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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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水机管理制度

售水机管理制度

售水机管理制度一、概述售水机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人经营者利用水源进行净化处理后,加热、冷却等技术手段,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水品。

售水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和生活品质,而售水机可以提供安全干净的饮用水,满足了人们的需求。

因此,售水机的管理制度需加以重视,以保证消费者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

二、售水机的分类1. 按技术分类:有矿泉水售水机、桶装水售水机、直饮水售水机等;2. 按场所分类:有商业用售水机,家用售水机,公共场所售水机等。

无论售水机分类,其管理制度都需以保障消费者使用水的健康和安全为核心,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和管理规范。

三、售水机管理制度总则1. 理念:饮用水是人体必需品之一,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商家和售水机经营者的义务;2. 目标:建立健全的售水机管理制度,保证售水机的水质安全和卫生健康,并通过合法和规范的经营,促进售水机行业的健康发展;3. 原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水质安全、促进消费者满意。

四、售水机管理相关法规1. 《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了售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监督管理;2. 《食品安全法》:对售水机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3.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了售水机商品的标识和追踪管理。

五、售水机管理制度1. 售水机经营许可证1.1 售水机经营者必须持有有效的售水机经营许可证,方可开设经营点;1.2 营业点的使用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严禁在污染、噪音严重的场所设立售水机。

2. 水质安全管理2.1 售水机应采用水质检测设施,对售水机所使用的水源进行定期抽检,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2.2 售水机经营者要对售水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售水机设备正常运转。

3. 卫生管理3.1 售水机经营者要定期对售水机设施进行卫生清洁,保障售水机运营场所的整洁卫生;3.2 售水机设施使用过程中,要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规定,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销售的经营单位及供水站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四条供应的现制现售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制水设备经许可的水质要求。

采用反渗透工艺的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采用纳滤工艺的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采用超滤工艺的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第五条为确保现制现售水水质的卫生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开展现制现售水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

水质检验频率和指标为: 现制现售水出水pH、浑浊度、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每月检验1次; 现制现售水出水其它水质指标及水源水水质指标每年检测1次。

供水站及自动售水机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六条水质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当水质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八条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自动售水机规章制度

自动售水机规章制度

自动售水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自动售水机的使用,保障用户权益,维护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动售水机属于公共设备,用户使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备安全、卫生和正常运行。

第三条自动售水机设备由专业维护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维修,用户不得私自拆卸、擅自改动设备。

第四条用户在使用自动售水机时,应遵守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损坏设备。

第五条用户在使用自动售水机时,应遵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正确操作,并保持设备周围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用户在使用自动售水机时,应当遵守公序良俗,文明用水,不得恶意占用设备,不得占用他人使用权。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七条自动售水机设备应按照标准规范检修,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第八条自动售水机设备的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保障水质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九条自动售水机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定期进行,保证设备长时间有效运行。

第十条自动售水机设备在安装时,应选址合理,保证设备运行稳定,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自动售水机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自动售水机设备的使用时间应根据需要设定,合理安排使用时段,避免用户拥挤。

第十三条自动售水机设备的使用费用应合理设定,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暗箱操作。

第三章用户权益第十四条用户有权按照规定使用自动售水机设备,并享有安全、卫生的用水权益。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了解设备信息和运行状况,如有疑问或意见,可以提出并得到合理解释和处理。

第十六条用户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将手机和钱包等财物留在机器旁。

第十七条用户有责任保护设备和公共卫生,不得随意倒弃垃圾、纸屑等物品,保持场地清洁。

第十八条用户有义务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攀岩、涂鸦等行为,保持文明用水。

第十九条用户有义务配合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维修,避免造成因用户不当行为导致的设备问题。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如发现用户违反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财物或扰乱公共秩序,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企业内自动售水机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员工用水安全、方便、经济、环保,特订立本《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自动售水机的使用规范和管理标准,建立相应的考核标准,确保自动售水机的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使用自动售水机的部门和员工,涉及自动售水机的安装、维护、使用和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

三、管理责任1.企业职能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监督自动售水机的管理工作,在合理范围内配置自动售水机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自动售水机管理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自动售水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并随时与售水机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

四、设备安装和维护1.设备安装:自动售水机管理员应确保设备安装符合安全要求,不影响工作环境和员工正常工作。

2.定期维护:自动售水机管理员应依照供应商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3.定期清洁:自动售水机管理员应定期清洁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保证水质安全和卫生。

五、使用规范1.安全使用:员工在使用自动售水机时应注意安全,禁止在使用过程中拆卸、更动和损坏设备,如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自动售水机管理员。

2.合理用水:员工在取水时应依据需要选择适量的水量,避开挥霍水资源,不得在自动售水机四周进行无关操作,如发现挥霍行为应进行劝阻和管理。

3.防止污染:员工在使用自动售水机时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将污染物接触自动售水机设备和售水口,如发现污染行为应进行劝阻和管理。

4.维护设备:员工发现自动售水机设备故障或异常时应及时报告自动售水机管理员,并搭配处理和维护工作。

六、售后服务1.自动售水机供应商应供应及时、高效的售后服务,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满足员工取水需求。

2.供应商应建立售后服务台账,记录每次维护和故障处理的情况,供企业参考和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

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3篇)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3篇)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3篇)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精选3篇)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篇1近年来,类似ATM机的自动售水机悄然进入居民小区,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目前,市面上18.9升的桶装品牌水售价在一桶10元左右,而自动售水机上投币灌水,一桶10升装的桶装水售价为4元,办充值卡后一桶只要2元左右。

但通过调查了解,此类灌装水目前缺乏国家强制标准,售水机检测只能靠厂商自行送检,或由卫生部门定期对已经备案的设备进行抽检,而且准入门槛较低,售水机经营者只要和物业公司对接协调,选择合适的位置,并支付水费等相关费用,就能进驻小区,售水机水质安全问题无法保证,存在极大的卫生安全隐患。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管理制度。

建议由卫健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或完善自动售水机准入、监督、管理制度,对准入小区的自动售水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明确规定滤芯标准、更换周期、机器内外部清理维护标准,特别是在自动售水机的安放选址和后续管理上要制定标准,确保卫生安全。

二、实行公开告知。

建议在每台自动售水机上设置“卫生安全责任牌”或“居民告知牌”,内容包括: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人、社区或物业监督人,以及售水机生产厂家名称、咨询或投诉电话、滤芯更换时间和周期、水质标准等相关内容。

社区、物业要加强协同管理,加大抽查、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做到责任到人,让居民放心。

三、加强卫生防疫。

建议由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管理,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确保居民用水的健康性,切实做好常态化下的疫情防控工作。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篇2一、总则我镇人畜饮水工程是国债资金项目,为规范我镇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该项目工程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村蓄水池2处,供水管道4000米;村供水水源堰坝1处,供水管道20__米;宫村水井11口,供水管道1300米。

自动售水机管理规范

自动售水机管理规范

自动售水机管理规范
一、必须建立一支高效、高质的专业维护队伍:
1、技术维护人员必须能够严格执行售水机的日常维护管理规范,严格按
规定的标准对管理的机台进行维护保养;
2、技术维护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从业;
3、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岗前培训并经过考核后方能上岗就业;
二、自动售水机摆放环境及相关要求:
1、直饮水站周围10米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维持地面干燥,清洁;
2、直饮水站应远离公厕、垃圾桶、化工原料工厂以及有毒有害的污染源;
3、直饮水站的水源要求是接驳市政自来水;
4、直饮水站的机身公示内容应该包括制水流程、使用说明、水质监测报
告、维修投诉电话、日常保养记录表以及公司的相关通知;
5、相关公示内容不得遮挡、涂改,须保持整洁,记录清晰;
三、自动售水机机台必须有固定的日常维护周期:
1、通常情况下为5-7天一个维护周期;
四、自动售水机机台耗材更换标准必须统一:
五、自动售水机所产净水水质必须达标:
1、所产净水TDS值不得高于30PPM;
2、所产净水PH值必须高于5以上;
3、如发现有超过以上标准的机台应立即查明原因,必要的情况下需及时
更换核心过滤部件;
4、保证机台的杀菌设备始终能够正常工作;
5、为保证杀菌设备正常工作,技术维护人员需定期检查杀菌设备的工作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六、自动售水机站点之间的摆放距离:
1、开放式小区,城中村等增加机台要求离现有机台至少保持100米;独
立的新小区如已有机台,其他会员不允许再增加;各自独立并相连的小区,两者机台之间没有距离的限制.。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2版)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2版)

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2版)沪卫监督〔2012〕30号(2012年8月7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现制现售水行业组织开展自律教育,引导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相关的卫生安全知识。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二)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经营、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三)设置符合《实验室配置基本要求》(附表1)规定的实验室;(四)自动售水机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七条自动售水机的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周围卫生状况良好;(二)周边10米范围内无禽畜饲养、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三)自动售水机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第八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第十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上海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附表2);(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属自动售水机数量、型号及安装详细地址一览表(附表3);(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自动售水机维护制度、水处理材料索证和更换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水污染应急处理预案等);(五)现制现售水制水工艺流程;(六)自动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七)符合《实验室配置基本要求》规定的实验室设置情况(现制现售水水质自检实验室平面图、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清单、能开展的检测项目清单);(八)设立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甘卫法监函〔2018〕196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26日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规范运营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日常性卫生监督、抽检和行政处罚工作。

工作经费应由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第四条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现制现售饮用水不得暗示或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以下简称“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小区自动售水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自动售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区居民饮用水的安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自动售水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

第二章自动售水机管理第三条自动售水机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条自动售水机的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所售水产品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自动售水机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于显眼位置,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条自动售水机应由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清洁设备,更换滤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自动售水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用户注意用水安全。

第三章水质管理第八条供应商应提供水质检测报告,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自动售水机的水质检测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如检测结果显示水质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售水,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自动售水机应配备紧急停机装置,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或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机。

第十三条自动售水机应配备消防设施,确保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自动售水机所在区域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使用安全。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五条自动售水机供应商应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六条供应商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向用户公开水质检测报告,接受用户监督。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自动售水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自动售水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将自动售水机管理情况定期向居民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水质污染或用户健康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自动售水机、桶装水配送中心、瓶装水销售等。

第三条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和标准,确保饮用水来源、处理、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消毒设备、水质检测设备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档案,记录水质检测、消毒、设备维护等情况。

第三章水源管理第九条经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水源,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水源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有机污染物等。

第十一条水源周边环境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水处理与储存第十二条经营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工艺,对饮用水进行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水处理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储存饮用水的水箱、容器等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章运输与销售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饮用水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十六条运输饮用水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碰撞等,防止水质污染。

第十七条销售饮用水时,应提供清晰的产品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等信息。

第六章检测与监督第十八条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重金属指标、有机污染物等。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饮用水进行抽检,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单位自动售水机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自动售水机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自动售水机的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二)直接从事自动售水机检验、生产、经营、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取得《济宁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三)自动售水机应当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

第四条自动售水机的放置遵守以下条件:(一)周围卫生状况良好;(二)周边10米范围内无禽畜饲养、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三)自动售水机底部离地面10厘米以上。

(四)自动售水机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三)水质检测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四)水质检测记录;(五)自动售水机的清洁、消毒及维护记录;(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或预案。

第六条在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容:(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管理员联系方式;(二)自动售水机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三)宜煮沸后饮用的提示;(四)自动售水机水质检测结果;(五)自动售水机清洁、消毒及维护记录。

第七条按规定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自动售水机检验、生产、经营、设备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禁止从事可能有碍自动售水机卫生的活动。

售水机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售水机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售水机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售水机用户的饮水安全,规范售水机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售水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促进售水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售水机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监督、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保证售水机的卫生质量。

第三条售水机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售水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

第四条售水机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售水机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售水机卫生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售水机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水平。

第六条基层卫生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执法检查,强化对售水机的日常监督和抽查检查。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售水机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售水机不合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用户应当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售水机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售水机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养成饮用健康水的良好习惯。

第二章售水机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十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售水机的卫生质量。

第十一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售水机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和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售水机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水机的出厂检验和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售水机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第十四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对售水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处理。

第十五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对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从业人员的卫生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售水机生产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申报生产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定期监督和检查。

售水机管理规章制度

售水机管理规章制度

售水机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售水机的管理,保障用户的用水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售水机的管理原则是“安全、卫生、便利、节约”。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售水机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做好售水机的安全运营工作。

第四条售水机管理的内容包括售水机的安装、维护、消毒、清洁、巡查等环节。

第五条售水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在禁止安装的地方设置售水机。

第六条售水机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相关部件。

第七条售水机的消毒必须定期进行,确保用水的安全卫生。

第八条售水机的清洁工作应当每日进行,保持售水机的整洁卫生。

第九条对售水机的运行状态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条对售水机的使用者应当做好用户教育工作,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一条售水机的节水节电工作要得到重视,提倡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对违反售水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售水机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四条对售水机的管理规章制度遵守与执行情况,应当由相关领导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售水机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职责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对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应当报领导批准后强制执行。

特此制定。

社区售水机公司管理制度

社区售水机公司管理制度

社区售水机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致力于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健康的饮用水服务,确保售水机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公正客观、重点突出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售水机的日常运营、维护和服务工作。

2. 管理部门下设技术支持组、客户服务组和财务组,各司其职,确保售水机的正常运作。

三、设备管理1. 所有售水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水质安全。

2. 定期对售水机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消毒、更换滤芯等,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3. 对于出现故障的售水机,技术支持组应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客户服务1. 客户服务组负责接收并处理客户的咨询、投诉和建议,提供及时、热情的服务。

2. 定期向社区居民发布水质报告,公开透明地展示水质情况。

3. 推出会员制度,为常客提供优惠,增强客户忠诚度。

五、财务管理1. 财务组负责售水机的收费管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透明。

2. 定期审计财务状况,合理分配利润,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对于任何形式的财务违规行为,公司将严肃处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六、应急管理1. 制定应急预案,对于突发事件如设备故障、水源污染等,能够迅速响应并处理。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持续改进1. 公司将定期收集客户反馈,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2. 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意见,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若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本制度将随之调整以确保合规。

饮水机清洁管理制度范本

饮水机清洁管理制度范本

饮水机清洁管理制度范本一、编制目的为了保障员工饮水机的卫生安全,保障员工健康,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饮水机的清洁管理工作。

三、目标确保公司内所有饮水机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消除饮水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的饮水安全。

四、责任主体1. 公司负责人负责制定饮水机清洁管理责任分工,监督饮水机清洁工作的落实。

2. 行政部门负责监督饮水机清洁工作的实施,并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 物业部门负责具体执行饮水机清洁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五、工作内容1. 饮水机定期清洁:对饮水机进行定期清洁,包括机身、水箱、水管等部分的清洁。

2. 饮水机消毒: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消毒,杀灭可能存在的细菌。

3. 饮水机维护: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4. 饮水机故障及时处理:当发现饮水机存在故障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工作流程1. 每月初,行政部门负责向物业部门下发饮水机清洁任务计划。

2. 物业部门根据任务计划,确定具体执行时间,并安排专人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3. 清洁人员进行饮水机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每台饮水机都经过清洁和消毒。

4. 清洁人员在清洁和消毒完成后,向行政部门上报清洁情况。

5. 行政部门对清洁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物业部门进行整改。

七、监督检查1. 行政部门定期对饮水机进行抽查,确保清洁工作的有效实施。

2. 行政部门对清洁情况进行评估,对清洁工作进行考核,将检查结果上报给公司负责人。

3. 公司负责人对清洁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进一步改进。

八、意外事件处理当发现饮水机清洁不到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行政部门负责立即通知物业部门进行整改,并对问题进行彻底查找和处理。

同时,对员工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安全意识。

九、处罚措施对于发现未能按照规定进行饮水机清洁工作的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

自动售水机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加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责与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能力应当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

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辖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第九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的市政自来水。

大学售水机规章制度

大学售水机规章制度

大学售水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售水机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用水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学内的所有售水机,包括设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等各个区域的售水机。

第三条大学售水机的管理单位为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售水机的设备购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大学师生员工在使用售水机时,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行为。

第二章售水机设备管理第五条大学售水机设备应具备安全性能,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设备均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条售水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卫生标准,不能影响正常的人流和设备通风。

第七条售水机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单位处理。

第八条售水机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维护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大学售水机设备应定期清洁和消毒,杜绝细菌和污染物的滋生,确保出水的卫生安全。

第三章售水机使用规定第十条大学师生员工在使用售水机时,应自觉排队,不得插队,遵守秩序。

第十一条使用售水机应事先准备好自己的水杯或水壶,不得将口腔直接接触售水机的水龙头。

第十二条使用售水机时应按下相应的按钮,放开水杯或水瓶盛装水,不得将水溢出。

第十三条使用完售水机后,应及时关闭水龙头,保持售水机周围的环境整洁干净,不得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如发现售水机存在水质不正常、设备故障等问题时,应及时向管理单位反映,同时暂停使用该售水机。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若大学师生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售水机设备损坏、水质受污染等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违规行为轻微的,管理单位可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使用大学售水机。

第十七条对于多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大学师生员工,管理单位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大学后勤服务中心所有,如有需要修改,应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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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
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水的生产、销售及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现
制现售水
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现制现售水、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规定、标准和
规范加
强自律负责其设置的自动售水机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其所辖供水站的卫生管理职
责与要求建立
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
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建立水质检验室经营单位水质检验
能力应当
与所辖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规模相适应。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对其所辖供水站和
自动售水
机的水源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

水质检验结果记录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归档保存。

经营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
前向所辖供
水站、自动售水机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水质检验结果。

第七条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在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经营单位、供水站、
自动售
水机的相关信息和当月水质检验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结果。

第八条供水站、自动售水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
公共厕所、
垃圾桶厢、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第九条现制现售水的水源应当采自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
范》要求
的市政自来水。

第十条现制现售水处理设备、与现制现售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经营单位和供水站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第十一条供水站不得存放与生产、销售现制现售水无关、可能影响水质卫生的设备和物品。

供水站不得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供水站不得自备、提供用于储存或灌装现制现售水的容器。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
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应当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
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1次卫生知
识培训和考
核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条现制现售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和制水
设备经
许可的水质要求。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供水站不得暗示或者明示售出的现制现售水为“泉水”、具有医用、增
进健康性
能或具有疗效的水。

第十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站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
政部门应
每季度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关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长的卫生许可证自然失效。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依法申请。

第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
组织地址、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其中(单位、组织)名称、法
定代表人负
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组织地址按经营
单位或供水站实际地址填写。

卫生许可证号格式为沪或区县简称卫现制售水字〔年份〕XXXX号采用统一编号。

卫生许可证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申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
交下列材料
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辖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设置情况
四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六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的应当在所属经营单位获得卫生许可后向所
在地的区县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递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与所属经营单位关系的证明文件三所属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供水站场地布局图
五供水站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六供水站使用的制水设备、消毒设备、消毒剂卫生许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取得许可证后供水站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
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
生产、销售
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许可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一要求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准予变更营业执照或劳
动组织证书
的证明、变更前后的有关证照及原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单位需增加或减少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数量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增加供水站的
还需提供
供水站卫生许可证。

经营单位或供水站变更生产场所、水处理设备、工艺流程供水站变更布局等的应按本办
法规定程
序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经营单位、供水站、自动售水机日常监督
管理和水
质抽检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供水站制、售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现制现售水设备卫生许可持证情况
三供水站使用的消毒设备持证情况
四供水站制、售水记录和水质检验记录
五供水站和自动售水机公示内容
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和预防性体检情况
七供应的现制现售水水质情况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其它监督检查要求。

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发现水质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经
营单位、供
水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出水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现制现售水设备的处理装置或消毒装置发生故障时经营单位、供水站应当立即关闭现制现售水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辖区内现制现售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
影响。

对因
现制现售水水质污染造成的水源性疾病或者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
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停止供水站或自动售水机的供水
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予以检
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
关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销售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予以取
缔。

未取得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依法移送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
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水处理设备指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用于生产现制现售水的
水质处理器。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指从事组织生产和销售现制现售水的经营性组织。

现制现售水供水站指在经营单位的组织管理下负责制水并直接向消费者供应现制现售水的门店。

现制现售水自动售水机是一种水质处理设备与自动售货机的结合体其核心部分是一台水处理设备。

经水处理设备处理后的水被贮存在内置水箱中当居民投入硬币后根据币值由机器直接从水箱中放出相
应量的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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