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婚姻家庭法重点复习提纲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一、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作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律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群婚制: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
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在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婚姻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终止而终止。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自然人的专属性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
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⑴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⑵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婚姻家庭继承法培训PPT讲稿
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 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
• C、试婚:年轻人在婚前一起生活,试验生活 •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二奶”/“小三”
• 一、婚姻家庭法
• (一)结婚 • 1、同居关系处理 • 2)同居的处理: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属于”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 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F1)。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 对外效力有限。
•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四:
白甲子和水中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经过两年的辛 勤劳动,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轿车,并有存款100万元。 随后,白甲子包起了“二奶”。而水中月却蒙在鼓里。不到 一年时间,白甲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有赚钱,反而欠他人债 务160万元。为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甲子和水中月对夫 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轿车和存款100万元中 的80万元归水中月所有,20万元存款归白甲子所有,商业批 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甲子承担。后来,债权人找白甲子 夫妇讨债,白甲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款,水中月称 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甲子承担债务,自己不承担债务。 债权人无奈之下,只得将白甲子和水中月诉至法院,请求确 认白甲子和水中月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 承担所欠债务。
1990年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第二年正华回 家探亲与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1994年底,两个 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婚前,正华的父 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的是正华, 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 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1999年,正华因公 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 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 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 分割财产。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1.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婚姻家庭法包含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1.1 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关系。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双方年满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无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等。
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或死亡实现。
1.2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和信任,共同决定家庭大事、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夫妻在感情、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和规范。
1.3 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问题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婚前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前各方所拥有的财产;婚后财产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共同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的财产归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商来决定。
1.4 子女抚养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利属于父母双方共同享有,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及教育费用。
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可以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2. 继承法继承法是指依法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体系。
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将其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2.1 继承顺序与份额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顺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财产,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份额主要是指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比例,根据继承人的关系远近和继承人的数量进行分配。
2.2 继承权利与义务继承权利包括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管理和支配权。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 范围和顺序有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在 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 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遗嘱继承效力
各国对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 遗嘱的执行等,这也会影响到涉外婚 姻中遗产的分配。
涉外婚姻中遗产处理策略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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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继承关系中,所有继承 人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 利,不受性别、年龄、职 业等因素的歧视。
自愿原则
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 接受或放弃继承权,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其作 出选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平原则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坚 持公平原则,根据各继承 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大小 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涉及家庭暴力的争议。通过案例分析, 强调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 危害,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救 济途径。
案例二
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通 过案例分析,探讨如何保障子女的合 法权益,实现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合理 分配。
加强普法宣传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普法宣 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和婚姻法
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婚姻法与继承法
婚姻法与继承法婚姻法与继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个人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规范夫妻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国的婚姻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经成为保障婚姻家庭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 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婚姻法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自主选择婚姻对象,禁止强迫、教唆他人结婚。
3. 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侮辱、虐待对方。
4. 各种形式的婚姻保护:婚姻法对于婚前协议、离婚、再婚、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婚姻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为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婚姻的稳定和亲情的维系。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遗产权益,规范继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中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目前已成为维护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继承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继承资格: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通常包括亲属、配偶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才能享有遗产继承的权益。
2. 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顺序,即根据近亲属的关系和法定顺序来确定继承人。
一般来说,配偶和子女是最主要的继承人。
3. 遗嘱继承:继承法确定了遗嘱继承的方式和限制条件。
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来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但是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公证机关的认证。
继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遗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合法继承人能够依法享有遗产的权益,防止非法继承和遗产纠纷的发生。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杨立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当代年轻人对于婚姻家庭的态度和要求与以往不同,这也给继承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杨立新婚姻家庭为例,探讨其与继承法之间的关系。
一、杨立新婚姻状况1. 杨立新的个人情况介绍杨立新,男,1985年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
他是一名IT公司职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收入稳定。
他自幼父母离异,与母亲相依为命长大。
在大学期间,他认识了现任妻子张美丽。
2. 杨立新与张美丽的婚姻状况2015年8月,杨立新与张美丽在湖南省岳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举行了盛大的婚礼。
两人感情稳定,没有出现过大的矛盾和纠纷。
3. 杨立新夫妇目前的生活状况杨立新夫妇目前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套90平米的房子里,两人均有稳定的工作。
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但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猫。
二、继承法基本概念1. 继承法的定义继承法是指对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债务和权利等遗产进行合法、公正、公平地分配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血缘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指在继承中各种亲属关系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来规定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血缘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应当优先享有继承权。
3. 继承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在同一级别中有多个继承人,则按照同等份额分配。
三、杨立新夫妇的继承问题1. 杨立新的继承权归属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杨立新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继承权归属顺序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由于杨立新没有子女,所以其配偶张美丽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2. 张美丽的继承权归属如果杨立新先于张美丽去世,则其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分配。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由配偶全部继承;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平等原则分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第3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 2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 施 ①离婚程序方面:男方离婚诉权的 限制 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 ③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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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1. 社会学意义: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14岁。 2.婚姻法: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 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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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财物的区别 ①条件不同[被动与主动] ②行为不同[单方与双方] (5)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索要婚后生活用 品区别 财产归属不同 (6)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以婚骗财的区别 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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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 ×(女)与李×(男)系中学 同学,后又一起回乡参加生产。黄XX和李 X在劳动中产生了爱情。黄向父提出要和 李结婚。黄的父母则提出,黄的大哥已三 十多岁,未结婚,而李X有一妹,双方换 亲,黄才能与李结婚。李父亲、母亲为了 儿子的婚事,答应与黄家换亲。但李妹年 十八,与黄兄年龄相差太大,经双方商议, 又找到王家,王有一女[25岁]一男[22], 让王家把女儿嫁给黄兄,而李妹则嫁给王 家的儿子,三家转换。王家女儿因年纪较 大,求婚心切,勉强同意换亲。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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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婚的法律后果
Ⅰ. 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 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 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Ⅱ. 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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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概念: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②特征 Ⅰ.至少有一方为有配偶者; Ⅱ.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 Ⅲ.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Ⅳ.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类型和特征。
2. 使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让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
4. 使学生理解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遗产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
5. 培养学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类型和特征2.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式4. 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遗产的范围和继承的顺序5. 继承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概念、原则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案例,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问答法:回答学生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问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知识点。
四、教学准备1. 教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材2. 案例资料: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的实际案例3. 教学PPT:制作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相关PPT,辅助教学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提问情况,检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案例的分析能力,检验学生的理解程度。
3. 期末考试:设置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题目,检验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六、教学内容6. 婚姻家庭的成立与无效6.1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6.2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6.3 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程序7.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7.1 夫妻财产制7.2 婚姻家庭财产的分割7.3 婚姻家庭债务的清偿8.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权益8.1 配偶权8.2 子女权益的保护8.3 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的防治9. 离婚制度9.1 离婚的原因和程序9.2 离婚后的权益处理9.3 离婚对子女权益的影响及措施10. 继承法的基本理论与实践10.1 继承权的主体与丧失10.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10.3 遗产的分配原则与方法七、教学方法6. 采用讲授法结合实例解析婚姻家庭的成立条件与程序,通过问答法澄清学生的疑问。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领域。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继承法则为家庭的持续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本文将就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两个主题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规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家庭结构多样化,传统的结婚模式逐渐被新兴的婚姻形式所替代。
例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被合法化,这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平等的婚姻权利。
此外,单身和离婚率的上升也对传统婚姻观念提出了挑战。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婚姻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订。
加强法律对同性婚姻的保护,加强对单身人士和离婚家庭成员的支持是当前婚姻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遗产分配和继承权的法律。
它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保障了遗产的合法继承和传承。
在传统观念中,继承权通常由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所确定,即以血缘为基础的继承。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血缘关系的继承问题,例如养子女、继子女等。
为了确保继承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需要秉持一个原则,即注重遗产的真实意图和继承人的真实需求。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非血缘关系的继承范围,并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改进建议1. 引入平等和多元性原则。
婚姻法应包容不同性取向的人们,保障他们平等的婚姻权利。
继承法也应注重非血缘关系的继承,允许养子女、继子女等合法继承遗产。
2. 拓宽离婚救济和保障机制。
建立更加灵活和公正的离婚救济机制,为受到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幸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应加强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监督和调解。
3. 加强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广大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家庭教育与婚姻中的沟通与冲突解决能力。
婚姻法与继承法
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无效婚姻 定义
•
是指不符合结婚的 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
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 力的婚姻。
1.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 3. 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 的真实意思,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 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 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 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 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 基本原则
•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2.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 3. 养老育幼原则。 •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 5.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利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监护关系、共同生活 关系均因离婚而消灭,同时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 利。 • 财产关系:离婚中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发生夫妻共同生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债务的定性与清偿、特定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法律后果。
• 三 夫妻财产关系
•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 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以的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顺序规定为两个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
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遗产的分配原则
• 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两 人以上时,便发生遗产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继 承法》的规定,遗产分配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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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初,F去美国留学后,后与玛 丽结婚,生有三个女儿X、Y、Z,并定居美 国,1969年F因意外事故死于美国。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1972年底,A患病,C回到A家,服 侍照料A,直到1974年1月A死亡,此 时除 I (16岁)正在上学外,其他子女 都已成年,同年10月18日,在B主持下, 同D、E、G、H、I 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书一份,五个儿女每人分得一万五千元。 年底,B到北京与大儿子D共同生活, 1975年病故。B死后不久,G、H、I向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合理分 割父亲A、继母B的遗产。
请问,根据1985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有关规 定,该案应如何处理?提示:
B与五个子女达成的家庭协议是 否有效,为什么?
C所生三个子女能否继承李停宿 的遗产,为什么?
此案最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五章 离婚
一、案例
王女和刘男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A, 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 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 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1992年1月,刘 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第四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 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 姊妹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 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 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 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 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 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章 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 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的含义:夫妻关系是指由合 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 产方面的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的内容
夫妻关系
(案例)
孙天喜离家后,又于1974年在外地与 耿兰英结婚,生育一子孙冬和一女孙秋。 1989年3月,孙天喜在弥留之际向耿兰英 及在场同事讲述了自己在老家还有妻室的 情况,并将自书遗嘱一份交与耿兰英。遗 嘱指明老家农村的4间房屋留给尚未成年 的孙冬和孙秋。
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后被一药农领 走,成人后前遂赴家乡寻根,恰逢孙虎与 宋金光之妻为孙家遗产发生争议,便要参 与继承。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D、E辨称:①A的遗产已于1974年 经家庭协议分割,不能重新分割;②G、 H、I 不是B的子女,对B的遗产没有继承 权。
玛丽、X、Y、Z委托律师代理他们参 加诉讼,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经查,A和B共有遗产42万元(含已 经处分的7.5万元)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夫妻关系 (案例)
问:
孙天喜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孙妻的遗产包括哪些? 谁是孙天喜的法定继承人?谁是孙妻
的法定继承人? 该案谁有权申请宣告孙天喜死亡?
第三章 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亲子关系
(案例)
案例:
某甲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 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日,某甲违章骑 车将某乙撞伤,造成某乙误工费、医药费损 失3000元,某乙向某甲请求赔偿,某甲无力 偿还;某乙即以某甲父母对某甲有抚养义务 为由,请求某甲父母赔偿。某甲父母拒绝。 某乙无奈,以某甲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 求某父母予以赔偿。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妻关系
案例:
1968年4月,孙天喜的儿子孙飞走失, 孙天喜之妻为此忧虑成疾,致精神分裂, 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同年孙天喜为孙家 “香火”将堂兄四岁的儿子孙虎收成养子, 一同生活三年,后因孙天喜堂兄的长子因 故致残,孙虎被接回与生父母共同生活至 成年,但一直称孙天喜夫妇为爸妈,而呼 生母为伯父、伯母。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 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 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 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案例)
案例:
A于解放前先后娶妻、妾B、C。B生有 三个子女D、E、F,C也生有三个子女G、 H、I。
第二节 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 程序
结婚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第三节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孙天喜因家中屡遭不幸,1971年离家 出走,孙妻生活由其弟宋金光照料。
夫妻关系 (案例)
1988年5月,孙虎因孙天喜离家十多 年而音讯全无,要求县人民法院宣告孙天 喜死亡,遭宋金光反对。1989年10月宋 金光死于车祸。
同年11月孙妻死亡,遗有房屋4间,山 羊5只。宋金光之妻以自己的丈夫多年来 一直照顾孙妻为由,要求继承孙妻的遗产 (宋金光夫妇二人未生育)。孙虎则称自 己是孙天喜夫妇惟一的合法继承人。双方 僵持不下,孙天喜家产由邻居孙二婆照管。 在此期间,山羊产下3只小羊羔,孙二婆 为此花饲料费约80余元。
第一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概念及条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 行为。
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一节 结婚的概念及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