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本质上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审查标准上应该更加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对于审查标准的认识不够统一,导致了一些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过于宽松,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
应对策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同时,应加强对于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执行难度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执行难度较大,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导致其保护作用大打折扣。
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加强对于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于被保护人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其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影响公共利益。
三、法律意识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往往无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导致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应对策略:加强对于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应建立便捷的申请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设。
四、保护范围不够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暴力等个人恶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人身安全威胁,例如工作场所暴力、网络暴力等,这些威胁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应对策略: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将其适用于更广泛的人身安全威胁,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同时,应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人身安全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个人免受暴力、骚扰和威胁,提供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帮助受害者摆脱恶劣环境,获得安全和平静的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和适用至关重要,下面将对此展开探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的完善。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颁布程序、保护措施和执行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保护。
二是法律援助的完善。
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或者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获得法律支持,避免因经济原因而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是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
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庇护所和就业援助等服务,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一是对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进行充分保障。
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时,法院应该高度重视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其在申请和执行过程中不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对施暴者的制约和惩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和执行应该对施暴者进行制约和惩罚,防止其再次对受害者进行伤害和威胁。
三是强化协调机制和执行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和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一些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够重视,审理过程中存在偏见和主观判断;一些施暴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继续对受害者进行威胁和伤害。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和了解,鼓励受害者积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此。
需要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身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各种人身侵害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秩序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亟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实施,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人身侵害事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在这一背景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细致分析,探讨其出台意义、适用范围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梳理和比较,旨在找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定的现实依据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情况。
本文将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旨在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行力度。
最终,通过总结分析本文研究成果,展望未来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方向,为完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有助于打破传统的家庭、社会观念,促进性别平等和家庭和睦。
通过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可以有效打击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推动社会对于家庭关系的理解和认知发生积极变化,减少家庭纠纷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也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通过公开宣传和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民主动了解和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这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2.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身体、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措施。
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被侵害人需得到司法保护的情况。
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性侵受害者、恐吓威胁受害者等。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身安全保护成为了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针对此问题,我国不久前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等人身侵害的人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适用于家庭关系当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婚姻、亲属关系等等。
但有些情况下,人身侵害并不仅仅限于家庭关系。
比如职场上的性骚扰、非法拘禁等,这些情况下暂无有效的保护手段,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因此,我国应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上进行进一步的扩大。
建立更全面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使受害者在受害后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维权的保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让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侵害时可以得到保护。
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效果并不太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追诉门槛过高,很多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等方式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机制尚不完备,导致执行难度大、速度慢。
这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升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和效果。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立案难的问题目前,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制范围、证明难度等问题,导致起诉人在立案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尤其是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说,这一制度甚至无法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和审查机制,提高维权者掌握相关证据的门槛,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同时,在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对立案难这一问题进行解决,确保受害人能够顺利起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当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性侵犯等特定案件,对于其他形式的人身侵害,如诽谤、侵犯隐私等,并未设立相应的保护措施。
这就导致了在这些领域中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确保一切形式的人身侵害都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机制的不够健全,有些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
一些被告人可能会以各种方式规避保护令的执行,导致保护令的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为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行保护令的力度,完善执行机制,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效力和保障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违反保护令的处罚措施相对比较宽松,导致被告人往往不太重视保护令的执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相关法律应当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和普及也亟待加强。
在很多地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知晓率并不高,一些受害人甚至都不了解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公众传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对于该制度的认识和关注度。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是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实践中,一些具体情况可能并不完全适用于现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时的修订和完善,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有效性。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定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婚姻家庭暴力、性侵犯、骚扰等侵害的人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自2016年起,我国先后出台《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安全保护法》(以下简称《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批、实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存在若干问题,本文旨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
首先是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较高。
按照《意见》规定,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中,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是遭受了家庭暴力、性侵犯等严重侵害;必须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保护;必须不存在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
这些条件严格要求,容易出现“过滤掉了大量真正需要保护的人”的情况。
加之,很多被侵害的人因为一些外在原因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也难以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受到了限制。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度较大。
按照《法》规定,被保护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很多时候,由于执行难度大、监管不力等原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并不明显。
有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或法院人力不足,很难及时执行,使得申请人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有一些骚扰性行为,如网络骚扰、跟踪等,无法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也是执行难度的一大问题。
再次,现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完备性。
例如,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只有申请人有权申请,而其他关心、关注、知情人却没有申请权;如果申请人与施暴者住在同一居住地,此时不仅申请人有危险,同住人员也有可能受到暴力侵害,但现有的制度并未对同住人员进行保护;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期限较短,只有一定的时间段,效果并不是永久的,对于有些情况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社会意识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性侵犯、骚扰等行为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惩罚,有些人甚至认为这些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者的侵害。
保护令的出现填补了法律缺失的空白,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进行改进和适用。
本文将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保护令的完善1. 法律制度的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
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列入并对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之处,比如部分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细则并不完善,导致受害者的申请难度较大,或者申请结果不尽人意。
在完善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法律上对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效力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2. 法官的专业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还需要法官的专业化。
保护令的适用涉及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审理案件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通过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能够更加完善和合理。
3. 社会参与的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还需要社会参与的加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责任,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在受害人申请保护令时,需要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帮助和支持;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
需要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鼓励社会各界的参与,从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
二、保护令的适用1. 保护对象的扩大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中,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同居关系人等。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法》。
该法律旨在保护个人的身体、精神、尊严和自由,倡导和分享社会责任,保护公民免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侵害。
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法律适用范围不清晰《人身安全保护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条款不够明确和详细,导致了在一些案件中的争议。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个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如何进行证据的调查和取证?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不受侵犯。
二、难以制约施暴者的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保护受害者的也需要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制约。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施暴者可能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法律的制裁,导致保护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一些施暴者可能会对受害者进行报复,加剧了受害者的恐惧和危险。
如何制约施暴者的行为,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不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是确保其效力的关键。
在实践中,由于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保护令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机构对保护令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一些警察和法官可能对施暴者持有偏见,导致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力。
如何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确保其有效执行,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受害者的反馈机制不完善保护令的有效执行需要受害者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可能因为恐惧、无助或其他原因而不愿配合执行保护令的工作,这加大了保护令的执行难度。
建立完善的受害者反馈机制,鼓励受害者积极参与保护令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在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要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法律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加强立法的完善和法规的执行,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通过法院的程序,对具备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人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护被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我国法律保障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权益。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时间较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和分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法与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在我国刚刚实施不久,立法方面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制度的操作性不足。
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力度不够和保护效果不佳。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集中在家庭暴力、性侵等方面,而对于其他形式的人身安全威胁的保护力度较弱。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方面,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等问题也存在。
这些问题导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有所局限,不能全面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权益。
有必要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增加对各种形式人身安全威胁的保护力度,并简化相关的程序流程,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效率。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一定的监督空白和评估盲区。
这就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也无法进行相关问题的及时纠正和改进。
有必要建立健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该制度的监督和评估,从而不断改进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人身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我国于2016年12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安全保护法》。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受到人身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发现该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紧急保护措施,适用于受到家庭暴力、性侵等人身侵害的人。
但是,具体情况下,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导致了很多纠纷和争议,也增加了法院审判的难度。
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难度大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紧急保护措施,需要在短时间内取得效果。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难度很大。
首先,很多受害人不知道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知道如何证明自己受到了人身侵害。
其次,即使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很难得到执行。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和教育,帮助受害人了解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
一方面,很多受害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另一方面,一些被禁止接近的人并没有受到惩罚,他们仍然可以接近受害人,继续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建立起完善的执行机制,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予以严厉的惩罚,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力度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该制度的保护力度不足。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行为,旨在保护被恐吓、骚扰或暴力侵害的个人。
该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完善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和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目前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还较为狭窄,只适用于家暴、性骚扰、恐吓等情形。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侵犯个人安全及人身自由的情况,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行为,但是并未被纳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更多的个人权利。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还需进一步简化。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过于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且治安、刑事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及确认也需要一定时间,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变得复杂缓慢。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简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以使其更加便捷、快速,并更好地保障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项为了保障个人权益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需要继续完善和适用。
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简化其申请程序,并加强对其执行及处罚的力度,以使其更好地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手段,旨在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者的侵害,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完善和适用,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适用进行讨论。
一、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1. 完善法律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措施,其核心在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
应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明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侵害者采取限制措施。
应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程序,明确受害者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如何审理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应当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制,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实现对受害者的全面保护。
2. 完善受害者权益保障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规定时,应当重点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应当明确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确保受害者拥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并能够依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保护。
应当完善受害者的隐私保护措施,确保受害者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隐私不会受到泄露,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应当加强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支持,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受害者尽快走出心理创伤,重返正常生活。
二、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1. 完善立法宣传和教育为了更好地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加强立法宣传和教育工作。
一方面,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普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程序,提高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和了解。
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水平和适用能力,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社会协同保护1. 强化社会责任感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要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社会各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支持和配合。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创新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性侵害、人身损害等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还不够到位。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出初衷是确保被侵害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但是一些地方对于保护令的颁发条件和保护范围存在不一致的理解。
有些地方认为只有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暴力行为才能颁发保护令,忽略了其他人身安全问题的保护需要。
执行人力不足是人身安全保护令面临的困境之一。
要求保护令的执行需要一支专业化的队伍,这些执行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敏感度,能够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等敏感问题。
目前仍然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导致保护令的执行效果受到限制。
部分被保护人担心保护令的颁发会影响到自身的声誉和人际关系。
一些被保护人担心保护令的颁发会导致社会对自己的负面评价,甚至会对自己的亲友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不愿意主动寻求保护令,也不愿意与执行人员合作提供证据,从而限制了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第四,实际执行效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结果对保护被侵害者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目前对于执行结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执行人员的工作以及保护令的执行情况难以及时掌握和监管。
这给了一些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也减弱了受害者对保护令制度的信任。
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大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知晓程度有限。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较为新的法律制度,很多人对其存在和作用并不了解。
这导致在实际问题中,受害者和社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和运用有限,也造成了保护令的执行困难。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要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于制度的认知。
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力度,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执行队伍。
还应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保护令的执行得到有效监管。
要进一步完善保护令制度,提高其灵活性和可执行性,使其更好地适应实际问题的需要。
陈敏: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
陈敏: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个月来,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一些基层法院根据受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
比如,对发生在已成家分开独立生活的亲兄弟之间,以及发生在儿媳、公婆之间的控制型暴力行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1]大大扩展了受保护人群的范围。
再比如,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兜底条款,在裁定中规定了空间隔离和财产保护等内容,[2]起到了有效止暴和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作用。
还比如,为了及时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部分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手上,[3]使处于恐惧中的受害妇女得以安心。
同时,人民法院在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拟以调研结果为基础,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少,但受到挑战相对较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日,即2016年3月1日当天,全国有5个基层法院共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在整个3月份,我们统计到全国法院共发出3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就是说,全国3117个基层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的第一个月内,每天大约总共发出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数量相比,受到挑战的份数却不少。
在前述3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共有4名被申请人以不同形式挑战了司法权威,占比12.12%。
具体情况如下:第一位受送达时当场表示不遵从。
被申请人是哥哥,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抢夺罪、盗窃罪数次服刑,曾砸坏弟弟家两扇不锈钢门,还曾在弟弟家点火烧坏家倶,甚至还存在持刀向亲人索取钱财和砸门推打亲生母亲等行为。
服刑期间父母将房子给了他弟弟,即申请人。
出狱后,他一直纠缠弟弟,认为父母偏心,“剥夺我的继承权”。
弟弟希望哥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
哥哥称不懂法、没钱、没文化、没法打官司。
弟弟称哥哥自2016年1月开始,几乎天天上门“打破我的家门,推打我的母亲”,并数次以言语相威胁。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与展望
知识文库 第22期239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与展望王逸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及相关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制定并实施的,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案件诉讼程序。
自该保护令实施以来,在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不仅影响了具体实施效果,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本文旨在通过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以来的现状进行探讨和思考,从而为推动该保护令的有效实施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
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就已经存在有关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法律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很多情况中有效地干预和制止了家庭暴力。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实施就更加明确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不认可,并使得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违反该保护令的处罚方式变得更加具体明晰了。
这一保护令的颁布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屏障,对施暴者起到了威慑作用,也有助于相关案件得到顺利审判和执行。
虽然这一保护令实施的时间并不算长,但是自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不在少数,这虽然体现了家庭暴力事件 的突出问题,但也体现了该保护令出台的必要性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到目前为止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有效缓解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不少挑战。
尤其是出现一些拒绝遵从和执行的情况,这就说明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乏一定的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这是当前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也对该保护令最终的实施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现实案例中就有不少施暴者对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表示拒绝服从,也拒不接受违反该保护令以后的处罚,更有甚者还威胁到送达保护令的法官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目前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要使该保护令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更加顺利和有效,就不得不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个问题,增强该保护令的威慑和强制力度。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被家庭暴力、性侵等侵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项临时措施,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被家庭暴力、性侵等侵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情形,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清晰。
这就给法律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得一些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不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临时措施,其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一方面,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进行申请,申请程序较为繁琐,导致许多受害人难以及时得到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侵害行为在得知受害人已经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然继续侵害,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大打折扣。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管理不规范。
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个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不够顺畅,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管理不够规范。
这就给受害人的保护造成了困难,也削弱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效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不清晰。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一旦被保护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不明确。
这就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也给受害人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解决:一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情形范围,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好地得到及时的保护。
二是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
可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程序进行简化,使得受害人更容易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也需要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和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和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普遍产生并且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关系着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以及家庭的稳定和谐。
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能够有效的防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确保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下面将对XX区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一、《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XX区法院共受理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件,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相应作出了3 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在送达当事人双方后, 均未出现申请人据此裁定书申请执行的情况,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能够起到较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其中对应的2件离婚案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意见。
二、XX区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虽然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和处理,并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1、受理申请数量少。
首先,由于相关法律知识不够健全,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知道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类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其次,遭受暴力的受害者由于在心理上存在对施暴者的恐惧,从而不敢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
或者基于不愿意公开隐私的想法,而不愿意向法院提出申请。
2、裁定后如何执行的问题。
由于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涉及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的职能,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不同于公安警察,人民法院没有可用于监督被申请人的机制,所以一旦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便会使得法院在执行裁定书过程中存在困难。
虽然法院可以将裁定书发送给辖区内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但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却是困难重重。
三、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及困难情况提出以下儿点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切实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一项举措,通过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进社区, 让更多的群众知晓这一措施,才能确保那些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受害时能够及时拿起这一法律手段保护自身。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
陈敏
【期刊名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一些基层法院根据受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
但本文通过调研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少,且遇到挑战较多。
究其原因,人民法院不具备执行涉及人身权利类民事裁定的权力、司法警察不具备公安警察的职能、人民法院没有可用于监督被申请人的机制等。
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修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为执行义务机关;二是借鉴域外经验,修改《刑法》,增设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罪;三是修改相关法律和条例,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权力。
【总页数】7页(P36-42)
【作者】陈敏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6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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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亦开始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受理,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开始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保护工作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但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开端不可避免地会因立法、实践经验、工作机制的不成熟而遭遇些许困境。
笔者试从所亲历的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困境进行探究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概况(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笔者所在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制定《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的首批试点法院之一,自2008年9月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共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3份。
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签发27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签发46份,并就每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事人所在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制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笔者所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发生2例违反情形。
就后果来看,一例因申请人不要求法院给予被申请人民事处罚,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申请人转介给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一例,因申请人基于其本人对家庭生活的考虑,不希望法院给予被申请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只要求法院给予训诫,法院尊重申请人本人意愿,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口头训诫,至今无再违反的反馈。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细节保护1.注意对申请人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的保密。
在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为躲避被申请人已经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所,所以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比如,在裁定上不体现申请人的现住处,不向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现住所等。
2.灵活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
比如,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申请进行听证审查时,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因为害怕而不愿意与被申请人见面,即以背对背分别询问的方式组织双方完成诉、辩陈述及举证、质证等听证程序。
3.将有安全庇护、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转介给妇联组织进行案后回访、安全陪伴与庇护、心理干预等。
比如,笔者所在法院曾经签发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院在将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抄送公安机关并请求协助送达的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曾对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发出过死亡威胁,即将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转介妇联组织,由妇联组织提供庇护所入住、跟进离婚诉讼、提供社工陪护等救助。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成因(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1.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司法实践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争议最大的是对未同居生活的恋人、前配偶、前姻亲等关系中的当事人,能否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
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受理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邓某、张某分别系前配偶和前婆媳关系。
袁某与邓某离婚后,邓某及其母亲张某以财产问题未解决好为由,多次到袁某住处纠缠。
袁某曾报警一次,民警对邓某及张某进行了现场训诫。
但之后邓某、张某仍继续发短信威胁、恐吓袁某,此间,张某还到袁某单位吵闹,造成恶劣影响。
因民警的训诫并未能阻止邓某、张某的骚扰、威胁、恐吓等行为,袁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于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签发,法官陷入了法律适用的困境。
虽然最终承办法官顶住压力,大胆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在之后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且最终执行效果良好,被申请人也表示会寻求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与申请人之间的财产争议,但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关于法律适用与社会现实相冲突的困惑,一直让法官如鲠在喉。
一方面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非家庭成员且未共同生活,签发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明显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一主体范围相冲突;如若不签发,被申请人将有恃无恐并继续对申请人进行骚扰、威胁、恐吓等。
其实,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未共同生活的恋人、前配偶、前姻亲等人,会借各种理由实施骚扰、威胁、恐吓,甚至人身伤害、财产毁损等行为。
其理由诸如分手恋人或要求返还赠与财物,或要求“青春损失费”等;离异配偶及其家人或为财产争议,或为未成年子女、孙子女的抚养、探望权争议等。
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又往往顾及上述“合理”理由,将其作普通民事纠纷进行调处。
即便公安机关在调处过程中,针对行为人的当次行为进行了训诫,但行为人会用变换理由或者场所等方式进行规避,重复其骚扰、威胁、恐吓、轻微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等行为。
此时,如果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亦无法适用,那么行为人就将因其上述行为无任何违法成本而肆无忌惮,不仅会让受害人及其家人不胜其扰,甚至会殃及邻里与社区的安宁,还极有可能演变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
事实上,现实中也发生过不少前亲密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反复纠缠未被及时遏制,最终酿成了杀人、灭门等惨剧。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被限定为家庭成员或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而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正是反家庭暴力法。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家庭成员关系以外,“共同生活”成为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就将许多并未同居生活的恋人、前配偶、前姻亲等排除在了暴力防治的范畴之外,只能任由其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后再予以惩处。
这对社会治安环境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2.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把执行保护令的义务交给了人民法院,而公安机关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只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认为,警察依法应当承担的协助义务,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出问题后出警协助。
可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出了问题后再由警察出面,其司法权威已经受损,更是影响了止暴的效果。
加之不少地方的村(居)民委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不了解,目前人民法院在自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已经屡遭执行难。
比如,送达和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拘留处罚执行过程中遭拘留场所拒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拒收等。
[1]上述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实操性不强,类似制度的界限不明等。
首先,反家庭暴力法只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协助执行主体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就各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没有实操性的配套规定,使得不同内容的保护令无法与各执行主体的优势相匹配。
[2]其次,反家庭暴力法中有两项备受关注的家庭暴力干预制度,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告诫令制度,但从两项制度的法律规定中无法看出明确的适用界限,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双令”获发的情况。
“双令齐发”貌似让当事人获得了“双保险”,但实际情况是,当公安机关签发告诫令后,其关注的重点自然是告诫令的效果,却更加怠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协助的关注,使得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追责难。
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自觉履行的比例比较高,其威慑效果明显。
就笔者所在法院的情况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签发的46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仅有2份有违反的情形出现,自觉履行率达95.65%。
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其他问题,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多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措施予以惩处,追究刑事责任难,惩处力度有如隔靴搔痒,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公信力受挫。
如前文提到的笔者所在法院处理的一例违反保护令转刑的案例,虽经法律援助律师多方努力,但至今仍因各办案机关关于违反保护令涉嫌犯罪以何罪名追责、应由哪个主体侦查起诉等刑事追责程序问题存在争议而无进展,使得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产生了质疑。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追责难,主要在于法律责任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弱。
[3]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该条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最为理想也最具威慑力的追责方式应当是首先进行犯罪审查,然后才是对经审查认定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民事处罚。
但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存在法律依据不健全甚至缺位的问题。
目前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根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造成的后果,依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这种观点忽视了家庭暴力很多时候对受害人身体造成的伤害结果并不严重,所以很难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人以上述罪名定罪,客观上可能起到纵容犯罪的作用。
[4]另一种认为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责任。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立法解释,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一般是指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而不包括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家庭暴力行为。
[5]这一点从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得到印证。
另外,关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刑事责任追诉启动程序亦无明文规定。
综上,根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审判基本原则,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责任追究基本难以启动,只能在民事处罚范围内追究,无形中降低了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违法成本,其立法目的的实现也大打折扣。
(二)工作意识与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逾3年,据笔者所知,全国还有许多法院没有签发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甚至有个别法院以不知道如何审查签发为由尚不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法院也存在签发比例低、签发数量少等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推进速度与成效堪忧。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内部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本质特征认识不足,未建立起与案件性质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导致工作推进的内在动力不足。
其实,从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标准和内容的规定不难看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的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以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裁定的形式,向家庭暴力施暴人发出的禁止令。
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向施暴人宣告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其自行矫正行为模式,从根本上终止并消除暴力;二是在施暴人和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之间设置“隔离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远离暴力创造时空条件,创造阻却家庭暴力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