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收入提成管理办法

营销人员收入提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促进市场开拓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激励机制,提高团队营销效率,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公司营销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营销部营销人员。

第三条营销提成

营销人员的收入主要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个部分,参见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其中,浮动工资部分为零起点提成工资制。

第四条获得营销提成的基本条件

(一)当单项合同的目标利润率-公司规定的基本利润率≥0时,营销人员可获得该合同的营销提成;

(二)当单项合同的利润率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基本利润率时,销售收入计入个人业绩,但是不量化营销提成。

其中,合同的目标利润率,由计划经营部根据具体项目的标后预算做出;

基本利润率,由公司在年初营销计划中统一规定。

基本利润率与超额提成利润率示意表

第五条个人营销提成的计算

营销提成收入=销售收入×C%=销售费用+部门调节费用+个人奖金

其中,C%为提成比例,根据公司的年度营销计划和具体合同类型,由公司在年初统一确定;

营销人员提成比例表

销售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合同前期销售成本,如信息费、设计费、差旅费、招待费、礼品费、标书费、保函费、咨询费等;因开拓需要聘请公司内部人员(市场营销部以外)及外

部专家的费用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部门调节费用,根据公司的区域市场规划,由市场营销部统一确定。

部门调节费用比例表

第六条超额利润提成

由于营销人员出色的前期开拓工作,根据标后预算,年度存在一定的超额利润(即,∑单个项目销售收入*(合同的目标利润率-超额提成利润率)﹥0),且多个合同执行完毕决算后仍有超额利润的,在个人年度销售收入目标完成情况下,可从年度超额利润额中提取‰作为对营销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营销提成的支付

全部营销提成从营销基金中列支。

结合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全部营销提成在合同签订后分期支付,即

(一)签订合同,客户首付款到帐后,提取30%;

(二)合同执行完毕,或者项目竣工验收后,客户全款到帐时,提取30%;

(三)质保金回收后,根据实际销售收入核算结果,提取其余部分提成,多退少补;

(四)超额利润提成在质保金回收后提取。

第(二)部分的提取,须根据营销人员季度综合业绩考核发放(参见《营销人员管理办法》),具体比例如下:

第八条开拓失败所发生的合同前期销售成本,须在下一个项目的营销提成中抵扣。

第九条销售费用超出个人使用营销基金额度的部分,由个人垫支。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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