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费计算器黔价房[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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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价房〔2011〕69号

黔价房〔2011〕69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发改价格[2011]534号[1]

发改价格[2011]534号[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黔价房〔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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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黔价房〔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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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价房〔2011〕69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guidance to the work The work style of cadres, to see all of the masses concept,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handling complex problems.Demolition of so much during the period, moved so much, did not lead to a big contradiction, not a petition, the key here. Second, adhere to the "government push" and"market operation". On the one hand, to play to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manageme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imely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puts to increase investment, the perfect perfect as soon as possible.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urban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 reform, further decentralization. Recently, the city decided to several departments of city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all into each district, Wang Bin comrades have been attending a meeting for the arrangement, each district should earnestly shouldering responsibility, immediately put into work, can no longer take system not commenting. According to "spend money to buy services, not to spend money to support people" principle,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separation of custody separation , in the municipal facilities, landscaping,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other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动计算表(发改价格〔2011〕534号)

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动计算表(发改价格〔2011〕534号)

三、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管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

四、本通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按附表要求将交易情况每季度1、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8‰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5‰收取。

上述标准中,招标方交纳30%,中标方交纳70%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各区县(自治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本通知标准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管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

四、本通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五、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按附表要求将交易情况每季度报我局,作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依据。

六、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55号)同时废止。

额单位:万元5000万元~10.25%0.10%0.20%1~5亿元0.05%0.05%0.05%5~10亿元0.035%0.035%0.035%10~50亿元0.008%0.008%0.008%50~100亿0.006%0.006%0.006%100亿以上0.004%0.004%0.004%数附:说明类别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100以下 1.00%1.50% 1.50%100-5000.70%1.10%0.80%500-10000.55%0.80%0.45%收费率中标金额应收代理费1000-50000.35%0.50%0.25%1.50%0.000.00005000-100000.20%0.25%0.10%1.10%0.000.000010000-1000000.05%0.05%0.05%0.80%0.000.00001000000以上0.01%0.01%0.01%0.50%0.000.00000.25%0.000.00000.05%0.000.00000.01%0.000.00000.00000单击鼠标左键应收栏中即显示计算结果!代理服务收费计算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费

贵州省“招标代理服务费”系列规定(2010-07-01 15:25:16)转载标签:分类:规范性文件代理服务服务收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贵州省财经《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竞争性谈判公告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规划拟建的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赤水市游客中心商务酒店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五柱峰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工程、竹海景区规划拟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2、项目地址: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南侧(长江半岛)、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景区)、竹海景区拟建项目规划区;3、服务内容: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的所有内容,并提供备案资料;4、估算投资:赤水市游客中心商务酒店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工程费约4500万元、五柱峰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工程费约3000万元、竹海景区规划拟建项目工程费约5000万元;5、建设模式:PPP招商合作模式,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选择实施工程项目的合作单位和相应服务工作。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及以上资质。

三、申请报名和谈判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竞标的企业,请于2015年6月7日至2015年6月9日(上午8:30至下午5:30)到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部报名(赤水游客中心四楼),领取谈判文件和投递相关资料,缴纳资料费1000元/份(不退还)。

报名时需提供委托授权书或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一套(所有复印件均盖单位公章有效)。

四、谈判时间:2015年6月10日下午2点30分在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赤水市游客接待中心)谈判。

五、联系方式报名地点:投资开发部0851—联系人:张先生洪先生地址:赤水市复兴镇长江新村游客中心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6日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业主: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O一五年六月六日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竞争性谈判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规划拟建的工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XX公司集办公区、员工生活区、生产及配套区、仓储中转区、公共设施为一体的综合园区生产基地项目建议书

XX公司集办公区、员工生活区、生产及配套区、仓储中转区、公共设施为一体的综合园区生产基地项目建议书

XXXXXXXXX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 XXXXXXXXX公司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单位: XXXXXXXXX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地址:日期: XX年XX月XX日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项目概况 (1)1.2项目单位概况 (2)1.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研究范围 (2)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2.1项目建设背景 (3)第三章项目选址 (3)3.1场址选择 (4)3.2自然条件 (4)第四章建设条件 (5)4.1项目地址 (5)4.2建设条件 (5)第五章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6)5.1建设规划 (6)5.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11)6.1环境保护标准 (11)6.2影响环境因素分析 (11)6.3环境保护措施 (12)6.4绿化措施 (13)第七章项目实施进度 (13)I7.1建设工期 (13)7.2项目的进度安排 (14)第八章组织结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14)8.1组织机构 (14)8.2人力资源配置 (15)第九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5)9.1资金估算的依据 (15)9.2项目投资估算 (16)9.3资金筹措 (18)第十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8)10.1经济效益分析 (18)10.2社会效益 (19)第十一章项目风险分析及措施 (19)11.1风险分析 (19)11.2风险控制措施 (20)第十二章结论及建议 (22)12.1结论 (22)12.2建议 (22)附件:XXXXXXXXX公司生产基地项目规划平面图 (22)I I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XXXXXXXXX公司生产基地项目1.1.2项目地址:XXXXX区1.1.3项目类型:新建1.1.4项目单位:XXXXXXXXX公司1.1.5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计划用地面积为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67000㎡,项目的规划定位是集办公区、员工生活区、生产及配套区、仓储中转区、公共设施为一体的综合园区。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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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来源:浏览次数:351 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2011]534

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2011]5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黔价房〔2011〕69号

黔价房〔2011〕69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发改价格[2011]534号[1]

发改价格[2011]534号[1]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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