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
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造师的资格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确保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建造师资格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建造师资格的设立和管理建造师资格是指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需要取得的一种资格认证。
为了确保建造师的能力和素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资格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格条件的确定政府根据建造工程的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
一般来说,建造师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和工作经验,并且需要通过专业考试来获得资格认证。
2. 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为了评估建造师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各级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建筑设计、工程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3. 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通过考试合格的建造师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是建造师从事工作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对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定期进行复审。
二、建造师资格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建造师资格管理的实施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具备合格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掌握了建筑、结构、施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能够更好地把握工程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2. 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合格的建造师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工程管理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3. 维护市场秩序建造师资格管理的实施,可以减少非法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只有经过合法认证的人员,才能参与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建造师资格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建造师资格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注册建造师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法定职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业道德,并接受注册建造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熟悉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并具备相应工程技术管理能力。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公正的原则,维护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的职责第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督。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审查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施工进度的落实。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的权利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享有依法参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权利。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和变更方案提出合理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有权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指导施工人员进行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有权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注册建造师的义务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应当认真履行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有舞弊、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接受培训和学习,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第五章注册建造师的违规与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例如泄露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将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
建造师证件管理办法1
注册建造师证件管理办法(讨论稿)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建造师证件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执业资格的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二、职责1、公司对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使用。
建造师证件管理和协调、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及业绩积累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统一负责。
2、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建造师证件及时移交到安全生产部;市场经营部:每月及时给安全生产部报送建造师业绩;3、分子公司必须明确建造师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部门和管理人员确认后不得随时更改,如有更改请及时到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三、建造师注册统筹1、集团各分(子)公司人员考试通过建造师原则上是注册到自己公司;2、集团非建筑安装公司建造师证件和机关人员的建造师证件由集团安全生产部统一管理和协调分配。
注册章由建造师本人保管,借用单位如需使用,须经建造师本人同意且授权。
四、建造师移交流程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期注册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应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取证件后及时(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把建造师证件移交给安全生产部,有移交明细表,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建造师管理的人员签字。
子公司的建造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期注册由子公司自己办理,不移交集团安全生产部,只在注册完成后将统计表给安全生产部备案。
五、建造师台帐管理1、人力资源部正式移交注册建造师证件后,安全生产部进行建造师台帐的更新、整理并发布共享到集团建造师证件借阅群。
2、辞职人员领取建造师证件时,必须本人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来安全生产部备案或委托分公司建造师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本人直接从分公司领取,未到安全生产部备案,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分公司全部承担。
3、退休人员领取建造师证件必须由分公司来集团安全生产部备案。
建造师管理办法
一、建造师管理办法
1、定义
建造师管理办法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建造师的规定,旨在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维护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的一系列规定。
2、管理办法
(1)建造师的招聘
企业在招聘建造师时,要求具有建筑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责任心,能够承担施工项目的管理任务。
(2)建造师的培训
企业在建造师入职前,要求他们经过培训,使其熟悉企业的管理制度、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安全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建造师的考核
企业要定期对建造师进行考核,以确定他们是否熟悉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管理施工项目,是否有责任心,是否能够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4)建造师的激励
企业要定期对建造师进行激励,以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不断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
二、建造师管理的实施
1、建立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建造师管理制度,明确建造师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建造师的招聘、培训I、考核和激励的规定,为建造师的管理提供依据。
2、实施管理措施企业要严格按照建造师管理制度来实施管理措施,如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确保建造师的管理有序、有效。
3、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要不断提高建造师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造师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建造师管理措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
三、结论
建造师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建造师的重要规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建造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
202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3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保护建设单位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申请取得建造师及试办发证工作人员资格,以及已经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所有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自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依法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注册资格第四条建造师的注册资格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不同专业。
从事不同专业的建造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取得建造师注册资格的条件为:(一)具有中国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学位,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二)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相应专业工作;(四)无不良行为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建造师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工作经验。
第七条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延续有效期。
第三章建造师管理第八条建造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规范,严禁违反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建造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通过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建造师应当保守建设单位及相关利益人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不得泄露、传播。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当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建造师的资格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建造师的考试、注册、证书发放等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或人为干预行为。
建造师管理办法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 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
• 强化建造师责任追究
• 提高建筑行业监管力度
建造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义
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
• 明确建造师职责与权利
• 规范建造师执业流程
• 保障建造师合法权益
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水平
• 完善建筑行业管理制度
• 加强建筑行业监管力度
• 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水平
• 优化建筑行业人才结构
• 促进建筑行业人才流动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 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
• 强化建造师责任追究
• 提高建筑行业监管力度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 优化建筑行业管理制度
• 提高建筑行业竞争力
• 促进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
谢谢观看
T H A N K Y O U F O R WATC H I N G
• 暂停或取消建造师资质
• 记入建造师信用档案
02
建造师执业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 暂停或取消建造师执业资格
• 记入建造师信用档案
03
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 暂停或取消建造师继续教育资格
• 记入建造师信用档案
04
建造师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 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控制
建造师的资质要求与考试制度
建造师资质要求
建造师考试制度
• 具备一定的学历与工作经验
• 建造师考试科目与内容
• 通过建造师考试并取得建造师证书
• 建造师考试组织与实施
• 遵守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 建造师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
公司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建造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证书是指一级建造师证书和二级建造师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员证包括交通部安全员证及建设部安全员证。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包括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及高级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员证书、职称证书。
第四条公司对建造师的聘用及建造师证书的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书复审及单位变更等相关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资质管理部具体实施。
员工取得建造师证书,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联系,将资格证书及考试合格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照建设部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个人资料,由资质管理部审核后,统一注册申报。
第五条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不得少于3年。
注册建造师应取得与注册建造师证书相配套的安全员B类证书,及相应的职称证书。
相关证书在外单位的,应积极办理变更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鼓励员工将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
公司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强调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建造师及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取证。
第七条建造师证书注册在公司的,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公司从建造师证书注册成功之日起(即建设部门网上公告之日起)给予与市场价格相近的待遇标准,暂定证书使用费用标准如下:第八条员工同时持有一级、二级建造师证书的,费用标准择其一约定,不得兼得。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费用按月等额以工资形式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及日期以协议约定为准。
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管理办法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各资格证书的考试、审核、注册、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汇总统计和实时更新各证书的获取、年审、使用情况 , 及时反馈给安防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方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19条公司重点项目优先使用公司员工证书、或长期合作的、信誉良好的持证人员证书,需要项目间进行调配的,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操作,项目部应全力配合。
第七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考评建造师、工程师和八大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防部在项目管理中应积极发现和梳理出优秀的,能长期服务于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年轻的管理人员,提请人力资源部,由公司重点进行培养。
第七条公司对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资格证书实施有偿使用,根据公司股东会形成的相关决议,按标准每年补贴兑现给持证人相应费用。建造师、工程师、八大员未办理社保的由公司办理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具体费用补偿依据本制度的附一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持证人本人出席招投标和项目检查、验收等活动时,持证人应充分配合,其相关差旅费用由公司或项目部承担。
第五章证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主要用于公司招投标活动和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进行项目招投标时,由安防部提名项目岗位人员名单,交由安防部副总和常务副总审批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中标后,需进行报建的,其项目岗位人员配备原则上以中标通知书为标准,由人力资源部重新交安防部副总和常务副总审批通过,人力资源部开具项目岗位人员任命书,项目部凭任命书到档案室申请借用相关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公司员工获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工程师职称证书必须在公司登记注册,不得私自保留或外挂其他单位。
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造师管理规定
是指建造师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建造师的管理规定。
建造师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技能,并经过相应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建造工程相关资质认证的人员。
建造师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建造师的资格认定条件:明确建造师申请人应具备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以及相关资格认证的申请流程和材料。
2. 建造师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建造师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并规定建造师在建设项目中的具体工作任务。
3. 建造师考试和培训:确定建造师考试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考试科目、考试形式、通过标准等。
同时,规定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要求,要求建造师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高专业水平。
4. 建造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公正无私等要求。
5. 建造师的管理机构:明确建造师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建造师管理机构的设立、组织体系和运行规则。
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造师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造师管理规定也为建造师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方向和发展路径,有助于提高建造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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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
青建管工字〔2012〕28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2年12月27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奖励职责,提高工程师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实结算;(十一)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满足企业跨越式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者(包括临时建造师执业者,下同)。
建造师经公司聘请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职务,也可以从事公司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公司对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使用,具体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培训第五条为提高公司建造师考试通过率,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建造师的需要,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综合管理部应积极做好建造师考前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为报考人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技术研发部共同负责建造师的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前培训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技术研发部负责培训期间的人员组织实施。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考试注册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建造师报考条件,均可申请报考建造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负责取得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反馈其工作动态。
资格考试首次报名前个人须填写《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查表》(见附表),经单位领导初审、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参加报名,由综合管理部具体办理。
第九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首先经过注册登记,公司聘用,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条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向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网上和书面资料,待初审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注册。
建造师管理办法_共10篇
★建造师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建造师管理办布《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21]48号)2021-04-2913:57:02阅读736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省建管局,有关部门建设司,生产建设兵团建,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建造师管理规定》(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人民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境内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信息、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区域内相关专业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造师应当在其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建造师担任。
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建市[2021]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
建造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造师行业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建造师指在建筑工程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担负质量、安全和管理责任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建造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加强自身学习和素质提升,严格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造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造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建造师管理体系,促进建造师队伍发展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建造师的培训、执业登记、考试、业绩评价、处罚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建造师应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建造师管理部门应组织培训,加强对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第七条建造师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建造师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课堂培训、实地实训、案例分析等,培养建造师的综合能力。
第九条建造师应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方可执业,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建造师考试应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试机构应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三章执业登记与管理第十一条建造师执业前应向所在地建造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应根据其执业登记的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建造师应按照执业登记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建造师执业登记应定期进行更新,建造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登记信息,并及时调整建造师的等级或类别。
第十四条建造师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未经执业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不得向他人代替承担与其执业登记等级不符的责任。
第四章业绩评价与奖惩第十五条建造师应定期向建造师管理部门报送业绩信息,包括执业项目、项目质量、安全记录等。
第十六条建造师的业绩评价应结合执业登记等级进行,建造师管理部门可根据业绩评价结果调整建造师的等级或类别。
建造师的工期管理
建造师的工期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工期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作为一名建造师,要能够有效地管理工期,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本文将介绍建造师在工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方法。
一、建造师的工期管理职责建造师作为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拥有工期管理方面的重要职责。
首先,建造师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确定每个施工阶段的时间节点和工程量。
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个工种的施工流程和交叉作业的影响,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
其次,建造师需要监督施工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工期延误的问题。
通过现场巡检和施工会议等方式,建造师能够及时了解施工情况,并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和控制。
一旦发现工期延误的原因,建造师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如调整资源配置、增加作业人员等,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最后,建造师还需要与项目管理团队、设计团队和施工单位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建造师应及时将工期情况向相关方面通报,并与他们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只有各方面的密切合作和协调才能确保工期的顺利管理。
二、建造师工期管理的方法1.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在项目启动前,建造师应该制定出一份详细的施工计划。
这份计划应该包含施工的各个阶段、每个阶段的时间节点、工程量和所需资源等信息。
通过制定详细的计划,建造师可以更好地掌握整个项目的进度,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延误问题。
2. 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在施工计划中,建造师需要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
这需要充分了解各个工种的施工周期和作业顺序,以便准确计算出所需人力和设备资源。
在实际施工中,建造师要及时调整资源配置,确保各个工种的施工能够有序进行。
3. 进行施工进度的跟踪和控制建造师应该进行现场巡检和定期施工会议,了解施工进展情况。
通过与施工队伍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期延误的问题。
建造师还可以利用项目管理软件进行施工进度的跟踪和控制,方便对施工进度进行实时监控。
4. 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建造师应该与项目管理团队、设计团队和施工单位等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调。
建造师管理办法
建造师管理办法为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增强企业竞争力,结合本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做好明确的企业发展规划及目标,从而突出各阶段工作的重点,一步一个脚印,使企业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避免发展中的大起大落,而晋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是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及组成部分之一。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为晋升一级资质做准备,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鼓励公司有能力,够条件的员工报考一、二级建造师。
现对相关事宜说明如下: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标准(暂定)净资产1亿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管理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薪酬标准:(建议)一级建造师 18000 元/人每年二级建造师 6000元/人每年附注:1、报考条件2、一、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对照表报考条件二级建造师: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
建造师管理办法
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管理第四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报考,报考人员书籍费、报名费按核定标准在公司每专业报销一次。
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培训、考试期间按出差对待。
第五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司根据报名汇总审批表统一进行成绩查询和领取资格证书。
第六条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同时, 鼓励外单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到本公司。
在本单位注册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材料、照片等。
第三章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第七条公司在册员工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
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及其执业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明确执业范围,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注册建造师执业许可第五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执业报告。
第七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在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执业许可证应当包含执业单位的名称、执业范围、执业地址、执业期限、颁发机关等内容。
第三章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第九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保证建筑工程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公正、诚信、专业的态度和行为。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培训。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档案和工程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执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注册建造师不按照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建筑工程管理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活动的注册建造师(以下简称“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注册、考试、继续教育、执业监督等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二)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或者符合免试条件;(三)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请注册建造师,应当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注册建造师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免试证明(如有);(五)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八条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注册建造师姓名;(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类别;(三)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四)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五)注册建造师注册日期;(六)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本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
第三章执业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专业领域的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咨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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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报考,报考人员书籍费、报名费按核定标准在公司每专业报销一次。
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培训、考试期间按出差对待。
第五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司根据报名汇总审批表统一进行成绩查询和领取资格证书。
第六条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同时,鼓励外单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到本公司。
在本单位注册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材料、照片等。
第三章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在册员工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
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
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企业服务不满五年,应支付公司为办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通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公司注册者,第一专业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第二专业以上每专业元。
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一级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随员工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对取得一级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不交公司统一保管者,或未经公司同意注册到其它单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并追偿公司已支付的培训费、考务费、奖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对注册或变更时未能按期归还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单位,由其承担单独注册或变更的一切费用,并处50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本协议期内有偿使用乙方注册在甲方的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事宜。
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使用期限: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期限内,可有效使用乙方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若使用期满时,项目未竣工,甲方可继续使用至项目竣工时止。
二、乙方享受待遇:
1、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整;
2、享有注册津贴每年人民币元。
3、支付时间及方式:将证书注册到甲方并签订本协议后奖励金一次性支付,
注册津贴按年支付。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办理注册相关手续并负责通知乙方参加注册年检工作;
2、甲方可利用乙方证书参与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和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
等工作;
3、乙方应提供注册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参加注册时所需的相关培训教
育。
培训期间的费用按公司培训制度报销。
4、当工作需要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参与甲方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工作。
如
果不配合工作,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甲方可扣发乙方次年及以后
几年的注册津贴。
四、协议解除条件
1、由于乙方证书无效时,甲方可以提出解除本协议。
2、由于甲方未支付注册津贴及培训费用等时,乙方可以提出解除本
协议。
3、通过公司考试和注册的人员,本协议期间不得解除。
期满后,再
签订续用协议。
4、本协议期间员工身份不在本公司时,续用协议可以考虑不签。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甲方可按照实际支付的奖励、津贴和考试的培训费加倍计收赔偿金。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司经办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附件二
使用公司注册建造师承诺书
公司:
本人使用公司的级建造师证,用于。
承诺如下:
一、同意按公司规定支付使用期应支付的注册建造师使用费。
若因本人的原因造成该注册建造师被上级主管部门撤消资格或降级、或通报批评,愿赔偿相应损失。
二、使用该注册建造师证后,因我的项目造成质量、安全、经济纠纷、违规违法等问题,概与该注册建造师无关,由我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