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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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05•【文号】安委[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13年11月22日,山东省青岛经济开发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该事故暴露出前一阶段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未实现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尤其是隐蔽工程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也反映出石油化工行业隐蔽致灾隐患突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油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的专项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从现在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排查整治的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设备、现场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查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情况。

一查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二查线路选择是否满足《输油管道设计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三查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等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四查是否存在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和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情况;五查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的情况,以及民用管线封闭空间内是否存在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六查是否有情况不明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七查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八查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九查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十查管道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反思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反思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中美法律法规的对比
美国
《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1968年 《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修正案》 《危险液体管道安全法案》 《管道安全再授权法案》 《管道安全法案》 《管道安全和合作法案》 《管道安全改进法案》 《管道检验、保护、强制执行与安全法案》 《管道安全、监管确定性和创造就业法案》
中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
中美监管机制的对比
2015年7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
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国家 能源 局 住房 城乡 建设 部
国土 资源 部
环境 保护 部
公安 部
交通 运输 部
安全 监管 总局
反思 "11·22"中石 化东黄输油管 道泄漏 爆炸事故
追问:
为什么会泄露? 漏油为何轻易进入排水暗渠? 输油管道为何紧邻居民区? 是规划的问题还是设计的问题? 为什么不疏散群众? 为什么不警戒? 为何管道安检刚过就爆炸? 是企业问题还是政府的问题? 。 。 。
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 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不力。 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不深入。 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 划建设混乱。 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 致应急响应不力。
黑天鹅事件
黑天鹅事件(Black
swan event)指非常难以预测,且不寻 常的事件,通常会引起市场连锁负面反应甚至颠覆。 排序控制原则,很有可能忽视或不予重视对此类事故风险 的控制,造成对风险的低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和输油气管道占压等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国油气管道发展迅速,目前已建成长输管线约3.7万公里,油田内集输管线约10万公里,管道运输已成为油气生产和运输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却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涉及油气管道的事故时有发生,其中影响较大的有:2004年10月6日陕京线靖边出站189#桩处,当地施工队进行挖土作业将管线损坏,发生天然气泄漏,造成管线停气28.5小时,直接危及到向北京市供气;今年1月20日,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仁寿县富加输气站输气管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油气管道发生事故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尼日利亚就曾多次发生导致十人甚至百人死亡的事故,最为严重的是1998年10月18日由于火灾导致的输油管爆炸,造成1000多人死亡。

自2003年以来,为应对严峻的输油气管道安全形势,强化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由公安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成立了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连续4年组织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2006年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治[2006]52号)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等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整改。

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油气管道安全生产1、长距离石油输油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注意哪些事项?在长距离输油管道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下述几点内容:1.首站、中间站、终点站的防火措施首站、中间站、终点站是管道运输的重点部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设置完善的灭火装置。

对于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安全规程必须有落实、有检查。

输油管路应当远离战时敌机轰炸的目标,首站、中间站、终点站等的建筑物,宜便于伪装隐蔽。

泵站站内生产区的检修、施工用火、生活用火,输油管道、油罐维修用火,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用火申请票,上报主管单位按权限审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清理现场、准备消防器材等)后,方可动火。

2.消防组织与消防道路各输油生产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

各生产区的消防道路必须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形成障碍。

3.人员的培训、上岗各岗位、各生产调度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获得该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岗位合格证书只对本岗位有效,不允许其他岗位人员代班、替班,防止偶然发生事故。

获得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对本岗位设备应当能进行正确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能够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分析、判断设备的运行情况,具有应急处理设备事故的能力。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常见的油气输送管道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油气输送管道:包括城市油气管道、油田内部和外部管道等;油气长输管道:专指长途输送油气的钢制管道。

</ol>3、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全国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调研报告

全国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调研报告

全国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调研报告时间:2020年08月03日编稿:请输入第一篇:全国油气输送管道爱护和安全治理调研报告全国油气输送管道爱护和安全治理调研报告依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味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爱护和安全治理工作,2014年7至9月,国务院应急办会同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爱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能源局等单位和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在组织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自行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赴山东、江苏、辽宁、河北、浙江、湖北、新疆、甘肃8个省区举行了实地调研。

一、全国油气输送管道爱护和安全治理总体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油气输送管道爱护和安全治理工作,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为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事故教训,国务院安委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油气输送管道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并派出16个督查组对32个省级单位举行了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仔细贯彻降实,深入排查摸底、狠抓责任降实,基本摸清了油气输送管线里程数量、地区分布、运行时光、存在隐患等基本情况,并初步完成了一些隐患整改,为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统计,我国陆上油气输送管道总里程约12万公里(不含油气田管道),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

其中,原油管道252条、23362公里,成品油管道253条、21046公里,天然气管道461条、75439公里。

中央企业所属管道里程103695公里,占全国管道总里程的86.4%,地方企业所属管道里程16454公里,占13.6%。

油气输送管道主要分布在新疆、甘肃、陕西、浙江、河南、湖南、四川、山西、湖北、广东、江苏、内蒙古、山东、辽宁等14个省(区),占全国管道总里程的73.7%。

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管理规定

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管理规定

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的界定1.1.1 为规范xx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贯彻依法治企,落实企业内部安全防范主体责任,统一管理标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高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水平,实现管道“零打孔、零占压、零伤害、零事故”的工作目标,确保输油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所指两特两重,系特殊时期、特殊地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

1.2 工作原则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要坚持依法治企、企地共建、“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打防管控并重、最大限度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原则。

2 工作职责2.1 安全监管局是xx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企业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对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和推进xx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对内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强化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督导、考核。

2.2 事业部(管理部)、专业公司是业务板块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监督所管企业做好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解决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强化措施保障,构建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2.3 企业是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3 管道安全保护防范重点3.1 重点防范区域3.1.1 输油气管道易遭受破坏管段及其重要附属设施,包括管道油气调控中心、管道站场(输油站、输气站、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等)、阀室;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库、大型商业油气储备库、LNG 接收站及其他储油、储气库;地面管段、架空穿跨基础设施;驻新疆及环北京企业输油气管道、输送站及附属设施,天然气的储存、中转站库。

3.1.2 输油气管道途经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高危区域,包括地处水源地区、河流边缘及穿(跨)越河流的部位。

3.1.3 其他重点管段及部位,包括管道地处治安复杂和人口密集地区及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等部位。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涉及的主要主体及职责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涉及的主要主体及职责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涉及的主要主体及职责政府部分一、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1、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2、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3、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中衔接,4、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1、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2、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3、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4、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5、接到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6、审批管道企业提出的防护方案。

7、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8、接到管道企业报告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9、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泄洪方案通知后,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10、接到涉及管道保护相关的施工作业单位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1、接到管道企业事故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12、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组织拆除。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1、接到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管道企业审核管道建设规划及选线方案。

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油气管道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油气管道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油气管道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在现代社会中,油气管道作为能源输送的重要通道,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

为了确保油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并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油气管道的安全法规及监管措施。

一、油气管道安全法规1. 法律法规框架在国内,油气管道安全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油气管道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设计与建设油气管道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标准,例如《油气管道设计规范》、《油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这些规范要求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考虑到油气管道的运行环境、安全防护等各个方面,以确保管道的结构和材料的安全可靠。

3. 运营与维护油气管道的运营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油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油气管道的维护、巡检、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包括定期检修、防腐保温、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等。

4. 事故应急处理针对油气管道的事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应急预案、演练和联合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迅速有效地应对管道事故,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

二、油气管道监管措施1.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对油气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与检查包括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对建设工地的巡查、对运营单位的抽查等,以保证油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2. 审批与许可油气管道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审批和许可的程序包括评估报告的递交、技术方案的审核、现场勘查等,以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

3. 监测与预警油气管道的监测与预警是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安装传感器、建立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可以对油气管道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安全培训与教育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09•【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2007年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公治〔2007〕10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定的相关工作。

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支柱,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资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安全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工作目标等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输油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安全状况,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管道保护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排查输油气管道运行的安全隐患。

针对管道占压造成的安全隐患,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清除,对危险程度较大的占压物,如直接占压的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店等)、居民楼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建(构)筑设施,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优先予以清除。

对于部际联席会议挂牌督办涉及11个省、直辖市的50处危害严重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各地要认真分析占压原因,落实清理责任,并列出清理时间进度表,限期完成任务。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成品油管道顺序输送方案优化研究》

《成品油管道顺序输送方案优化研究》

《成品油管道顺序输送方案优化研究》在一条管道内,按照一定的批量和次序,连续不断地输送不同种类油品的输送方法称为顺序输送。

管道输送是成品油运输最经济、安全和高效的运输方式。

成品油管道设计与原油管道有很大的区别,主要就体现在管道的顺序输送和批次、罐容的优化,混油的处理等方面。

其关键是顺序输送批次和罐容的优化。

在一条成品油顺序输送管线中,顺序输送的循环次数越少,每一种油品的一次输送量越大,在管道内形成的混油段和混油损失也随之减少,但另一方面,油品的生产和消费通常是均衡进行的,各种油品每天都在生产和消费,顺序输送管道对每一种油品来讲是间歇输送。

循环次数越少,就需要在管道的起、终点以及沿线的分油点和进油点建造较大容量的储罐区来平衡生产、消费和输送之间的不平衡,油罐区的建造和经营费用就要增加。

因而,最优循环次数的确定应从建造、经营油罐区的费用和混油的贬值费用及处理费用两方面综合考虑。

成品油顺序输送管道设计应首先根据输量确定管道的管径以及首末站、分输站、中间泵站等基本工艺条件,同时考虑管道应能适应不同季节成品需求量的变化。

在确定了这些基本工艺条件后,顺序输送和罐容的优化只与管道输送次序、混油处理方式和油罐设置等有关。

优化批次、罐容时应根据不同批次分别计算首站罐容、分输油库和末站罐容,并根据输送顺序计算混油量以及混油处理的各项费用,最终确定管道的最优批次和罐容配置。

本文以西部成品油输送管道为例,介绍了成品油输送管道的顺序输送批次和罐容优化设计思想,首次提出采用现值分析法求解所建优化模型,即分析油罐建造、永久征地、混油贬值以及混油处理的费用现值在总费用现值中所占的权重,将权重很小且在批次优化过程中不能确定的永久征地费用舍去,这样就避免了根据所需罐容来直接配置储罐数量及单罐容量,得到最优批次后,再根据该种油品所需罐容,配置不同的储罐组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最终的储罐数量及单罐容积。

目前,本文这种批次优化方式已在国内兰成渝管道实施。

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生产、建设、运行、维护、检修等全过程。

第三条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油气管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七条油气管道建设、运行、维护、检修等环节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八条油气管道建设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条油气管道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管道巡检、检测和维护,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十条加强油气管道周边环境管理,防止第三方破坏管道。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油气管道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对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五条定期开展油气管道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油气管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因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3号令(发布2001.08.02 实施2001.08.0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3号令(发布2001.08.02 实施2001.08.02)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3号令(发布 2001.08.02 实施2001.08.0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文号:第313号令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效时间:2001-8-2 发布时间:2001-8-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安全保护第八条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国油气输送管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包括管道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应急处理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按职责分工,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管道设计、建设与施工(1)管道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管道安全可靠。

(2)管道建设与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4. 管道运行与维护(1)企业应建立健全管道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2)企业应定期对管道进行巡检、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应急管理(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

(2)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6. 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1)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确保油气输送管道运行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

(2)企业应关注员工职业健康,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7. 监督检查与考核(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五、其他要求1. 企业应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DOC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DOC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DOC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进行试运行,投产试运行分单体及整体试运行,各项试运行工作应严格按投产方案进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为加快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深化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油气输送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准确掌握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状况各有关企业要组织所属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按照《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32167-2015),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编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掌握本地区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现状,建立有效的更新机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时间间隔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包括地下储气库,在港区范围内的除外,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监管范围。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

三、监管工作的衔接。

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开展安全审查;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已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油气管道企业,有效期满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对于已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和《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进行评审和公告。

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输油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切实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村庄、相关单位担负起监管责任。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全市输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输送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其中,输送天然气的管道指从第一个门站算起,城市门站以外天然气管道的主干线和分支线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及时消除输油气管道各类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等。

(三)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全市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天第 2 页共 7 页然气城市门站及城镇供气管网的安全监管。

不包含从第一个城市门站算起,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含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输送管道的主干线和分支线管道)。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道安装和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在办理立项审批、征用土地、审查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规定,落实部门与企业的会商制度。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油气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油气管道输送系指利用管道将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等(以下简称“油气”)在陆地输送的过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好的HSE业绩。

第三条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道工程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组织机构从事陆地油气输送的直属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与管理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逐级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机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陆上油气管道作业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陆上油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和油气管道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3、负责制订、修订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

5、主持制定安全应急计划,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6、负责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7、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问题。

第七条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应建立实施HSE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油气管道的投产应在工程竣工及“三同时”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九条油气管道投产前应制定投产方案,投产方案内容包括制定投产方案的依据;各项投产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机构、投产程序及各阶段的要求;工艺运行参数;投产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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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
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
【发文字号】安委[2015]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委〔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方面责任,建立完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体制机
制。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地方政府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安委会
2015年7月23日
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覆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1.依法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组织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2.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3.起草或制修订职责范围内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标准规范。

4.组织推进油气输送管道行业重大设备研发,指导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5.指导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
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6.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公安部
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三、财政部
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支持。

启动对油气输送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的研究,完善管道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参与管道保护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人民政府保护管道的积极性。

四、国土资源部
1.组织制定油气输送管道项目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用地标准,完善建设用地补偿机制。

2.组织、指导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五、环境保护部
1.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批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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