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最新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分工。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消防设施维护、应急救援等相关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火灾危险化学品管理第八条核电厂应当统一管理火灾危险化学品,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组织编制和修订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使用和处置标准,确保其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化学品管理人员,建立火灾危险化学品的台账,做到稽查无缺。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对火灾危险化学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装备的配备制度,储备充足的灭火剂,确保灭火装备的完好和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畅通。
第四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隐患排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核电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工程、常规岛工程、核电厂控制区单围墙内的所有辅助厂房与配套设施。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资源配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外合作方经验证过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消防自验收,并应在当首次换料后3个月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批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对核电厂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负责审查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十条业主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责任:(一)依法申请核电厂消防初步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并接受检查;(二)对消防设计、施工采取严格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三)制定并实施防火大纲,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备可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应当在核电厂主体工程拟开工前6个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消防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具体包括:(一)消防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消防专篇;(三)与消防有关的初步设计文件;(四)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岛、常规岛工程,需提供设计中所采用的国外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文本;(五)国家能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020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四篇)目录: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氢气外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三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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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6]1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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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护、分工负责、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强化责任落实、科学防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并保持适应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七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检测、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核电厂应设立消防器材台账,记录消防器材的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情况,便于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做好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干燥、无阻塞等状态。
第三章消防组织与培训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建立消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消防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针对消防安全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四章消防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配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所有工作人员、承包商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核电厂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车间、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所辖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各岗位人员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人工作区域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核电厂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池、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七条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核电厂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巡查检查等要求。
第十条核电厂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储存、使用和运输。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加强对电气线路、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核电厂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编制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核电厂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都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该部门的职责,配备专业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八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使用规范,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消防安全设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火灾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消防安全应急管理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人员和任务。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核电厂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电厂是指以核能为能源的电力供应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核电厂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技术支撑,创新发展;(五)责任明确,各方共同参与。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三)具备核电厂从业资格,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四)有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三)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四)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五)参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等。
第七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负责对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核电厂应当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消防部门有权随时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电厂消防安全,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以及核电厂内所有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核电厂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核电厂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核电厂消防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核电厂消防工作计划、方案;(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四)监督检查核电厂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处理其他消防安全事宜。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核电厂消防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三)监督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状况;(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五)处理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其他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核电厂消防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说明,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3年发电厂消防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消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发电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发电厂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四条发电厂消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发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发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电厂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管理第八条发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
第九条发电厂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发电厂应当对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发电厂应当制定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发电厂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按规定进行摆放和维护。
第十三条发电厂应当建立监测、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确保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
第十四条发电厂应当建立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系统,保证灭火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三章防火措施和消防通道管理第十五条发电厂应当建立防火分区制度,合理划分危险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发电厂应当对危险物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七条发电厂应当建立消防通道管理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发电厂应当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火源监控。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发电厂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条发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新员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员工普及消防知识。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由消防监督机关依法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并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消防监督机关是指依法负责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和实施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机构和单位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高层建筑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合规性。
第八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如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工矿企业、小作坊等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整改督促、结果反馈等。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根据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点和隐患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检查重点和重要环节。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机关在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人员、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核电厂内设消防设施、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培训、消防演练和灭火救援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科学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核电厂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
第五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做好消防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九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演练和检验工作,确保其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完好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
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员工消防安全档案和培训记录,做到信息及时、完整、可查询。
第五章演练和应急疏散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疏散通道和设施,确保人员能够安全有序地疏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核电厂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火措施和科学管理的方式,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核电厂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核电厂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核电厂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并且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核电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能够满足核电厂的实际消防需要。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火灾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核电厂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合理布置消防器材,提供消防安全标识和指示。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灭火与应急救援第十七条核电厂应当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核电厂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确保能够有效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核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核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核电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4. 核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核电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核电厂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安全生产检查:核电厂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核电厂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核电厂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
6.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核电厂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安全监督管理措施1. 核电厂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核电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对核电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 对核电厂发生的事故,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目标,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为保障,以监督为手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核电厂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重要部位设置监控点,实时监测消防设施的状态,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通道的设置、消防演练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核电厂应当配备先进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火警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等。
第十一条核电厂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确保消防救援人员的通行畅通。
第十二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核电厂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核电厂应当编制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章处罚与问责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核电厂应当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核电厂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核电厂消防安全设施清单1.自动火警报警系统:包括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核电规〔2021〕46号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核电厂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局制定了《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1年9月23日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要求,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申报核电厂非生产区建设工程,根据各地具体规定,履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电厂的生产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机构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是核电厂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由核电厂消防安全专业人员组成。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三、监督职责1. 消防设施设备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及时消除故障和隐患。
2. 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的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演练,确保应急处理能力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 消防安全教育的监督:监督核电厂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 消防隐患的监督:监督核电厂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火灾事故调查的监督:监督核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找出火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监督方法1. 定期检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核电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2. 随机抽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查核电厂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3. 投诉举报:对于核电厂的消防安全问题,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五、监督结果和措施1. 监督结果: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核电厂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监督措施: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核电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六、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核电厂,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完整版)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 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 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实行许可管理。
第七条营运单位应当将核电厂消防设计的内容, 纳入核电厂工程总体设计规划。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消防设计包括核电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厂房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灭火装置以及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和消防设计。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常规岛工程以及配套工程。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核电厂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采用成熟、先进的消防设计技术。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工程, 可采用国外合作方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但其规范和标准不能低于我国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初步设计许可和施工设计许可。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摘要:现在资源日益减少,但工业发展却需要大量电力,所以发展核电是必然趋势。
但随之福岛核事故的发生,人们对核安全越加注视。
在核安全问题中,核电消防安全是其中的一个要点,所以,核安全消防管理,对于核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篇文章对分析了核电的发展前景,并对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作了了简要阐述,介绍并分析了核电厂火灾风险特征和发生原因,同时对核电站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核电;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制度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nuclear power plantAbstract:Now the resources are decreasing, but 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quires a lot of electricity, free development of nuclear power is an inevitable trend. But with the 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nuclear safety. Nuclear safety is a key point in nuclear safety. Therefore, nuclear safety fire managem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nuclear safety.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nuclear power are analyzed, and the importance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in nuclear power plant is briefly introduc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fire risk of nuclear power plant are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At the same time, 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ome of the discussion.Key words:Nuclear powe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management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 绪论 (1)2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3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和发生原因 (2)3.1 核电站火灾风险特点 (2)3.2 核电站火灾成因分析 (2)4 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4.1 健全消防系统设置标准 (3)4.2 完善消防安全规程 (3)4.3 提高工作人员消防意识 (3)4.6 建立消防信息交流机制 (4)4 结论 (4)参考文献 (5)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1 绪论21世纪以后,工业发展迅猛,自然能源消耗过快,资源不足已经是各国都要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人口大国,又面临高速发展,对自然资源需求大,所以,寻找一种可替代的能源是我国迫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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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设计、建造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全国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协助国防科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核电厂消防安全。
营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营运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实行许可管理。
第七条营运单位应当将核电厂消防设计的内容,纳入核电厂工程总体设计规划。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消防设计包括核电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厂房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火灾探测、火灾报警、灭火装置以及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和消防设计。
本规定所称核电厂工程包括核岛、常规岛工程以及配套工程。
第八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核电厂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采用成熟、先进的消防设计技术。
由国外合作方设计的核电厂工程,可采用国外合作方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但其规范和标准不能低于我国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核电厂消防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初步设计许可和施工设计许可。
未取得初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核电厂施工设计;未取得施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组织开展核电厂工程主要消防系统的施工。
第十条申请初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初步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专门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施工设计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施工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设计专门文件。
第十二条经国防科工委许可的核电厂消防设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做出对该项设计的消防安全功能有实质性影响或功能性
改变的变更。
确需变更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核电厂消防设计变更许可(以下简称变更许可)。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消防设计变更申请书;
(二)消防设计许可文件;
(三)拟变更的消防设计;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营运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一定消防资质条件的施工安装单位,依照核电厂消防设计许可文件的规定,组织核电厂消防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营运单位应当与核电厂工程施工安装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核电厂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核电厂消防工程竣工后,营运单位应当组织自验收。
对于含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核电厂工程,营运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后,组织自验收,并编写自验收报告;对于核岛、常规岛等厂房自动消防设施,难以委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调试程序要求进行自验收,并编写自验收报告。
核电厂消防工程未经自验收或者自验收不合格的,营运单位不得将核电厂投入试运行。
第十七条核电厂消防工程自验收合格的,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核电厂工程消防验收许可。
未取得核电厂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的,营运单位不得将核电厂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八条申请核电厂工程消防验收许可的营运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消防验收专项报告;
(三)消防设计许可文件;
(四)消防系统自验收报告;
(五)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的检测报告和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七)申请核岛、常规岛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还应当提交火灾危害性分析报告、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收到核电厂工程初步设计许可、施工设计许可、变更许可以及消防验收许可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防科工委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许可文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核电厂建设及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应当加强核电厂消
防安全管理,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营运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建立火灾救援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习,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工委,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对营运单位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营运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应当对营运单位开展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的单位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大纲、消防质量保证大纲、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消防值班情况和消防安全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三)消防安全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四)消防行动卡的制定情况、有效性及可实施性;
(五)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
(十)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营运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国防科工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核电厂发生火灾时,营运单位应当按照灭火预案的有关规定实施。
当火灾导致核电厂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时,现场扑救工作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属于一般火灾事故的,营运单位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省主管部门,并抄报国防科工委;属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立即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七条营运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核电厂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核电厂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并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功能有实质性影响或功能性改变的;
(三)核电厂工程未经消防自验收或者自验收不合格,核电厂擅自投入试运行的;
(四)核电厂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核电厂擅自投入正式使用的;
(五)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导致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八条营运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营运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国防科工委,省主管部门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核电厂退役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