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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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1)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1 基本规定 (2)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8 项目组织实施 (4)9 竣工验收 (4)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1 维修基本要求 (6)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doc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doc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装修标准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附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0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1)1 基本规定 (1)2 日常检查和维修 (1)3 综合检查和评定 (2)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2)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2)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3)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3)8 项目组织实施 (3)9 竣工验收 (3)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5)1 维修基本要求 (5)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0)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6)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0)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6)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0)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6)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8)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2)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6)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2)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5)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8)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0)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5)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7)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6)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8)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5)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0)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2)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方案一、前言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是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机关单位对外展现形象的重要窗口,因此保障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高效,对于机关单位本身的正常运转和形象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针对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推进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工作,以达到提高办公用房安全、舒适、高效的目的。

二、问题分析1. 办公用房安全问题(1)电路老化、水电设施老旧,存在用电隐患和漏水隐患;(2)消防安全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消防设施不完善,防火隔墙、防火门等缺失;(3)居住区楼房结构老旧,存在倒塌风险。

2. 办公用房舒适性问题(1)通风不良,夏季高温潮湿,冬季寒冷;(2)办公场所噪音污染大,影响工作效率;(3)办公场所光线不充足,影响工作舒适度。

3. 办公用房高效问题(1)办公室布局不合理,存在阻碍工作的因素;(2)相关办公软件配置不完善;(3)会议室使用率低,无法有效促进单位间的沟通合作。

综上所述,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存在安全、舒适性和高效性等问题。

三、整改方案为全面解决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存在的问题,提高办公用房安全、舒适、高效,制定以下整改方案:1. 安全整改:(1)根据电路老化、水电设施老旧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办公用房的电路、水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2)针对办公用房消防安全问题,安装消防设施,建设完善的消防通道,设立疏散标志和逃生路线指示,并做好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

(3)通过对居住区楼房的评估,及时对脆弱与有倒塌风险的建筑进行加固修缮,确保办公用房的建筑安全。

2. 舒适整改:(1)改善办公室通风条件,提高室内空气质量,采取各种通风措施,改善环境条件,使室内温度适宜。

(2)通过加装隔音设备、提升窗户密封程度、减少噪音源,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创造安静舒适的工作环境。

(3)针对光线不充足的问题,采用灯光布置使室内明亮起来,选用没有闪烁和眩光的灯具,使办公室更具舒适性。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总则与基本要求本建设标准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办公环境的舒适与安全。

各级党政机关应遵循简约实用、经济合理、绿色节能的原则,按照本标准进行办公用房的建设与改造。

二、分类与面积标准根据党政机关的级别、职能和人员规模,将办公用房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面积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合理安排办公空间,避免浪费和超标。

三、选址与布局规划办公用房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便于人员出行和公务活动。

布局规划应科学合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空间的最优化利用。

同时,应注重绿化和景观建设,营造宜人的办公环境。

四、建筑标准与安全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筑设计应体现党政机关的形象特点,同时注重实用性和舒适性。

在建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装修与材料选择办公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约、实用、环保的原则,不得过度装修或豪华装饰。

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绿色建材,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

同时,应注重色彩搭配和灯光设计,营造舒适宜人的办公氛围。

六、室内环境与设备办公用房应配备完善的室内环境和设备设施,包括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等系统。

这些系统应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应注重节能降耗,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降低能耗和运行成本。

七、智能化与节能系统办公用房应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应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化建筑能耗结构。

通过智能化和节能系统的建设,实现办公用房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附则与监管机制本建设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提高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水平。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doc

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doc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doc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即在建设办公用房时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

本建设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应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同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选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附则。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最后,本建设标准的制定经过了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的方针和要求,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的开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当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当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分别适用于不同级别的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1)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1 基本规定 (2)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8 项目组织实施 (4)9 竣工验收 (4)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1 维修基本要求 (6)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 |天 棚|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
| 外 墙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2

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2

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一、引言随着政务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现有办公用房已无法满足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优化办公环境,我们对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以下调整方案。

二、调整目标1.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确保政务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2.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提高政务服务工作的便捷性和舒适度;3.遵循节约、环保原则,合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三、调整原则1.合理规划,确保办公用房的功能性与实用性;2.优先满足政务服务需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4.考虑未来发展需求,预留拓展空间。

四、调整内容1.办公用房重新分配根据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对办公用房进行重新分配。

将原本分散的办公区域进行整合,形成集中、高效的办公区域。

同时,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合理分配办公用房面积,确保各部门有足够的空间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2.优化办公布局对办公区域进行合理布局,设置专门的政务服务窗口、休息区、会议室等区域,提高政务服务工作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同时,考虑员工的办公习惯和需求,设置合理的办公桌椅、储物柜等设施,提高员工的办公效率。

3.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办公用房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网络、通讯、供电、空调等基础设施,确保政务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提高政务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环保节能措施在办公用房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环保节能因素。

选用节能型办公设备,降低能耗。

同时,加强办公用房的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自然光、控制室内温度等,降低运营成本。

五、实施步骤1.制定详细的调整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2.对现有办公用房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实际情况;3.与相关部门协商,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4.按照调整方案进行办公用房的改造和装修;5.完成办公用房的调整工作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问题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按如下原则整改: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及时安排整改。

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参照市(地、州、盟)级正职标准执行。

二、关于领导干部两处占用办公用房问题按照17号文件精神,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其中,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区市和中央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各地市州和各司局级以上单位参照执行。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1.在立项批复中已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的事业单位,可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进行核定。

2.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及实际情况,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做如下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使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四、关于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的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问题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

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

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一、引言随着我国政务服务的不断深化和改革,政务服务办公用房的需求和布局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更好地适应政务服务发展的需要,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我们特制定本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

二、调整目标1.优化政务服务办公用房布局,提高政务服务效率;2.合理利用现有资源,降低政务服务成本;3.营造舒适、安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调整原则1.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确保政务服务办公用房满足实际需求;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3.考虑环保、节能因素,推动绿色办公;4.公开透明,确保调整过程公平公正。

四、调整方案1.办公用房布局调整根据政务服务需求和现有资源情况,对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进行整体规划和布局调整。

将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服务区、后台办公区等功能区域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各区域之间衔接顺畅,提高工作效率。

2.办公用房面积调整根据政务服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量,合理确定政务服务办公用房面积。

对于业务量较大、人员较多的部门,适当增加办公用房面积;对于业务量较小、人员较少的部门,适当减少办公用房面积。

3.办公用房装修和设施配备按照舒适、安全、高效的要求,对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和设施配备。

优化政务服务大厅和窗口服务区的环境,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完善后台办公区的办公设施,提高办公效率。

4.办公用房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管理要求。

加强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办公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五、实施步骤1.制定详细的调整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2.对现有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和需求;3.根据调整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施;4.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对调整后的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

六、结语本政务服务办公用房调整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提升政务服务形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法规类别】11804【发布部门】a0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12.11【实施日期】2017.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2023年最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2023年最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2023年最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最新规定吗?或许最新颁布的这条办公用房标准信息,会告诉你所有的答案。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供大家参考!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篇一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

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

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

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

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

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

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

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

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

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篇二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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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适用对象
县级机关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
机关。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见表3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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