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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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的掌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日常安全检查由安监站组织,安监站站长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局组织,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局领导负责落实。

第三条安监站对建筑施工项目的日常检查,须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发现问题应及时在现场下发《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整改内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并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且上报局建工办。

第四条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为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包含半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包含年终)及重大节假日的定期检查,和上级要求的、区内突发事件的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每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成立安全检查组,制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检查组要跟踪处理,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的要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惠州市住建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上级部门。

第七条检查组须将安全检查原始资料及时收集、归纳、存档,建立专项档案,可存放于安监站,定期将档案存放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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