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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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籍处理公告

重庆大学学籍处理公告

重庆大学学籍处理公告根据《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拟对以下学生作退学处理。

如有疑义,请在7个工作日内(2008年6月24日~7月2日)与教务处联系。

联系电话:65111429,65102362。

逾期将提交学校校长会议决定1、诸鹏飞,男,学号:20034454,软件学院原2003级软件工程专业学生。

2006年11月休学一年,应于2007年9月复学,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2、张振东,男,学号:20001449,电气工程学院原2000级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专业学生。

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3、张宜武,男,学号:20002441,光电工程学院原2000级信息工程专业学生。

2004、2005年休学、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期满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4、王智宇,男,学号:20006781,机械工程学院原2000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生。

2004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5、肖明,男,学号:20000243,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原2000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

2004、2005年休学、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期满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6、童树林,男,学号:20000243,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原2000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04、2005年休学、2007年7月延长学习时间。

休学期满不假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延长学习时间后,至今不假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及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校年限已达八年。

7、邹石生,男,学号:20033662,通信工程学院原2003级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生。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

第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警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被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抢劫、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抢劫、敲诈勒索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偷盗、诈骗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偷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为抢劫、敲诈勒索、偷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大学对学生行为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在学校校园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言行举止、着装要求、违规行为等方面。

2. 学生学习规定: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规定,包括课堂纪律、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方面。

3. 学生活动规定:对学生参与校园活动的规定,包括社团活动、组织活动等方面。

4. 学生权益保障:对学生权益进行保障,包括学生休息与休假、个人隐私权、学生纪录等方面。

5. 学生反馈与投诉渠道:提供学生对学校管理的反馈和投诉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和权威。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大学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帮助学校维护学术秩序,保护学生的权益,同时也教育学生规范自身行为,遵守社会规范。

因此,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并在规定之内自觉行事。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加强大学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基本规范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学生应恪守道德底线,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3.学生应具备基本的学习品质和学风,勤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抄袭、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4.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校园秩序管理1.学生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涂鸦、拆卸、损坏设施设备。

2.学生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严禁肇事逃逸、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3.学生应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注意卫生,不乱扔废弃物。

四、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宿舍内的设施设备。

2.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宿舍乱扔废物、乱涂乱画。

3.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学生考试行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参加国家、重庆市等有关单位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本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七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进入考场宣布考试纪律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闭卷考试时,在其座位上(含桌面、凳子上和抽屉内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书籍或者资料的;(三)未按规定入座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的;(四)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六)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场秩序的;(八)考试中携带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未关闭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十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十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八条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四)试卷上的姓名、学号等信息有涂改痕迹,且无监考教师当场签字认可的;(五)将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学生管理,保障大学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大学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大学学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学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自觉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大学学生的权益包括就业权益、学习权益、安全权益、自由权益、参与权益等。

第五条大学学生应当具备基本的道德素养,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大学生活秩序,展示良好的学风。

第六条大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维护大学校园的和谐稳定。

任何人不得侵犯大学学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七条大学学生有权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通过各类学生组织集体行动,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

第八条大学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参与各类学术讨论和科研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大学学生管理机构第九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是指由学校设立的负责大学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监督学生行为规范;处理学生违纪违规事件;组织学生活动和培训等。

第十三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及时解答学生疑问,保证学生知情权。

第十四条大学学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提出的投诉和诉求。

第三章大学学生行为准则第十五条大学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大学学生应当严禁吸烟、酗酒、吸毒等不良习惯,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大学学生应当尊重师长,尊重教职员工,尊重同学,不得侮辱他人、恶意中伤他人。

第十八条大学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大学学生应当保护环境,珍惜公共设施和学校财物,不得擅自损坏学校设施和财物。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学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或者专业类别,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允许转专业。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参加创新班、卓越班、实验班、大类分流等教学改革选拔的学生不计入转专业次数。

第六条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建筑城规学院、博雅学院转专业时间为秋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部处、师生代表组成的转专业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核学院制定的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院设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自行确定,但其成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须有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参与。

第九条接收学院拟接收名额应结合学院师资和教学条件进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一年级学生总人数的8%。

第十条转出学院不设学分绩点和转出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接收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

重点考核学生专业兴趣、潜质、综合素质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重庆大学关于结业生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重庆大学关于结业生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重庆大学关于结业生申请参加课程重修及换发毕业证书的管理办法根据《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关于“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的五年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修。

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试合格,获得最低毕业学分的,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

”的规定,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1.获得我校结业证书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可在结业后五年内,回校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或补考。

申请者应当到原所在学院填写《重庆大学结业生结业课程补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学院教学院长签字盖章,经办人签字后,送教务处学生培养科。

2.学生培养科审核同意后,将《重庆大学结业生结业课程补考申请表》一份存学生培养科;另一份由学院经办人送教务科或虎溪校区教学办安排重修或补考。

3.申请参加结业后课程考试的结业生,如在考试的过程中,发现有请人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等作弊行为的,参照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五条第4款规定,我校不再受理该生参加结业后课程的重修或补考。

4.结业生重修课程考试合格,获得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后,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及高考录取名单,同时带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与结业证书相同的二寸照片1张,一并交学生培养科。

5.学生培养科负责结业生换证材料的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审批。

学生培养科依据审批合格后的学生名单,打印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准予毕业的日期填写。

6.结业生交材料一个月后,到学生培养科领取毕业证书。

领取毕业证书时,必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及参加结业后课程考试的交费发票。

7.本人如果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前来领取毕业证书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另行准备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写明委托某人代为领取毕业证书,否则不予受理)、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结业后课程考试的交费发票。

重庆大学教务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准则: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师长和他人、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等。

2.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迟到、早退或者旷课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学生必须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从事一些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如使用手机、上网等,可能会受到教师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试规定。

作弊行为严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能包括考试作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学生有权向教师和学校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并且学校有责任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问题。

6. 学生必须保护学校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盗窃。

如有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并遵守组织活动的规定和安排。

8.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安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滋扰他人。

9.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检查,并保持身体健康。

10.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和防火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细节可能因学校而异,应以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重大校〔2017〕285号

《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重大校〔2017〕285号

重庆大学文件重大校〔2017〕285号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各二级单位:《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校长办公会2017年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2017年8月23日- 1 -重庆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培养学生良好学习生活习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养,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大学章程》《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学生学习、生活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指南,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思想表现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主动关心时事政治。

2.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将个人的奋斗目标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3.热爱祖国和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和学校稳定。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5.热爱学校,遵守学校章程,恪守校训,维护学校、集体的荣誉和利益。

- 2 -品德修养1.自尊自爱,自重自信,自立自强。

2.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吵闹、插队拥挤;在图书馆和自习室尽量不接打电话,不占座,不大声交谈、朗读和播放音乐;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抛掷杂物。

3.自觉维护校容校貌,爱护公物,着装文明得体,语言文明礼貌。

4.尊敬师长,谦恭礼让,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5.异性交往言语得体、举止文明、行为端庄,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习关系。

6.生活俭朴,理性消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经济水平的物质享受;节约粮食,节约用水用电。

学习实践1.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科学,锐意进取,不断创新。

2.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带食品进教室、图书馆。

3.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学校提供的学习资源,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2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2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的行为、维护高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高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的校规校纪,保持良好的学风,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四条高校学生应当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

第二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的校规校纪。

第六条高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保持礼貌,不得教师和其他学生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高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干扰教学正常进行。

第八条高校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抄袭、舞弊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高校学生应当保护学校财物,不得毁坏、损坏学校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第十条高校学生宿舍是学生的集体生活空间,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宿舍应当保持整洁,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携带违禁品、使用违禁器具等。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宿舍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宿舍应当保证宿舍门窗的安全,不得私自安装或拆除门窗。

第四章学生活动管理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应当爱护集体荣誉,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社团、志愿活动和文体比赛,丰富自己的课余生活。

第十七条高校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参与恶性暴力和谣言传播等行为。

第十八条高校学生应当自觉服从学校的组织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部门请假。

第五章学生违纪处理第十九条高校学生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三、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享有与其身份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平等待遇、充分发表言论的自由、参加学生组织的自由、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接受真实、准确、及时的教育教学信息等。

二、学生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犯罪,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歧视或伤害等。

三、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发展自身良好的兴趣爱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学生的表现得分评定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品德表现和社会实践等因素,对学生进行得分评定。

二、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三、学生的品德表现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优秀的品德修养。

第四章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一、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得分,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学金、学术推荐等。

二、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定、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的安全与保障一、学校将严格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校园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定,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参与任何危险、违法活动。

三、学生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并根据学校的安排配合处理。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一、学校将明确学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重庆大学国内交换学习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国内交换学习学生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国内交换学习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篇:重庆大学国内交换学习学生管理办法重庆大学关于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开展与国内高校间的校际交流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我校与国内高校交换培养本科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学生(一)选派标准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异生、理工综合班学生优先)。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接收学校的学习任务。

(二)选派程序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

派出学生原则上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派。

2.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派标准制定选拔细则并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二天,无异议后,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审批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的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并向全校公布派出学生名单。

4.学生离校前需签署《重庆大学学生赴相关高校交换学习承诺书》(见附件)(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1.互派双方学校互相承认学分。

学院应当按我校的培养计划,落实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

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夯实基础,更好的达到互派目的,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2.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3.学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接收学校教务处出具学生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式三份)。

4.学生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收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考评意见(包括:思想、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等表现)进行评定。

5.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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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月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
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超过四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

阶段测试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

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

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成绩,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
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该学期学籍处理,记入该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

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七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未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即刷新课程。

每学期所有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学分。

刷新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载。

刷新课程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不作为评奖、推免等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

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事缓考。

缓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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