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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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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商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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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作业作业一一、单项选择:(共10个,每个1分)1、我国已经制定的商事法律不包括()A商事登记法B担保法C海商法D信托法2、英国的商事成文法不包括()A合伙法B买卖法C公司法D信托法3、商事活动的()与商法的()追求构成了促进商法发展的张力。

()A风险性稳定性B风险性安全性C获利性稳定性D获利性安全性4、商法的内在衍生逻辑是()A制度构成-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B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设法避险-追求利润C追求利润-面临风险-设法避险-制度构成D面临风险-制度构成-追求利润-设法避险5、商法的基本属性是()A私法B司法C公法D私法与公法的结合6、在商事活动中,商法是怎样协调自由与安全的价值的?()A、通过最大限度的限制政府的权利B、通过对安全实现保障C、通过对自由的扩张D、通过商人本身的趋利避害本性7、以下国家中,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的是()A中国B英国C意大利D日本8、从历史上看,商法的主要渊源是()A判例法B法理学说C商事惯例D制定法9下列哪个法律制度不属于商法范畴()A公司法B企业法C保险法D反垄断法二、10、以下论述中不正确的是()A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B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C宪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D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二、多项选择:(共10个,每个2分)1、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其特征有()A商法是保障商事主体正当营利的法律。

B商法是具有明显技术性的法律。

C商法是体现和反映商事习惯的法律。

D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

2、商法的功能是指商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包括哪些内容()A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B商法是市场主体法定化的标准。

C商法是市场行为规范化的尺度。

D商法是市场交易便捷安全的保障。

3、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以下表达正确的有()A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三、B民法与商法间具有共同的法理基础。

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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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复习资料目录一、商法商法概述商法调整对象商法体系和渊源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商法的演变及制定中国商法典展望二、商主体商主体概述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三、商行为商行为概述一般商行为特殊商行为四、商事登记概述商事登记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的程序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五、商号概述商号的种类商号的取得与废除商号的登记与废除商号权商号的转让与出借六、商事账簿概述商事账簿分类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商事账簿的制作、保管与法律后果一、商法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划,基于建立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学者开始重视对商法的研究。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与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根本上是私法(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自由主义→商事活动国家干预(二)公平交易原则——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告知主义、禁止欺诈与不正当竞争、通过法律规制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说来,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其有以下内涵: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营利行为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多种多样5 商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地位平等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体系主要由下列商事法律制定构成: 1 商主体制度 2 商行为制度 3 公司制度 4 破产制度 5 票据制度 6 证券制度 7 保险制度 8 海商制度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具体形式有——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注意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以及商法独立性问题,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是个易考的问题P19当代中国制定统一的商法典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1 商法典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对我国21世纪商法典立法的借鉴意义有限 2 美国的商法典较完善,但由于法系方面的巨大差异,中国目前很难依照美国经验来制定商法典 3 由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制定商法典的呼声不高 4 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与多变,增加了制定难度5 中国学者对商法典制定的研究好有待提升 6 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制定统一商法典的认识还不能统一起来二、商主体商主体乃企业商主体是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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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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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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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除情形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1.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协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3.合伙企业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法理相异的因素 民法具有较强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尤其再涉及身份关系方面
商法更多独立于道德和法律评价
3民法与商法的制度安排选择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法理区别
商法:
a)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
b)对商事活动风险的防范、配置、利用;
c)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
d)商法对在经济法创造的外部环境下自由、自发、自治的经济活动加以规制。
前三项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解散事由,后四项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解散事由
4.根据企业生产经验规模大小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区别
1.前者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开,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2.前者没有最低注册金额,后者有最低注册金额十万元,并且应当实额缴纳
3.前者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后者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
商事主体的分类
1、依其属于自然人或组织体即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标准:分为商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办经营户)、商合伙(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商法人(企业法人)。
2、依法律设定取得商事主体的条件划分,分为法定商事主体、注册商事主体、任意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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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商法总论商的本质是营利性。

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为取得变更或终止创设性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事项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程序。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不能任意的去创设商主体的类型。

当商主体变更的时候,也只能在法定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商主体。

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准入。

(2)商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设立商主体的实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相应的商主体。

(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对商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投资者欲成立商主体必须严格的按照这些程序。

我国规定,要想成立商主体必须履行设立登记手续,除此之外,对特殊行业须有关的行政部门颁发行政许可证。

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要式主义。

只商法对《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件大都规定了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

(2)公示主义。

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

(3)外观主义。

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当交易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与外观行为不符时,应当以外观行为表现为准。

(4)严格责任主义。

商法对商事交易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

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行使权利,那么权利自始而消失。

《票据法》17条。

(2)定型化交易规则。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有形的物体商品化,通过整齐划一的规格或者商标确保交易的迅速成交;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商法对交易的方式规定为若干类型,使得任何的商主体无论在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

(3)行为要式性规则。

行为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该行为无效。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

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商法第一天:【知识点】1.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2.股东出资3.公司章程4.股东【重点了解】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应当有公司住所;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公司对股东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6、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股东实缴资本。

【特别提示】注册资本中货币比例无法定要求,股东可与公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股东出资1、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且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且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并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5、当事人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另有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

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股东无需补足差额。

6、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7、公司成立后,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具备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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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B1. 别除权的行使应该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2. 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不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C1.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

(√)D1.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

(√)2. 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G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2. 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

(√)3. 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可称为资合公司。

(√)4. 公司监事会有权任命经理。

(×)5.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人合公司。

(×)H1. 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

(×)J1. 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M1. 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S1. 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2.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4.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准许,也可以决定不准许。

(√)5. 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W1. 我国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无限责任公司。

(×)2. 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X1. 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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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填空题l、1807年法国制定的《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商业帐簿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4、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权益和公权益。

5、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6、商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根据公司的信用表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8、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东权利分为自权益和公权益。

9、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二、名词解释1.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拥有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结构。

3.内幕交易以获取复兴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4.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承保人的保险类型。

三、选择题1、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 )A、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证券投资者B、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财产C、上市公司收购只能出于收购者的自愿D、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限于收购目标公司2、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高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是(B )A、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B、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才务状况,经查实后果严重的C、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D、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各上市条件的3、法律; 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司,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A、有效成立B、自始无效C、可撤消D、可解余4、合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应当由(C )A、合同双方当事人分担B、双方协商确定C、履行义务一方负D、接受履行一方负担5、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B)A、随之无效B、有效C、依当事人约定D、视具体情况而定6、商法属于( A )A、技术性的法B、伦理性的法C、判例法D、习惯7、奠定民法商法以分为基础的法典是(B )A、《德国商法典)B、《法国商法典)C、《日本商法典)D、《希腊商法典》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DA、有限按份责任B、有限连带责任C、无限按份责任D、无限连带责任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条件是(A )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由合伙人根找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C、经主管理门批准D、符合从业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10、有关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异同,T 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公司与合伙企业均具务法人资格B、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均承担有限责任C、冷巴珠股东可以以工业产权出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得以工业产权出资D、公司成立的基础为公司章程合伙企业的成立基出为合伙协议四、简答题1、简述我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完整word版)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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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商事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4.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5.破产和解: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6.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简答论述1.商法的性质(1)规范的重点是营利性行为(2)规范的可借鉴性(3)技术性(4)和经济生活的适应性(5)组织法规和行为法规相结合2.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3.商号权的内容(1)商号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

不过,这一排他性具有地域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30条,在经济特区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商号在整个经济特区具有排他效力,而不只是限于特定登记机关的辖区之内。

(2)商号专用权即商号所有人具有不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商号一经登记,所有人不仅可以专有,而且可以专用。

这就意味着,只有商号所有人才可以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号。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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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起源(商事惯例渊源)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

2、商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商法是私法,也具有公法的色彩。

2.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商法规范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易变性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企业维持原则(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率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第二章商法基本制度1、了解商主体特征、我国商主体的分类(那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征:(一)法定性。

(二)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

(三)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四)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我国商主体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2、理解商行为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是营业性行为。

◆(三)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四)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象;商事登记的类别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

商事登记对象:公司法人;其他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类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我国商业名称构成规则和选用限制商业名称的构成:地名,字号,行业范围或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我国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正当性规则。

4.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

5. 对商业名称的特别限制。

5、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及名称权(转让)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

名称权性质: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特征: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时间上的无限性。

权能: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转让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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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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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 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 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 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 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 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 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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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作为私法的商法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商事行为法中有较多任意性规范,而商事组织法中存在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既包括对商事组织的规范,也包括对商事行为的规范。

⏹(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的规范大多出于立法者的设计和安排。

⏹(五)国际性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定型化(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三、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即主体法定。

⏹(二)商事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

早期的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条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

一、商事主体的分类(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2、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事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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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大商人(完全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商法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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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2、商法人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商自然人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商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商辅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或企业主之辅助人员,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人。

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5、注册资本:面额资本,指公司登记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

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并连同公司章程一同登记;须在公司成立时认足,但可分期缴纳。

授权资本:名义资本,指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指公司在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额。

认缴资本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本。

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财产总额。

催缴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6、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6、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权利。

7、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4、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保险:投保人根据合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约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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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10个3分/个(30分)简答:5个7分/个(35分)论述:1个15分(尽量多写)(15分)案例分析:2个10分/个(做出明确的判断)(20分)第一编商法总论名词1.商法渊源: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2.商法体系:商法体系是指商法内部各项商事法律制度组成的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有机整体。

商法体系是商事立法成果的体现,是一国商事立法从法律理论到立法实践的过程。

我国商法体系:商法总则、公司证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等3.商法主体我国尚未制定商事基本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商主体概念。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主体进行了概括,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1、法定主体说商主体是由商法确定的依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营业主体。

2、商行为主体说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3、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说从主观主义角度来分析商人的本质特征。

认为“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商行为商行为亦称商事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5.商号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

其特征为: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商号为营业上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主体表彰其营业的名称。

简答题1.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程序法定二、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三、效益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推定条款的大量应用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区别:立法价值取向不同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适用主体不同规范性质不同3.商事登记的一般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等;(4)必要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四)核准登记。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

(五)公告。

商业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编公司法名词1.股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规范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广义: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亦包括在内。

狭义: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3.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主要意义。

其特征:1,法定性 2.真实性 3.自治性4,公示性4.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5.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6.监事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

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7.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定向募集而设立公司。

简答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区别共同点: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离。

3、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不同点: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不同。

2、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4、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

5、公司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2.发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1、负担债务与费用责任2、资本充实责任3、返还股款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股权转让概念广义:指因买卖、继承、赠与、离婚、强制执行等事由,股权由公司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人狭义:指股份的有偿交易即股份买卖。

(一)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2、股权对外转让(二)资本回购请求权公司一般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则股份转让行为的限制1、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3、股份回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以及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法定机构,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所组成。

1.股东大会的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大会会议及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情形主要有: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

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7.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设立的高门槛与设立限制。

2、设立程序和股东运作的特别规定。

3、举证责任的倒置。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投资主体的唯一性(2)资产的国有性(3)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属性。

8.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三编企业破产法名词1.破产原因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以及财产请求权的财产性权利总和。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2、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3、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收回的财产4、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3.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我国破产管理人实行法院选任的方式。

4.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5.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或财团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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