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案情复杂、疑难的;(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第七条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一至两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另指定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
第八条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28•【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并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承办人员,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皖政〔199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一、法律顾问设立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市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五个科室,分别为复议科、监督科、立法科、综合科,合法性审查科,人员编制11名,编外聘用人员额度4名,实有15人。
市政府在聘法律顾问18名,其中本市8名,均为执业律师。
2、市政府各部门情况:市政府共32个工作部门,除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外,其他30个工作部门均设置了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将法制工作职能明确到相关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30个政府工作部门中,除商务、审计、统计、安监等4个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外,其他26个部门均已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共20人。
其中,公安、环保、教育、城管执法等4个部门聘请了多名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的要求,市政府于XX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程序、履行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2、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铜政秘〔XX〕54号等文件精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XX年11月联合发布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与计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计酬作出了详细规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法制办于XX年向我市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送了《关于推荐、遴选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函》,共24家单位、80人报名。
经推荐、初审、公示程序,市法制办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三、法律顾问活动开展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一是通过“借脑引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XX年度,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共承担合同协议、涉法事务等合法性审查工作100余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0余件,参加案审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2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50余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皖政办秘〔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
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
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
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简化流程、精准服务;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等审批的改革创新,做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编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二)执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严禁部门“两头受理”。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明确承诺时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合政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合政办〔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修订了《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下列涉法事务:(一)对市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二)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三)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四)参与本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五)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六)根据市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工作;(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一)审查以市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二)配合市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三)为市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参与谈判工作;(四)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落实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加强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村(居)法治学校等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等法治创建活动,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功能。
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
巩固和规范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支持设立类型多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县域公证机构队伍数量不足和群众办证不方便等问题。
(二)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实施县域律师领军人才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署,适当延长县域公证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公证员在公证机构执业过渡期。
支持在县域新设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立便民服务点,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到乡村开展便民法律服务。
落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皖法办发〔2019〕21号)要求,支持仲裁机构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
集中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建设和“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一村一法律顾问、基层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并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皖政办秘[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聘任宋世俊、陈宏光、张腊梅、程雁雷、王军、宋伟、刘永伟、彭凤莲、XXX、张晓健任本届省政府法律顾问,聘期至本届省政府任期届满之日止。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及日常联系管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5日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以及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地方立法项目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起草工作;(三)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案件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省政府的裁决、诉讼、仲裁和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的办理;(四)参与省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及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签约工作;(五)对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六)办理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省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高等院校教师、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四)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最新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最新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第十一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八)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1、将省公证员协会从机关分离出来,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业务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2、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二、主要职责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负责全省律师机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批和在省内的国外、境外以及全省律师机构的设立登记、年检注册、注销。
负责全省公证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批。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审批涉外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有关公证事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篇: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皖国资法规〔2009〕5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2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国资委(办)应当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皖政〔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8日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运用工业互联网思维改造优化政府工作流程的内在逻辑,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把“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重点完成国务院部署的13个“一件事”以及我省拓展的“一件事”,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2025—2026年,持续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覆盖范围;到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4•【字号】皖办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建立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工作机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重要性1、信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是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和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关键。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基层信访工作作为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经济结构调整将进一步加快,各种利益格局将进一步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将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因此,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既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
信访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心下移,狠抓基层,使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问题在基层妥善处理。
二、规范管理,实现基层信访工作制度化3、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大信访问题。
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要亲自督查督办。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行“谁分管谁协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包干到底,权责统一。
《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答题辅导
答题辅导《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部分1. 《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施行时间是从(B)起。
A. 2017年9月14日B. 2017年10月1日C. 2017年9月1日2. (A)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A. 省安全监管局B. 省安委会C. 省安全生产协会3. 《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B)A. 1,3,50B. 1,3,100C. 1,2,1004.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是(C)。
A. 12144B. 12306C. 123505.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直接核查或者接受委托核查的事项,在核查和审核结束后,应于(B)日内回复举报人。
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A. 3B. 5C. 76.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直接核查或者接受委托核查的事项,一般应于(C)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A. 10B. 15C. 307.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避免30人以上遇难、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30)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奖励。
(B)A. 20,10B. 30,10C. 35,158.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避免10—29人遇难、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10)万元(含)至(2)万元(不含)奖励。
(A)A. 10,2B. 15,10C. 15,209.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避免3—9人遇难、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发生的,给予(5)万元(含)至(1)万元(不含)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皖政〔1994〕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1994年7月6日皖政〔1994〕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一、学习《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决定》,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明显的发展。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关键在领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要求,把政府法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定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在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布置、检查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考核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绩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安徽省司法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中共安徽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皖司通[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03]40号)各市、县司法局、信访局(办):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我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接受政府信访部门的委托,对信访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理政府信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原则;(三)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三、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律师参与省级政府信访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律管科负责组织律师对信访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涉法案件的讨论和论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一)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二)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三)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部门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皖政办秘〔2016〕245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报请省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省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四)省政府对外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二、提前介入的启动对列入提前介入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按以下规定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启动。
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省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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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8]19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13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
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
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