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7-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混凝土、、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第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第十条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西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第十九条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条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工资卡或现金形式结算,并应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到达农民工手中。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迟于当月的15日。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单位约定合理付款时间,并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告知农民工。
分包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向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在使用农民工劳动时,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材料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醒农民工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支付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公平、公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农民工提出的工资支付要求、争议或投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农民工。
第十条农民工发现工资支付有问题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苏建工〔200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区域公司:现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九年月日主题词:劳务分包管理规定通知抄送:集团各成员企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第124号令)、《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规定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各区域公司人事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管理的监督工作。
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经营部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见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闻负责对全公司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各区域公司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项目部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附件4)、《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附件5),同时网络审核(点击)项目部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22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标准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工程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催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工程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别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波市发改委: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客观、及时、合理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要素的变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进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变化情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XXX使用,加强价格信息工作监管,为政府宏观决策、规范计价行为以及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根据建筑市场行情,对建设工程造价组成的人材机价格按照规定的组价程序合理确定价格,并通过网络平台、网刊和其他途径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工作。
四川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业工程类别和资质要求、分包合同、备案表、同审批表、劳务合作合同(参考文本)
责人、工程技术、质量安项目岗位。
并视合同工程钢结构加工、运输、起吊、安装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输送泵);以上相应设备不少于1台。
备注:1.上述条件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的最低要求,发包人对分包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但不得低于最低要求;2.表中未列的分包专项类别,可参照类似类别的要求,无类似类别可参照的,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
附件2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参考文本)分包合同编号:工程项目:合同段:甲方(承包人):乙方(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3. 分包价款3.1 本分包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安全生产费元,环境保护措施费元),合同单价和暂估数量见《分包工程量清单》(附表1)。
实际合同总价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由甲方确认并经监理人签认质量合格的数量按本分包合同后附清单所列单价进行计算,并结合本分包合同条款进行结算支付。
3.2 上述合同单价已包括了乙方为实施和完成上述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其附属工作及缺陷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
3.3 (税费内容约定)。
……4. 履约担保4.1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 前 后的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为(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即:a.分包合同价的%履约保函;b.分包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计元。
4.2 乙方严格履行了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事宜,施工任务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甲方向发包人承诺的质量要求,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未遗留各种纠纷,应及时退还履约担保。
5. 有关专项款项约定5.1 动员预付款元,甲方在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并在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后的天内向乙方支付。
5.2 质量保证金限额为合同总价%,质量保证金参照总包合同中的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细则
*********公司施工现场劳务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劳务管理政策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从分包队伍选择,农民工上岗培训、安全教育、文明施工、工资支付、后勤保障等环节规范施工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建立有序的内部劳务分包市场,以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民工权益,特制订本细则:第一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一条公司农民工管理办公室,是农民工管理主管部门和牵头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政府相关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农民工管理制度、规定, 农民工使用、管理工作规划。
2、指导、监督项目部和分包队伍依法使用、管理农民工,维护农民工权益。
3、建立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预案。
组织项目部妥善处理工资纠纷,负责农民工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对闹访、群体上访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果断处理,并上报公司分包队伍管理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
4、整理、宣传和推广农民工管理的先进经验。
5、按照“四化一监督”(即分包企业资质化,安全持证化,劳务用工合同化,技术工人持证化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监督机制)的管理目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项目进行检查。
6、建立劳务企业诚信档案,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上访等不良记录的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分包队伍管理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条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分包队伍管理办法》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是进入施工现场分包队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分包队伍农民工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施工现场分包队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负责分包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治理等全面工作, 是施工现场分包队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分包队伍履约的检查纪录,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出勤统计、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劳务纠纷处理、综合治理等日常事务管理, 是施工现场分包队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一、受理范围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二、办理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办理程序第一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cic。
com)“办事指南”中下载“合同备案”或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领取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第三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定额与造价》杂志上公布相关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六、提交材料(一)、农民工工资核准: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二)、施工合同备案: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领域和施工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行为,预防和解决集团内建筑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及高新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所涉及建筑和施工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集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最大限度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
(二)夯实责任主体原则。
形成“以项目主责单位为责任主体,领导人一岗双责,各条线统筹协作,分级分层负责”夯实责任主体。
(三)提前预防原则。
提前研判,提前预防,发挥宣传引导作用,严控合同付款节点,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 1 -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省市及高新区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集团党委和董事会领导下,成立集团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欠薪工作进行督导和把关。
集团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集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项目部按照责任分工职能履行治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为:1.负责分解落实集团欠薪治理责任目标,拟定欠薪治理工作方案;2.指导并督促集团各单位、各项目部制定欠薪治理工作方案;3.协调集团各公司、部门、项目部保留有关债务人集体清欠,监督检查;4.根据清欠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等。
(二)设立办公室集团农民工欠薪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主要协调集团各单位涉及农民工欠薪事务治理、农民工欠薪台账动态管理、农民工欠薪治理专题会议等工作。
- 2 -(三)联络员工作组联络员工作组组长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与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对接,及时向集团各单位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欠薪治理工作的精神和指示,第一时间动态了解农民工欠薪治理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施工合同需要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传合同复印件,参见《江阴合同网上备案流程)1、《江阴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五份)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4、总承包企业已办理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单项核验登记表(外地进澄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提供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6、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五)注: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备案表上总承包标的内容与直接发包通知书发包内容一致;公开招标项目:(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五大员)必须与投标时人员一致(2)合同备案表上总承包标的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中标范围和内容一致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施工合同需要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传合同复印件,参见《江阴合同网上备案流程)1、《江阴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件二,一式五份)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4、专业承包企业已办理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单项注册或长期注册登记表(外地进澄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提供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6、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五)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施工合同需要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传合同复印件,参见《江阴合同网上备案流程)1、《江阴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三,一式五份)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江阴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3、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单项注册或长期注册登记表(外地进澄建筑业企业)复印件(核原件)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提供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本文共有2061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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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登记表
当月发放金 额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
累计支付工资
万元
每月进专户
资金额度
万元
专户累计到位金额
万元
备案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管单位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应提供资料:
施工总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位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班组劳务作业协议登记备案。
工资发放表和银行打卡凭据报项目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登记备案。
.实名制管理(名册表、考勤等)情况作为检查的必备内容。
编号:
附件7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备案登记表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起止时间
(工期)
所属镇(街道)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经济承包人
联系电话
项目工程总价
劳务协议
是□ 否□
班组协议
是□否 □
劳动合同
是□ 否□
变更协议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否 □
职工名册
是否建立
是□ 否 □
考勤登记是否落实
是□ 否□
农民工工资
发放月份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程报建指南(最新)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程报建及时间步骤:领取表格(综合窗⼝)→设计审批阶段(10个⼯作⽇)→招标阶段及并联备案阶段(招标时间待定,备案需2个⼯作⽇)→并联备案阶段(3个⼯作⽇)→施⼯许可阶段(5个⼯作⽇)除开招标时间,办理合计需20个⼯作⽇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程报建申请表;2、农民⼯⼯资保障⾦核定表(⾮房地产项⽬);3、计划⽣育管理登记表;4、建设⼯程档案责任书;5、开⼯安全⽣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6、⼯程建设项⽬施⼯安全受监申报表;7、建设⼯程项⽬施⼯安全重⼤危险源名录;8、施⼯合同备案表、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合同管理信息、长沙市建筑施⼯企业⼯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造价站窗⼝领取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指政府投资或融资项⽬)9、监理合同备案表;10、劳保基⾦核实表;11、项⽬资本⾦监控审批表;12、法⼈授权委托书;13、⼯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1—1)建筑⼯程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的资料(勘察设计处)⼀、业主提交: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程报建申请表;2、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3、⼯程项⽬初步设计⽂件;4、发改委⽴项批⽂或项⽬备案证和发改委可研批复 (长沙市及各区企业投资项⽬备案或招投标核准⽅式);5、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根据发改委⽂件勘察、设计须公开招标的项⽬);6、规划批准⽂件(总图批复和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7、⼯程项⽬⽤地红线图;8、场地岩⼟⼯程详细勘察报告;9、⼯程设计主要参数统计表;10、建设⼯程消防设计分类审核、备案抽查管理表。
⼆、审批结果: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说明: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依法进⾏施⼯和监理招标(⼯程造价⼩于100万元可不招标,但必须进⾏⾮招标项⽬审批)。
施⼯招标必须严格按施⼯队伍划分标段。
(2—1)施⼯、监理招标阶段1、招标申请(建设市场管理处)办理招标进窗所需资料:(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程报建申请表与招标申请表;(综合业务窗⼝提供)(2)发改委⽴项批复或项⽬备案证(核对原件);(3)发改委招标⽅式批复(核对原件);(4)规划局⼯作联系单或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5)初步设计批复(核对原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系统
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督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流程目录1. 施工总包单位注册登录及合同备案 (3)2. 建管办审核工程信息 (4)3. 施工总包单位创建分承包合同 (5)4. 建管办专户管理 (7)5. 建管办合同管理 (8)6. 建管办拨付核算 (9)7. 施工单位拨付核算 (9)8. 建管办违约预警 (11)9. 建管办流水查询 (11)10. 施工单位拨付流水查询 (12)11. 建管办现场勘查 (13)12. 施工单位违约整改 (13)13. 施工单位消息中心 (14)14. 建管站系统管理 (15)1.施工总包单位注册登录及合同备案(1)企业访问http://59.173.86.73:81,管理部门访问http://59.173.86.73:82登录至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系统-施工单位管理后台;(2)进入注册账号,通过账号密码进入施工单位管理系统;(2)注册成功登录后需根据系统提示完善工程基本信息(工程信息合同备案)后,等待建管办专员审核;2.建管办审核工程信息(1)建管办访问http://115.159.99.45:82 ,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监督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及权限由系统管理员分配详见14条)(2)建管办审核施工总包录入系统的工程信息;进入工程管理-审核列表:查看工程详情、审核通过工程信息、审核不通过工程信息;(3)审核通过后进行工程监督管理,进入工程管理-工程列表:可筛选施工中、未开始、完成工程,查看工程关联专户的银行流水、工程详情、施工单位列表及详情;3.施工总包单位创建分承包合同(1)施工总包单位专户信息维护,通过银行接口验证通过后不允许修改;(2)分承包合同管理—添加合同,施工总包可创建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创建合同需填入合同基本信息及专户信息,专户信息由系统提交银行验证通过后将绑定;(3)合同管理-合同列表,可查看合同详情、未通过审核的合同可进行编辑、删除合同信息;审核通过后合同工期、金额、专户不允许修改,不能删除;备注:分包单位可创建劳务合同、流程及操作同总包单位创建劳务合同;劳务承包单位不可再添加合同;4.建管办专户管理(1)专户信息查询,可查询专户详情及专户对应工程、流水情况等操作;(2)流水查询,查看专户银行流水情况;5.建管办合同管理(1)合同信息查询,点击合同信息查询;点击合同详情即可查看如下图(2)审核合同,施工单位添加的合同均有建管办进行审核、点击审核合同如下图:点击合同详情查看该合同详情如下图:6.建管办拨付核算(1)拨付账单计算系统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出本月应拨付款项,计算规则可有系统管理员修改,或授权监督专员对指定工程项目进行调整;(2)拨号账单查询,点击拨号账单查询查看该账单如下图7.施工单位拨付核算(1)我的本月账单点击我的本月应拨付账单即可查看,施工单位可参考计算结果进行拨付:如下图:(2)历史账单点击我的历史账单或者历史账单即可:如下图:(3)分承包企业账单点击分承包企业账单即可查看如下图:8.建管办违约预警当任何合同/专户发生拨付记录与拨付核算账号不符合时,将进行违约预警,监督专员点击违约预警查看;(1)待处理点击待处理查看(2)已处理点击已处理查看9.建管办流水查询(1)流水综合查询、点击流水综合查询查询流水(2)异常流水对比、点击异常流水查询查看异常流水10.施工单位拨付流水查询(1)本月拨付流水点击本月拨付流水即可查看:如下图:(2)历史拨付流水点击历史拨付流水即可查看:11.建管办现场勘查(1)勘查列表点击删除即可删除(2)新建现场勘查点击新建现场勘查点击发布勘查即可12.施工单位违约整改(1)点击违约记录可查看(2)自查整改点击自查整改对违约进行整改13.施工单位消息中心点击消息中心即可查看消息:14.建管站系统管理(1)管理员分类管理点击管理员分类管理点击编辑可以编辑、添加、删除用户分类(2)管理员列表查看详情点击查看详情(3)添加管理员点击保存即可Welcome To 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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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办事指南”中下载“合同备案”或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领取备案表格,如实填写或打印,并按要求备齐各项附件材料;
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第三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定额与造价》杂志上公布相关合同备案信息。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
(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
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三)、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四)、分包合同备案
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
(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77号公告)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
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湘建价[2007]403号、湘建建[2010]111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
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
(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
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
(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
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
(省政府令192号)
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
(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423号)
11、劳保基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12、工期设置明显不合理,又无赶工措施费的。
13、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14、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合同条款。
(二)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备案机关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三)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经备案机构备案的合同为准。
附件一: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附件二:省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件三:省管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备案表
附件四:省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
附件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附件一:
省管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编号
注:本表一式四份。
附件二:
省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
编号:
附件三:
省管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备案表
省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建设单位(盖章)
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全文明费”。
3、本表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依据。