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及“十严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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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及“十严禁”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行风建设的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卫生行风“十严禁”规定

1、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或变相收受回扣,借采购之机,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2、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属馈赠的“红包”、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单位或个人发放或收取开单提成,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损害患者利益,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谋取好处。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5、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增加病人负担。不准医生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任何人都不得借医疗服务之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个人指定的药店购药。

6、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都要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超项目、超标准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收费发票。超标收费“以一罚十”。

7、严禁将公立医院、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原已签定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中止。

8、坚持首诊负责制。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

9、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损害群众利益。

10、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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