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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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8]19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13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
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