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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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概念及条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 行为。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一节 结婚的概念及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禁止结婚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D、E辨称:①A的遗产已于1974年 经家庭协议分割,不能重新分割;②G、 H、I 不是B的子女,对B的遗产没有继承 权。
玛丽、X、Y、Z委托律师代理他们参 加诉讼,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查,A和B共有遗产42万元(含已 经处分的7.5万元)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请问,根据1985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有关规 定,该案应如何处理?提示:
B与五个子女达成的家庭协议是 否有效,为什么?
C所生三个子女能否继承李停宿 的遗产,为什么?
此案最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五章 离婚
一、案例
王女和刘男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A, 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 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 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刘 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第二节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 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第三节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第三节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夫妻关系 (案例)
问:
孙天喜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孙妻的遗产包括哪些? 谁是孙天喜的法定继承人?谁是孙妻
的法定继承人? 该案谁有权申请宣告孙天喜死亡?
第三章 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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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
(案例)
案例:
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 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日,某甲违章骑 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 失3000元,某乙向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 偿还;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 为由,请求某甲父母赔偿。某甲父母拒绝。 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 求某父母予以赔偿。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 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 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 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案例:
A于解放前先后娶妻、妾B、C。B生有 三个子女D、E、F,C也生有三个子女G、 H、I。
夫妻关系
(案例)
孙天喜离家后,又于1974年在外地与 耿兰英结婚,生育一子孙冬和一女孙秋。 1989年3月,孙天喜在弥留之际向耿兰英 及在场同事讲述了自己在老家还有妻室的 情况,并将自书遗嘱一份交与耿兰英。遗 嘱指明老家农村的4间房屋留给尚未成年 的孙冬和孙秋。
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后被一药农领 走,成人后前遂赴家乡寻根,恰逢孙虎与 宋金光之妻为孙家遗产发生争议,便要参 与继承。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关系
案例:
1968年4月,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 孙天喜之妻为此忧虑成疾,致精神分裂, 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同年孙天喜为孙家 “香火”将堂兄四岁的儿子孙虎收成养子, 一同生活三年,后因孙天喜堂兄的长子因 故致残,孙虎被接回与生父母共同生活至 成年,但一直称孙天喜夫妇为爸妈,而呼 生母为伯父、伯母。
孙天喜因家中屡遭不幸,1971年离家 出走,孙妻生活由其弟宋金光照料。
夫妻关系 (案例)
1988年5月,孙虎因孙天喜离家十多 年而音讯全无,要求县人民法院宣告孙天 喜死亡,遭宋金光反对。1989年10月宋 金光死于车祸。
同年11月孙妻死亡,遗有房屋4间,山 羊5只。宋金光之妻以自己的丈夫多年来 一直照顾孙妻为由,要求继承孙妻的遗产 (宋金光夫妇二人未生育)。孙虎则称自 己是孙天喜夫妇惟一的合法继承人。双方 僵持不下,孙天喜家产由邻居孙二婆照管。 在此期间,山羊产下3只小羊羔,孙二婆 为此花饲料费约80余元。
1959年7月,A与C协议离婚,C所生 的三个子女归A抚养。从此,A、B就承担 了抚养六个子女的义务,全家人共同在西 安生活。
1962年初,F去美国留学后,后与玛 丽结婚,生有三个女儿X、Y、Z,并定居美 国,1969年F因意外事故死于美国。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1972年底,A患病,C回到A家,服 侍照料A,直到1974年1月A死亡,此 时除 I (16岁)正在上学外,其他子女 都已成年,同年10月18日,在B主持下, 同D、E、G、H、I 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书一份,五个儿女每人分得一万五千元。 年底,B到北京与大儿子D共同生活, 1975年病故。B死后不久,G、H、I向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合理分 割父亲A、继母B的遗产。
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 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 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 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 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章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 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的含义:夫妻关系是指由合 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 产方面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的内容
第四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 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 姊妹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 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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