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21号1993年2月6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08号),国务院业已公布。
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见附:一),请于2月14日在各口岸对外张贴。
现就贯彻执行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海关做好人民币入境的技术鉴定、防伪培训等工作。
海关应对旅客申报携入的人民币进行抽核,发现假钞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将情况与假钞一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规定,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人民币出入境的具体限额由当地省级人民银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并要认真开展人民币流通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为确定合理的限额提供依据。
三、要切实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
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伪造贩卖人民币的犯罪行为。
四、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
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的说明》(见附:二)进行宣传解释,并密切注视和收集管理办法实施的反映和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
五、关于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境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公告如下: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财关税[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勘探开发煤层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进口发生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
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五、本通知规定的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具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论坛举行
[ 0 ]5 号文件附件 《 2 9 5 0 重大技术装 备进 口税收政 策暂行规定》 第 三条所列 项 目和企业进 口本通知附件3 列 自用设 备以及按 照合 同随上述设备进 口的 所 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 ,一律征收进 口税收 。 () 国内企业 申请 享受本通知 3 附件 1 有关 领域进 口税收优 惠政策 的 ,具体 申请要 求和程 序应按 照财关 税
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仿 案》 实施期 为2 1年 至2 1年 。 00 02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论 坛 举 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 院颁布 的 《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培 育和发展 战略性新 兴产业 的决定》 精 神 ,
引导 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 ,国家 发展改革委 、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科学
2 1  ̄ ,我国万元 国 内生 产总值能耗 由2 0 00 05 年 的 1 2标准煤 下降 到 1 准煤 以下 ,降低 ・t 2 t 标 2 %左右 ;单 位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 降低 3 %。 O O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 O
解振 华说 , “ 十一 五”期 间 ,我 国推进 节能 减排的工作异 常艰 巨 ,但取得 的成效举 世瞩 目。 “ 十一五 ”前4 ,我 国G P 年 D 年均增 长 1_%,而能 源 消 耗 年均 增 长 只有 68 1 4 .%。 与 “ 五”时期相 比,以较 低 的能 源消耗支 十 撑 了国民经济 的较 快增 长。 同时 ,通过节 能减排提高能效 , “ 十一五”前4 年少消耗 了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3.20•【文号】署税[1999]190号•【施行日期】199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0日署税〔1999〕190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
在此基础上,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下发了《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现将有关海关监管和操作要求明确如下:一、各关要认真执行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对按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加强监管的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定区域内资企业使用国产柴油、汽油。
二、四家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时,主管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核发的原进口原油配额证明,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式核发原油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特区内资企业用油相对应部分原油以中石化公司提供的“进料加工原油产品复出口商品收率表”(以下简称“收率表”)为标准进行保税,其他不能出口的部分应在进口时征税。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或购油凭证,按台帐制度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海关要严格核定加工过程中所需的柴油、汽油数量。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2.25•【文号】商贸发〔2023〕308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工贸易对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地位的重要贸易方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支持产业向中西部、东北地区梯度转移,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强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鼓励地方利用现有资金政策,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尽快将飞机发动机短舱、船舶用柴油发动机等产品纳入目录范围。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允许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
在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方案、明确全链条监管机制等条件下,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4.23•【文号】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重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税则,外经贸部对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编码做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凡涉及调整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其原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编码一律废止,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
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外经贸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放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见附件2)。
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
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为执行外经贸部与海关总署签署的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保证电子数据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凡使用原发证程序签发的涉及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调整的进口许可证问题,在有效期内,不需换证,由海关对照转换办理手续。
因受许可证电子发证程序所限,程序中商品名称和打印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名称为缩写,商品全称及定义以海关总署解释为准。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附件:1.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2.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进口│协调制度目录││ 许可证││├─┬──┼──────┬──────────────────┬───┤│编│商品│商品编号│商品名称│ 单位││号│名称││││├─┼──┼──────┼──────────────────┼───┤│1 │成品│27100011│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公斤│││油│27100013│石脑油│公斤││││27100023│航空煤油│公斤││││27100024│灯用煤油│公斤││││27100031│轻柴油│公斤││││27100033│5-7号燃料油│公斤││││2710003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公斤│││││以下馏出物体积>80%│││││27100039.20 │重柴油│公斤││││2710003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公斤││2 │羊毛│51011100│未梳的含脂剪羊毛│公斤││││51011900│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公斤││││51012100│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公斤││││51012900│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公斤││││51013000│未梳碳化羊毛│公斤││││51031010│羊毛落毛│公斤││││51051000│粗梳羊毛│公斤││││51052100│精梳羊毛片子│公斤││││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公斤││3 │涤纶│54022000.10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纱,单丝/未捻或捻度│公斤│││纤维││<5转/米复丝单纱│││││54022000.20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纱,捻度≥5转/米复│公斤│││││丝单纱│││││54022000.90 │非零售聚酯高强力多股纱│公斤││││54023310│非零售聚酯弹力丝│公斤││││54023390│非零售聚酯变形纱线│公斤││││54024200│非零售部分定向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公斤│││││每米不超过50转│││││54024300.10 │非零售未捻的其他聚酯纱线,单丝/未捻│公斤│││││或捻度每米5转以下的复丝单纱│││││54024300.90 │非零售未捻的其他聚酯纱线,捻度≥每米│公斤│││││5转不超过50转的复丝单纱│││││54025200│非零售加捻的其他聚酯纱线,捻度每米超│公斤│││││过50转│││││54026200│非零售聚酯多股纱线,包括缆线│公斤││││54041000.10 │细度≥67分特,截面≤1mm的涤纶纤维单│公斤│││││丝│││││55012000│聚酯长丝丝束│公斤││││55032000│聚酯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公斤││││55062000│已梳的聚酯短纤,包括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公斤││││55092100│非零售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公斤││││55092200.10 │非零售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公斤│││││或缆线,终捻为z捻│││││55092200.90 │非零售其他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公斤│││││纱线或缆线│││││55095100│非零售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人纤短纤混│公斤│││││纺纱线│││││55095200│非零售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毛混纺纱线│公斤││││55095300│非零售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棉混纺纱线│公斤││││55095900│非零售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其他混纺纱│公斤│││││线│││4 │腈纶│54023990│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公斤│││纤维│54024990.10 │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捻或捻│公斤│││││度每米<5转│││││54024990.90 │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每米│公斤│││││≥5转,≤50转│││││54025990│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纱线,捻度每米│公斤│││││>50转│││││54026990│非零售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公斤││││55013000│聚丙烯腈及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公斤││││55033000│未梳的聚丙烯腈及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公斤││││55063000│已梳的包括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及│公斤│││││其变性短纤│││││55093100│非零售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85%的│公斤│││││单纱│││││55093200│非零售含聚丙烯腈或其变性短纤≥85%的│公斤│││││多股纱线或缆线│││││55096100│非零售与毛混纺含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公斤│││││<85%的腈纶短纤纱线│││││55096200│非零售与棉混纺含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纤│公斤│││││<85%的腈纶短纤纱线│││││55096900│非零售与其他混纺含聚丙烯腈及其变性短│公斤│││││纤<85%的腈纶短纤纱线│││5 │聚酯│39076011│高粘度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公斤│││切片│39076019│其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公斤││6 │天然│40011000│不论是否预硫化天然胶乳│公斤│││橡胶│40012100│天然橡胶烟胶片│公斤││││400122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公斤││││40012900│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公斤││7 │汽车│40111000│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包括旅│条│││轮胎││行小客车及赛车用│││││40112000.1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条│││││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40112000.90 │其他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条│││││机动车辆用│││││40119100.10 │断面宽≥24英寸巨型轮胎,新的充气橡胶│条│││││轮胎,人字形胎面│││││40119100.90 │人字形胎面的新充气橡胶轮胎,包括胎面│条│││││类似人字形的,断面宽度<24英寸│││││40121010│汽车用翻新轮胎│条││││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轮胎│条││││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包括可互│条│││││换的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40131000│汽车用橡胶内胎,机动小客车(包括旅行│条│││││小客车及赛车)、客运车或货运车用│││8 │氰化│28371110│氰化钠│公斤│││钠│││││9 │食糖│17011100│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甘蔗原糖│公斤││││17011200│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甜菜原糖│公斤││││17019910│砂糖│公斤││││17019920│绵白糖│公斤││10│化肥│31021000│尿素│公斤││││31022100│硫酸铵│公斤││││31022900│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公斤││││31023000│硝酸铵│公斤││││31024000│硝酸铵与碳酸钙等的混合物│公斤││││31025000│硝酸钠│公斤││││31026000│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公斤││││31027000│氰氨化钙│公斤││││31028000│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水溶液或氨水溶液│公斤││││31029000│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公斤││││31031000│过磷酸钙│公斤││││31032000│碱性熔渣│公斤││││31039000│其他矿物磷肥或化学磷肥│公斤││││31041000│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公斤││││31042010│分析纯的氯化钾│公斤││││31042090│其他氯化钾│公斤││││31043000│硫酸钾│公斤││││31049000│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公斤││││31051000│制成片状或零售包装毛重≤10kg的31章各│公斤│││││货品│││││31052000.1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复合肥│公斤││││31052000.9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公斤││││31053000│磷酸氢二铵│公斤││││31054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公斤│││││铵的混合物│││││31055100│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肥料│公斤││││31055900│其他含氮,磷两种元素肥料│公斤││││31056000│含磷,钾两种元素的肥料│公斤││││31059000│其他肥料│公斤││11│烟草│24011010│未去梗的烤烟│公斤│││及制│24011090│其他未去梗的烟草│公斤│││品│2401201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公斤││││2401209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其他烟草│公斤││││24013000│烟草废料│公斤││││24029000.1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千支││││24029000.90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茄烟│千支││││24039100│均化或再造烟草│公斤││12│二醋│54033310.10 │非零售二醋酸纤维单纱,未捻或捻度每米│公斤│││酸纤││<5转││││维丝│54033310.20 │非零售二醋酸纤维单纱,捻度每米≥5转│公斤│││束││,≤250转│││││54033310.90 │非零售二醋酸纤维单纱,捻度每米>250转│公斤││││55020010│二醋酸纤维丝束│公斤││13│棉花│52010000│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公斤││││52030000│已梳的棉花│公斤││14│汽车│8701200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辆│││及其│87021020│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辆│││关键│87021090│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辆│││件││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辆│││││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辆│││││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辆│││││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辆│││││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辆│││││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87029010│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辆│││││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辆│││││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辆│││││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辆│││││发动机的中型客车)│││││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辆│││││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辆│││││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辆│││││活塞内燃机,排气量<1000cc)│││││87032130.19 │汽车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辆│││││活塞内燃机,排气量=1000cc)│││││87032130.90 │9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辆│││││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87032190.19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辆│││││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辆│││││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辆││││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辆│││││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辆│││││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辆│││││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载人车辆(≤9座)(装点│辆│││││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 ││││││排气量≤1500cc)│││││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辆│││││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辆│││││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15.11 │1500cc<排气量<2400cc四轮驱动越野车( │辆│││││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5.19 │2400cc≤排气量≤2500cc四轮驱动越野车│辆│││││(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16.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辆│││││汽油型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6.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辆│││││汽油型的,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19.11 │1500cc<排气量<2000cc汽油型其他小客车│辆│││││(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9.12 │2000cc≤排气量≤2500cc汽油型其他小客│辆│││││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9.19 │1500cc<排气量≤2500cc汽油型其他载人│辆│││││车辆(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辆│││││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辆│││││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9座)(装点燃│辆│││││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 ││││││3000cc)│││││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辆│││││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 ││││││3000cc)│││││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载人车辆(装点燃往复│辆│││││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87032339.90 │87032339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430.10 │汽油型大马力小轿车(≤9座)(装有点燃往│辆│││││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87032430.90 │8703243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440.10 │汽油型大马力越野车(装有点燃往复式活│辆│││││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87032440.90 │8703244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450.10 │汽油型大马力旅行小客车(≤9座)(装有点│辆│││││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 ││││││3000cc)│││││87032450.90 │8703245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2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装有点燃往复│辆│││││式活塞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87032490.19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载人车辆(装有点燃往│辆│││││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87032490.90 │8703249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130.11 │排气量<10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87033130.19 │1000cc≤排气量≤1500cc柴油型小轿车( │辆│││││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87033130.90 │8703313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140.10 │柴油型小马力越野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辆│││││燃式发动机,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87033140.90 │8703314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150.10 │柴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有压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87033150.90 │8703315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190.11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有压│辆│││││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87033190.19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载人车辆(装有压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87033190.90 │8703319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230.11 │1500cc<排气量<2200cc柴油型小轿车(指│辆│││││≤9座,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87033230.19 │2200cc≤排气量≤2500cc柴油型小轿车( │辆│││││指≤9座,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87033230.90 │8703323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240.11 │1500cc<排气量<2400cc四轮驱动越野车( │辆│││││指≤9座,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87033240.19 │2400cc≤排气量≤2500cc四轮驱动越野车│辆│││││(指≤9座,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87033240.90 │8703324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250.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辆│││││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87033250.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辆│││││,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87033250.90 │8703325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290.11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指1500│辆│││││cc<排气量<2000cc)│││││87033290.12 │2000cc≤排气量≤2500cc其他小客车(指│辆│││││≤9座,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87033290.19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载人车辆(指1500cc<排│辆│││││气量≤2500cc)│││││87033290.90 │8703329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330.10 │排气量>2500cc的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辆│││││,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87033330.90 │8703333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340.10 │排气量>2500cc四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辆│││││,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33340.90 │8703334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350.10 │排气量>2500cc小客车(≤9座)(指柴油型│辆│││││,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87033350.90 │8703335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3390.11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有压│辆│││││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大马力指排气量> ││││││2500cc)│││││87033390.19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载人车辆(装有压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87033390.90 │8703339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39000.11 │其他型排气量<1000cc的小轿车│辆││││87039000.12 │其他型1000cc≤排气量<2200cc小轿车│辆││││87039000.13 │其他型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辆││││87039000.14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面包车(≤9座)│辆││││87039000.15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面包车(≤9座)│辆││││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辆││││87039000.17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辆││││87039000.19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其他型车(指九座及以│辆│││││下,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87039000.90 │87039000车辆的成套散件│辆││││87042100│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辆│││││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87042230│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辆│││││燃发动机,中型指5吨<车辆总重量<14吨)│││││87042240.10 │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用底盘(装有│辆│││││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吨≤车││││││辆总重量≤20吨)│││││87042240.9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辆│││││燃发动机,重型指14吨≤车辆总重量≤20││││││吨│││││87042300.10 │起重≥25t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起重型指车辆总重要> ││││││20吨)│││││87042300.2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 ││││││20吨)│││││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辆│││││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 ││││││吨)│││││87043100│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辆│││││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87043230│5吨<汽油型≤8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辆│││││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87043240│汽油型>8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辆│││││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8吨)│││││87049000│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辆││││87052000│机动钻探车│辆││││87053010│装有云梯的机动救火车│辆││││87053090│其他机动救火车│辆││││87054000│机动混凝土搅拌车│辆││││87059020│机动放射线检查车│辆││││87059030│机动环境监测车│辆││││87059040│机动医疗车│辆││││87059051│航空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辆││││87059059│其他机动电源车│辆││││87059060│飞机加油车,调温车,除冰车│辆││││87059070│道路(包括跑道)扫雪车│辆││││87059080│石油测井车,压裂车,混沙车│辆││││87059090.10 │跑道除冰车│辆││││87059090.90 │其他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人│辆│││││或运货的车辆除外)│││││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非第87 │台│││││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87章车│台│││││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132.39KW=18││││││0马力))│││││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台│││││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84143090.91 │汽车空调压缩机│台││││84152000│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指机│台│││││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87071000│载人的机动车辆车身(含驾驶室)(编号870│台│││││3所列车辆用的(10座及以上的客动车辆除││││││外))│││15│摩托│87111000│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辆│││车及││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微马力指排气量≤50││││其发││cc)││││动机│87112000│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辆│││、车││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小马力指50cc<排气││││架││量≤250cc)│││││87113010│250cc<汽缸容量≤4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辆│││││式活塞发动机,)│││││87113020│400cc<汽缸容量≤5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辆│││││式活塞发动机)│││││87114000│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辆│││││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大马力指500cc<排气││││││量≤800cc)│││││87115000│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辆│││││复式活塞发动机,超大马力指排气量>800││││││cc)│││││87119000│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包括脚│辆│││││踏两用车)│││││84073100│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台│││││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商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了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条件和要求。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建成投产、尚未使用进口原油的原油加工企业,经确认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
为规范有序确定新增进口原油使用企业及用油数量,促进炼油行业淘汰落后、结构调整及产业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坚持优化结构,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炼油产业结构升级。
(二)坚持企业自愿,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
(三)鼓励资源引进,对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四)鼓励原油深加工,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五)鼓励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今年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且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
二、基本条件新增用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二)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产发[2006]62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汽车生产企业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局、委)、人民银行分行、外汇管理局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临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
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关于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11
84596110
数控龙门铣床
工作台宽度<5000mm,重复定位精度≥0.006mm/2m, ≤3轴联动
12
84595100 84596190
数控铣床(数控龙门铣床除外)
定位精度>0.006mm(全程),重复定位精度>0.004mm, ≤4轴联动
单台液体处理量≤200t/h
税号调整、技术规格调整
七
起重机械
1
84251100 84251900
提升机
滚筒直径≤5.5m
税号调整、技术规格调整
2
84253190
电动葫芦
所有规格
3
84261120 84261190
5
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钻削加工中心
所有规格
6
84571010 84571020 84571030 84571090
镗铣加工中心
定位精度>0.006mm,重复定位精度≥0.004mm,快移速度≤40m/min,﹤4轴联动,工作台﹤1250mm
技术规格调整
9
84589100
数控重型立式车床
最大加工工件直径D≤16000mm,定位精度>0.015mm/2m, 加工圆度>0.01mm
技术规格调整
10
84581100 84589100
数控车床
重复定位精度>5μm,加工圆度≥3*10-6*D mm(D为最大加工工件直径)
起重力矩≤1000t·m
7
84263000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11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政部
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1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1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无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39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部
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1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19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5.08•【文号】[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施行日期】199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关于印发1996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商品配额进口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复印机的进口许可证管理,新增“易制毒化学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调整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计36种,税目348个(详见附件一)。
其中: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为13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为15种;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为8种。
二、进口易制毒化学品,按外经贸部下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
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以及超配额发证。
对违反进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关税[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关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一)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对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五)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
(六)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0元/升。
(七)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调整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二、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在收入分类101类“税收收入”02款“消费税”02项“进口消费品消费税”下新增02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21目“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
(二)在征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应单独开具缴款书缴入中央国库。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柴油发动机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2000]28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柴油发动机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柴油发动机验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283号2000年6月9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进口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通知》附件中的柴油发动机HS商品编码为84089092和84089093。
但《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0)外经贸机电发0048号)仅将商品编码为84089092的柴油发动机列入特定产品目录,而未将84089093的柴油发动机列入该目录,造成了前后文件不一致。
为统一执法,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明确:进口商品编码为84089092和84089093的柴油发动机进口,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
特此通知。
——结束——。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9.03•【文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1998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计划厅)、外经贸委(厅)、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暂停进口柴油、汽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8年9月20日起,暂停一切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及保税区、保税油库的柴油、汽油进口。
已发放未使用的进口配额、许可证暂停使用。
二、请各级海关对保税区、保税油库的现存柴油、汽油数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9月15日前报送海关总署。
今后保税区、保税油库进行柴油、汽油,一律报海关总署,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审批。
三、柴油、汽油暂停进口后,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自用所需柴油、汽油,改由国内供应。
由国内指定炼厂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油,加工的柴油和汽油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给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
按上述办法供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进口柴油、汽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去年此类企业和今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许可证的此类企业。
具体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
供油时间自1998年9月20日起至恢复进口柴油、汽油日止。
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供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朝鲜禁运部分矿产品清单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朝鲜禁运部分矿产品清单公告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朝鲜禁运下列产品:一、禁止自朝鲜进口煤炭、铁、铁矿石,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1.被认定完全是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号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创收的交易。
进口属上述交易的,须在进口报关时向海关部门,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附件2)。
若据可信情报证实该交易不是为民生目的或与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有关,海关部门不予放行。
2.证实不是朝鲜原产的、而是经由朝鲜运送的完全是用于从罗津港(Rason)出口的煤,且此类交易不涉及为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号决议禁止的活动创收。
进口属上述交易的,企业须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申请,经由商务部提交给外交部,由其向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通知报备后,企业方可进口。
企业进口报关时需向海关部门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附件3)和原产地证明。
若据可信情报证实该交易不属于此类例外,海关部门不予放行。
二、禁止自朝鲜进口黄金矿、钛矿、钒矿及稀土矿物。
三、禁止对朝鲜出口航空燃油,包括航空汽油、石脑油类航空燃油、煤油类航空燃油、煤油类火箭燃料,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1.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已逐案特别批准向朝鲜转让已核实用于满足基本人道主义需求的航空燃料,但须做出特别安排以有效监测运送和使用情况。
2.向朝鲜境外的民用客机销售或供应仅供在往返朝鲜飞行期间使用的航空燃油。
四、有关禁运产品详情见附件1。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必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单缸柴油机等六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单缸柴油机等六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单缸柴油机等六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发布)为加强对单缸柴油机、靛兰粉、硫化青、二萘酚、钨酸钙和钨酸钠的出口管理,现决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将该六种商品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品品名、计量单位、出口许可证编码和发证机关:编码品名单位备注8408单缸柴油机台指整机及整机散件32041501靛兰粉吨32041502硫化青吨又名硫化黑29071500二萘酚吨28418090钨酸钙吨28418020钨酸钠吨以上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均由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二、关于申领出口许可证程序,按我部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最低出口限价,单缸柴油机由机电进出口商会提供,靛兰粉、硫化青、二萘酚、钨酸钙、钨酸钠由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提供。
经我部核准后,印发有关发证机关执行。
四、关于遗留合同的处理,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由各主管经贸厅委、外贸局汇总后于11月15日以前报部。
经审核,对可作为遗留问题处理的,我部将通知有关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
处理遗留合同到11月30日为止,逾期不再办理。
五、对新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上述商品,如在1991年11月1日前货已到口岸待装运而来不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为不影响出口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可作特殊处理,即由出口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经海关审查无误后登记放行,并限期补证结案,对逾期不补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海关接受保函的时间为199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以后不再接受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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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0.15
【实施日期】199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5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需自用柴油、汽油,由国内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加工后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并由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
式管理。
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油企业范围及数量
购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的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1997年此类企业和1998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和许可证的此类企业。
购油数量为:经核定有效的1998年柴油、汽油出口配额和1997年结转的进口配额中扣除1998年已进口部分;1997年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但1998年未取得配额的企业,其申报数量以1997年实际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数量为基数。
具体购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油企业,须向企业经贸委授权单位(名单见附件)重新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的国产柴油、汽油。
二、进口原油的管理
(一)根据有利监管、方便用户的原则,确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镇海炼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