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先进性的重要组织措施。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党员标准,统一衡量,慎重对待,宽严适度,不定比例,不提指标,不搞运动。
一、严格掌握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确定不合格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若干政治生活的准则》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衡量。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先锋模范作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共产主义信念,不愿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
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较深,坚持错误的政治观点,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贪图享乐,引起群众严重不满;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经常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5、不宣传党的主张,不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自由主义严重,泄露党内机密,危害党内团结。
7、党性原则不强,不能同错误的思想作斗争,不能抵制腐败现象。
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畏缩不前,甚至躲避逃脱。
8、其它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劝退不合格党员一般程序劝退不合格党员是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1、初步确定劝退对象。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党支部依据平时和民主评议党员中所掌握的情况,认定不合格党员,初步确定劝退对象,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召开支委会形成初步意见。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全县党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旨在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员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和党中央新时期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基本要求,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组织纪律淡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不坚持原则,不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党员。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㈠政治不够坚强。
不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思想空虚、精神颓废,政治敏锐性差;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决策部署说三道四、评头论足;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要挟上级党组织。
㈡理想信念动摇。
在公开场合或媒体上发表、发布反党言论;参与传播和扩散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言论,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言行不批驳、不亮剑、不报告,或者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
㈢组织纪律涣散。
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现象、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的;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参与或带头无理信访、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各类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流出党员不主动与党组织联系或联系不上,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改正和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局党组审核后,再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机关党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其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理不合格党员以下五种界限:
1、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贯彻决议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2、无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3、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无辜不按时参加党的活动、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5、无辜没有按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经常不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可以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等次。
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整改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方式有哪些?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1)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
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意,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
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
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
”在确定是否劝退某个党员出党时,党组织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对其表现要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没有转变的可能和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伤感情。
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本人坚决不退,并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会可根据情况决定其限期改正,时限一般为一年。
期满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根据其表现,确定是否劝其退党。
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
不能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期限。
(3)党内除名。
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
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
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组织谈话、党委预审、支部表决、党委审批、宣布决定、教育转化八个步骤。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处置不合格党员流程1.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上级党(工)委派人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调查核实材料主要包括:年度综合表现调查核实情况;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调查核实意见和建议;相关人员谈话记录。
2.支委会就初步处置意见和调查核实材料同党员本人见面或将书面材料寄给本人,听取党员本人的意见,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调查清楚后,再提交支委会讨论。
如党员无法联系上的,可直接进入下一程序。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以及与本人谈话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召开会议集体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4.经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和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党支部按如下程序召开支部大会:(1)召开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但党员因下述五种情况不能参加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支部书记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情况和上级党组织预审情况以及初步处置意见;(2)被处置党员谈本人意见,如不能到会,可作书面说明,也可自行放弃这一程序;(3)党员大会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置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作出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50%以上。
5.将处理决定告知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
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程序是什么?
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程序是什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践,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当执行以下程序:(一)民主评议。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二)调查核实。
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
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
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
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三)组织谈话。
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
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
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
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五)支部决议。
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
如其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其本人。
如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
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
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基层党委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XX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XX,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
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
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
(2)劝其退党。
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
(3)除名。
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从事实认定到谈话教育、党员表决、党委审批,要做好专门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密。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出现“三乱”、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掌握政策,理清界限。各村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要建立教育帮助制度,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及时整改。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7、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在民主评议党员的基础上,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愿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还包括一些违纪折党员,如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大搞迷信、赌博活动,拒不执行党的政策,无视党的纪律的党员。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一是把要清除出党的腐败分子同要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二是把一贯抵制和反刘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同受极“左”、极“右”思潮影响较深,认识跟不上,说了一些错话的区别开来;三是把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同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没有起作用的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家庭有突出困难、体弱病残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五是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和党规党法约束的区别开来;六是把由于党组织的原因造成的党员不能正常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区别开来;七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导致工作上发生某些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八是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加商品生产竞争,同钻改革的空子,不顾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处置不合格党员包括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形式,一是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二是对党员作用发挥得不好,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行处置,纪律处分主要由纪检部门负责,处置不合格党员由组织部门负责。
各级组织部㈠门应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认真搞好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第一,制定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依据,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正确掌握评定标准。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效办法去冬今春,一些地方党组织认真展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了一批思想化、作用弱化、宗旨观念淡化的不合格党员,疏通了“出口”,保持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主要做法是: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浙江县规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的;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的;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本人要求退党的;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激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无故拒不交各种应交款承包款的;因私出国出境超期6个月未归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山东霞市规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政治上不够坚定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性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大搞封建迷信,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旅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影响较坏的;信仰宗教、邪教,参加宗教、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
二、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为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序、持续地开展,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一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山东蓬莱市、浙江余姚市、安徽郎溪县等地在年底年初的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
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
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态度。
???(2)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有关政策,讲座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
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4)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
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的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5)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6)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7)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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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
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
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从严治党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
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
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
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
5、组织纪律涣散。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
松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要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内活动,同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要把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并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要把党员参加某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风俗活动与党员信仰宗教区别开来;要把在一时一事中或某项工作中不起作用与长期不发挥作用区别开来;要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尤其对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复员退伍军人党员中的“三不”党员,要区别主客观原因,客观公正的评定。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党员标准,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逐个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第八条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
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愿意改正并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党员,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
凡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仍不能改正,有下列情形的,应劝其退党:(1)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2)本人
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3)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4)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3、除名。
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⑴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3)经教育,凡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4)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第四章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第九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组织程序:
1、调查核实。
结合党员平时现实表现和党员民主评议结果,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并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根据其问题性质和对问题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谈话。
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置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
由支委会报告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帮助教育过程和处理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需获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4、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对不合格党员的限期改正、劝退、
除名,均要按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5、党委审批。
必须经党委会集体逐个讨论,要认真审议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定性是否准确、处置方式是否得当,支部上报的材料是否完备。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支部。
对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6、以支部大会或其它形式,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讨论,报上级党委审批即可。
第十一条对支部软弱涣散或因宗族、派性等不能正常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应先进行组织整顿。
在必要时,经厂党委授权,基层党(工)委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这类支部中的不合格党员直接做出决定,报厂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后,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要允许被处理党员进行申辩,允许说明情况。
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结论性材料要同本人见面并签字。
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理决定上注明。
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建立健全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回复制度。
对支委会研究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问题,要求不合格党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支委会作出回答,说明事实真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回复的,按情况属实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思想汇报和教育帮助制度。
限期改正的党员,每个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
第十七条建立结对帮教制度。
对劝退、除名的党员,要明确支委或党员、劝退、除名者的亲属、邻居中的党员,与其结对帮扶,防止他们被劝退、除名后自暴自弃,放任自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气举采油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