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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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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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考点初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基础》考点导语:统计师是负责单位统计业务工作的主要人员,统计师岗位职责主要有:填报或汇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进行统计资料的一般加工整和简单分析等工作。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零售商品价格指数编制过程1.将全部商品分类,选出代表品2.选择典型地区3.商品价格资料的调查和平均价格的计算4.确定权数5.编制步骤根据报告期和基期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单项商品价格指数;根据单项商品价格指数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数价格指数计算小类指数;根据小类指数用固定加权算术平均数价格指数计算中类指数;根据中类指数按同样的方法计算大类指数;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指标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指标是某一时期实际完成的指标数值与计划指标数量对比的结果。

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计划完成程度相对指标=实际完成的.指标数值/计划指标数值x100%②划完成相对指标的一般应用②还可计算计划时期某一段累计完成数占全计划的百分比,即进行进度分析。

计划完成相对数=累计至报告期止完成数/全部计划数×100%③长期计划任务规定的要求和方法不同,检查长期计划的完成情况有两种方法:a.累计法:凡是计划指标是按计划期内各年总和规定任务的要求采用累计法计算。

b.水平法:如果计划任务(指标)按期末那一年规定应达到的水平规定,则采用水平法。

计划完成相对指标的特点:①对比数为同一总体②分子分母不能互换③计算结果视指标性质而定:a.若指标表现为越高越好,如::产值(量)、劳动生产率值,其值≥1,结果越好。

b.若指标表现为越低越好,如:费用、消耗、成本,其值≤1,结果越好。

c.基建投资额、工资等,其值=1,结果越好。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任务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职能:信息、咨询、监督。

3.任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一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2)为各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二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3)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三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二、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1.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这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构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一项法定任务)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③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①1983 年 12 月 8 日通过②1996 年 5 月 15 日修正③2009 年 6 月 27 日再次修订施行时间 2010 年 1 月 1 日(二)国务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④《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 3 类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以下 3 类的人民政府: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④国务院各部门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一) 统计调查对像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二)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像的负担(三)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像有权拒绝履行(指拒绝权)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③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电动车策划方案一、背景随着环保意识和新能源技术的发展,电动车市场迅速崛起,成为现代城市中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

然而,目前电动车市场上存在一些问题,如续航里程不长、充电时间长、充电设施不完善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电动车市场的发展并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电动车策划方案。

二、目标1.提高电动车的续航里程,使其能够满足长途出行的需求;2.缩短电动车的充电时间,提高用户的充电效率;3.建设更多的充电设施,提供便捷的充电服务;4.推广电动车的使用,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三、解决方案1. 利用新技术提高电动车的续航里程为了提高电动车的续航里程,可以利用先进的电池技术进行改进。

我们将与专业的电池制造商合作,研发并使用更高能量密度的锂离子电池,以提高电动车的续航里程。

此外,还可以通过优化车身结构和减少能量消耗,进一步提高电动车的整体性能和效率。

2. 快速充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了缩短电动车的充电时间,我们计划研发一种快速充电技术,并将其应用在电动车充电设施中。

该技术能够大幅缩短电动车的充电时间,让用户能够更快速地完成充电。

同时,我们还将优化充电设施的布局和配备,确保充电设施的覆盖面广,以便用户可以方便地进行充电操作。

3.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升级为了满足用户对便捷充电的需求,我们计划在城市中建设更多的充电设施。

在选择充电设施的位置时,我们将优先考虑商业区、住宅区和公共停车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并保证每个充电设施的位置合理、数量适当。

同时,我们还将对现有的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施的容量和充电效率。

4. 推广和宣传电动车的使用为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我们计划通过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来推广电动车的使用。

我们将通过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电动车的环保优势和使用便利性。

此外,我们还将组织一些电动车骑行活动,并与相关社区、媒体合作,扩大电动车的影响力。

四、预期效果及评估通过上述的解决方案,我们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电动车的续航里程将得到显著提升,能够满足更长距离的出行需求;2.电动车的充电时间将大幅缩短,提高用户的充电效率和便利性;3.城市中充电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得到提升,充电服务更加便捷;4.电动车的使用率将明显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 (1)

统计法基础知识教材重点 (1)

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一)政府统计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1、功能:信息、咨询、监督2、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地位仅次于宪法。

1983.12.8.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

1996年5月15日修订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统计法律的特点: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二)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三)地方性统计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笔记

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笔记

统计法规笔记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调查对象包括:(1)国家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个体工商户 (4)个人3、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4、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1、 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 (4)统计行政规章2、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发布实施,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

2022年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

2022年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

中级考试分两部分《记录基本理论及有关知识》涉及三个模块记录措施、会计基本知识和经济学基本知识《记录工作实务》涉及两个模块记录法记录实务。

《记录工作实务》之记录法规第一章记录法基本知识一、记录法旳基本含义1.记录法是调节记录部门在管理记录工作、进行记录活动过程中与其她有关方面发生旳社会关系旳行为规范旳总称。

2.记录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旳记录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记录法》广义旳记录法则涉及了所有规范记录活动旳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

二、记录法旳特点1.调节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记录法调节对象旳特殊性是与其她部门法相比而言旳这也是记录法之因此区别于其她部门法旳主线所在。

记录法是以记录部门在管理记录工作、进行记录活动旳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节对象。

记录法调节对象旳复杂性是指记录法所调节旳社会关系既有纵向旳管理关系也有横向旳指引关系既有记录机构内部旳管理关系也有记录到社会生活旳各个领域从而使记录活动中产生旳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旳内容具有专业性。

记录法旳专业性是指记录法律制度中涉及着大量有关记录工作旳技术性规范如记录调查制度、记录原则等这些规范是记录法律制度旳重要构成部分。

三、记录法旳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记录工作推动记录工作旳现代化进程目前国内旳记录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措施、登记表式、记录编码等还存在某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旳问题。

根据《记录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旳记录原则保障记录调查采用旳指标涵义、计算措施、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记录编码等旳原则化国家记录原则由国家记录局制定或者由国家记录局和国务院原则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旳部门记录原则报国家记录局审批。

部门记录原则不得与国家记录原则相抵触。

国家有筹划地加强记录信息化建设推动记录信息收集、解决、传播、共享、存储技术和记录数据库体系旳现代化。

《记录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记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记录人员旳专业素质保障记录队伍旳稳定性记录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旳记录工作相适应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记录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记录人员旳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统计法基础知识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统计法基础知识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统计法基础知识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统计法基础知识导语:统计法是指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有关搜集、整理、分析、提供、颁布和管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统计法基础知识吧。

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基础》笔记

《统计法基础》笔记

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笔记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一、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法基础知识总结

统计法基础知识总结

2011年统计证法规《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内容总结(学员个人整理,仅供参考)1.统计的基本涵义:记数汇总2.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3.政府统计的四个特征: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4.政府统计的功能: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5.政府统计的三个任务:试题(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A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统计调查指统计调查者按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调查方法,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分析是统计调查的延续);B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C实行统计监督6传统统计的必要性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7.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行为的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8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9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是统计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角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寺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复习笔记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复习笔记

全国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法基础》复习笔记第一部分统计法基本问题一、考核内容1.统计法概述(1)政府统计与统计法(2)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3)统计法的表现形式(4)统计法的作用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3.统计管理体制(1)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二、考核要求1.统计法概述识记:①依法统计的必要性;②统计法律;③统计行政法规;④地方性统计法规;⑤统计行政规章。

领会:①政府统计的概念、特征、功能和任务;②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领会:①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主要内容;②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的主要内容;③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的主要内容;④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主要内容;⑤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的主要内容。

3.统计管理体制识记:①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模拟试题与答案:1.我国古代统计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国王的命令及反映统治者需要的某些习惯的一些命令和规定。

而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 )。

A.夏朝B.商朝C.周朝D.宋朝答案:C2.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 )。

A.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B.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户口普查条例》C.1947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户口普查法》D.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答案: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 )起开始实施的。

A.1983年12月8日B.1984年1月1日C.1987年1月19日D.1996年5月15日答案:B4.《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是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 )。

A.统计法律B.统计行政法规C.统计规章D.地方性统计法规答案:D解析: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立法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次于 宪法)
第一次 修订 19965-15
第二次 修订 2009-627
第三次 修订 20101-1
地位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 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 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 的依据。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 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2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法律依据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

批 教 育 通 报 警 告
罚款
企事 业 个体 户
涉外调查 机构& 人员 非 经 营 有违 法所 得 没有 违法 所得
违法主体 处分 责令 改正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刑 事责任
其他处 罚
法 律 依 据
条 款
1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没有事实依 据,凭主观臆断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两次期限都未按时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是指查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查询问题进行答复,规定期限届满后是否答复不影响此项违法行为的成立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挠,抗拒。拒绝非政府调查不构 成此项违法行为)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 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上报期限届满后,调查对象主动上报统计资料; 2)上报期限届满后,经政府机构催报,在催报期限内上报统计资料 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普查资料的。 1.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2.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3.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4.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5.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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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笔记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一、基本统计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从2005年起《统计法》开始第二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统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以及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2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一、统计管理体制的基本含义及分类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具体地说?它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统计管理机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的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集中管理和分散形。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的主要内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一是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级市、县基本上都设立了独立的政府统计机构,在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三是部门统计系统。

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一、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我国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2.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例外规定,在必要时,经少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二、取得从业资格的程序,1.申请,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且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3.审查,初审和终审。

初步审核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

终审时间为二十日。

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印章。

第七章统计调查的管理一、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三者应当分工明确,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的对象和范围较广。

如人口与就业情况统计、自然资源统计、围绕国民经济核算进行的各项统计等。

分为两种制定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重大的项目,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专业性较强。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仅限于本地方管辖内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三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常用的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的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未批准的,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一、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四川、贵州等许多地区根据统计查检任务的需要还成立了专职统计执法检查队。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统计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九章统计法律责任一、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违反以上五类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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