成为医患关系的“隐形成本”。

医疗卫生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规范,保持廉洁从业。

绝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

医疗卫生人员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同时,严禁参加由这些企业或人员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疗卫生人员不得收受患者的“红包”。

这是严格禁止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医德医风九不准

医德医风九不准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八不准、拒收红包、医德医风相关制度2012-08-21 18:31:00作者:来源: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浏览量:30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88)卫医字第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了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

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暨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

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暨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

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物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方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和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
1、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

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

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八不准、拒收红包、医德医风相关制度2012-08-21 18:31:00 作者:来源: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浏览量:30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88)卫医字第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

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

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了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

未经上岗前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

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及“十严禁”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及“十严禁”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卫生行风“十严禁”规定1、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或变相收受回扣,借采购之机,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2、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属馈赠的“红包”、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单位或个人发放或收取开单提成,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损害患者利益,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谋取好处。

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5、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增加病人负担。

不准医生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任何人都不得借医疗服务之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个人指定的药店购药。

6、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都要公开收费标准。

严禁超项目、超标准收费。

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收费发票。

超标收费“以一罚十”。

7、严禁将公立医院、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原已签定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中止。

8、坚持首诊负责制。

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

医院行风建设九不准管理规定

医院行风建设九不准管理规定

医院行风建设九不准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院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责任,有效落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不断改进完善我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科室内将绩效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卫材等业务收入挂钩。

2 .不准开单提成。

严格执行医院度绩效综合目标考核具体内容,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决杜绝各科室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各科室或个人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3 .不准违规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各科室或个人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少收、多收,不报,严禁重复收费。

4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严禁各科室或个人违规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各类社会捐赠资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实行统一公开管理。

严禁各科室及个人接受医药企业提供的外出旅游、会餐、加班赞助等不良行为。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各科室和每一位医务人员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帮助其供应商、经销商开展促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加强我院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各科室及个人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日的统计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7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内容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内容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1. 引言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的基本准则,被提出并广泛传播。

本文将深入探讨九不准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2. 不准“以药品、检查、治疗项目投机倒把”。

在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中,医务人员不得以谋取私利的目的,滥用处方、过度开药等行为。

应当严格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切实利益。

3. 不准“以药品回扣、检查提成、开药提成换取私利”。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便利谋取个人私利,应当以公正、客观、真实的态度对待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4. 不准“以冗长检查、多余治疗获取私利”。

医务人员不得进行无谓的检查和治疗,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进行科学诊断和治疗,避免过度医疗,减少患者的经济负担。

5. 不准“以虚假诊疗欺骗患者”。

医务人员不得故意隐瞒病情、夸大治疗效果,应当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维护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不准“以变相收费、虚高收费谋取私利”。

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各种手段变相收费,应当公开、合理地对待医疗费用,做到公平、公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7. 不准“以种种不当理由难为患者”。

医务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对患者不当待遇,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提供周到、细心的医疗服务。

8. 不准“以转院(转诊)牟私利”。

医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进行转院或者转诊,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保障患者的权益。

9. 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拖延为患者服务”。

医务人员不得因为私人原因或者其他不正当理由拖延为患者服务,应当尽职尽责,全力以赴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总结与展望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的基本准则,对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九不准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医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国卫办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卫生部“八不准”、六条高压线

卫生部“八不准”、六条高压线

卫生部要求各级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服务中认真执行八个不准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方法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河北省卫生厅“六条高压线”一、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严禁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处方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严禁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亲属给予的红包、贵重礼品。

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吊销执业证书,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是党员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除给予以上规定处理以外,延期1-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在停止执业活动期间解除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严禁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

因特殊情况接受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医疗行业九不准

医疗行业九不准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医疗行业九不准

医疗行业九不准

医疗行业“九不准”规范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
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
产品。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
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一、不准违反医德: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包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原则。

医务人员不得以损害患者利益为代价,违反职业道德。

二、不准背离医学实践规范:医学实践规范是指医疗卫生行业内部普遍认同和遵守的操作规程。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范,如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手术操作规程等,确保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不准违反治疗原则:医务人员在开展临床治疗时,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医学常识,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治疗原则,不得滥用药品、检查和手术等医疗资源。

四、不准滥开滥用抗生素:抗生素是治疗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药物,但乱用抗生素可能导致耐药性增强、不良反应等问题。

因此,医务人员在使用抗生素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和滥开。

五、不准违法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规定,不得乱收费、漫天要价或强制消费等,确保合理合法的收费行为。

六、不准参与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具有巨大的宣传和影响力,因此,医务人员不得参与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患者,对医疗行为进行不良影响。

七、不准泄露病例资料: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擅自泄露患者的病例资料和个人隐私信息。

八、不准擅自住院、开药: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需要,合理安排住院和开药等治疗措施。

不得滥用权力,擅自安排住院或开药,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患者受伤。

九、不准违反职业道德行贿索贿:医务人员作为行业的从业者,应当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准收受患者和医疗供应商等的贿赂和回扣。

医务人员应当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坚守职业操守,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是临床医生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只有遵循这些准则,医务人员才能够真正完成对患者的救治,为建设健康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秩序。

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

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

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第一篇: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山西省医疗卫生行业“十不准”规定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它馈赠。

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

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当利益。

三、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四、不准利用工作日擅离职守,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和技术活动,牟取个人私利。

五、不准故意刁难、推诿病人,增加病人心理负担。

六、不准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或私自利用医疗单位的检查仪器、工具、试剂等,收取“红包”。

七、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自定标准乱涨价。

八、不准私设“小金库”。

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入分成办法。

九、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契约。

十、不准使用假劣药品,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和制剂。

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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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及“十严禁”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卫生行风“十严禁”规定
1、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或变相收受回扣,借采购之机,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2、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属馈赠的“红包”、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单位或个人发放或收取开单提成,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损害患者利益,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谋取好处。

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5、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增加病人负担。

不准医生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任何人都不得借医疗服务之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个人指定的药店购药。

6、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都要公开收费标准。

严禁超项目、超标准收费。

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收费发票。

超标收费“以一罚十”。

7、严禁将公立医院、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原已签定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中止。

8、坚持首诊负责制。

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

9、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严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损害群众利益。

10、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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