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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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考手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

目录

前言 (1)

一、报告范围的界定 (2)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3)

三、事故报告的时限 (3)

四、事故跟踪督导的任务 (4)

五、事故跟踪督导的原则 (4)

六、事故跟踪督导的方式 (5)

七、附件: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5)

1.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6)

2.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8)

3.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0)

4.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2)

5.工商贸其它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4)

6.建筑施工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6)

7.火灾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8)

8.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20)

9.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22)

10.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24)

11.其他类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征候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26)

前言

为深入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有关规定,推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信息报告不及时、要素不完整,督导工作不主动、不到位,以及督导任务不明确、执行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水平,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适用于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及跟踪督导工作。本手册附表所列要素,作为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跟踪核查的参考内容,可登录总局政府网站(),点击“查询服务”项下的“表格下载”子项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

一、报告范围的界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涉外事故;

7.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五)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六)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必须保证准确性。事故经过要完整详细,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等关键要素要力求准确,各环节之间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要交待清楚,信息来源及核查渠道等要明确具体。如事故发生后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全面情况,可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先书面报送基本情况,进一步核查了解新情况后再及时续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要素: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电话,事故信息来源、现场联系人及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类型)、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事故背景及简要经过,应急预案启动、抢救进展情况及发展趋势,事故单位简况、许可持证、安全管理及其他可能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情况,事故暴露的问题、初步原因分析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不同行业领域的事故,信息报告的要素须各有侧重,具体要求参照以下附件执行:

1.煤矿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2.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3.建筑施工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4.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5.烟花爆竹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6.工商贸其他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7.火灾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8.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9.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0.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

11.其它类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征候报告及跟踪督导参照表。三、事故报告的时限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或者查到符合报送

标准的事故后(包括可能引发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须按照总局相关规定立即组织核实,编辑整理事故信息,按时限要求报至总局调度统计司(同时发电子邮件至)。其中: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较大涉险事故,须按《条例》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对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事故,须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上报标准的,在2小时内上报事故信息。

如事故详细情况一时难以了解清楚,须按事故报告时限要求先书面报告简要情况,再进一步跟踪核查,掌握新情况后及时续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个别情况特殊,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须书面说明迟报原因。

四、事故跟踪督导的任务

总体任务:一是跟踪了解事故详情,核实、完善上报信息的要素内容;二是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指导开展应急救援。

具体任务:根据接报的事故信息内容,结合不同行业领域事故的特点并按照信息报告的要素要求(见附件),立即联系事故现场,进一步跟踪核查事故单位、发生经过、伤亡损失、抢救进展等各个环节的详细情况,迅速整理汇总,逐级上报;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判断可控程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协助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阶段性上报进展情况。

五、事故跟踪督导的原则

1.分级实施原则

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跟踪督导工作由总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实施。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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