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预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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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区划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
(示范文本)
为确保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排危除险,保障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等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
一、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情形
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若发生以下应急情形,应当立即启动本应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排危除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一)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质监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或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的;
(二)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安全隐患的;
(四)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
(五)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漏水、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七)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的。
二、预案的执行主体
建筑区划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选聘有物业服务企业(含其他管理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含其他管理人)负责执行;上述主体均不存在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执行。
排列在前的执行主体,不履职或无法履职的,由排列在后的执行主体依次递补。
三、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报告应急情形
出现预案约定的应急情形时,预案的执行主体应及时向建筑区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预案,并告知相关业主。
(二)拟订使用方案并公示
预案的执行主体依据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预算审价结果拟定使用方案,并在建筑区划内进行公示。
(三)提出备案申请
预案的执行主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备案通过后,首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50%。
(四)竣工验收并公示
维修工程竣工后,预案的执行主体应依据使用方案组织验收,并委托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价,出具结算审价结果报告后,在建筑区划内进行公示。
(五)结算资金拨付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价完成后,由预案的执行主体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结算资金拨付。
四、第三方监督服务
本建筑区划按本预案启动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按规定引入专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的工程造价审核服务、工程施工过程监理服务、第三方检测服务等。
五、预案表决的组织机构
房屋销售阶段征集业主意见,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已交付并成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表决;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表决。
六、预案表决方式
本预案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采用(手持终端机表决、微信公众号表决等)。
七、预案的生效与修改
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生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生效。
八、其他约定
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9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前,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实施维修、更新、改造的,其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但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使用除外。本建筑区划对此特作如下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未履行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义务,同意先启动预案,再依法追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维修费用。
预案表决组织机构: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