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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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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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摘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类别
省级机关
处级事业单位
科级事业单位
适用对象
办公室使用面积(平
方米/人)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人)
每人使用面积7~9 平方米,200 人及
以下取上限, 4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
间值用公式 (1100-x)/100 计算确定。

每人使用面积 6~8 平方米, 200 人及
以下取上限, 4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 中
间值用公式 (1000-x)/100 计算确定。

每人使用面积 6~8 平方米, 100 人及
以下取上限, 2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 中
间值用公式 (500-x)/50 计算确定。

设备用房使用面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人)积(平方米 / 人)
食堂餐厅及厨房
建筑面积编制定
员 100 人及以下
的,人均建筑面
积 3.7 平方米,
按办公室和服务
超过 100 人的,
用房使用面积之
超出人员的人均
和的 9% 核定。

建筑面积为 2.6
平方米;警卫用
房按警卫编制定
员人均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

注:表中 x 为编制定员;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2021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新标准

2021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新标准

2021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新标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照此执行。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新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档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发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装修标准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附则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厉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查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年12月21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主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办公建筑的分类

办公建筑的分类

(2)侧界面:
造型和色彩等方面的处理应以淡雅为宜。
常用材质: 普通: 乳胶漆、一般墙纸、防火板、调和 漆等。(一般壁灯)
高级:墙纸、墙布、高档饰面板、亚光漆、 墙裙造型等。(高级壁灯) (3)顶界面 : 应质轻并且具有一定的光反射和吸声 作用,最为关键的是必须与空调、消 防、照明等有关设施工种密切配合。
主要有会客室、接待室、各类会议室、阅览展示厅、多功 能厅等。 (3)服务用房 主要有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脑室、晒图室等。
(4)附属设施用房
主要有开水间、卫生间、电话交换机房、变配电间、空 调机房、锅炉房以及员工餐厅等。
多功能厅
卫生间
开水间
档案 资料
接待 会议
行政 综合 专业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三、会议室、经理和主管室室内设计
1.平面布局: 主要根据已有房间大小,要求会议出 席人数和会议举行方式等来确定。
(一)会议室室内设计
会议家俱的布置,人们使用会议家俱时近旁必要的活动 空间和交往通行的尺度,是会议室室内设计的基础。
2. 布局形式: 中轴排列式、对角式、阶梯式。 3.界面处理:为了加强会议室的吸声效果,壁面可设置软 包装饰,即以阻燃处理的纺织面料包以矿棉 类松软材料。其它做法基本参照办公室。 大型吊顶净高≮3米,中小型≮2.4米。
打字 文印 复印晒图
电梯 电脑 陈列 收发 门厅
楼梯
传达
(二)总体设计要求
(1)各类用房之间的面积分配比例,房间的大小 及数量,均应根据办公楼的使用性质、建筑规模 和相应标准来确定。 (2)各类房间所在位置及层次,应将与对外联系较为 密切的部份,布置在近出入口和近出入口的主要通道 处。对于人数多的厅室,还应注意安全疏散通道的组 织。 (3)综合型办公室不同功能的联系与分隔应在平面布局 和分层设置时予以考虑。当办公与商场、餐饮、娱乐等组 合在一起时,应把不同功能的出入口尽可能单独设置,以 免干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91221【实施日期】 1999122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章名】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8〕19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2011〕6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1〕35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

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

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国家此时公布该标准应该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介绍》国家公布该标准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地方机关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八项规定办公室面积

八项规定办公室面积

八项规定办公室面积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表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部级副职42正司(局)级24副司(局)级18处级12处级以下9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省级副职42正厅(局)级30副厅(局)级24正处级18副处级12处级以下9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处)级24副局(处)级18局(处)级以下9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乡级机关乡级正职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作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乡级副职乡级以下.最近各地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显示,办公用房不合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

湖北省纪委发布“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特别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特此分享。

省纪委法规室: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务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和2013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4年由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 对建设楼堂馆所是怎样规定的?省纪委法规室:2013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指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包括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央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总投 资总投资7000万元 正部级≤54㎡ 以上的 副部级≤42㎡ 正司(局)级≤24㎡ 副司(局)级≤18㎡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 处级≤9㎡ 属事业单位办公楼 处级以下≤6㎡ 建设项目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 资7000万元以上的
经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初 省(部)级不得超 审后,由国家 过4000元/㎡ 发展改革委核 报国务院审批 省(部)级不得超 报国家发展改 过4000元/㎡ 革委审批 由国家发展改 省(部)级不得超 革委核报国务 过4000元/㎡ 院审批
党政机关和财 政全额拨款事 业单位办公楼 项目建设投 资,统一由政 府预算内投资 安排,不得使 用银行贷款, 不得接受任何 形式的赞助或 捐赠,不得搞 任何形式的集 资或摊派,不 得向其他单位 借款,不得让 施工单位垫 资,严禁挪用 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 资产转让收益 要按照有关规 定严格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 理,不得直接 用于办公楼建 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建设等级 适用单位 面积指标 最大使用面积 建设标准 综合造价
(不含土地有关费用 及市政配套建设费)
审批机关
资金来源
备注
中央部(委)级 机关、省(自治 一级办公用房 区、直辖市)级 机关及相当于该 级别的其他机关
每人平均建筑面 积26-30㎡,使 用面积为16-19 ㎡;编制定员超 过400人时,应 取下限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省级及直属机 直属机关正厅级≤24㎡ 每人平均建筑面 关 副厅级≤18㎡ 市(地、州、 积为20-24㎡, 处级≤12㎡ 盟)级机关及相 使用面积为12处级以下≤6㎡ 二级办公用房 当于该级别的其 15㎡;编制定员 他机关 超过200人,应 市级正职≤32㎡ 取下限。 市级及直属机 市级副职≤18㎡ 关 直属机关局级≤12㎡ 局(处)级以下≤6㎡ 每人平均建筑面 积为16-18㎡, 县(市、旗)级 使用面积为10- 县级及直属机 三级办公用房 机关及相当于该 12㎡;编制定员 关 级别的其他机关 超过100人时, 应取下限。

2023年最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2023年最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2023年最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最新规定吗?或许最新颁布的这条办公用房标准信息,会告诉你所有的答案。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分享的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供大家参考!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篇一对比15年前的老标准,新标准明显向基层干部倾斜,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处级面积相应增加,最高增加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

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两部委发布的新标准条文说明提出,办公面积标准本着从严控制、向基层和普通机关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确定的。

该原则表现在两方面:高层领导维持原abd标准;基层干部办公面积均有增加。

以中央机关为例,正部级、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24平方米和18平方米,与15年前的老标准相同。

处级干部面积则由9平方米增至12平方米;处级以下也从原来的6平方米增至9平方米。

省级机关同样如此。

正省级、副省级也是15年前的老标准,分别为54平方米、42平方米。

厅局级及以下的各级别,均比15年前增加了3至6平方米。

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则从最高级别市(县)级正职开始,一直到处级(科级)以下,面积都比15年前增加,增加幅度最大的是市级正局(处)级,15年前为12平方米,新标准增至24平方米,相当于翻了一番。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面积标准向基层倾斜,有利于超标办公用房治理的推进。

办公用房超标的原因是部分领导干部追求豪华、舒适,但不排除老标准对基层干部规定的面积有点小。

新标准增加了基层干部的面积标准,是从实际工作的需求出发。

基层干部毕竟是执行主体,某种程度对办公用房的需求更强。

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篇二老标准采用的是三级办公用房划分模式,规定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建筑面积标准,如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

中国铁建办公室面积规定

中国铁建办公室面积规定

中国铁建办公室面积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有一定的规定,县级:县正30平方米;县副24平方米;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科以下9平方米。

市级:市正42平方米;市副30平方米;正局处24平方米;副局处18平方米;科以下9平方米,省级:省正54平方米省副42平方米正厅局30平方米副厅局24平方米等。

县级:县正30平方米;县副24平方米;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科以下9平方米。

市级:市正42平方米;市副30平方米;正局处为24平方米;副局处18平方米;科以下9平方米。

省级:省正54平方米;省副42平方米;正厅局30平方米;副厅局24平方米;正处18平方米;副处12平方米;科以下9平方米。

中央级:正部级54平方米;副部级42平方米;正司24平方米;副司18平方米;处为12平方米;科以下9平方米。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有哪些:1、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布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搭载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新标准显著向基层干部弯曲,省部级官员办公面积与15前相同,而局副部级面积适当减少,最低减少幅度较15年前翻了一番。

以市级正处级为例,新规定面积24平方米,相当于15年前的一倍。

2、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规定都:(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

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属于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主办权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适当土地使用权备案。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房产采用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适当的房地产采用管理制度,创建房地产采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独立自主精心安排、合理采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一、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号)的规定,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号)的规定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省级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办发〔〕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陕办字〔〕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号)等有关规定按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

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年但不到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以下;租赁期不到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以下。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

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

(二)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x为编制定员;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正局(处)级
24
每人使用面积6~8 平方米,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科级事业单位
正科级
18
每人使用面积6~8 平方米,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核定。
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3.7平方米,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警卫用房按警卫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处级事业单位
附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摘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类别
适用对象
办公室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每人使用面积7~9平方米,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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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摘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类别适用对象办公室使用面积(平
方米/人)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设备用房使用
积(平方米/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
每人使用面积7~9平方米,200人及
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
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按办公室和服
用房使用面积
和的9%核定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处级事业单位正局(处)级24 每人使用面积6~8 平方米,200人
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
定。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科级事业单位正科级18 每人使用面积6~8 平方米,100人
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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